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官司

2014-08-18 01:50王真
财经 2014年21期
关键词:财经委员知识产权

王真

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纠纷亦不断显现。与过去一边倒的被动局面有所不同,中国企业近年来卷入的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亦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特性,需要以更专业审慎的方式进行应对。

其中,中美两国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最为集中,涉及软件、药品、电影、版权等各个方面,中美两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完全衔接,对相关问题的认定和裁处也很不一样,这均为相关企业应对纠纷带来更大不确定性。

同时,有关反倾销和贸易补贴问题的争议,亦困扰中美两国企业界多年。加上所谓国家安全审查等非经贸因素的干扰,许多中国企业在对美投资和贸易活动过程中,颇受官司困扰。如何恰当应对,成为普遍性难题。

近日,《财经》记者独家专访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前主席Shara L. Aranoff女士。Aranoff女士于2005年9月至2014年4月,担任USITC的六名执行委员之一,期间2008年-2010年担任USITC的主席。从USITC卸任后,Aranoff女士加入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 Burling LLP),执业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争端的案件。

美国贸易委员会,简称USITC, 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联邦机构。USTIC的职责主要包括:判定美国内行业是否因外国产品的倾销或补贴而受到损害;对专利、商标或版权的侵权而导致不公平贸易的行为,采取应对措施;对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研究;就贸易与关税问题向总统、国会和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性信息和建议。

中国企业对中美贸易争端的这一准司法机构,应该说并不陌生。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不断升级。近期最受瞩目的案子莫过于2013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以及近期的IDC诉华为的337案件(指USITC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对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查)。

中国企业因为缺乏了解,通常对USITC怀有“政治性”的偏见,比如说USITC是否独立于美国政府和政治,案件的审理是否透明,等等。对此,Aranoff女士的回复是,USITC对于所有案件的审理,都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不受政治力量影响。“USITC可以被想象成一个法院,是供大家使用的公共法律资源,所有的案件都是由私人原告方提起的,这也包括中国企业的原告方。”

科文顿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了多起中国企业的国际诉讼,其中近期最著名的就属IDC起诉华为的337案件。2013年6月,USITC的主审法官就此案的初裁是,IDC所诉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则是被告公司华为不侵权,最后该案以双方的庭外和解而终止。

因为不能就个别案件置评,Aranoff女士只回答了《财经》记者的開放性、普遍性问题,如USITC的机构设置和机制,它的独立性和透明度,337案件的趋势,中国企业涉案情况等。

《财经》:USITC是一个怎么样的政府机构?很多中国企业担心USITC不独立于美国政府和政治。你怎么看待这些担心?

Aranoff:USITC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性质的联邦机构。它是美国政府机构职能的一部分,但是它的设立机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它的独立性。最高领导机构是由六名委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均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任期为九年。而美国总统的任期最多只有两届,这种安排减少了白宫对于委员会的左右。USITC对所有案件的审理,都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是不受政治力量影响的。

美国总统还会在六名委员中选出两名担任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两年。上下两届的主席必须来自不同的政党。六名委员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而几乎所有的动议需要四名委员的投票同意,这样就保证了执政党无法控制USITC委员们的裁决。另外,大多数美国政府职能部门的预算都是由白宫分配,但USITC拥有独立的、自己掌握的预算。

除此之外,USITC的裁决需要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来审查,目的是核查USITC的裁决是否基于法律和事实。如果发现存在不符的地方,那么法院可以不支持USITC的裁决。

《财经》:中国企业希望知道,USITC从立案、调查到审理,是否有足够的透明性?

Aranoff: 从立案、审理到裁决,每一步都有信息披露。对于裁决,USITC会仔细考虑所有的事实证据,经过委员们之间的商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示。但若当事人庭外和解,并且他们达成了保密协议,USITC就不能强制他们披露协议内容。

《财经》:USITC与美国贸易代表(USTR)以及美国国会之间的工作关系是怎样的?我们注意到,USTR有时候会问询某一个案件,而美国国会议员也会时不时地公开发表信函来支持案件的某一方。

Aranoff:对于第337案件来说,USITC与国会的接触非常有限。如果USITC裁定存在违反第337条款的行为,接下来就需要经过美国总统的审核。根据法律,总统需要在60天之内决定是否发出“排除令”,总统将此决策的责任授权给了USTR。

所以,USTR有时候会向USITC询问某个案件的事实依据,但不会就其决定向USITC咨询。

国会不直接参与337案件。当然,当事人公司所在选区的国会议员,在案件审理期间,可能会致信给USITC表明自己的立场,以表达对当事人公司的支持。但是,USITC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来审理案件,议员的信函并不对委员会的裁决起直接作用。

《财经》:请你介绍一下337案件在最近几年的趋势和特点?

Aranoff:与全球范围内专利侵权案件数目的增长一致,337案件的数目也增长了很多。趋势主要有两点,一是涉案公司的国籍和背景更为多元化,二是案件多集中在电子消费品和通信领域,占了2012年新调查案件的30%和2013年的38%。另外,40%-50%的337案件都是以当事人的庭外和解而结案的,而不是等到USITC来作出裁决。

《财经》:针对中国公司的 337案件数目是否增长了很多,而且在总的USITC案件中的比重也在增大?

Aranoff:我要说的,可能与传统的认识有所不同。对于337案件而言,其实是比较难判断原告方的所谓“国籍”的。从USITC的公开数据来看,以总部所在地来区分,案件的原告方来自各个国家,被告方也来自各个国家,而他们的共同点是美国是他们的出口市场。

最近三年的337案件的数据显示,被告方中,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占了绝大多数。而原告方中,40%是总部不在美国的外国公司,包括韩国、日本、台湾。这个情况与十年之前非常不同,当时作为原告的公司基本都是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USITC的数据中,公司的国籍是由总部来界定的,但是它并不能完整地反映337案件的经济利益之所在。

《财经》:在337案件中,如果认定存在专利侵权,USITC可以对出口到美国的侵犯专利权的货品发出“排除令”,这种情况发生出现的多吗?

Aranoff:是的,如果USITC发现违反第337条款的行为,那么USITC就有权对涉案产品行使“排除令”,来阻止它们进入美国海关。事实上,在很多的案件中,USITC并没有发现知识产权的侵权,而被告企业其实是有很多机会来证明不存在侵权。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原告需要拿出无懈可击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侵权,包括美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持有的有效专利被侵犯,等等。

《财经》:你对在美国市场有出口业务的中国公司,有哪些建议?

Aranoff:我对中国企业的忠告是,首先在被卷入到任何USITC的案件之前,必须未雨绸缪地结合商业战略,设计出整套的知识产权策略。其次,一旦被卷入了337案件,必須从企业的商业目标出发,选择出最佳的诉讼应对方案。比方说,重新设计产品是否可行?与原告达成和解?或者重新考虑专利授权?总之,避免走到对簿公堂的一步。

《财经》:USITC与中国商务部是否有经常的沟通?

Aranoff: 确实,USITC和中国商务部之间时不时会有非正式的讨论,并且有会议记录可作公开披露。作为“中美经济对话”的一部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应邀给中国企业和政府人员做一些有关337案件的知识普及的讲座。另外,当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新的法令法规出台之前,中国政府也被邀请参加评论。这些都是中美两国之间的积极接触。需要指出的是,正在审理的案件,是不允许有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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