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军
摘 要:新闻媒体作为一个有力的监督工具,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新闻媒体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就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问题作初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闻媒体;民事诉讼;司法独立;影响
新闻媒体是公众舆论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新闻媒体报道是公众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和功能在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越来越重要,并成为我国司法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持力量。但是伴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力度持续增强,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变得更为激烈。不少新闻媒体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同时新闻媒体的观点不免也有炒做的因素,在细节方面失实也可能对当事人构成诽谤和侵害名誉权。笔者拟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手段不可避免会造成媒体侵权行为。新闻媒体侵权以过错为其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名誉权,但是其他人格权,例如: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信用权等人格权也能受到侵害。
在我国的宪法中公民的知情权和自由言论权都是最基本的权利,与此同时公民的公正审判权也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还不是很完善,公民的两种权利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从而导致新闻媒体侵权和司法公正的冲突不断,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民借助媒体进行自我基本权利的维护与实现,而媒体也通过这个保护的过程达到发展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体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利益,会刻意的迎合公众、寻找更能够吸引市场眼球的卖点,而很多司法案情的错综复杂、光怪离奇,能够为媒体发展扩大市场份额从而成为媒体难得的卖点,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自身利益的考虑下往往会拒绝媒体介入,因此,它们之间的冲突难免存在并不可避免。
二、新闻媒体对民事诉讼影响的主要表现
(一)新闻媒体对法院、法官的影响
司法审判工作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尽量减少和避免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审判。由于新闻媒体和法官对同一事件的认识不同,法官从职业道德和职责出发依法对事件分析和定性,依法做出判决,而新闻媒体更多的是关注事件中的冲突和悬念,以此作为实现营利的基础,这可以说是因认识基础的不同而导致的冲突不同,这一原因是新闻媒体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重要因素。此外,媒体的报道以吸引市场眼球,扩大交易份额,获得更大利润为目的。而司法活动则以法律审判为事物的判断与评价标准,司法活动的结果是公正公平客观的,而传媒审判中的事实并不是以客观真实存在的、确凿合法的证据来证实案件的事实。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出现“偏听偏信”和“滥加评论”等现象。新闻媒体的这种色彩性描述,容易吸引大众的眼球,实现媒体的宣传目的和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媒体对当事人的影响
在我国,当事人为何相信新闻媒体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中国的历史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人们对新闻媒体的公正期待性很高,希望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司法的社会公正性。另一方面,中国大多数新闻媒体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必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这是因为媒体的这种特殊性,它能够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快速的介入一些司法事件并迅速的解决纠纷,尤其是那些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借助新闻媒体的传播渠道和快速扩散能力,那些被新闻媒体曝光案件能够快速得到解决,例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央视栏目,从而使大众形成信赖新闻媒体报道的心理。这也可以说是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导致的新闻媒体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之二。
(三)新闻媒体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影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司法机关在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应保护其享有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治下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保护制度还不是很健全,例如对证人的独立作证权、保密权和安全保障权的保护还不是很完善。就证人安全保障权而言,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是一个尚未开始进行的司法程序,或是正在系属之中(即在“未决”程序中)的案件时,新闻媒体已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等方式公之于众,那么证人可能会受到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威胁、恐吓,害怕其近亲属遭到报复或是基于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做出与案件客观事实相违背的陈述,那么将会陷当事人于不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合理体制的建议
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虽然存在着冲突,但是这种矛盾是可以协调,能够解决的。因为司法的独立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从原则上是应该一致的,都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约束,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保驾护航。因此,对新闻媒体和司法独立的合理体制构建是现实可行的,其制度构建的核心在于保持两者必要的界限,使两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保持一种平衡。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报道必须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
在切实维护司法秩序的前提下,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司法机关有责任予以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为新闻媒体的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让新闻媒体能够在基于司法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最全面、最自由的内容报道,要求新闻媒体和司法独立均以客观事实为依托,慎重、严谨的客观报道司法审理的进程,以避免司法审理受到外力的干扰,维护司法审理工作的独立性。
(二)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报道应该遵循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必须尊重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等新闻报道原则,以全面及时客观的为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可以说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具有真实性的特征,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要求的,也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新闻媒体要树立职业道德意识,实事求是地对审判过程进行报道,反映最真实的社会情况,不夸大事实、不歪曲情节,要在立足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客观的评论,对于案件审判中的使用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观点时,要谨慎用词,不能轻易的使用肯定或否定意味十足的用语。
(三)人民法院应公正、客观的展示案件审判过程
美国有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的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公开的实现”。笔者认为法院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可以让公民凭身份证参加旁听或允许新闻媒体进行同步的报道。这样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表现司法公正,对社会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大众的好奇、悬疑心理,真正了解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避免受新闻媒体炒作的影响。
(四)新闻媒体应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力量进行监督
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新闻媒体的指向作用最为广泛,特别是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或是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新闻媒体自身具备涉及面广、反映迅速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的要求,应作为一股强大的力量尽量保证司法公正。(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城分校)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2] 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
[3]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