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探讨

2014-08-16 07:53于瑞
2014年17期

于瑞

摘 要:本文主要讲述了法益保护前置化在刑法实施中的具体体现,探讨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适用性和提出了几种规范法益前置化的措施,文中还涉及了法益保护的内容概述。旨在推动法益保护前置化的科学实施和不断进步。

关键词:法益保护;法益保护前置化;危险犯

引言

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城市化、全球化的发展势头也越来越猛烈。人类进步发展的同时随之也会带来很多问题,产生新的危险行为,这种情况下就逐步扩大了社会的风险性。这种风险往往难以被察觉,但是这种风险一旦对社会造成危害其破坏性是巨大的。以至于传统的刑法在保护人们利益时会出现疏漏。在法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中,我们可以发现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

1.法益保护概述

法律上对法益保护的简要概述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它一般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阐述:广义上的法益保护是指包含权利的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狭义的法益保护则是除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利益。所以权益保护是针对权利这个概念提出并与之相适应。有人认为,所谓的个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都不是秩序下的产物而是社会本身,都是人们生活的利益,可是法律上将生活利益也视作法益[1]

2.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体现

法益保护提前化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更加繁荣,人类文明不断前进,传统的法益概念已经不能满足这种变化而提出来的。为了应对传统法律无法适应新的情况出现,很多法律意识先进的国家都采取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做法,具体表现为将预测风险领域的集体利益视作个人法益保护的前期阶段。

法益保护前置化从处罚客体的实际造成的危害演变到客体对法益预计造成的危险。在传统的刑法中,对客体的处罚主要是以产生实际危害为中心,一件客体造成的事件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造成损害的程度多少并处以惩罚,这些是传统法律管辖的内容,所以实际犯罪是主要处罚对象。而在当今社会形态下,犯罪的特征呈现出高端科技性、隐蔽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传统的刑法针对实际犯罪的处罚形式在调控社会秩序过程中能力开始弱化。立法者出于对这种情况的考虑,并且为了全面保护到法益保护对象而创造性的提出了危险犯这一概念,危险犯即还没产生实际危害的犯罪,但是行为已经达到威胁法益的高度,为社会所不能容忍。将危险犯纳入处罚范围中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能够有效地将危害的发生制止在发展初期。危险犯的提出作为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典型,代表着这一类的犯罪形式。危险犯罪在我国各类公共安全领域中已逐步出现。

随着责任的兴起,在刑法处罚对各类未遂犯罪也实行了单独处罚范本。罪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目的没有达到也可以将其视作为未遂犯处罚,视其行为的危险为作为结果危险,即未遂犯造成的危险状态。德意志国家是最早出现未遂犯罪处罚的国家,因为适用性更加良好,并且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有效的维系作用,因此许多国家也相继纷纷设立法律,对未遂犯罪进行处罚。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国家立法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越来越大,并且在我国,预备犯罪行为的处罚在刑法分则处罚中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给予立法,从而明确规定了预备犯罪的可处罚性实质和理论依据。

3.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适用探讨

在法律界中也一直存在着对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争论。有的观点认为法律保护前置化扩大了人们的法益保护范围,适应了社会形势发展的趋势,能够有效的规范公民法律意识。但是反对者提出:法律保护前置化对犯罪处罚的根据不再是罪犯实际造成的危害,因此在界定危险犯罪中的定义很难把握,所以可能会造成刑法过度介入的情况出现。为了减少法益保护前置化对社会造成次生危害,杜绝执法者将法益保护前置化处罚法律视为自家法庭的私刑。,因此法益保护前置化应该要有合理的适用界限和进行规范管理。

在前置化处罚罪犯前要仔细地考察犯罪嫌疑人的“危险行为”是否真正对人的法益造成了危害。法律保护对象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要基于还原个人法益的立场上,才能够判定是否造成危害。正如,在环境处罚的法律适用中,只有将环境视为构成人们生存不可缺少的元素基础上,认定破坏了环境而造成了人们生命和健康危害。如此,采取刑法手段才有正当性。相反,如果行为根本不会对人类的法益造成侵害,那么就不能进行刑法处罚。这种“人本法益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刑法中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从“人本法益论”出发的刑法实施要同时考虑到的是人们的生活利益具体化的程度因素。有些情况下,人的行为在危害人的利益程度并不大大,也不属于刑法处罚范围中,只是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因此要对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进行合理的界定。

防止“象征刑法”是规范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重要手段,“象征刑法”意义指在刑法体系下只是实行刑法的宣示功能,对人们的非法行为进行判定和行为处罚的内容进行宣读,但是在实施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操作过程中出现实施不当,导致不具有有效性。特别是在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法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情况下,有效的立法技术能够避免法益保护前置化带来的危害。

预备犯的犯罪行为和实际犯罪的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只是将预备犯罪的行为视作会产生和实际犯罪造成的危害一致性,那么在以后的发展中法律依据必然会出现窘境。所以要在刑法分则中另外设定细则,单独设立罪名以及定义不同的犯罪要素和构成条件。这样才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避免盲目设置抽象危险犯的重刑化和泛刑化的意识出现。在刑法的谦抑理念下,立法者应该在获得最大利益中尽量付缩小支出,从而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能够适用其他手段来处理问题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选择刑法手段,以减少刑法对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所以处理抽象犯罪要控制风险避免法律实施的重刑化和泛刑化,从而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4.结语

在社会风险不断增大的压力下,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向前,在保护人的利益上和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方面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推动社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以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要加强法益保护前置化形成的制度规范化和具体化。(作者单位: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肖扬宇.从“刑法谦抑”到“刑法前移”——我国刑事立法的活性化趋势探析[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5)

[2] 涂龙科.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2(08)

[3] 姚贝,王拓.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