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程中的法律本土化之思

2014-08-16 00:39吕益键
2014年17期
关键词:本土化乡土伦理

吕益键

摘 要:法治是一个现代化的名词,它的形成需要漫长的岁月积淀,不断去粗取精直至最大化的适应这个日益变幻的社会。现代社会的成功,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追求法治的过程,而法治的进程有吸收,有传承,更有创新,何者为重,何者为轻?就是我们需要加以讨论并细加分析的。

关键词:法;法治;传承

有太多的法学家试图对法这个字进行全面的定义,可惜“法”力无边,至今还不能完美的阐释这个奥妙无穷的“法”字。“法”虽未曾完美阐释,我们却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它无处不在的身影,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法”只是一个我们抽象出来的概念,但由“法”出发,落实于法治却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实实在在的目标。法治的概念无论从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都认为是社会的完美状态,但随之而来伴随着一丝困惑:中国的法治,究竟该怎么走,它会采取何种方式去发展?

一、法治学说

法治该怎么走,现在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主流上应当为三种:第一种是权利本位说;第二种是部门法论者的法条主义;第三种是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

第一种权利本位说。权利本位是一个西方背景下的理想,权利这个名词对于国人来说本身是一个舶来品,对权利的定义用中文语境来说很难与西方概念完全一致,比如权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权利的限制有哪些,以及在不同文化上权利是否有所不同?从理想主义角度来看,权利本位是完美的,可完美的是理念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与西方的社会环境不同,很多可能知道法治,但对权利究竟是什么却非常陌生。举个例子,每个人有独立平等且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父母和孩子权利天然是不可能对等的,父母有更多的义务,孩子更多的是权利。在笔者看来权利本位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们应尽量在实践中贯彻权利,但是不能迷信权利,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注意培养深厚的法治土壤,而不是去树立概念上的空中楼阁。

第二种是法条本位,这个可能跟九十代的法律万能论有一定关系,但是根据任何一本现有的法理学教材来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如果光靠法条去实现,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法条主义是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那第三种是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说,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基本上是立足于我国的现状,这一学说注意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惯性以及中国本身发展法治所存有的社会基础。这一学说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就是该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乡土社会和商业社会交叉的复杂状态有所忽略,简单的说:乡土社会的文化浸入到了城市,但是城市的文化是商业的,所以城市里有它各种文化混合的一面,不能一概论之。

综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法治应该是在传承中进化的。有人或许会有反驳,中国法律的框架以及诸多的概念不都是移植的么?甚至连法治这个词本身都是西方过来的,怎么在传承中进化?是的,我们现在所应用的法律概念、框架基本上都是舶来品,可我们应当注意到中华法系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其历史的惯性却一直影响我们到现在。

二、法治的本土化原因

法治正如同我比喻中所说的橘子一样,它一方面要考虑自己吸收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它要考虑自己立足的土壤是什么?前者衡量法律移植的优势,后者比较传统的影响。

笔者将进行分块论证我国法治需要在传承中进化的原因,分别是思维模式、风俗习惯、人性。

(一)思维模式

思维模式,是人们考虑问题的角度及其方法,中国人的思维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大都是以经验式为基础的,我们喜欢于历史中寻求经验,一般不进行逻辑或者创新思维。按照普通思维,我举一例,比如法官断案是按照逻辑三段论进行推理的,而逻辑三段论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段构成,一般来说有严格的顺序编排,但是现实往往不是按照这个逻辑来的。我国的法官总是先从小前提入手,即所谓的事实,先事实审再法律审。不管大前提设置的多么完美,如果小前提没办法解决的话,逻辑是成立不了的。实践操作中,为了让事实确立,我国法官往往会先导入经验在进行逻辑上的配套,小前提才可能成立,所以在中国从事法律,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逻辑是要为经验服务的。另外一种经验告诉我们,从事法律,需要拥有本土的经验,当这片土壤上有着它独特的文化厚度,逻辑虽然可以拿来用,但很多事情都不是光靠逻辑可以成功的,所以本土经验往往占有巨大的市场。

(二)风俗习惯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一个概念:整个乡土都是熟人,所有的生产方式都是经验,几乎一个人存于世上的一切都是经验式的。中国有这种文化在里面,它不好的一面需要吸收优秀的制度去逐渐改进,它好的一面却需要加以传承。我国由于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界曾经有些忽视自己最为宝贵的习惯法,不过近来逐渐引起了重视,学界也产生了一批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进一步探索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的权力很大,但也有其延伸不及的地方,这个欠缺地带在乡村中非常明显,但是乡村仍然需要治理,怎么治,村干部来治。村干部是来自于本土的,他处于本土这个熟人社会,在利益的衡量中,他会偏向于熟人社会,因为他没有升迁的希望,而且他必须生活在乡土中。经验告诉他,怎样处理本土产生的纠纷,才能更大程度的维持本土的秩序与平衡,所以在乡村中,一个深得人心的村干部是公正的化身。苏力教授曾说在涉及乡村的案子,聪明的法律人就会去寻求村干部的帮助,并做出在法律范围内的让步,这样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尊重了乡土的习惯。

(三)人性

人的天性是向往自由的,但自由是受限制的。这种限制最为重要的一面即是法律,人性有雷同,法律却不同,为什么?关键在于两者出发点或者基础是不相同的。

西方关注的是神的世界,所以他们的思想充满了神性,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几乎是信仰上帝中西方人的共识,如若没有这种神性基础,笔者认为人人平等是不可能存在于人性的。神性化的理念,往往存在于最完美的理想化中,没有神性的渊源就没有平等的概念,这个渊源来源于人们深刻的信仰。相对于西方,国人更为关注的是人的世界,所以我们的思想充满了伦理,而伦理的出发点是伦理纲常,而不是人人平等。伦理纲常因为有群臣父子的理念也就无法包涵人人平等,它更多关注与人人的和谐相处,讲究秩序的稳定,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发展出了一整套伦理观念,并让这一套理念与法律水乳交融,影响直至现在。当然西方也有伦理,这种伦理同样贯彻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他们的伦理没有发展出更为完整的与法律融合的模式,纵观西方法律历史,西方法律有一定的伦理观念掺杂其中,却不是以伦理观念作为法律的哲学基础。

三、法治本土化反思

分析了法律本土化的原因,就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价值和西方的有相同的地方,有相同却侧重点不一样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笔者不反对西方法律的引入,但反对整套西方法律价值体系的引入,我国的法律理想不是西方的法律理想,两者背景不同,基础不同,若强要模仿,总是会产生水土不服,其花费的成本较为巨大。

如若引进西方的法律,还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被吸收了的理念,是积淀在我国本土法之上的,法律制度引入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要进行本土化的改造。我们就必须要排除法律工具化的思想,工具可以采取拿来主义,而法律则不行,法律在性质上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工具。很多人会误解我们拿西方的法律制度来用,法律可以被移植,就是一种工具,工具化的法律是危险的,因为它不被信仰嘛,而法律是要被信仰的。

所以中国近代法治进程之所以有些曲折,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不是很清楚我们到底要以什么样的方法去走向法治。我们忘记中国本来就有一套自己的价值,这套价值根植于一个文化很难改变,我们就是要正视这个事实,并进行法治的本土化。

法治是需要尊重本土的习惯与文化,也需要尊重本土人民需要,人民不需要,则会导致大量概念化的东西,难以让民众形成信仰。我们可以看到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是有前提的,那么这个前提是什么,要法律本身符合民众,让民众自发的去信仰,让法律进行本土化,这才是可行之道。(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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