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标错价,3000变2000。家电商场进了一批新型空调,售价为3108元。营业员林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价格标为2108元。消费者邓某来这家商场购物时,发现这种空调价格便宜,便用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付款购买了两台。月底盘点时,家电商场发现短缺货款2000元,经查是营业员林某错标价格所致。商场当即找到邓某,要求其补交货款或退还商品,邓某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商场不能反悔为由,拒绝补款或退还空调。
案例二:发错货,冰柜变成冰箱。顾客李某在某冰箱专卖店购买冰柜一台。当时由于店内无货,营业员便给李某开具了提货单,让他第二天到仓库提货。李某如期去提货时,专卖店的仓库保管员却误将一台180升冰箱当作冰柜发给了李某,前者价格比后者高出1900多元。李某明知所购商品的型号不对,却自以为捡了便宜,仍将冰箱搬回了家。当专卖店找李某协商退货时,李某认为发错货不是他的责任,因而拒绝退换。
案例三:开错票,1支变为10支。消费者刘某在一家体育用品商店里挑选了1支健身拉力器,价格为78元。售货员给其开具交款条时,在数量栏内误将1支写为10支。刘某持票到交款处按1支的价格交了款。返回柜台时,售货员未加审查,即将10支拉力器悉数交给了刘某。刘某先是一怔,随后便心安理得地拿走了商品。商店营业员发现多发商品后,在该店不远处追上刘某,要求其退还9支拉力器,刘某则辩称说:“这是你们自愿多给的,出门一概不退。”
点评:上述三位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商品买卖行为,实质上是一个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4条同时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以上述三个案例,不论标错价格还是发错(多发)商品,均符合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商家,既可以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王晓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