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查艳玲(1990-),女,汉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要:中日关于钓鱼岛的争端由来已久,有关钓鱼岛的主权还牵涉到东海划界和东海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也是一个敏感又棘手的问题。不论从历史还是法律角度上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辨的主权,日方提出的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主张都是站不住脚的。通过分析中日双方的主张,以及相关的历史证据和法律证据,来探讨日后钓鱼岛争端解决途径的前景。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国际争端一、钓鱼岛地理位置及历史进程
1.钓鱼岛地理位置
钓鱼岛以及相关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也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相关岛礁组成,总面积大约5.69平方千米,钓鱼岛位于该海域最西端,面积大约为3.91平方千米,是该海域面积最大的岛屿。中国最早发现并对钓鱼岛进行命名,在中国文献古籍中,钓鱼岛又被称作钓鱼台、钓鱼屿。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是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古籍。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时的钓鱼岛等附近岛屿被命名为“列姑射”。而到了隋朝时期则改名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习惯用“钓鱼屿”。《顺风相送》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相关文字记载,中国自从明朝太祖开始就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就有记载使者赴琉球的文字。古代地图上也对钓鱼岛的有所描绘,如《万里海防图》,钓鱼岛那时已经被列入中国的海防区域;明朝万历年间就有徐必达等人完成了对郑若曾《万里海防图》的摹绘,就以官方的立场确认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主权的不可争议事实。清朝时期,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赏赐给手下的臣子。
1372年(明洪武五年)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的近500年间,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国进行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径之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相关报告中。1650年,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第一步正史《中山世鉴》记载,古米山(现姑米山)是琉球的领土,而赤屿岛(今赤尾屿)及其西侧非琉球领土。1708年,琉球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记载,姑米山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的《东中国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制成与台湾相同的颜色;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海湾图》等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2.有关钓鱼岛争端的历史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国力强盛,在外扩的道路上,对于当时的清朝一直有所忌惮。日本在英国海军书籍中得知了关于钓鱼岛的知识,并将其命名为“尖阁列岛”,这也体现了日本为日后占有钓鱼岛做下了准备。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就曾对钓鱼岛进行过一系列的密谋侵占行为。《日本外交文书》明确的表明日本是在得知钓鱼岛可能为中国的领土,但仍旧实施了占有行为。
例如日本在密谋于钓鱼岛上设立标桩之时,就曾有“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应属同一岛屿”的表述,并得知其为清朝与琉球国的航海标识。但是甲午战争时,随着清朝的节节败退,日本对待钓鱼岛的态度由原来的观望,转向了主动的侵占。
甲午战争之后,清朝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一并割让给了日本,钓鱼岛也包括在列,从此日本就对钓鱼岛进行了长期的占领行为。二战结束后,日本战败,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文件的规定,日本归还占领的领土给中国,中国恢复对于钓鱼岛的主权。
然而,1951年9月8日,美、英、加等二战胜利国在没有中国政府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在旧金山签订了对日和约,即《旧金山和约》,苏联虽然参加了和会,但表示了自己的不满并没有在和约上签字。其中涉及了琉球群岛等附属岛屿受到美国托管的内容,托管岛屿也包括钓鱼岛,而随着东海自然资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日本对钓鱼岛的觊觎更加明显,日本积极的向美国索要琉球的同时,对钓鱼岛进行了一系列侵占行为,企图造成既成事实。1971年6月,美日正式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列入了归还之列,这种行为虽然遭到了中国的强烈反对,但是美日依旧无视中国的态度进行了冲绳的归还,其中包括钓鱼岛,这种行为不但无视了中国,也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二、从国际法角度探讨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1.日本的立场
日本一直坚持钓鱼岛为日本领土,其立场和主要观点如下:
(1)日方认为钓鱼岛属于“无主地”,日本政府于明治十八年后,曾多次上岛进行勘察,没有发现有人生活的迹象,断定该岛为无人岛,并且也没有清朝统治的痕迹。1895年日本在钓鱼岛(日本称为尖阁列岛)上建立标桩,并将其编入日本版图。“1895年1月4日,内阁会议通过冲绳县知事所提出的相关请求,基于这个决定,1896年4月1日,日本政府开始筹划在国内法上编入该岛的相关措施。”
(2)日本认为,《马关条约》第2条关于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规定,不包括钓鱼岛。钓鱼岛应属于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也就是历史上琉球群岛的一部分。日本基于控制了琉球国,取得了琉球群岛,所以钓鱼岛应属于日本的领土。
(3)1972年5月15日,美日签订的《归还冲绳协定》已经将冲绳及其附属岛屿,其中包括钓鱼岛归还给了日本,认为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没有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第二条的应放弃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的管辖之下。日本认为《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中应归还的领土,不应包括钓鱼岛,因为钓鱼岛本身并不属于《马关条约》中割让的土地之列,应当属于琉球,琉球被吞并后应当属于日本。
(4)日本占有钓鱼岛,并应当持续占有。日本很多学者给出了“有效占有”的观点。认为中国对于钓鱼岛只是发现、命名,不存在事实的占有。日本学者奥原敏雄认为,“考虑到尖阁列岛的自然环境以及不适于居住性,可以说即使日本没有实际占有,只要能证明国家的统治力一般性地达到了该地,就可以充分主张该岛在国际法上属于日本。”日本的观点具有双重标准的嫌疑,一方面对待中国古代的一系列主权行为,表示不承认,而对待自身,则认为其统治力达到了该岛。
2.中国的立场
中国的立场很明确,中方认为不论从历史角度还是法律上,日本都是非法占有钓鱼岛,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领导人之所以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不是承认了日本对于钓鱼岛的领土主权,而是考虑当时国际形势和中国自身发展,在当时的情况下钓鱼岛的争议无法得到一个更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所以才提出该建议。中国的立场如下:
(1)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上面提到的各种地理与历史证据中都可以证明钓鱼岛归属中国,是中国的领土。且中国自古就有很多渔民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鱼作业,这也可以表明中国应当是有效占有钓鱼岛的。且琉球关于钓鱼岛的记载,也承认其隶属中国,琉球群岛的界限为自姑米山向东,赤尾屿及其西侧并非其领土范围。
(2)钓鱼岛是日本有意密谋侵占的,日本通过控制琉球群岛,进一步推进其领土的范围的扩张,其觊觎钓鱼岛及台湾诸岛由来已久。日本控制琉球的过程,笔者在此进行简单描述,以便更好的说明日本是如何一步步将钓鱼岛占为己有。日本觊觎琉球开始于1871年的“生番事件”,事件以中日签订《北京条约》结束,但是日本的野心没有停止。1872年,日本胁迫琉球国向其朝贡;1874年日本打着“讨伐生番”的旗号,派军到台湾屠杀民众;1879,日本废除琉球的藩属,改为自身的郡县,名为“冲绳县”。此后,清朝开始了与日本的领土争端,甲午战争的结束,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割让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日本在和约内容上做了一些手脚,仅模糊的表述了割让的岛屿,导致了日后钓鱼岛争端问题的出现。
(3)关于领土的取得应当考虑“时际法”,而不是简单的从当时的国际法考虑领土的归属。“时际法”是由仲裁员休伯于1928年审理的帕尔马斯仲裁案提出的观点,“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是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争端的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加以判断。”钓鱼岛的争端分别发生于三个时期,一是法律事实发生时,二是争端发生时,三是争端解决时。
所以中国关于钓鱼岛的主权应当追溯到还没有“有效占有”这一说法的时期,当时中国已经对钓鱼岛进行了占领。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就先占而言,近代国际法初期,发现无主地产生不完整的所有权。在大发现时代,占有只具有象征性行为的性质。后来,真正的实现占有被认为是必要的。
但是,一直到了18世纪,国际法作者才要求有效地占领,而且到了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种规定相符合。中国对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远远早于这一时期,当时的技术生产水平有限,无法实行有效的占有,不能在岛上设立相应的标识,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中国不享有钓鱼岛的所有权。且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中国对于钓鱼岛的所有权应当适用,国际法上占有产生初期时的原则,所以应当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
(4)《旧金山和约》是存有缺陷的,《旧金山和约》是在中方未派代表的前提下进行签订的,且苏联对和约的内容表示不满,未在和约上签字,和约的效力本身存在缺陷。《旧金山和约》的签署明显的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的规定,《联合国家宣言》规定如果要同战败国签署和约,必须以全体一致为前提,不得单独与德、日、意签署和约,钓鱼岛为中国领土不应当随意的由其他国家决定其主权归属。
三、钓鱼岛争端的解决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上世纪70年代中国领导人提出的主要用于解决领土争端的政策。该政策最早出现于阿拉伯半岛的陆地上,后逐渐延伸适用到海上,由于在1958年巴林和沙特阿拉伯签署《关于波斯湾的大陆架划界协定》、1989年印尼和澳大利亚《关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和北澳大利亚之间区域的合作区域条约》中的成功实施,逐渐成为解决领土争端和资源开发矛盾的主要方式。
这一政策只能缓和中日之间关于领土争端的问题,不能解决领土争端。而且由于各方利的益驱使,中方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的话相较于日本会取得更大的利益,而日本则不然,所以关于利益分配上的分歧以及如何共同开发上双方一致无法达成很好的协定,“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目前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
2008年中日双发就“共同开发”达成了进一步的协定,但是好景不长,由于日本对中国油气开发行为的指责,中日双方的争端又再次暴露出来,日本现在的态度是很强硬的,不难看出,通过商定的方式是很难解决该问题的,所以双方通过和平的协商、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很难有所前进。付诸武力也是不可取的,这违反联合国公约,同时也不是一个妥善的得到国际社会接受的做法。
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日还可以选择斡旋和和解,但是就目前日方不就钓鱼岛争端进行任何磋商的态度来看,交由第三方来进行调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现阶段对于钓鱼岛争端,可以偿试通过国际仲裁等相关途径来解决争端。国际仲裁在国际法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最早能追溯到1794年的美英《杰伊条约》。
19世纪的“阿拉巴马”号案则是开了近代国际仲裁之先河;在领土法上,1928年的美荷巴尔马斯岛仲裁案最为著名,它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钓鱼岛争端的选择和一种公平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也就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仲裁,且我们有理由,也有证据证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占领钓鱼岛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中国也有学者对此持支持态度,“美国不仅违背了《波兹坦公告》的有关规定,将琉球群岛擅自交付给日本,而且还将本来就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群岛的行政权转交给了日本,这是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有理由通过外交途径责成美国政府在促成日本交还钓鱼群岛的问题上作出积极的反应。同时,还应当考虑推动英国和俄罗斯进行积极的介入,因为他们均是《波兹坦公告》成员国,最后中国政府也有必要研究美国不作为情况下的法律途径的解决方法。”
四、总结
钓鱼岛及其相关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钓鱼岛的领土争端问题,中日双方虽然还没有一个适当可以解决渠道。但是,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的近来的种种的行为,笔者认为更像是挑衅,挑战中国的主权,我们要奉劝日本政府认清形势、悬崖勒马,停止在钓鱼岛的一切侵权行动。
当今社会崇尚的是“和平”,是在“和平”的国际社会中处理国家间的纠纷,日本政府主动的挑起钓鱼岛争端,这一行为不但是对国际社会的挑战,也是对日本曾为二战战败国这一身份的否认。笔者希望不到万不得已,中日双方不会使用武力,且能够在未来用和平的方式妥善的解决钓鱼岛争端。希望日方能够反思自身的行为,在“和平“的基础上跟中国进行友好的谈判。而不是通过蓄意的挑衅,强硬的表示对该争议的立场。中方也不应放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可能性,积极的收集证据,相信国际仲裁法院会给予一个公平的结果,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另外,从目前我国关于国际仲裁方面的经验甚少这一实情来看,我国还需辅之以相关外交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权利来维护国家的领土和主权。(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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