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娟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辽宁 葫芦岛125000)
诺奇克的资格理论与他的国家观密切相关。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等守夜式的工作。以分配正义为理由同其他理由一样,都无法为更多功能的国家辩护,因为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不是一个中性的词。所以,诺齐克用“持有(holding)”正义来代替分配正义。 “持有(holding)”正 义 理 论 又 可 称 为 “资 格 (entitlement)” 理 论 ,“entitlement”这一概念具有资格和权利的双重含义。诺齐克对资格理论的论证是从一种分类法开始的:历史和即时原则的区分、模式化和非模式化的区分。历史和非模式化原则是资格理论区别罗尔斯分配正义以及其他正义理论的特性,也是反驳这些理论的方法,但这两个特性本身面临着困境。
诺齐克的资格理论由以下三个方面的主题构成:
1.持有的原初获取。个人对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的持有物(对无主物的占有)是有资格的。
2.持有的转让。“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得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1]除非应用、反复应用持有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否则个人对持有物是没有资格的。
3.对持有不正义的矫正。有些实际持有状态的产生过程并不符合前两个原则,它们通过偷窃、欺骗、奴役、抢夺或武力阻止等不被准许的转变方式产生。这类不正义的持有状态适用于不正义矫正原则。
资格理论的完整原则可以简单归结为,依据获取和转让原则以及不正义的矫正原则,个人对自己的持有物是有资格的,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对所拥有的持有物都是有资格的即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
诺齐克认为正义原则分为历史的和即时的。即时原则关注现有的东西如何分配即“谁拥有东西”,对此的判断根据某种分配正义的结构原则得出的,而结构原则只能表达当前的信息。功利主义者持有的正义原则是即时的,它根据更大的功利总额来判断不同的分配类型,如果两种分配的功利总额相同,则会根据某种固定的平等标准选择一种比较平等的分配。即时原则的不当之处在于,它导致任何两种结构相同(外形相同)的分配同样是正义的。A持有10份和B持有5份,与A持有5份和B持有10份,这两种分配结构是相同的,按照即时原则判断,如果前者是正义的,那么后者也是正义的。但是按照历史原则判断,如果前者中A持有的10份不符合持有正义原则,那么前者就是不正义的。但是,如果后者中A和B的持有都符合正义原则,它就是正义的。这样,虽然两种分配结构相同,但性质却不同:前者不正义、后者正义。
所以,正义的历史原则不仅考虑分配的结构现状,而且考虑分配发生的过程和历史。资格理论的原则是一种历史的原则,因为它主张人们对事物的持有或者资格应该符合实际的历史。我们可以运用资格理论的历史原则分析一个简单的案例。A每天能得到10个面包,因为吃不了可能会扔几个;B每天能得到5个面包,因为不够吃常常饿肚子。乍一看,人们往往会觉得这种分配结构不合理。但是,如果A的面包是通过合法劳动获得,他的持有就是有资格的,拥有再多也不足为过;如果B的面包是盗窃而来的,他的持有就是没有资格的,拥有再少也不值得可怜。
诺齐克认为历史原则本身又分为模式化和非模式化的,所有其他的分配理论几乎不是模式化的就是即时的,他的资格理论则既是历史的又是非模式化的。
人们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往往会依照某种原则,如“道德功绩”、“对社会有用的程度”、“智商”、“个人的需要、边际产品或努力程度”或者按照以上各项的权重总合进行分配,这些分配正义的原则都是模式化的。模式化的原则主张分配随着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自然维度的词典式序列的变化而变化。
资格理论和模式化原则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维度、一些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联合和资格理论的原则保持一致,所以资格理论不是模式化而是非模式化的。人们的持有不是模式化的,它是很多情形产生的结果,如边际产品、赌博所得、别人的赠送以及贷款利息等等。二是持有状态中蕴含着各种模式,持有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各种模式的变项来解释。持有状态可以被看作某些为数不多的原则运作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定了最初的分配应该如何产生 (持有的获取原则),以及分配应该如何转移给别人(持有的转让原则)。 ”[2]
1.分配正义信奉的公式。一种公式是“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它的缺陷在于人们会事先寻求一种模式在公式中填空,因而公式强化了分配正义的模式化倾向。在资格理论者看来,信奉这一公式的人们把物品好像当作从虚无中产生的东西。他们谈论分配正义时,似乎预先假定了物品已经在一口社会大锅之中,却不知道什么物品来自哪里,什么物品去向哪里,只等待某个机构将它们正当地分配。但并不存在这样的大锅,“只存在人们、人们的团体、自然世界及人们所生产的东西。因此我们不能把财富的生产和对它们的适当分配看作分离的事情。人们所得到的部分是他们生产的结果,而且他们所生产的主要是他们期望得到的结果”。[3]模式化原则的另一种公式“按照每个人的()得自每个人”则把生产和分配看作分离且独立的两个问题。
2.资格理论的公式。根据资格理论,生产和分配是相关联的问题,在某种东西的生产和转让 (通过购买等方式)过程中,人们对它是有资格的。为了和分配正义的公式竞争,资格理论的公式(略去获取和转让的情况)可以表述为:
按照他人的选择得来,按照他人为自己所做(也许伴有其他人契约式的援助)给予,按照别人为他的所做给予,按照他事先给予其他人的并且还没有消费掉或转让掉的东西给予。
资格理论的公式可以简化为:“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4]
1.模式被推翻的必然性。为了进一步驳斥模式化的分配正义,诺齐克指出即使某种非资格理论观念所赞成的分配已经得到实行,但也无法保持,终将被自由打破。仿照诺齐克假想的篮球明星张伯伦的事例,可以假设这样的例子。人们在实行分配模式D1的社会中生活,每个人都获得了相应的份额d1(根据分配结构原则不同,每个人所得的d1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等,但无论如何,人们都是赞成D1)。有N个人同时拿出一部分d1给同一个人Z,或者是为了看Z打篮球,或者是为了听Z的哲学讲座,或者是为了换Z手中他们想要的东西等等目的,总之,人们自愿将一部分d1转给Z。结果,Z除了在D1下获得的份额d1之外又有了另外的份额d2,这样相应的分配模式D2便产生了,原有的分配D1被打破。按照诺齐克的逻辑推论,这样的行为同时多边发生,还会产生D3、D4等等的模式。
诺齐克通过一系列的设问为模式被推翻的必然性辩护。可不可以禁止个人将自己的份额转给别人?但是份额不花出去,占有份额又有什么意义?所有人能不能同时自觉地维护和保持分配D1?但是人们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利用完美的理性准确地知道自己和别人的哪些行为能打破模式D1而不去做吗?知道哪些行为能维持D1而去做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的知识和信息是有限的。
在此基础上,诺齐克还为新产生的模式的正义性提出了根据。在分配D1中,每个人都拥有了自己的份额d1。在N个人将自己的一部分d1转给Z之前和之后,都没有影响其他人(没有把一部分d1给Z的人们)对d1的持有,也就没有侵犯他们的权利。同时,N个人是通过“自愿”行为把一部分d1给Z的,所以他们的权利也没受到侵犯。因而Z对d2的持有是正义的,分配D2便是正义的。这些结论甚至适用于完全废除私有制的社会。“在‘取消了货币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们仍然需要分配产品,甚至还会有一些交换活动,那些熟悉交易活动的人还可能会从中受益……这样,即使没有货币,也会出现占有物的不平等”[5]。
2.保持分配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后果。维持某种分配模式有两条路径选择,一是不断干预阻止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让资源;二是不断地或周期性地干预取走某些人的资源——其他人出于某种原因自愿转给他们的资源。这两条路径不仅推翻了自由交易的结果,而且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正如桑德尔所说“任何一个认为经济不平等是不公平的人,都将不得不干涉自由市场,反复不断地撤销人们所做出的选择”。[6]其实,诺齐克在此可以再加一条论据:即使干预者能如愿地干预也未必能如愿以偿地得到干预的结果,因为他们的信息和知识是有限的,企图干预跟人们试图自觉保持某种模式的结果是一样的:模式保持不可能,二者的不同在于干预比自觉多了侵犯人们权利的罪过。
最后,诺齐克得出结论,无论人们赞成并维持的分配模式是什么,都会受到人们自由行为的干扰,从而无法保持自身。人们对自由的珍视不允许以自由为代价推行一种模式。
诺齐克声称资格理论坚持历史原则,它关注过去的历史,关注分配如何发生。但是人类的知识无法准确地考证历史,历史本来就是一本糊涂账。许多国家和民族的人的持有很大部分都是一种历史遗产。按照诺齐克的观点分析,无法证明持有的不正义就只能接受它的正义。因此,资格理论历史原则的特性是无法彻底贯彻的,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矫正原则实施起来较为困难,因为它是对历史中违反获取、转让两个正义的纠正。实际上,即便我们知道某人的持有是海盗或者是恶霸的遗产,我们及他本人也未必同意取消他的持有资格。
另外,将资格理论之外的分配理论都归于要么是即时的要么是模式的也是武断的。诺齐克认为福利经济学是即时正义原则的理论,因为它的模型只表达当前信息,它的常规条件,如在纵坐标的列项下,分配的选项是不变的。不过,难道不可以说当前信息是历史信息的反映吗?不可以说分配的选项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精心挑选的有代表性和起决定作用的选项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能把福利经济学归到历史原则一类,最起码用即时原则形容它是不公允的。或许,社群主义的思路能给出一个有益的佐证:“正义原则本身在形式上就是多元的;社会不同善应当基于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分配;并且,所有这些不同都来自对社会诸善本身的不同理解——历史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7]各种各样的正义原则本身就是以往历史和传统的产物,人们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继续追求着正义。
诺齐克在D1被D2打破的论述中,似乎漏掉了一些事情。D2是人们在D1的情况下,采取自愿行为的结果,但是他们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会产生D2,也就是说不自觉地创造了D2。这样“不自觉”便使“自愿”黯然失色。自愿行为具体是什么概念?如果人们由于某种紧急情况自愿放弃自己的自由权,这种自愿能为被奴役辩护吗?如果D2是披着自愿外衣的非自愿行为的结果,那么它的正义性就要受到质疑。即便是D2是人们纯粹的自愿行为的结果,也不等于说D2就是正义的。也许Z先生的财富会让他获得这样的地位,“他可以支配市场,囤积居奇,投机倒把或者做其他什么,从而危害到他人。”[8]诺齐克提到,哈耶克拒绝模式化分配正义观,因为人们不可能精确地知道每个人的情况,以便按某种形式(按照道德功绩等等维度)进行分配,但哈耶克同时得出了可辩护的模式:按照个人给别人带来利益的多少进行分配。诺齐克也得出结论,一种模式的模式化倾向越弱,资格体系本身就越可能满足它,“所以合理的推测是,任何一种模式化或者是不稳定的,或者能够为资格体系所满足。”[9]从哈耶克和诺齐克的结论看来,正义理论很难和模式化原则划清界限。尽管诺齐克坚持资格理论是非模式化的,但它和模式化仍然纠缠不清。
总体来讲,诺齐克无比珍视权利的重要性,对于权利和平等,他优先选择前者。他认为,人们只注意到了不平等不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却没有想到平等也是需要证明的,人们不应该把平等问题放在这么高的位置。人们关注的焦点应是人应得什么而不是需要什么,应是给予者的权利而不是接受者的需要。这样,他实际上成了财产的不平等占有的辩护者。但诺齐克只注意到国家通过再分配追求物质财富平等,必然会侵犯权利 (如累进征税);却忽视了不平等本身给社会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公正和秩序问题。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反映了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核心主张:“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的自由权——用自己所拥有的事物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假设我们尊重他人也这样做的权利。”[10]
[1][美]罗伯特·诺齐克著.姚大志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81.
[2][美]罗伯特·诺齐克著.姚大志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88.
[3][英]乔纳森·沃尔夫.王天成、张颖译.诺齐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84.
[4][美]罗伯特·诺齐克著.何怀宏等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66.
[5][英]乔纳森沃尔夫著.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政治学导论[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9:179.
[6][美]迈克尔·桑德尔著.朱慧玲译.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74.
[7][美]迈克尔·沃尔泽著.褚松燕译.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译林出版社,2002:4-5.
[8][英]乔纳森·沃尔夫著.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政治学导论[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9:179.
[9][美]罗伯特·诺齐克著.姚大志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97.
[10][美]迈克尔·桑德尔著.朱慧玲译.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