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毅,段绍斌,刘智颖
1.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330029;
2. 南昌市司法局,江西 南昌330029
目前,社区矫正地位有一些模糊和尴尬,对此除了在《刑法》中加入之外,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社区矫正做了有关的规定。性质不定,对于社区矫正模式的开展工作也不利。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不应该分类到刑法的新型刑种之中。刑法的地位非常严峻,社区矫正的方式却可以灵活多样,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定位,应该放在刑事诉讼法中。突出社区矫正工作的灵活性的同时,也更有利于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操作。
标签理论在社区矫正模式中的主流价值地位。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的惩罚性模式,社区矫正是更加柔和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更加注重对于矫正者本人的改造和重新投入社会,注重社会公众对其“标签”的接受和改造程度,而不仅仅只是简单的惩罚剥夺人身自由的的警戒作用。
对于标签理论来说,犯罪率的上升往往导致外界对犯罪人员的标签式的理解,容易导致越轨行为和再犯罪,这种压力式的突破和压抑,也是中国很多再犯罪人员的心里诱因之一。相对于过去的社会来说,封闭的劳教甚至监禁制度,也许会隔离一定的压力,但是也会产生沉重的心理压力。而社区矫正的目标之一是降低此种压力,降低犯罪率。
2012 年3 月1 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区分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具体流程和操作事项,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是一种联合执行的方式,不够灵活。而同时对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也许各地设置情况不同,也无法统一明确。相对于刑诉法中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于执行机构很多地方不明确或者没有统一的管理。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察和管理工作,也应该分权到具体的检察院,同时,还没有建好完善的社区管理工作机构来说,检察院类似的机构设置模式是可以起到监督作用的。
从大量的资料数据来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呈现出一种明显上升的势态。对于社区矫正档案中,呼声较高和赢得共识的矫正环境调查制度,在人手方面就有一定的局限。法院、县司法局对于此类的调查,无专业人员委派。一般就是工作人员,而工作人员的人手调配存在一定的困难。没有一个专业下属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管理,行政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欠缺。经费问题一直都属于老生常谈。除了开创的试点工作以外,各个基层的法院都在社区矫正问题上感到经费不足。财政拨款依旧有待提高。主要是针对农村,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理解能力不足。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要不要坐牢,是不是被放出来的单纯理解问题上,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同时,对于矫正人员来说,心理疏导问题依旧是重头戏。
同时,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的欠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相关的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而对于城乡二元结构制,社区矫正工作在城市、城镇、乡村的具体区分调查情况还没有完善,如何因地制宜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域、户籍和衔接制度,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的规范。社会对于社区矫正问题的理解度不高,而社区矫正模式中,又急需专业的心理辅导、志愿者的加入,所以相关问题还依旧在社区矫正的宣传指导之上,有待于提高宣传力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
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舶来品,但是对于中国本身来说,一直以来也有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做法和方式,毕竟本土的方式容易消化和借鉴。应该在适应本地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灵活地展开社区矫正工作。
对于已经介绍的台湾的治安处分制度和香港的服务型的社区矫正制度,笔者是比较认同香港的服务型。但是社团和其他组织在中国目前社会中的地位正在不断上升,而志愿者的队伍也在不断扩大。志愿者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帮扶和日常指导,会更加具有亲和力,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也可以依赖各地的志愿者团体进行,这一点是很值得借鉴的。同时,司法行政机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法执行职权,方式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而服务型社团的加入,正是一种联系群众,放权于社会,新型管理体制转变的正好的体验。
而对于第三类各类组织,在近代中国政治社会中,正提出放手,让社会组织履行政府的一些职能,让社会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这也是迎合当代政治建设的一项需要,也是壮大我国各类组织的一个有力契机。在此,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笔者呼吁广大志愿者和专业人士的加入,对于矫正工作的展开,和公众心理建设都是很有帮助的。
家庭的监控模式,主要来自于加拿大,类似于电子手铐制度,这种方式的结合,主要是针对于青少年,在当代中国其范围扩大,不只针对于未成年人,更多的是一种灵活的选择性的社区矫正方式。像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管和社区、学校的管理活动是很容易改造心智还未定性的青年人的。像四川武侯区的一名大三学生,因为涉嫌偷盗多部手机而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学校的双重教育之下,改造顺利。对此四川省的社区矫正模式与罪犯居住地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衔接,办理社区矫正手续,罪犯与法院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可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管理;罪犯接到判决书7日内,只要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手续就可回家了。这种双重的监控模式,在中国实行是十分适合的。
加拿大的电子手铐制度中,除了家庭的监管之外,对于现代技术设备来说电子设备的运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利用GPS 定位、电子围墙、指纹签到等方式,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又能受到约束。
长沙开福区司法局自2010 年启动社区矫正。2013 年6 月,成立长沙首家区级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截至目前,开福区累计接收管理矫正对象702名,在册264 人。社区矫正人员需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参加社区义务活动,提交思想汇报等,矫正对象一般不能出长沙,如果需要外出,得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请假时间。而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有一个小组为他提供帮助,小组一般是5人,由社区主任、户籍民警、其单位同事、家人等组成。让一个罪犯在狱内服刑,年需投入司法成本上万元。而把罪犯放置在社区进行改造,所需成本仅千元左右,节约成本达90%以上。据省司法厅安置帮教处副处长向军介绍,四川省是全国首批落实社区矫正的省份。“矫正对象不脱离家庭,不脱离他所熟悉的社会环境。”相关负责人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又能受到约束。”这是针对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结合下的有效的试点。
对于中国,由于中国地大物博,很多具有代表性的群体的矫正工作还是值得重视的,像传统的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学生等等,不同的分类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社区矫正方式和模式的展开。对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具体区分了农村、城镇不同地域人员的结构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很有必要的。针对的对象不同,社区矫正方式的灵活多变,才可能收获更好的社区矫正的效果。
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的改造型特点非常突出,重新投入社会的可能性也比较大。笔者考察了很多学者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分析,从吴琳《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一文中和其他同类文章的分析比对中,得出未成年人的犯罪中,暴力犯罪占多数,而且不同程度上都接受了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符合未成年人的冲动、叛逆的个性特点。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及户籍、社会调查、有关部门的衔接问题,这也是当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一项通病。而对于未成年人的调查存在通病,有些未成年人是不在犯罪地,抑或户籍不在社区矫正地,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人手略显不足,但笔者更关心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评估。未成年人的心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前后都应该对未成年人以往的心理历程进行分析评估,才会收到真正社区矫正的效果。否则,就会沦为少年监狱的尴尬的形式过场。
衔接对象也存在一定问题。一般社区矫正包括两种方式,直接和间接交接。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院人员到看守所或者通知关押机关参与法庭的直接交接工作,这种报告方式有待具体改进。应该在对非监禁刑的宣判上,设立一个报告通知的程序。由法院人员,对被执行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所在地,进行交接的具体通知。
2.对于农村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城乡二元体制是转型期的中国一个突出的特点。而在社区矫正问题上,城乡的差别还是很大的。这种地域问题,给农村的社区矫正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是待在务工地还是返回原户籍地?所以,笔者建议,对于特殊群体的档案管理制度一定要加强。
村民自治委员会在我国政治框架中属于基层人民群众的自治组织,而对于农村人员的改造主体,也得依靠这类组织。农村缺乏一定的社区矫正的资源,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服务都存在一定的局限,而且辖区大,居住分散,不便于直接管理。但是农村的人际人文氛围比较浓重,乡土社会的传统,可以更有利于农村社区人员的矫正,不一定都要统一到当地司法局,可以设立一人一管制度,对于地区偏远的地方,可以由当地有威望的人如村长、村支书等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人,对被社区矫正人行为进行监督和规制。而农村邻里之间,更有利于营造一种监督的氛围,也解除了农村人在城市无归属感、陌生感。在农村当地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非监禁刑实施的探索。既避免路途、档案、户籍等多方面问题的障碍,又使农村传统的对于司法的一种排斥,由地域的人际关系而得以缓解,收到更好的社区矫正效果,还有利于降低农村社区矫正的成本。虽然一定程度上,还是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对于农村人口的社区矫正,但是良好的熟悉的环境,加上专业人员心理疏导,更能收到好的社区矫正的效果。而两地往返的成本则会大大降低。
笔者在大量的资料中发现,不少地方已经形成自己一定的工作经验。开创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西宁未成年人矫正模式等具有地域性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这些模式,立足于当地,对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经验借鉴。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既然是一种灵活的,针对不同犯罪人的改造方式,就可以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地用不同方式进行,来收到更好的社区矫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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