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限制和例外

2014-08-15 00:47:42李晓光吴丹凌
绥化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复制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印刷品

李晓光 吴丹凌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6)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著作权的国际背景

正当有视力的人陷入信息的沼泽,享受前所未有的获得信息的便利的时候,经济、技术和法律的因素正在阻碍盲人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接触这种信息。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世界有近3.14亿视障人士,全世界每年出版的约100万种图书中,以视障者无障碍格式提供的(包括盲文、大字版和有声书)不到5%[1],47%的接受高等教育的视障学生不能获得他们偏爱格式的必需教科书,33%的视障儿童面临获得无障碍格式的学校书籍的困难。严重制约了盲人和视障者对各种印刷作品的获取。[2]

实践中,各国国内法规定的例外与限制存在很大差异。在许多国家,可以为私人使用进行复制,但为远程学习等规定例外的仅有少数国家。而且,这些豁免仅适用于相关国家。在数字时代,版权作品只需点几下鼠标就可完成跨边界复制与传输,各国规则的这种混乱情况被认为在这个时代非常不合理。由于这个原因,2004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一直在考虑是否应在国际一级对某些豁免进行协调。

2006年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讨论起到了进一步推动作用。《条约》指出(第30条),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得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倡导和主持下,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马拉喀什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获得通过,该条约对解决全球数亿视障者所面临的“书荒”问题具有重大意义。[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马拉喀什条约》通过后表示,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条约,将给视障者带来真正的福利”“这一条约不仅是盲人、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胜利,也是多边体系的胜利。国际社会用这部条约证明了其解决具体问题,找出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的能力。这是一项平衡的、兼顾了各方不同利益的条约。”

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86个成员国的600多名代表自6月18日起聚集在摩洛哥南部城市马拉喀什就条约的制定展开了密集的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

根据条约,缔约方应当在其国内法中增加规定,允许复制、发行和提供已出版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此外,条约还为服务于盲人、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各种组织之间进行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换做出了规定,使同一部作品的无障碍版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共享。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国接受以下例外:(1)无障碍格式复制件的制作;(2)无障碍格式复制件的本土传播;(3)无障碍格式复制件的出口;(4)无障碍格式复制件的进口。

条约并没有指令如何完成这个目标,相反它给缔约方在实施他们的义务时以相当大的灵活性。正如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各方为履行其依本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以在其国内法律制度和做法中专为受益人规定限制或例外、规定其他限制或例外或者同时规定二者。”

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国际立法的趋势和特点

(一)受益人概念的政治博弈

澄清受益人的概念十分必要,因为它关乎我们制定限制和例外是针对哪个群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和相关权常设委员会不同的文件中使用不同的术语指涉受益人,阅读障碍者(the 17th SCCR,2008)、视力和听力缺陷者(SCCR/18/2,2009)、视力缺陷和阅读障碍(the18th SCCR,2009)、印刷品阅读障碍者(the 19th SCCR,2009)。[4]这源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在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四个建议稿中,非洲国家集团、巴西、欧盟和美国尽管都认为受益人应该包括不能通过镜片矫正的盲人或者视障人士,但是他们的立场是不同的,非洲国家集团和巴西希望受益人的范围尽可能的广泛,还应包括因其他残疾而需要像正常人那样获得适合的舒适地格式,而欧美则仅仅拓展到不能持有或者操纵书本、阅读困难的人士,明显欧美对受益人的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这是因为他们偏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最终在2013马拉喀什条约第三条规定“受益人”是:(1)盲人;(2)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者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像无缺陷或无障碍者一样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3)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因此这里受益人的范围明显宽于盲人,甚至是视觉缺陷的人。

(二)无障碍格式版的国际合作

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对于视障人士无障碍格式的作品的复制件的制作和传播都设置了障碍。比如,一个以布莱叶盲文制作的无障碍格式复制件,著作权所有人有权通过对这种服务是否收取特权使用费,阻止可接触的资源向其他国家输出。如果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的授权,将会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未经授权传播无障碍格式复制件构成传播权的侵犯。无障碍格式复制件的进出口同样能够造成侵权。盲人能够接触到的资源完全依靠他所生活的国家。乌拉圭全国只有3000册录音书,然而接壤的阿根廷却有数十万册,由于著作权法他们却无法分享。目前在高收入的国家印刷材料只有7%可为盲人或者视觉障碍者利用,在低收入国家则不到1%。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分享积极地进行尝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利益有关者平台项目是其中的一个成果。利益相关者平台由世界视障人士组织代表,国际版权组织代表,国际出版联盟代表和图书馆组织代表组成,旨在研究版权权利人和阅读障碍者的特殊的需求和关注的问题,并让视障者(VIPs)代表有机会与出版商一起共同探讨有关问题,以便发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议题进行评论,与盲人和视障人士有关的不管是无障碍格式版的例外还是技术措施的合理性,都是他们探讨的内容。

(三)三步检验法的落实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规定了“三步检验法”,即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要以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为前提。根据“三步检验法”,各成员国不仅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规定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而且对相应条款的制定和解释应当适当合理,不能导致影响作品正常利用和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后果。[5]我国作为上述三个公约的成员国,应履行遵守“三步检验法”的国际义务。

1.某一特定情形

原则上,若复制行为妨碍该著作的正常利用,则该种复制行为完全不应当允许。若复制行为未妨碍该著作的正当利用时,则应考虑这种复制行为是否会对著作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只有在不产生不合理影响的情形时,才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以无偿方式利用。就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而言,首先要明确针对因为物理缺陷导致无法阅读或者不能舒适地获得信息和知识,其次只能是针对无障碍格式版的情形的合理使用,第三因为无法像无缺陷或无障碍者一样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第四要由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本人实施或者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如教育机构、图书馆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训练康复机构实施。

2.对著作的利用不得妨碍作者对其著作的正常利用

利用行为必须系基于特定目的,并且该特定目的不应对著作进行经济竞争。最明显且实际的例子就是为各种目的而为的影印行为,若影印的数量很大,则根本不应准许,因为此种行为本身即不符合著作的正常利用范围,即便是为了特殊目的,例如教育目的,以教科书及小说的正常利用为借口印刷并出卖给大众。凡是任何妨碍作者为上述利用情形的,都不得主张合理使用。

3.未对作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如果利用不违反著作的正常利用情形,则接下来应考量利用是否会对作者造成不合理的损失。若是只有少数的作品被复制时,特别是在仅供个人或科学利用时,则此时应当准许其以无偿的方式复印。复印一份期刊上的文章或许不会损及作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是在企业利用的场合,且是复制很多份给许多人利用时,则应属不合理的损及作者的合法利益[6],然只要根据其国内法规定应支付相当的报酬时,则这种复制就可能不会影响该著作的正常利用,也可能不会不合理的影响到著作人的合法权利。就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而言,不得把无偿获取的无障碍格式版在市场上有偿出售,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其次在使用无障碍格式版时要保证作品不会流入社会,再次市场上如果已经有同类的无障碍格式版,对商业机构投资研发的更高品质的替代版不应再主张合理使用。

三、我国的借鉴和利用

(一)受益人的概念的考量要注重功能定义和视障人士的福利

显而易见,受益人定义的选择不仅是一个法律选择,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选择,还有可能要考量经济因素。Sullivan认为定义受益人的最好方法是用功能定义的方法,一个人不能阅读已经出版的材料。由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应该是一个比较适合的受益人的选择,但是他比视障人士的范围看起来更为广泛,因为他还包括因为手部残疾而无法持有和阅读书籍的。

我国可以界定为因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但是要把这部分群体界定为因为视力的物理功能的受损又无法通过镜片改善视力的人群,这样不仅比现有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例外中的盲人范围要广,同时由于我国的从事无障碍格式制作的公益机构不多,也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薄弱,为了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因无障碍格式版提供中被损害,作出相对适中的规定。

(二)加强无障碍格式版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应当积极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担负一个大国的国际责任。比如参加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全球资源无障碍项目——该项目将方便出版商向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提供其出版书目,让这些中介机构制成无障碍格式,以便相互之间以及与专业图书馆之间共享。一些全球性专业化机构,例如盲人图书馆,承担了花费巨额费用将这些图书改编成数字无障碍信息系统(Daisy)、布莱尔盲文音频或特殊数字格式的任务。TIGAR项目是WIPO与代表作者、出版商和盲人与低视力者的组织,包括世界盲人联盟(WBU)和国际出版商协会(IPA),紧密合作取得的成果,志在向这些人士提供范围更广的无障碍图书。

(三)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落实三步测试法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看来,我国已经把“三步检验法”转换为国内法,但是这些都是非常抽象的术语,在理解和判断上会有不同的标准,法官在适用的时候,首先会考虑具体的个案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很少会考虑用“三步检验法”作出自由裁量。比如制作盲人文本的合理使用,法律只涉及盲人,那么视障人士,阅读障碍人士适用吗?盲文包括大字版、音频格式和照片放大这些无障碍格式吗?包括用读屏软件在显示器上阅读盲文电子书和数字化复制品这些文本文件吗?法律没有涉及,那么就可以三步测试法来做司法裁量。

四、结论

社会如何一方面让尽可能广泛的公众能以可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取文化作品,另一方面又能确保创造者与表演者以及帮助其驾驭经济体系的业务合伙人有体面的经济收入?这一问题意味着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平衡:提供作品与控制作品的发行以作为获取价值的手段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制作者之间的平衡;社会利益与创造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短期满足于即时消费与长期为创造提供经济奖励并营造一种充满活力的文化之间的平衡。

法律提供对作者的财产权排他性地保护,使作者在创作时可取得相当的报酬和权利,作为创作的诱因,使得作品又源源不断地被创作。然而这种独占性的权利是有限的,著作权法是为了提升人类的智识和文化的发展。所以著作权法一方面注重著作权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注重维护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中为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规定了限制和例外,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更新的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的生活和学习上的便利,对于印刷品阅读视力障碍者而言,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依然持续匮乏,仍然需要大量资源满足他们对知识和信息的渴求。对于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而言,技术上的障碍已经翻越,法律上的障碍是一个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由被授权实体将已发表的文字作品制作成让受益人能够与无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地使用作品。如果已经出版无障碍格式版的,使用者要满足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和普通的商业价格获得此无障碍格式版相同种类的复制件为限。

[1]Friend C.(2009),Improvingaccesstoworksfor 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EuropeanParliaments’CommitteonLegalAffairs[EB/OL].http://www.europarl.europa.eu/document/activities/cont/200911/2009111 3ATT64499/20091113ATT64499EN.pdf.

[2]Maria Daphne Papadopoulou CopyrightExceptionsand Limitationsfor Personswith Print Disabilities:The Innovative Greek Legal Framework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Developments[EB/OL].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874620.

[3]Timetable for the Adoption of a WIPO Treaty for an Improved Access for Blind,Visually-Impaired and Other Reading Disabled Persons[EB/OL].(2010)S CCR/20/9,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_20/sccr_20_9.pdf.

[4]Sullivan J.(2006),Studyon Copyright Limitationsand Exceptionsforthevisuallyimpaired,prepared for WIPOSCCR15th Session,SCCR/15/7[EB/OL].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_15/sccr_15_7.pdf.

[5]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09.

[6]Ricketson S.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86-1986,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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