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木兴
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问题。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良种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种粮大户直补力度,提高和稳定粮食收购价格,这些好的调控政策的实施,诚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我们深入的对部分农村地区的长期研究调查发现:一是粮食价格上涨、种粮直补与农资价格上涨的效应相互抵消。在农民收入因直补政策而有所增加的同时由于粮食基础价格的上升,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费用也随之出现了上涨,农民的生产成本有所提高。二是由于种粮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成本高,收益低,加之在山区地带,农业生产配套基础设施条件特别差,机收、机播难以推广普及,农业生产抗御自然风险能力特别弱,农民靠天吃饭的现象依然存在,致使大多数农民不愿在家中种粮,大部分青壮劳动力举家外出务工,剩在家中的都是一些年老体弱多病者,导致在农业生产方面一些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难度特别大,农业生产水平及落后,大部分年青农民,连种粮的季节、粮食的品种都一问三不知,严重的制约和影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三是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步伐滞后导致农村综合发展落后。过去和现在一直沿用的对农业的补助、支援、救济、开发、保价收购等简单的输血救人方式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今后的出路是应该通过实现农业产业化来培育农业生产自身的造血机能,从而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今后农业产业化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农业体制创新和生产经营方式变革首选途径,是变革小生产为大生产,实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力措施。因此,扶持和引导农民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型,走农业产业化之路,是当前农村和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1.1.1 小规模生产制约规模效益。在山区地带,例如昭化区,目前耕地总面积2.66万hm2,现有农业人口24万余人,人均不足0.13hm2,同东北、新疆、河南等农业大省相比,人均耕地占有量十分少,仅靠“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难以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一是制约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水平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例如我区虽然是广元市的粮食主产主产区之一,但机耕、机播、机收、机防等农业机械在农业上的推广运用率却十分低。主要是由于农业机械一般较大,成本和使用费用较高,单个农户难以承担。加之一家一户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分散,在使用上也带来诸多不便,造成资源的浪费。二是难以规避市场风险“。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难以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农产品结构的调整,作物种植呈现“小而全”格局,当市场需求增加,价格上涨,农户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当市场需求缩小,价格下跌,农户也无法缩小生产规模。因此,家庭分散经营难以避免和克服农产品销售中的巨大市场风险。农户在分散经营过程中大都采取多种经营来分散防范风险,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生产规模难以扩大,严重的制约和影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1.1.2 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地处边远山区的耕地因其自然条件差,耕作不便成为撂荒、抛荒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显示,抛荒撂荒的耕地绝大部分是地处偏僻,离村庄较远,耕种十分不便或是地力比较贫瘠、自然条件较差的耕地。尽管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转让的范围、形式、程序、价格、管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开展,因土地而引起的纠纷在急剧增加,因土地纠纷上访的批次和人数急剧上升。一是土地管理者不依法管理土地引发纠纷。基层乡镇或村级组织由于接触土地方面的法规较少,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也较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致使管理者不熟悉法律和政策,凭习惯和感觉办事,盲目管理土地,酿成土地纠纷。其主要表现:在处理长期或多年外出的农户的承包地、五保户的承包地、外嫁女或离婚分割的土地上与政策规定出现偏差;在处理按政策收回的农户的承包地、集体新开发地、移民外迁后留下的耕园地、农户拆迁房屋后的原宅基地上诱发矛盾;在没有弄清该土地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村内几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下,盲目地发包土地。二是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村组确权确地时,“闭门造车”,“纸上分田”,敷衍了事,出现确权不确地和农户有地无证、有证无地现象;(2)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导致权属不明等问题;(3)在农村,由于文化基础相对而言较差,在土地发包、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履行的合同的表述不清,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尤其是对田块四界的界定不准确或目标不明确,因历史的变迁,造成界线模糊。三是承包土地无序流转引发纠纷。由于农户土地流转(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手续不完备,多为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既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备案或报批,这种无序流转状态,引发的纠纷较多。引起这类纠纷主要出自三个方面的原因:(1)在土地增值后,承包户要求收回让出的土地,也就是“荒地无人耕,耕了有人争”的道理;(2)国家出台惠农政策后,放弃土地多年的农户要求收回土地。多数人实际只图得到国家给予的那部分补贴,并非真的要种田;(3)在土地被征用时,因补偿费的分割发生争执。四是调处矛盾不力引发纠纷。主要表现为五种不良倾向:(1)对发生的纠纷不重视,不予理睬,压抑矛盾;(2)对法律和政策不熟悉,不知道怎么处理,无从下手;(3)处理方法简单,敷衍了事,将矛盾逐级上交;(4)不依法依规处理,使得当事人不服;(5)认为土地矛盾较为错综复杂,纷争激烈,处理起来也相当费时、费神,且无利益可图,撒手不管。所述倾向的出现,导致土地纠纷发生后,不能将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五是因历史原因引起纠纷。因土地下放到户的时间早,延续的周期长(上世纪80年代初至现在),由于缺乏前瞻性和不可预见性而引发纠纷。表现为:(1)按等级划分土地引起纠纷。在土地下放到户时考虑到地力差别,将土地划分成不同等级,综合家庭人口与地力生长条件两个因素划田到户,导致出现了同样家庭人口划分的土地面积并不相同的情况,这在当时是公平的,但后来,由于改良土壤和调整种植结构,原来的薄地肥了,形成了户与户之间农业收入的极大反差,部分农户以划地时有作弊行为为由,要求重新丈量土地。(2)人口变动引起纠纷。农村土地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顺延多年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人口因死亡、搬迁、子女升学或嫁娶原因出现变化,导致当前有的农户人多田少,有的农户人少田多,迫于生存压力,人多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村集体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也有少数村组没有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土地调整,引起纠纷。(3)地理变化和客观原因引起纠纷。因水土流失或受到侵害(如野猪)导致原承包地不能耕种,农户要求调补耕地,而村又无机动地调补,农户在意愿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怨愤。
1.2.1 外出人口多,农业生产缺乏劳动力。例如昭化区2012年,外出务工人员达15万人,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仅仅6万人,而且大都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者,农业生产技术能力欠缺,利用新技术、获取新信息能力欠缺。一方面制约了农业新技术推广利用,另一方面无法准确掌握市场行情,只重眼前利益。
1.2.2 农业技术人才缺乏。一方面由于体制原因,导致乡镇农技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技术缺乏更新,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农村实用人才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农业产业发展的领头雁、带头人。据统计昭化全区从事农技推广人员共有30余人,人员青黄不接,尤其是第一学历为农学、园艺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常少,随着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现有农技推广队伍存在的职责不清、知识老化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技推广体系不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农技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二是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管理体制不顺;三是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亟待提高;四是农村专业技术推广难度较大,农民群众的科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1.3.1 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差。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政策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较大。从自然风险来看,山区农业基本处于“望天收”状态,受干旱、风灾、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较大。如我区十年九旱极端天气,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发展。
1.3.2 农业抗病虫害能力弱。近年来虫口夺粮造成农业损失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小麦锈病、白粉病,水稻稻瘟病,猕猴桃溃疡病、蔬菜疫病等。
1.3.3 市场波动。如农产品价格波动,发展过程中存在工钱上涨,生产资料上涨等风险。
1.4.1 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的长远规划和合理指导。农业产业缺乏合理布局,对产业的优化整合缺乏有效的引导,尤其在特色产业发展方面缺乏长远和整体的产业布局,同时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指导不够,忽视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长远规划。
1.4.2 农业投入严重不足。一是资金支持不足,融资环境亟待改善。二是农业投入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投资效益不够高。从投入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反复强调要增加农业投入,而农民投入并未有多少实质性增加,其根源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对于农民投入的引导,只能通过改善其投入环境和提供完善可靠的市场信息去进行,而任何企图通过行政命令或口号式的宣传动员来要求农户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都是不能奏效的。尽管我们持续实施农业方面的项目,但总体而言,农民“等、靠、要”思想仍旧严重。
1.4.3 农业相关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不够。当前,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大多数农民处于观望和等待状态。在现有专业合作组织中,能真正运行、发挥作用的为数不多。专业合作社呈现规模小,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同时,绝大多数合作社资金短缺,带动能力不强。一是合作社自我积累能力弱。由于山区农业县合作社起步都比较晚,基础差,底子薄,资金缺,办公设施少甚至没有、服务工具落后。大部分合作社没有稳定的服务收入渠道和融资手段,贷款担保难,成员出资少,维持合作社日常运转困难重重,对成员开展互助服务就更难,带动效益难以发挥,这也是一部分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一直未开展业务的主要原因。二是由于很大一部分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分散,对地域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能力有限。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
1.4.4 农业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严重妨碍农业竞争力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相互脱节。农业发展过分偏重于产中,对于产前、产后环节重视不足。由此割断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有机联系,老百姓担心农产品问题依然存在,也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链综合效益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妨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1.4.5 农业产业化效益低,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农户的能力弱虽然各地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做了大量的努力,农业产业化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农业产业化的实际进展与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要求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
2.1 加强和扶持龙头企业建设,加快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集群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加快扶持一批拉动能力大、辐射范围广、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积极实施招商引资战略,引导具有全方位服务功能、中长期投资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强和自律性强的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突出大(规模大、带动面积大)、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外(外向型)、新(新产品)、多(多种所有制、多形式),采取股份合作等模式,使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民之间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引导同行业企业通过兼并、合股、合作等方式,实行资金联合、技术联合、品牌整合,建设行业内龙头企业的“航空母舰”。
2.2 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规模集约发展
以市场为导向,以主导产业或优势产品为基础,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建立土地合作社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推动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实现农业规模、集约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尽快对传统农业合作组织进行转型和规范,促其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2.3 集中整合农业产业政策,推动优势产业向外向型、品牌化发展
立足传统优势产业,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进行整合,重点在培育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上实现突破。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实施认证交流和检测结果互认合作,降低检测成本,扩大农产品市场领域。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批发和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推动产业优势向市场优势发展。制定政策,鼓励发展乡村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业保险,启动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
2.4 规范和完善互动机制,实现互促共赢
按照“规划引导,农民自愿,差别发展,政策激励”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开展农民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能力培训,促进企业与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共赢。在土地承包期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龙头企业经营、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会保障置换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新型社区,实行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农户主体的模式,在机制上寻求新的突破,增强组织整合能力和经营管理效率。要教育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树立“农民兴、企业兴,基地存、企业存”的观念,不断完善与农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要大力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一头连接农民,一头连接龙头企业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2.5 围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着力提升规模竞争力
要进一步围绕农业优势主导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发展龙头企业群体。既要搞好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等初级加工,更要加快发展绿色产品、保健产品、功能产品等精深加工。既要扶大扶强,着力做大做强一批重点骨干龙头企业,也要关心支持一批成长型企业的发展。重点围绕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做文章,着力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本地农业发展的比较优势,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优化资源配置,带动和促进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
2.6 注重科技进步和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产品技术和质量竞争力
实现农产品从粗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关键依靠科技进步。要引导龙头企业从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密切合作,重视引进先进的品种、工艺、设备和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努力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做精做深,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升产品的技术竞争力。要把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作为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关键措施来抓,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按标准化组织生产。要重视农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尽可能多地取得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的通行证。
2.7 着力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引导机制
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对现有财政支持农业资金使用方式和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融资扩张和发展,改变单纯依靠财政投入以及财政包揽过宽的局面。要尽快改进财政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方式,采用贴息、补助等多种手段和杠杆办法,坚决扭转部分企业对财政资金“等、靠、要”的依赖思想,集中支持有市场潜力、有发展意识、敢于承担市场风险的企业做强做大,形成财政资金的几何级放大效应;也可以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采取参股的方式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发挥企业“孵化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加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