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国明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改革触及的社会深层次矛盾加剧,在农业依法行政实践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面对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直接风险,还要经受得住问责、追责考验,如何能正确履职,合理规避风险?这是罢在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面前的严峻课题。
行政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针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和工作、生活秩序造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事件。通常可分为法定风险与非法定风险两大类,前者有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纪律监督,法律风险来源于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后者有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和特定的伤害风险,其中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基层群体性冲突与舆论监督,特定的伤害风险包括职业报复、群体报复、人肉搜索和人格丑化等。
(1)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风险;(2)执法程序违法的风险;(3)执法侵权的风险;(4)执法依据错误的风险;(5)案件定性不当的风险;(5)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的风险;(7)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不当的风险;(9)执法不到位的风险;(10)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伤害风险。
由于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缺乏责任心和执法水平不高,产生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严,对事态的把握没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以及徇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我国涉农法律法规很多,虽然经过梳理已清理废除了许多,但很多法律法规的老旧,已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操作起来难度大,有些法律文书中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裁量不一致、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农业法律法规存在着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农业法规问题理解的差异性,造成操作与不操作都存在执法风险。
农业行政执法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大多数是生活在最低层的广大涉农人员,文化水平低,素质差,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加之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意识,常常通过各种途径干预执法,以及当前社会上“仇官、仇富”等不健康的心态,很容易造成农业行政执法外部不良环境,增大执法风险,因此,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治氛围,提高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散于农业系统内部的各类执法机构中,执法主体有法定主体、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主体及委托执法主体三大类,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合力,树立一支体系完备、人员设备精良、形象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农业专业知识强,系统性法律知识差;现代农业,涉及面广,涵盖的内容多,这就要求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综合素质,既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执行水平,还要求执法人员掌握的业务知识庞杂,必须精通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等一列法律常识,还要具备相当的电脑基础知识和掌握现代化执法取证设备的能力以及灵活应对各种环境的查案方式和执法技巧。
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依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与所做工作、所办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事实证据,对于一些因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无法完成的工作,必须穷尽自己法定的调查职责和调查程序,并如实地将案件调查程序及有关情况记录在卷,而不是中途罢桨,匆匆了结。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行政审批与监督的一般程序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避免强制不当,用制度和法定程序来化解执法风险,保障执法程序顺利进行。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越大权,是法律给予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权力,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案件时,自由裁量一定要符合相应的自由裁量配套制度和集体通案决定,防止处罚不公和渎职行为发生。
农业行政执法起步晚,力量弱,各执法机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面对那些事态发展随时可能扩大并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和可能难以操控的案件或群起事件,应该未雨绸缪,及早提请其他机关和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这样,既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又能很好地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