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法律素养的迫切性

2014-08-15 00:55宋小娇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律儿童素养

宋小娇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230036)

1. 时代背景及相关概念指代

1.1 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资源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得以重新配置。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大量劳动力输入,加上农民务工所获得的收益通常情况下大于务农收益,造成大批的民工潮每年以递增的人数往大中小城市涌动。在人口流动过程中与父母常年分离是构成农村留守儿童最根本的因素[1]

农村留守儿童并不是被父母抛弃,而是城乡二元体制下的户籍制度以及入城后高昂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等难题下的无奈之举,使得他们不得不被留守家乡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更有甚者小小年纪就独居于农村。

1.2 农村留守儿童概念表述

1994 年,著名教育学博士上官子木在《视点》上发表一篇名为《“留守儿童”问题应引起重视》的文章,文中指出“‘留守儿童’做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应引起人们的注意”。[2]这是“留守儿童”一词最早被提出,继而引发社会关注。

父母中至少有一方离开农村, 而子女仍留在农村并因此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儿童称为农村留守儿童。[3]这一定义在多方学者著作中都有体现,但就留守儿童年龄限制、父母外出时间说法不一。 最新一次研究报告是由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 年5 月10 日),文中将研究对象明确界定为年龄在18 周岁以下(0-17 周岁)的儿童。[4]

1.3 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表述

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不同与法律专业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农村留守儿童所具备的法律素养是:(1)具备符合其年龄段的法律知识,掌握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明确知道什么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如九年义务制教育等),可为之;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杜绝。 (2)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如平等意识、权利观念等。(3)运用法律思维认识和处理事务的能力,遇事多理性思考,少冲动义气行事。

正处于身心发展敏感期的农村留守儿童, 容易受到外在环境中不良风气的影响, 也易因父母亲关爱的缺失产生心理障碍,如自卑、仇恨、自闭、逆反等。[5]学会将法律融入生活,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有利于提升思维高度和道德品质。

当论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 还涉及一个相当严肃的话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伤害。 农村留守儿童不应甘心成为“弱势群体”,而要翻身做“权利主体”,利用法律武器保卫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分析研究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法律素养的迫切性

2.1 横向分析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建设当中,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日益壮大,必然导致农村留守儿童人数骤增。同作为社会人的农村留守儿童,小小年纪就要背负各种情感纠纷,却要接受比其他儿童更少的关爱, 难免会与多样化的社会环境发生碰撞,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既需要从正面关心权益保护问题,也需要侧面分析研究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这些都是从横向视角分析研究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法律素养的迫切性。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表现在:(1)人数多。据多方统计, 农村留守儿童的人数目前维持在6000 万上下。 (2)行为能力有限。 农村留守儿童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3)监护人群的综合情况不容乐观。 农村留守儿童大多由其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监护,农村老人的教育能力、文化素质有限,其他亲属大多也家务繁忙,无暇全身心的教育、养育这类儿童。 (4)没有历史经验可供借鉴。 大规模的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在世界范围内不多见。

由于以上特殊性的存在,加大了研究的难度,同时也间接说明了研究的重要性。

2.1.1 研究数据以及研究范围还不能统一

随着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关注度提高, 多方研究证实该群体人数每年以惊人的速度递增:

(1)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实施情况显示,2005 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有2000 万,占农村儿童总人数的18%。[6]

(2)根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08 年2 月27 日)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总人数约为5800 万,其中70%为14 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7]

(3)2012 年9 月,教育部公布6 至15 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约2200 万。[8]

(4)2013 年5 月,全国妇联课题组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6102 万人,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88%。[4]

农村留守儿童的人数在不同研究报告中多有差异,这是由于判定农村留守儿童的标准不统一(儿童年龄界定不一致、其父母外出时间不明确),统计口径不相同等原因。 即使存到这些差异, 依然能清楚得出一个结论——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总人数在飞速上升。

2.1.2 违法犯罪行为日趋严重

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在传统的家庭教养结构中成长,现有监护人能力、文化素质有限,不能及时适当的对其心理问题进行疏导和教育, 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的情感、行为及人格出现偏差,学习兴趣低,甚至产生强烈的反社会情绪。

学校法制教育不及时,关于道德法律的熏陶不到位,留守儿童到底还是未成年人,是非辨别能力以及自制能力差, 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加之现代传媒业的高速发展,受众面广泛,内容质量监管不到位。 大量武侠小说、 网络游戏及影视片里的夸张暴力行为经常被模仿。在一些地区,这类青少年犯罪案例站到全部案件的40%以上。[9]2013 年5 月27 日,中国法院网地方频道专栏发表名为《17 岁少年常看黄电影酒后强6 岁女童》一文,文中犯案少年张某在12 岁时就成为农村留守儿童,常年与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

2.1.3 农村留守儿童各种权益受侵害

儿童不仅仅是受保护对象, 也应该作为权利主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农村留守儿童即便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害也常常不知所措。 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权益有:

(1)监护权受损,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近年来,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强奸案、拐卖儿童案、溺水事件、 打架斗殴事件等屡屡发生。 有研究表示农村留守儿童是被大量拐卖的群体之一。[10]隔代教育、寄养教育下的儿童得不到关爱,甚至被家族内部成员侵害,女童遭受强奸后不知所措。 为此,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春蕾计划”里特别推出“护蕾活动”,扶持受害女童。

(2)受教育权大打折扣

全国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村留守儿童由父母以外的家庭成员监管, 这些监护人员自身文化素质不高, 精力有限,不能在孩子萌发学习惰性时及时教育、指正。 长此以往被动学习,必然走进学习兴趣低,学习成绩差的恶性循环状态。 据有关数据显示, 成绩优良的农村留守儿童只占约10%。[11]还有的监管人员因眼界狭隘,不赞同知识改变命运的说法,早早安排过多的农活给孩子,有的甚至九年义务教育也不能正常提供。 在留守儿童们达到务工年龄后,就被安排外出打工从而走上二代农民工的道路,其发展前景受到强烈制约。

2.2 纵向分析

目前在农村留守儿童中, 有一部分已经迈入二代农民工的道路,由于社会体制、户籍制度等问题不会在短时间内彻底解决, 不难想象这些二代农民工的下一代绝大多数也会成为未来的农村留守儿童。 社会舆论中常流传“寒门难再出贵子”的言论,调侃也罢,认为是黑色幽默也好, 都或多或者折射出当今青少年想要公平接受优良教育的迫切性。 我们不能千篇一律的认为农村留守儿童都是“问题儿童”,但就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来看,很难保证他们将来在为人父母后能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

提高农村本地产业链是挽留剩余劳动力的最好办法,但若不及时有效的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会造成农村总人口素质仍然低下, 阻碍农业新科技的普及和推广,对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问题还关系到未来农村家庭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综上,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问题事关重要,这一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学科,关乎新农村建设、农村城镇化改造、和谐社会构建等社会问题。 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素养是为彻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做铺垫, 而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 潘璐,叶敬忠.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2009,26(2):5-17.

[2] 上官子木.“留守儿童” 问题应引起重视[J]. 神州学人,1994,6:024.

[3] 段成荣, 周福林. 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 人口研究,2005, 29(1): 29-36.

[4] 刘维涛.全国妇联发布《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J]. 素质教育大参考,2013,(014): 12-13.

[5] 王秋香,李传熹.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湖南人文科技学报,2007,5:132-135.

[6] 潘然.“第三只手”——乡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援助[J].中国市场, 2007, 39: 047.

[7] 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J].中国妇运,2008,6:34-37.

[8]林子焜.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探析[EB/OL].[2013-03-12].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20188.shtml.

[9] 范先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78-84.

[10] 姚云.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及教育应对[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5,25(4):41-43.

[11] 李金涛. 农村留守孩现象亟待关注[J]. 中国改革: 农村版, 2003, 6: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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