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争艳
(济宁学院社科部,山东 曲阜 273155)
据国家民政部统计,我国现在大约有8700万农村留守人口,而其中留守妇女就占了4700万之多。农村留守妇女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形成的群体。从上世纪90年代起,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其中,男性劳动力居多。由于男性劳动力长期的家庭缺位,才形成了这一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妇女,并且这一群体逐渐呈扩大趋势。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她们的生活、生产状况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是制度方面的因素。1958年,中国颁布了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特征的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户籍制度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从事实上造成了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保、卫生等方面的不平等。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男性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而农民工举家迁移到务工所在城市的成本不是靠打工阶层所能承受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家庭只能选择一人外出,而女性只能带着家里的老老小小呆在农村生活。
二是农村留守妇女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农村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很少,主要以初中、小学学历为主,再加上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使他们只能无奈的做出“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农村”的选择。由于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竞争、创新精神,对新品种、新技术接受能力欠缺,不敢冒风险,只能靠家里的几亩田地生活。并且,由于受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许多农村留守妇女在子女教育、农业生产等方面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不会农机操作,有的在农忙季节采取换工的方式,有的农业机械干脆就是闲置浪费。如果她们传统的生产劳作方式不加以改变,她们的个人发展空间仍然会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生活等方面也注定不会有太大的提高。
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再教育,无论是对农村留守妇女自身还是对农村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培养新型农民,而新型农民培养的主要途径就是教育和再教育。只有通过教育和再教育,才能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十字方针”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外出,农村留守妇女便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因此,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综合素质,把农村留守妇女培养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对促进农村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农村家庭丈夫长期缺位,尤其对于没有多少文化或者不重视子女教育的农村妇女来说,农业生产、家务劳动已经耗费了她们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这样用于教育孩子上的时间就寥寥无几,甚至主动和孩子沟通的时间都很少,对孩子的关心只是停留在孩子能吃饱穿暖上。这样家庭长大的孩子,即使在物质上得到较大的满足,幸福指数也不会太高。如果农村留守妇女受教育较多,深知文化知识的重要性,渴望子女能够靠知识改变命运,就会更加重视子女的教育,无论是在对子女教育的投资上还是在与子女进行心灵的沟通上都比较主动。所以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素养、知识水平对于父爱长期缺失的孩子来说,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丈夫长年不在家,农村留守妇女便成为家中老人和孩子的顶梁柱、主心骨,正因如此,对农村留守妇女再教育也显得更为重要。受教育较多的农村留守妇女,与人交往会更顺畅些,会更通情达理些,待人接物比较来说也会更宽容、豁达些,婆媳关系也会更加和睦融洽。农村留守妇女作为家庭中骨干的一员,如果她们文化素养较高、生活生产技能娴熟、当丈夫不在家时,她们处理起家里家外的事也会更加得心应手,不会因为丈夫的缺失而心生不安、烦恼。这样,丈夫归家时不会是埋怨、唠叨相向,而更多的是“久别胜新婚”的美好。所以说,农村留守妇女受教育的程度以及其综合素质的高低对其自身家庭的稳固、夫妻关系的和睦有着重要影响。
由于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和农村经济社会文化落后以及农村教育资源匮乏等因素的影响,男童成为在农村家庭中受教育的主要对象,而女童在有限的家庭教育投资中不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从而女童的失学率和辍学率都比男童要高。正是这些因素造成了今天的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也正因为如此,使农村留守妇女在城市难以立足,而在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也受到限制。所以,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再教育,既可以弥补农村留守妇女所缺失的教育,弥补曾经的遗憾,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落后的封建思想,使农村留守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新女性形象,又可以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经济能力,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
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农村留守妇女政治参与的机会虽然增加,但除了农村留守妇女本身缺乏这个意识外,再加上害怕流言蜚语,其参政水平很低。再教育可以使农村留守妇女更好地理解政府职能、社会政策、公共政策,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使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村务公开、村委会选举,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参政程度和水平,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及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虽然对农村留守妇女再教育好处多多、意义非凡,但对农村留守妇女再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首先,各级政府应全面深刻地认识到农村留守妇女再教育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出实效的原则,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做到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保证专款专用。其次,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政府部门可通过电台、报纸、网络、专题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等相关精神,宣传再教育的重要性,使农村留守妇女认识到再教育所带来的实惠与好处,从而使农村留守妇女能够主动克服困难,积极地接受再教育。再次,当地政府也要积极开办引进适合农村女性的企业,比如家庭制作、农副产品加工以及服装加工等等,倡导女性自立自强的同时,也可以充实她们的农闲生活。最后,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农业技术的培训,提高其科学种田的能力,增加农产品的知识含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首先,应积极发挥当地妇联组织在农村女性中的牵引和带头作用,积极发挥妇联的影响力、凝聚力作用。重视基层妇女组织的建设,村村设妇代会,力争让村妇代会成为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家园,为农村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之忧。其次,当地妇联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有益身心的活动。如开展“好媳妇”、“好婆婆”、“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对农村妇女进行道德、美德教育;尤其对农村留守妇女要进行心里疏导,使她们在丈夫外出务工时能积极、健康地生活。再次,还要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法律知识再教育。现在的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社会离不开法律,农村留守妇女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对其自身还是农村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妇联联合相关部门和人士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
首先,当地政府应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多渠道集资力量,以解决再教育所需经费不足的问题。其次,通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再教育。鼓励一些关注三农,热爱家乡的爱心人士直接参与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再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素质,使她们的价值观念与城市接轨,尽量缩小这方面的差距。如在提高农村留守妇女与孩子、丈夫、老人的沟通能力上,在改善家庭、邻里的相处方式上,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等方面下功夫。使农村留守妇女的视野得到开阔,才干得到增长,能力得到增强。
积极发挥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的宣传带动作用,选取一些有教育意义、有知识性的题材、内容,如进行女企业家、女致富带头人等的宣传,启发、鼓励农村留守妇女积极主动的参加再教育,使农村留守妇女丰富更新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使农村留守妇女在丰富精神生活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真正获得收获和收益,获得成就感。
现在电脑、手机在农村已经不是什么稀罕物件,这些对于丈夫常年在外的农村留守妇女来说更重要,也更普及,可以随时快捷地与丈夫保持联系,所以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如何利用好手机、网络等新媒体就显得尤为重要。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综合素质与科学技术水平,让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健康的生活,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村委会应积极主动利用当地学校,尤其是本村学校的各种资源。比如可以在周末或者利用学校家长会时分场、分时举办“家长教育行动培训会”,让家长用孩子的心态了解自己的孩子,换位思考,以更好地和孩子沟通,力争与学校、教师形成合力教会孩子做事、做人。家长们也可以利用这种机会组成“妈妈教育团”,相互学习、交流教育孩子的方法、经验,这样农村留守妇女对孩子的教育不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还可以通过教师给农村留守妇女讲解国家政策、时事,进而开阔农村留守妇女的视野,使其对国家政策的认识跟上时代步伐。
村委会还要动员本地,尤其是本村的大学生,利用暑假寒假的时间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的再教育工程,给农村留守妇女讲解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
目前我国有近5000万留守妇女,如何促进农村留守妇女的个人发展,如何改善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困境,时间和实践证明,对农村留守妇女再教育是最好的途径。对农村留守妇女再教育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期望通过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再教育,开阔她们的视野,增长她们的才干;也期望农村留守妇女个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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