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学视域下的《红楼梦》翻译批评标准研究

2014-08-15 00:53王莉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译本客体红楼梦

王莉

季羡林曾指出:“翻译事业要发展,要健康地发展,真正起到促进中华文明发展的作用,就不能没有翻译批评。”(许钧,224)翻译批评在翻译研究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对于翻译批评的研究,包括翻译批评的本质、价值与功能、类型、翻译批评标准的主体、批评原则以及翻译批评的标准,这些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有了共识,除了翻译批评的标准问题。

翻译批评的标准以传统的语文学为导向,到以等值、对等为标志的一维结构主义,再到以否定、改写为代表的解构主义多元体系,其标准表现出了很强的不确定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很多翻译批评标准的确立均基于某种翻译理论。随着翻译理论的“失势”,与之相对应的翻译批评标准也变得不再“流行”,那么我们不尽要想,是否是我们评判的基准找错了,因为翻译理论讨论更多的是如何翻译?怎样翻译出“好的”译本?因此,有必要重新思考翻译批评的标准问题。

翻译批评与翻译批评学

翻译批评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层次:理论批评和实践批评。无论是哪种层次上的批评,都需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建立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体系对于整个人文学科发展及批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翻译实践批评,即以译本为评价客体的翻译批评活动。

吕俊教授在《翻译批评学引论》一书中首次区分了翻译批评和翻译批评学。他认为翻译批评与翻译批评学最大的差异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前者以译文文本为研究对象,后者则以翻译批评为对象,即翻译批评学是对翻译批评的批评,带有一种“元批评(metacriticism)性质”。翻译批评主要是对译作的评价,而翻译批评学是对该评价活动的批评,本质上是对译作更高一级的评价。当然,好的翻译理论指导下的翻译实践,会兼顾翻译的质量和价值,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如《红楼梦》的翻译,杨宪益夫妇以传达中国传统文化所采用的“异化”策略的译本与霍克斯(David Hawkes)方便西方读者接受阅读采用的“归化”策略的译本,对原作同一词(如“怡红院”,杨译Happy Red Court,霍译Green Delights)的翻译差别很大。针对于这种情况,仅以某一翻译理论为翻译批评的标准就无能为力。吕俊教授虽然没有在《翻译批评学引论》一书中明确指出评价理论是翻译批评的标准,但在《对翻译批评标准的价值学思考》一文中写道:“翻译批评的标准不应从翻译理论中去推导,不是依据某种翻译理论为理论基础,而是应以价值学中的评价理论为依据。”那么,我们可以断定,翻译批评的标准问题可以在价值评价理论中挖掘。

以价值评价理论为基础的翻译批评的标准

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满足某种需要的一种关系,那么价值就是多样性的,不同的主体需求就会产生不同的客体价值,这与翻译批评所宣扬的忌讳“唯一论”不谋而合。评价即评价主体揭示评价客体的价值的过程,“根据评价者所把握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衡量价值客体的意义”。那么,在评价体系中,评价主体的需要就成为重要的因素,但这并不影响评价体系的客观性。根据阮青在《价值哲学》中的分析,“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客体的属性和规律这两个方面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评价理论具有客观性。

在《对翻译批评标准的价值学思考》一文中,吕俊教授将翻译活动的整个过程分为三次评价活动:第一次是原初评价,即作者创造文本时所作的价值评价;第二次是读者/译者对原作品的价值评价;第三次价值评价即传统意义的翻译批评。笔者在此基础上,将翻译活动所进行的价值嵌入及传递变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作者在创作文本时,将自己对外部世界或自己内心世界的感受看法以文字的形式描写表达出来。在这个过程中,作者所持有的价值便内嵌在文本中,“价值是以势能的形式包含在文学结构之中”(韦勒克1989:156)创造出一个有价值的文本世界,这是价值植入的阶段;第二阶段,读者/译者在解读原文本时,判断或是发现了原作者赋予原作的价值。译者所要做的是在目的语中找寻最合适的语码,恰当的翻译策略,最佳的语境效果,最符合文本所要传达的价值的关联意义,给出译本。译本与原文本在价值上是统一的,在意义上应该具有一致的最佳关联性。当然,有些作品的价值不是单一存在的,而且越是不朽的为世人所传阅的作品,其价值就越丰富,如中国的经典著作《论语》。那么根据不同的主体需求,文本便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具体原文本在何种情况何种背景呈现何种价值,需要对主体的需求有明确的认识,这将涉及到人类学的问题,笔者在此无意展开详述;第三阶段,也是真正意义上的翻译批评阶段,翻译批评的主体(读者、译者或专家)对批评的客体译本的价值评价过程。虽然上文谈到文本价值的多样性,但不表示凡事具有价值的译本都是好的译本,翻译批评既然作为一种评价活动,又具有监督指导功能,那么评价的标准就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吕俊教授在上述同一文中,将评价标准分为“最高评价标准”和“底限评价标准”。前者以“合规律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为准绳,后者以尊重他者,“不伤害彼此感情”为底线。但翻译批评具有较高的实践性,仅仅提出概括性和提纲式的标准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在此基础上,将价值在译作中的具体功能按重要性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构成了翻译批评的标准体系。以文本最外显的价值或与原作者创作文本时最可能赋予文本的价值作为第一位价值。该价值是译者在翻译实践中所必须要向目的语接受者传达的,一切交流或交际活动均以尊重他者为前提,以交流为宗旨的翻译活动亦不例外,因此将该层次的价值定位为第一位的价值;以较为符合、顺应或满足目的语接受者的文化的价值为第二位价值。“价值表现的是客体的属性与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关系”(阮青,82),而主体的需要(即译者)又以社会国家的需要为中心,因此将该层次价值置于第二位的价值;以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价值为第三位价值,这一层次价值的特点是多样性和多角度。每个层次的价值都可能呈现多个译本,在评析具有相同层级价值的译本时,应该考虑审美层面的优劣对比。简而言之,在进行翻译批评时,首先应分析原作所呈现的最可能的潜在价值,并依据上述评价体系确定文本所蕴含价值的类型,之后针对不同的译本所呈现的价值,与原文本的价值进行对比批评。下面以《红楼梦》的两个英译本为例,译者分别是杨宪益、戴乃迭和霍克斯、闵福德(David Hawkes & John Minford),以下简称杨译和霍译。

(1)巧媳妇做不出没米的粥来。(第二十四回)

杨 译 : Even the cleverest housewife can’t cooka meal with outrice.

霍 译 : Even the cleverest housewife can’t make bread without flour.

两译本的差异主要在于“米”和“粥”的意象选择上。由于中西方的饮食差异,中国的典型食材——“米”,被霍克斯置换为西方做面包的必需品“面粉”。对于《红楼梦》这部极富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宏大文学作品,杨译尊重了原作者和原作品,保留并传达了原作独特的显性的文化价值,即遵从了第一位的价值,霍译虽然顺应了目的语接受者的文化习俗,将原文的中国思维意识转换成西方的意向,但却违背了评价体系的第一位价值。

这样的对比在杨宪益和霍克斯的译本中随处可见,学界对两人的翻译褒贬不一,但有一个确定无疑的宗旨是,交流以尊重他者为前提,只有实现交流双方的地位平等,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流。霍译在目的语读者的眼中可能确实比杨宪益夫妇的译本有更高的可读性,但却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流。读完了中国的《红楼梦》,西方读者依然对“宗祠”、“门神”和“压岁钱”等中国特有的文化词浑然不知。那么,这就表现出本文提出的价值评价体系的三层评价标准的重要性和指导性。

[1]阮青.价值哲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2]杨晓荣.翻译批评标准的传统思路和现代视野[J].中国翻译,2001(06).

[3]杨晓荣.翻译批评导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4]翁凤翔.翻译批评标准意义的新视角[J].上海翻译,2005.

[5]吕俊.对翻译批评标准的价值学思考[J].上海翻译,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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