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宗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管理学部,山东济南250103)
价值取向是利益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和信仰采取的思想和行为导向[1],它决定着社会群体或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取向。价值导向是社会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对个人、集体等价值取向的引导、示范和要求[2],它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理性认知和行为取向。近年来,适应农村社会结构巨大变化及社会治理新要求,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村“两委”、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社会治理新格局,但由于各类主体的差异性,导致其价值取向存在离散倾向,使其价值准则和行为取向不一致甚至冲突,弱化了有效协同治理的基础,制约了整体治理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塑造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科学统一的价值导向,是一个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社会管理”发展为“社会治理”,并提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3],不仅强调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而且明确了不同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但是,目前农村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对“治理”的理解仍存在一定片面性并进而导致其自我定位上的偏差。一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仍强调自身的权威主体地位和管理控制作用,定位为全能而非有限职能主体,忽视甚至排斥其他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一些村“两委”或者过于强调自身的自治主体地位,对党委领导、政府指导置若罔闻,或者过于强调自身的非权威性,自我定位于党委政府的附属组织,在社会治理中过于依赖党委政府,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权威性;三是一些农村社会组织对自身的治理主体地位及与党委政府、村“两委”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把自身或者完全置于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附属而非独立主体地位,或者置于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博弈而非协同合作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4]。因此,农村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广大农民利益高于一切,高度关切广大农民的热切期盼和利益诉求,解决农民疾苦和困难,让广大农民能够安居乐业。但是,目前农村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在利益关切和追求上却存在一定程度的本我性。有些地方的政府、村委会没有真正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不同程度地存在与民争利思想,尤其在土地征用、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谋求部门、团体、个人利益,甚至为了谋取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农民利益。同时,一些农村社会组织对应有的公益性、互助性等少有关注,而是更多地关注组织利益,甚至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治理必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5],不仅明确了社会治理的目标,也指出了改进治理方式的最终方向。但是,一些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在治理目标和方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功利性。一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出于得到上级考核认可、为任期内取得政绩创造平稳环境等考虑,仍把“维稳”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治理方式改进也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不重视改善民生、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等根本目标,没有把服务作为治理的最高境界;二是一些村“两委”或者为了赢得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一味迎合其治理目标要求,或者置党委政府治理目标于不顾,过于强调自治和自身利益目标,在治理目标和方式上与整体目标和方式背道而驰;三是一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而在于获取公共资源、赢得社会地位、获取团体利益,围绕此目标的行为也自然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6]。但是,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及相互协同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性,随意性比较强,甚至跟着领导意志或个人情绪走,漠视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既无规范约束,也无章法可循,甚至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违法乱纪和违背道德要求,最终导致农村社会治理活动的无序及治理效果的式微。
目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城乡一体化正处在加速发展时期,由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的转型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结构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正逐步多元化。在这种社会转型加快时期,社会主体结构及其价值结构日益多元化,导致社会主体价值取向必然多元化并表现出离散趋势。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主体作为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群体,也必然表现出价值取向多元化和离散趋势。
在农村社会治理主体价值取向多元化及离散趋势下,亟需科学价值导向的整合和引领,使多元化价值取向实现终极统一,但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既受到传统观念和文化的影响,也受到现代社会转型中一些非主流观念和文化的影响,既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色彩,又具有明显的复合特征,在农村社会治理主体思想中业已根深蒂固,现代科学文明价值观对其整合和消解也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过程,尤其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异质性,更加剧了这种整合和消解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使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仍缺乏科学统一的价值导向。
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具有显著的主体异质性,这种主体异质性不仅导致了其感性认知及社会行为目标与方式的差异性,而且导致了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明显的本位主义倾向,过于强调自身的主体地位、利益关切和目标、治理目标和方式等,缺乏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习惯于本位利益目标下的“各自为政”,缺乏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整体社会治理目标下的协同合作,并长此以往形成了多主体对局博弈及“零和博弈”格局,这种现实格局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其本位主义倾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要“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7],明确指出社会治理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进行,要强化法制和道德对社会治理主体行为的双重约束。但一方面,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法制规范约束还缺乏刚性。同时,道德教育滞后,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和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制和道德意识还不强,缺乏依法依规行为的意识和坚守道德底线的观念。法制和道德约束的缺失,使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具有离散倾向的价值取向失去了内在约束和外在规范,进而导致其治理行为的无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把其概括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8]。党的十八大进一步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炼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其鲜明的民族性、科学性、时代性而在我国多元化社会价值观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决定着社会价值观的主流方向,引领和决定着社会主体的思维和行为。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统领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价值取向的价值导向,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各类主体理性认知和现实行为的引领,有效实现多元化价值取向的终极统一。
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的价值导向,得到各类主体的一致认可和普遍接受,就必须加快构建有效的价值导向认同机制。一要进行价值整合。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对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价值取向进行梳理和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并对予以保留的优秀价值取向进行整合提升,赋予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使多元化价值观趋向并融合到核心价值观体系中来;二要强化宣传倡导。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培训、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倡导,使其真正深入人心,切实成为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共同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指南;三要注重典型示范。要把社会上尤其农村社会治理主体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集体和个人树立为典范和榜样,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报告会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和宣传,使其成为各类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学习的样本和标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我国社会价值目标和准则的高度提炼和概括,但它绝不是抽象和空洞的,而应是具体和现实的,这种具体性和现实性在不同领域不同社会主体身上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所以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的价值导向,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和实践化。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具体思维和行动准则。要分析和厘清农村不同社会治理主体价值观念的差异性,根据这种差异性采取不同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好懂、好记、好接受、好践行的思维和行为准则,使其具体化、生动化和体现形式多样化;二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制度和方式创新中。社会治理体制制度和方式创新是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灵魂,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到治理体制制度和方式创新中,使后者成为前者付诸实践的载体,使前者成为后者的灵魂并增强其实效性;三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的丰富实践。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每个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实践行动上,一切治理活动和行为,都要以广大农民利益和愿望为出发点,以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和谐安定为目的,以农民接受不接受为标准,把农村社会治理重点放到改善民生、提供服务和增进农民利益上。
塑造农村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除强化不同主体内在价值认同外,还必须加强外在法制和道德规范与约束。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规范。要加快完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普法活动,强化各类治理主体的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农村社会治理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二要加强道德建设和约束。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内容,紧密结合农村地域文化及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道德思想实际,提炼完善道德建设和教育内容体系,通过舆论宣传、道德培训、主题活动、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开展道德教育,使各类治理主体强化道德意识,明确是非标准,自觉以高水平道德准则规范约束自身社会治理行为;三要把“扬善”和“惩恶”结合起来。加强法制和道德规范和约束不仅要进行正面典型示范,也要注重发挥负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对违反法规和违背道德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和谴责力度,使其成为警示他人的负面典型和警钟。
[1]张瑞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导向构建的深层思考[J].齐鲁学刊,1994(4).
[2]夏东伟.思想道德修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4][5][6][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3.
[8]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06.
[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R].人民出版社,2012年.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