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飞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230601)
伴随消费活动的频繁,因商品或服务引起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加,而且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 其中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小额消费是最普遍的消费,其发生的纠纷也是最多的纠纷。 而此类消费纠纷却是目前法律保护最不到位的纠纷,消费者往往因为金额较小,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 但是考虑到消费者群体的广泛性,一个消费者遭受的消费损害是小,可就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的损害必将是十分巨大的;而违法的经营者、生产者据此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剥夺生产者、经营者的非法利益,必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小额损害保护措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消费者的小额损害而言,小额损害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遭受的数额较小的损失或伤害。 就“小额”的具体数额为多少,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多数依据实际生活经验而给予判断,同时由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小额的具体数额各地区可能也不一致。
小额损害并不是消费领域独有的损害,小额损害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部分,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中,都会发生损害,而其中的小额损害部分,往往都得不到重视和有效保护。
消费者作为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是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无论社会经济如何发展,生产者必须以消费者的需要进行生产,经营者必须以消费者的需要为之经营。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消费,是社会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的必然动力。 因此,相对于其他领域,加强对消费者的小额损害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消费,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的小额损害除具有小额损害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为:
1、消费者小额损害的主体具有普遍性。 作为社会生活成员, 从出生至死亡, 自然人的另一个身份就是消费者。 每一个自然人都必须围绕着衣食住行进行最基本的消费,乃至更深一层次的发展性消费,例如接受教育。 因此每一个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小额损害的主体之一。
2、消费者小额损害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的。即消费者的小额损害是由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或伤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商品信息复杂化,作为普通群众的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依靠自身条件已基本成为不可能, 加之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对消费者权益置若罔闻, 是造成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根本原因。
3、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性质不同。即可能是违约损害,也能是侵权损害。 在消费者消费行为过程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或生产者缔结合同,形成消费合同关系,因商品质量不合格,而不能达到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目的,导致违约,造成消费者的损失;亦或是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是为侵权损害。 虽损害性质不同,提出赔偿的依据不同,但是作为消费者其自身损害是真实存在的,对此必须加以保护。
4、消费者小额损害总体上是损害数额巨大,危害性强。由于消费者小额损害,往往都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这部分商品或服务往往已经是作为生活必需品而存在, 因此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广泛,消费行为频繁发生,对于消费者个人是数额较小的,可是在整个社会层面而言,消费金额是十分巨大的,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对消费个人而言是小额损害,甚至可以忽略,但是在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损害数额必然惊人,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可想而知。
目前,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实体法方面基本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体,结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程序法只要以《民事诉讼法》为主,结合《仲裁法》, 同时还有相应的一些司法解释。 随着法律的实施与完善, 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首次适用和完善得以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②,《食品安全法》第96 条③分别规定了一倍和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突破我国民事赔偿领域一贯的补偿性赔偿原则,体现了加强对消费者立法保护的意图。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同样也存在着问题。主要有:
1、 就消费者小额损害部分,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措施不当。 对于消费者小额损害,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特殊规定。 消费者在遭受小额损害时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一般规定,加以追偿。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导致消费者在遭受小额损害时是否追偿必然会考虑维权成本问题。 消费者在面临小额损害时,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和解,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虽然处理纠纷的途径许多, 但是以上途径的可行性不高,经营者、生产者地位强势,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很难通过个人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消费者协会本身作为一个松散的组织,对于生产者、经营者的威慑力较小。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对于一般的小额消费纠纷,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判决,耗时过长,程序复杂,即使消费者最终胜诉,获得赔偿的金额往往也微乎其微,得不偿失。
2、 惩罚性赔偿适用具有局限性。惩罚性赔偿是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赔偿。 其基本功能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未发生的不法行为的发生,以及给予受害人较高的补偿。 目前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例如王海打假,但是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只规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规定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规定为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惩罚力度不足④,特别是小额消费损害中,由于本身消费商品的金额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数额就较小,即使是双倍赔偿,乃至食品类的十倍赔偿,消费者能获得的金额也不是很巨大,而相比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 因此,惩罚性赔偿对于小额损害的适用并没有达到理想中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以及补偿消费者损害的作用。
3、 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 在消费纠纷中个,作为个人的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生产者、经营者本身对于商品或服务熟悉程度高,经济实力雄厚,消极处理消费纠纷。 消费者在遭受损害时,仅凭个人处理纠纷很难成功,往往寻求消费者协会,乃至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维权历程不可谓不艰辛。 基于成本与受益的考虑,消费者多数会选择接受小额损害, 对于几十、 几百元的损失,耗时几个月去索赔,对个体消费者而言成本过高。
1、 设立弹性的最低赔偿金制度。最低赔偿金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以美国侵权法为代表的针对消费者小额损害而提出的一种救济手段。 法律规定消费者遭受小额商品侵权或者违约, 其造成的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或者损失过小,实际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权益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赔偿。 至于最低赔偿金额的具体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不同,一般从25 美元到100 美元不等。⑤就我国而言,设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可以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小额损害, 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护权益, 剥夺经营者的非法利益。 对于最低赔偿金的数额, 有的学者主张在消法中以500 为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基准数额,各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据此确立本辖区的最低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⑥最低赔偿责任制度针对小额消费损害应运而生, 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设立最低赔偿金制度时,可以结合经营者、生产者的过错及损害的范围,设以弹性规定, 以督促经营者、 生产者能够积极处理消费纠纷。
2、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而言,惩治不法行为、遏制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但是从目前我国设置惩罚性赔偿的实践以来, 消费者纠纷依旧逐年递增, 产品质量问题始终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消法仅规定的因欺诈而可获取双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以价款十倍赔偿,对于消费者的小额损害而言,价款双倍或十倍的赔偿并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并不足以激励其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因此获得的利益远远超出赔偿款,利益大于损失从而肆无忌惮的生产、 经营不合格商品或服务。 惩罚性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以惩罚遏制不法行为,对于消费者的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既要补偿消费者损害,更要剥夺生产者、经营者的非法获利, 至此才能遏制不法行为的延续。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以完善惩罚性赔偿, 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与最低赔偿金相互依存,共同促使经营者、生产者自愿积极履行义务,以期待能够迅速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维权成本相同的情况下, 当消费者同经营者产生权益纠纷后涉及赔偿时,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即使两倍也小于最低赔偿金,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最低赔偿,反之,消费者就会选择惩罚性赔偿即双倍赔偿。
3、 简化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2012 年新修正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6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 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是我国对于小额诉讼的首次规定。 而小额诉讼起源于美国, 其最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小额损害, 实现便民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和目标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 对于消费者小额损害而言, 案件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时完全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尽快解决纠纷,弥补消费者损害。同时,在消费者小额损害纠纷中,就举证责任而言,消费者对于消费事实,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收该服务而造成的损害;而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经营者或生产者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消费者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无疑可以从时间、费用等各方面降低维权成本,保障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4、 完善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加强政府监管。 市场经济体系下, 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最终动力。 为了能够建立健康良好有序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增长,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职能部门本身就负有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的职责,在对违规违法的经营者、生产者给予处罚, 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保证消费环境的合法合规。 对于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时, 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严格要求,严格审核经营者经营资质,生产者的生产资质,特别是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消费品, 例如食品。 保证进入市场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无疑可以从源头解决消费纠纷,避免消费者的损害,特别是消费者的小额损害,降低社会层面的消费者损害,取缔生产者、经营者的非法获利。
[1]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清华法学》,2010 年第3 期.
[2]杨立新:《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 年7 月,总第111 期.
[3] 张继红, 吴海卫:《从最低赔偿制度谈小额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经济》,2007 年第23 期.
[4]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清华法学》,2011 年第5期.
注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①《食品安全法》第96 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在。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③《食品安全法》第96 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在。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④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清华法学》,2010 年第3 期。
⑤杨立新:《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 年7 月,总第111 期。
⑥杨立新:《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 年7 月,总第11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