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对我国特教师资培养的启示

2014-08-15 00:47
绥化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资格证残疾儿童残疾人

张 靖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营口 115000)

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其中残疾儿童、青少年的人数也占世界前列,据2006年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查数据显示6-14岁残疾儿童数量为246万,约为残疾人数的2.95%,这就给我国的特殊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与此同时,我国的特殊教育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而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特教教师队伍是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至关重要的一步。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的距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目前教育发展全球化、国际化的必然趋势下,我们要善于学习,吸取国外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提供借鉴。

一、俄罗斯的相关经验

俄罗斯是中央政府掌握教育主权的国家,其关于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的相关规定也都由政府加以规定。在其政府颁布的《学校示范章程》中就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应该具备的条件,如必须接受过相应的职业培训、具备与职务相适应的技能、获得专业证书等。1995年,俄罗斯联邦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对特殊教育的高等师范毕业生要达到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做了相关规定。其内容涉及到:1.专业培养的要求,如设置盲教育、聋教育、智力落后教育、言语障碍的矫正、学前特殊教育、特殊儿童心理等专业;2.职业教育内容;3.课时分配,其每一门课程都有统一的国家编号和规定,对每一门课程在相关专业中的所占比例,开设年级,每周的课时安排,实践课周数,考试方式等都由国家统一规定。

二、美国的相关经验

(一)“国际标准”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基础

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在1995年就制定并颁布了《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为特殊教育工作者制定的道德规范、标准和指导》,在此基础上1996年出台了第二版,后又经过发展研究在2003年制定了“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的“修订版”。该“标准”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应该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对初级特殊教育教师的考核标准规定了10项内容: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学习者特征和发展;个体学习差异;教学策略;学习环境和社会交流;沟通;教学计划;评估;专业原则和道德原则;合作。从该规定中不难看出,美国对特殊教育教师不仅有基础知识方面的要求,更重视的是其实践技能,不仅如此,规定中还强调了从事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终身学习,在达到“标准”,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后,从业者还必须参加后续的在职教育,以能换取更高级别的资格证书。

(二)相关法律规定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保障

美国是高度重视法律的国家,其较为发达的特殊教育事业也是在其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下发展起来的,美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的立法也是走在世界的前列的,早在1965年《初等与中等教育法》中就涉及到特殊教育,即将残疾儿童纳入教育的对象。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美国的法律对特殊教育的相关规定更全面和具体。2004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将“高素质”教师写入其中,既规定让“高素质”教师来教育残疾儿童。所谓“高素质”教师必须达到以下要求:要持有全美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通过美国国家特殊教育教师执照考试,并持证任职;具备“替代性成就标准”

(三)培养、研究项目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环境

美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系统主要有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水平的培养项目,大部分美国大学都开设有特殊教育的相关项目的培养,而不局限于师范学校。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颁布法律法规确立特殊教育教师的地位与要求

目前我国关于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对残疾人及特殊教育从业者的规定大都是零散地在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中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缺乏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的《特殊教育法》,这在国外其他国家中都是比较少见的。因此,国家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并统一出台《特殊教育法》,对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教学活动、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明确特殊教育从业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制定“国家标准”明确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

美国对教师的改革一直致力于促进其专业化的发展,力图将教师这一行业打造成像律师、医生行业一样的“职业化”。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准入标准也做了相应规定,注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并且强调其实践操作能力,确立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俄国亦在其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下,国家政府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且详细而具体。因此,我国也应在现有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特殊教育师资的标准,以统领和指导各师范教育学校对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三)确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我国在1994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资格证制度,目前特殊教育教师只需持有与普通教育教师一样的教师资格证即可,但是特殊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对特殊教育的从业者的更高要求,他们不仅应该具备与一般的教师一样的条件,还要具有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必备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实践教育教学能力。因此,特殊教育教师应该至少具有“普通教师资格证+特殊教师资格证”的双证,这样才能明确特殊教育教师的准入标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

(四)加强合作,优化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环境

1.各高校培养的特殊教育人才最终是要面向用人单位的,因此,需要加强高校与特殊学校、康复机构以及地方残联的联系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将高校的毕业生直接输送到特殊教育教学的一线,另一方面,承担特教师资培养的高校还要担负起一线工作人员再培养再训练的任务,进一步保证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的发展。

2.加强各高校直接的联系。目前我国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各级各类学校逐渐增多,但是,各个学校多是各自为政,互不联系,这就使得各个学校的教育资源不能达成共享,造成资源的浪费。各高校之间竭诚合作,资源共享,互相取长补短,定能加快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步伐与质量。

3.在全球化、资源共享的背景下,我们应多多地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国际合作,勇与实践“拿来主义”的精神,结合自身的实际,探索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之路。

[1]朴永馨.美俄两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教师,2009(7):8-9.

[2]周楠.美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10(3):52-53.

[3]田红.改革我国目前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之我见[J].高教研究,2007(1):70-72.

[4]WilliamL.Heward.特殊儿童教育导论[M].肖非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54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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