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限制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法》属于指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强制行为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在其中并未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作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主要涉及四类:公安机关、海关、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践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实施时,其主体也不尽相同。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已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实施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几类主体的规定还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本质是一种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权是一种人类所无法摒弃的权力,在国家权力来源问题上,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权力神授和人民主权。”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观点认为行政权来源于人民,“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除了人民之外不存在“储藏社会的根本权力的宝库”,“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首要的权力不管来自何处,只能归于人民。”
在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立法将自己的权力让给国家,形成行政权,由国家代为行使,同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使来监督与有效控制行政权,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构成了行政权的现实来源。宪法是规定人民与政府关系的法律,因而也是行政权最直接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限制人身自由是对公民行动自由的限制,非在特殊情况下如不采取此种措施不足以制止危险的发生或者不足以维持或恢复原有的秩序情况下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旦实施错误就有可能造成对公民人身、对公民人格尊严不可恢复的后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且绝对禁止授权立法。
公安机关、海关、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资格,都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从该层面看符合法理精神。但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主体具有合理性。
1.公安机关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合理性论证
即便是法律所确认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要是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都是对公民身体权的一种伤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政职责,是国家及其民主职能的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赋予了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他人人身自由的逮捕权,公安机关拥有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合法地位、拥有的人力以及长久以来在公众心中的角色认定,将行政强制措施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权力让渡给公安机关能够体现效率原则,符合合理性要求。
2.海关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合理性论证
海关因国家的需要而设立,这种具体的国家需要,决定了海关的基本职能,确定了国家设立海关所要发挥的作用。海关法的制定与完善,正是围绕着将海关基本职能具体化、规范化进行的。因此,海关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在海关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是国家机关,由法律赋予了海关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海关监管进出关境,海关的工作职责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直接有关,是为国把关,是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维护者;海关是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任务主要有五项,其中重要的一项即查缉走私,通过这些任务的执行,保护国家关税,维护进出关境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利益。所以在海关法中确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些任务都是与海关性质相符合的,正是海关所要发挥的职能作用。因此,赋予海关在监管国家进出关境时依法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合理性要求。
3.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合理性论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将限制人身自由,维护社会治形式,整合出现于某一个新闻专题、某一个新闻事件的报道。从传统的文字记者、图片记者等单媒体记者向背包记者(全媒体记者)的转变,已经成为现实对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传播教育的要求。在面对重大新闻题材时或许还是需要各种单媒体记者协同作战,但在面对中小题材、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的时候,往往需要这种独立作战的能力。掌握多种媒介语言和媒介技术,会让传播者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下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5.坚守基本的新闻传播素养与职业操守培养
喻国明先生曾说“造就一篇好新闻的,绝不仅仅是漂亮的文字、敏锐的嗅觉和技巧的处理,最重要的是一种俯仰天地的境界、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一种大彻大悟的智慧。当这种境界、情怀和智慧面对社会发展进程的现实‘问题单’时,一篇好新闻也就应运而生了。”[4]
在瞬息万变的新媒体传播时代,对于传媒人来说依旧有不变和需要坚守的东西:从基本业务素养来讲,敏锐的新闻嗅觉、基本的文字把握、深刻理性的分析、基本的传播理论等依旧是我们需要保留和加强的;从专业主义理想来看,一方面新媒体的发展同时引发了关于传播者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多维度关注和讨论,对传播者操守的呼唤与规范这一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渗透到教育中来;另一方面,这种“境界”、“情怀”与“智慧”不仅是单薄的职业操守的规范,更是“好新闻”和“好的新闻人”的根基和必备素养。
新的媒体时代冲击着传统的传媒机构、挑战着传统的传媒人的职业壁垒、解构着传统的传播理念和思维方式,传统新闻传播理念影响下的新闻传播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而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取向性的思考,方向比努力更重要。
[1]喻国明.关于W eb2.0: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J].新闻与写作,2007,(1):17-18.
[2]邹军.新媒体时代新闻教育变革的逻辑与路径[J].当代传播,2011,(6):86-87.
[3]徐偲骕,王晶.新媒体与社会发展圆桌会议:新媒体改变了什么[OL].http://media.sohu.com/20120726/n349077170.shtm l,2012.
[4]喻国明.新闻人才的专业主义“标准像”[J].新闻实践,200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