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体制性根源

2014-08-15 00:45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广州51137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权力政府

文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广州 511370)

亨廷顿认为:“现代性产生稳定,但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1]中国30余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现代化过程,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迅速推进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建设和相对滞后的现代性(modernity)成长之间持续的内在紧张和断裂;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紧张和断裂发生于高度压缩、极为局促的时间序列中,诸多社会议题不是依次,而是同时出现在中国政府和社会大众面前,“‘传统’、‘现代’和‘后现代’一下子压缩到了‘当代’,它加重了社会发展问题的艰难性与繁复性,所要进行的不仅有现代与传统、后现代的对话,还有后现代与传统的对话,这种建构性情境蕴含了各类社会矛盾的胚芽。”[2]

无疑,现阶段的中国处于一个“矛盾多发”的“风险社会”,形形色色、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是其重要表征。于建嵘根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及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社会后果等方面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3]这里所说的社会泄愤事件,就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题——非直接利益冲突。①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形态,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非直接利益冲突无疑是“社会矛盾”的“新警号”,其区别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核心特质在于此类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4]它“不是由对立双方竞争性的目标引起的,而是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对立者的选择并不直接依赖于与引起争论的问题有关的因素,也不是以获得某种结果为取向”②。[5]也就是说,非直接利益冲突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并无与自身直接相关的利益诉求,与冲突对方也无明确的利益瓜葛,对参与该冲突所要达成的结果亦无确切的概念,甚至有时对引起冲突的原始事件并无具体的了解,而只是基于自身类似利益过去被侵犯的心理阴影或未来可能被侵犯的心理预期所造成的“同情之心”、或出于反精英、反权贵的“民粹之心”、或仅仅只是一时脑热、不能自已的“从众之心”等因素参与进来的;且这种看似极具偶然性、无组织的无序参与往往直接针对公权力部门,造成“打砸抢烧”等极具破坏性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典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有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陕西府谷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甘肃会宁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

非直接利益冲突具有显著不同于普通维权事件、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等其他社会冲突的发生与发展机理,探析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对于有效化解此类矛盾进而巩固发展成果、提高执政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推动作用。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近年来我国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体制性根源。

一、经济利益高度分化所导致的“相对剥夺感”

我国高歌猛进的经济总量增长伴随着两个日益拉大的“利益鸿沟”:一是不同社会阶层利益增长的速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财富分配上的马太效应日趋严重。当前,衡量这一现状最直观和普遍的指标是基尼系数,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个数字见仁见智,但即便是较为保守的官方数据也承认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6];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差距现在越来越明显地垂直“复制”到各自的下一代,造成社会阶层固化,弱势群体改善自身及后代命运的能力和机会愈发式微。二是改革的获益者和利益受损者存在严重不对称,部分政府官员、财富阶层和文化精英等既得利益者极大程度上垄断了改革红利,而大量城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者、普通民众等承担起了经济转制、社会转型的沉重代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度性的补偿,他们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制度性的利益受损者”。

目前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将上述“利益鸿沟”视为歧视性的公共政策、官员的权力寻租、资本家的残酷剥削、不公的分配制度等结构性、社会性、制度性因素造成的恶果,他们认为自己承担了改革的代价却没有享受与之相匹配的改革红利。“物不平则鸣”,当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及其官员被认为不但没有为弱势群体代言,缩小贫富差距,反而某种程度上持续性地扩大了这种差距时,弱势群体就会产生强烈的 “不公平感”、“挫折感”和 “相对剥夺感”,并进而对权力部门产生不满和愤懑,甚至会作出反体制、反政府的非理性行为,而参与非直接利益冲突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社会不满群体的大量存在和越来越多是当前我国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一大原因,他们都是改革中利益受损并进而产生横向或纵向 “相对剥夺感”的弱势群体。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被裁汰的下岗工人。他们曾经是整个政治系统的阶级基础(理论上现在也是),在国家建设中发挥过巨大作用,有过强烈的社会优越感和成就感,但在转型的过程中逐渐被边缘化、被抛出主流的社会体系,却又没有足够的内在条件和外界援助重新融入社会,其失落感可想而知,他们比那些一直处于底层受穷的人更容易产生不满,也更容易参与非直接利益冲突。诚如埃里克·霍弗所言:“不是所有穷人都是失意者”,“会被失意感刺痛的穷人,一般都是新近才陷入贫困的,即所谓的‘新穷人’。美好生活的记忆像火焰般在他们血管里燃烧。他们是失去继承权和遭剥夺的人,每有群众运动出现,就会忙不迭振臂相迎。 ”[7]

另一类是广大进城务工的农民及其子女。他们一方面已然脱离了传统的生活纽带,甚至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不能也不愿再回到之前的社会结构中去;另一方面,城市里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提高了他们对未来的期望,使其有更强烈的动机融入城市社会。然而,现存的城乡二元体制如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户籍制度、入学制度等一次次将他们拉回残酷的现实,再加上他们很多人在城里从事的往往是 “脏、累、差”的工作拿的却是较低且无保障的工资,所以即使他们可能比在农村时有更高的收入,但由于参照系已经发生变化,他们仍然会产生不公平感。

此外,现在还有一个新群体也易于参与非直接利益冲突,那就是无业、待业或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群体。这个群体越发庞大,他们对未来曾经有过较高的期望,但是现实中教育并未改善他们的命运;同时,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习得了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此外,他们还耳濡目染了许多“官二代”或“富二代”同龄群体的坐享其成。生存困境、权利意识、外界刺激再加上青春逆反心理的混合作用使得他们容易在某些时候参与到非直接利益冲突中。

二、参与制度供给不足所导致的“权利贫困”

当前中国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问题是普遍存在于普罗大众的“权利贫困”,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教育程度提高、意识形态世俗化、消费主义盛行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成员的利益主体意识逐渐明晰,公民权利和利益表达意识愈发觉醒,迫切需要制度化的权利行使平台和机制;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定权利的充分保障和有力支持,人们既无法通过主张权利来抵御强权的侵害,也难以依靠诉诸权利来赢得个人利益,从而导致了更多的社会不公和社会不满。”[8]

有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民众更多关注物质生活的改善,而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对其似乎没有什么意义。③其实不然,相对于“物质贫困”和“相对剥夺”而言,“权利贫困”和由此引发的“政治排斥”是一个同样严重和迫切的议题,它一方面与前者互为因果,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与其共同构成了许多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原因。有学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权利的贫困,普通公众或是丧失了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资格,或是缺乏各种发展、进步的机会,或是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资源条件和行动能力,从而导致了各种形式的不和谐、不公正、不平等现象。”[8]

虽然从字义上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公民权利体系,如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他相关的专门法律也确认了公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政府信访部门、人民团体、自治组织或大众传媒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然而,“主张和承认一项权利是一回事,但将权利崁入到政府的制度结构和行动过程中去,并落实为公民切实享受的权益是另外一回事”。[8]显然,我国目前最为匮乏的就是能将上述“权利清单”现实化、具体化、操作化的“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能很方便、很有效、低成本地表达诉求,实现权利。

与“权利贫困”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既有政治资源很大程度上被精英阶层垄断,政治精英、财富精英和文化精英互通有无、相互论证,形成相对封闭的“铁三角”,与普通公众保持相对隔离并利用现存制度最大化自身利益,而弱势群体则“由于开放政治参与的进程极为缓慢”,“继续被排除在重要的议程设置之外,继续被边缘化”。[9]这种权利上的“贫富差距”势必导致普罗大众尤其是弱势群体产生强烈的 “政治边缘感”和“排斥感”,这种社会心理表征的是一种政治上不道德的“双重标准”和“制度性羞辱”。正如政治哲学家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中所言,“在我自己国家里,制度待我如任何其他人,不羞辱我,我觉得很自尊,我会为我的群体感到骄傲。……如果我自己的群体制度就把我当作次等人,或者根本不把我当人看待,那么我感受羞辱的程度不会因为羞辱我的是 ‘自己人’而有所不同。无论羞辱者是谁,羞辱对遭羞辱者都是一种残害”。[10]

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曾说:“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11]既然经济上被剥夺、政治上被排斥、心理上被残害的弱势群体在制度化的平台上难以找到一席之地,那么当他们遭遇强烈的不公或由于看到别人遭遇不公而感同身受时,这种长期“保持沉默”所累积的不满情绪就会爆发,非直接利益冲突也就成为一种无可奈何却无可避免的选择。

三、公共权力异化和政府治理能力式微所导致的“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是指社会成员 “对统治权利的承认”,[12]“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13]它“是政治生命力的根本性、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它反映了那些寻求统治的人为被统治者接受和认可的程度”。[14]任何一种统治形态要想持续下去,都必须想方设法让民众从心理上接受或拥护这种统治。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面临着合法性资源严重流失的尴尬局面,政府形象和美誉度下降、民众对政府和现存体制的信任感不如以前、政府及官员动辄遭受戏谑和抨击等是其主要表现,这也是造成以经常针对政府、破坏法纪为特征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因为“人民对统治者的动机和行为所持有的信念,极大地影响着他们对政府的支持程度,影响着他们遵纪守法的意愿”,[15]而导致这一局面更深层次的因素则在于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政府治理能力的式微。

目前,由于缺乏规范有力的制约和监督而导致的权力异化恣意横行,主要表现为:1.权力膨胀。政府权力随意“越位”,与民争利,公共开支节节攀高,权力部门制造的问题有时比解决的问题多。2.权力寻租。官场腐败愈发泛滥,权力私有化、部门化日益严重,公权力逐渐背离其本质,蜕变为某些官员谋取私利的工具。3.权力傲慢。现实中背离基本常识、缺乏人文关怀的街头暴力执法、野蛮拆迁、非法拘禁、罔顾程序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漠视公众合理诉求、不顾人民生活疾苦等消极怠慢现象大量存在。4.官德败坏。某些政府官员对奢侈品的恶俗趣味、对个人感官穷奢极欲的追求、私生活的腐化堕落不断见诸报端,这同底层社会困苦的生活形成鲜明对比,一次次刺激着公众敏感的神经。5.司法不公。作为权利的最后救济,司法在很多时候沦为某些强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伞,没有发挥到解决社会冲突、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作用。显然,当公共权力被认为已经蜕变成以权谋私、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压制社会的工具时,即使有制度化的表达机制(更不用说没有),人们也不会轻易相信它的有效性,而更多地会选择自己的方式,非直接利益冲突显然属于此种方式。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不能随着社会变迁而进行及时的优化也是一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不足。“政治权力除非是想抛弃自己的任何荣誉,否则,它就必须通过为共同体服务而使自己的合法性得以证明”,[12]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能有效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的基本需求,更不用说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公共服务了,而这无疑会累积社会不满和怨气;其次,社会风险预警机制脆弱。我国各级政府其实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舆情搜集和监控机制,本应对社会风险有较为准确及时的预知并以此为基础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化解,但问题在于某些政府官员报喜不报忧,搞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同层级的政府对社会风险的研判出现重大偏差;同时,许多政府官员对已汇集上来的舆情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敏感性并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错过了化解冲突的最佳时机;再次,公共危机处理机制欠缺。一是综合协调和联动能力不足,此类冲突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而危机发生时部门间信息沟通不够、各自为战、对情势判断不一等因素往往容易造成事态升级;二是应对大众传媒的技巧不足,封锁信息、隐瞒真相、暗箱操作、“防火防盗防记者”是许多政府官员面对危机时不约而同的行为选择,这往往导致更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更激越的群体情绪。三是习惯于“泛政治化”处理,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历史的集体记忆而形成一种路径依赖,但凡出现此类事件,总是习惯于“政治挂帅”和传统的群众工作模式,而不愿或不习惯将其纳入法律轨道,采用司法的方式解决;最后,社会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阙如,导致社会戾气积郁,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而冲突发生后由于许多政府官员习惯通过“花钱买平安”、官方承诺或强力镇压等方式予以平息而忽视了冲突中造成的心理阴影和人格创伤,这又为下一次冲突埋下了隐患,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四、公民社会发育不良所导致的“公共空间萎缩”

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和市场体系的第三种实体领域。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外在特征就是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性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的大量存在和充分发展,它在监督政府权力、传递民间信息、满足公民需要、缓冲社会矛盾和平衡不同利益等方面有其难以代替的优势和作用。

第三部门“聚积起来的社会压力和能量,是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16]“可以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促使部分国家权力社会化,优化国家和社会的权力结构”,[16]这样官民之间由于权力异化而致的敌对情绪自然会减少。同时,第三部门可以有效转移公众的注意力,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指出,各国政府对一般性社团是应该支持的,因为它“不是指导公民去关心国家大事,而是把公民的注意力从这方面拉走,使公民逐渐埋头于自己的全靠国家安定才能实现的活动,从而可以阻止公民发动革命”。[17]此外,第三部门可以减少公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和期望,提高社会的自我服务水平,因为“它更贴近公民,可以与一定范围内的成员进行直接沟通与交流,反复磋商,尽可能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开展自治管理与提供服务”。[18]最后,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社团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在表达利益诉求的时候它可以起到原子化的个体所无法比拟的作用,是其与强势群体博弈、追求利益均衡的重要武器。

遗憾的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1949年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全权主义统治模式,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所有领域、所有层面,那是一个“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转型和社会建设虽然卓有成效,但由于存在强大的制度惯性和自我锁定效应,我国的第三部门仍存在独立性差、法律制度不完善、进入门槛高、活动能力差、社会认可度低等诸多问题。这种“国家权力挤占社会空间”的状况是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重要原因,其作用机制表现为:从政府的角度看,其在许多原本可以由第三部门自行处理、自我服务的事务上大包大揽、亲力亲为,这势必会提高民众对政府的心理预期,同时增加权力腐败的可能性,而期望的落空和腐败的增多必然导致失望和愤怒;从公民的角度看,“个体在政治中的重要性,只有当他作为团体的一分子或者代表团体利益做出行为选择时,才能够显示出来”,[19]“社会”的沦陷使得原子化的个体在缺少任何屏障和缓冲的情况下直面强大的国家机器,他们为了扩大自己的声音,增强自己的力量,以克服单独行动时所产生的挫折感和无力感,在合法社会组织缺位的情况下,诉诸非直接利益冲突这样的群体性运动反而成了理性的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欠缺构成了我国民众处理利益冲突时选择特定行为模式的政治文化基础。当前,我国普遍缺乏包容、多元、法治、信任、尊重秩序等社会资本,愤怒取代理性、喧嚣代替逻辑、社会戾气膨胀、动辄诉诸 “武斗”、“屁股决定脑袋”、诅咒特权又渴求特权等成为一种流行的社会风潮,这种革命型和臣民型的政治文化一方面与健全的公民社会格格不入,另一方面也是造成非理性、暴力化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深层次心理原因。

显然,当前我国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不是某个单一因素线性作用的结果,而是经济-政治-行政-社会诸多深层次的体制性弊端日积月累,加上盲目从众、法不责众、匿名效应等普遍性社会心理④的驱使而引致的必然产物。虽然许多社会学者认为冲突是一个社会的正常形态,具有相当的“正能量”,甚至“是迈向文明和最后迈向世界公民社会的进步源泉”,[20]但是,在我国当下的政治社会语境下,非直接利益冲突无疑是执政党、政府和普通民众都希望尽力避免的,因为这种冲突的频发会反过来破坏已经取得的经济建设成果,侵蚀政府的权威、公信力与合法性基础,恶化社会环境、降低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加剧不同阶层间的对抗和不信任,并形成恶性循环。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只会“按下葫芦浮起瓢”,必须从优化发展模式、完善制度供给、加强权力监督、规范司法运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公民社会等视角探寻治本之策。

注释:

①此外,还有“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泄愤事件”、“向政府泄愤的群体性事件”、“发泄型群体事件”、“情绪主导型群体性事件”等不同说法,其内涵基本一致,本文不做区分,统一作“非直接利益冲突”使用。可参阅:韦长伟.近年来国内“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研究[J].福州党校学报,2011(4).

②美国社会学家科塞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对照论述,非直接利益冲突明显符合“非现实性冲突”的内涵和特征。可参阅:[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4-41.

③关于这个问题,可参阅:[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2-153.

④本文主要基于宏观视角解释非直接利益冲突,关于对它的社会心理学解释,可参阅: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2-3.

[1][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2]闫顺利,徐金玉,左维娜.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及其化解策略[J].东疆学刊,2012(01).

[3]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01).

[4]钟玉明,郭奔胜.社会矛盾新警号[N].瞭望,2006(10).

[5][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6]国家统计局.去年基尼系数0.474收入分配改革愈发紧迫[N].中国新闻网,2013-01-18.

[7][美]霍弗.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M].梁永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8]韩志明.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贫困:建构和谐社会的二维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8(01).

[9]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

[10]转引自徐贲.正派社会和不羞辱[J].读书,2005(01).

[11][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12][法]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13][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4][美]杰克曼.不需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M].欧阳景根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15][美]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6]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1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8]梁莹.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J].公共管理学报,2004(04).

[19][美]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十二版)[M].谢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0][英]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M].林荣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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