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煜(江西省水利厅工程建设稽察事务中心)
水利工程稽察是指对某个水利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前期工作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与安全。目的是检查这5个方面参建各方的程序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目标是否完成、履职是否到位等。
专业稽察方法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和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地评价项目法人执行“三制”及合同管理等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稽察时应加强与其他专业专家的互动交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情况,对各专业交叉的内容叙述应一致、定性应准确。
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同一类型的项目也有不同的管理法规,引用法规时要注意其时效性和适用范围。
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有关备查资料,尤其是证明问题存在的依据资料要及时复印收集、装订成册,以供查证。
是否按规定的时限组建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是否根据项目类型(中央和地方项目)及其规模,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按要求任命合格的项目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对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是否设置了内部管理机构,机构设置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各类专业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要求。
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是否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是否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总目标,制定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三大目标”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控制措施,工作措施是否目标明确、操作可行。
项目法人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否组织或委托监理机构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是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是否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度汛方案和预案制订,一是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编制了工程安全度汛方案,是否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度汛的工程措施;二是项目法人是否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入手,及时编报工程度汛方案和工程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方案和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度汛方案是否上报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管理办法;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月工作会议制度和其他工作机制等。
重点检查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报批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和信息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规定范围需要招标的项目是否实现招标;规定标准以上规模的项目是否实行招标。
报批程序包括5个方面: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是否履行了报批程序;二是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三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四是项目法人自行招标是否按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经过核准;五是经两次公开招标均失败而改为委托的,是否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文件编制:大中型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信息发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是否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此外,大型水利工程是否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
是否严格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条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数、结构是否合规;评标专家是否从省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是否客观、公正,评委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评标委员会是否提交评标报告,所编制的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投标过程各阶段的时限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招标前,招标人是否递交招标报告备案;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是否递交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评标的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评标办法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评标方法和标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评标中采用;是否以招标人设置的标底评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或无效。
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的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并适时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监理机构是否按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结构优化人员配置;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是否常驻施工现场;总监同时承担两个标段或项目任务时,是否经发包人同意;履约期间更换总监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是否经发包人同意。
监理机构是否制订了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的控制措施是否具体、明确、可行;合同和信息管理是否有章可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管措施是否得力。
监理规划是否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预控性是否突出。
监理机构是否按专业、专项编制了监理实施细则;是否体现了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总体目标的实施和有效控制;是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预控性。
监理机构是否按照监理合同和规范的要求或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现场设计交底;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核签施工图纸。
监理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规范要求,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施工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控制;监理机构是否对现场施工程序、方法等过程控制进行检查并记录,记录是否清楚、翔实、准确;监理月报编制。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主要检查中标人确定方式、合同主体和主要内容、履约担保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招标人是否将第一中标人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变更中标人是否有充足的理由且履行了报批手续(如需要报批);要约双方的当事人是否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签约当事人是否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否明确;合同订立前,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
应按有关要求,使用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合同文本中是否全文引用(不得修改)、载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主要检查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否落实、执行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况。
以上尝试论述当前建设管理专业的工作方法和要点,随着工程类型的不断更新,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水利工程稽察建设管理专业也同样需要更新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工程通用的规则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