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基建〔2014〕16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普通公路安全畅通,树立交通行业形象,建立和谐路地关系,省厅组织对高速公路施工损坏普通公路补偿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与讨论,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普通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普通公路损坏恢复及协调处理的责任主体,对普通公路损坏恢复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及时恢复、保障畅通。
(一)国省干线公路
市州要统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积极筹措资金及时修复,确保安全畅通。
1.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在安排每年养护切块资金时,应优先用于因高速公路施工损坏的路段,保证日常养护到位。
2.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将路面破损恢复工程优先纳入各市州的大中修计划,各市州公路管理局管养的省道网调整前的国省干线公路省厅将在大中修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其余国省干线公路由各市州在燃油税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
3.集中损坏的局部路段(如拌合场、预制场、碎石场等的进出口),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协调指挥部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一事一议,共同协商,由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恢复或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县乡公路
以高速公路项目所经市州的主线里程为基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公里4万元,其中1万元为使用维护费,3万元为道路维修费,分年度或一次性拨付给市州,并于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前拨付到位,补偿费用由市州统筹安排。县乡公路日常养护仍由原公路管养部门负责。
(三)村组公路
高速公路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村组公路路权单位签署使用协议,施工单位负责所使用的村组公路维护和修复工作。因施工单位未及时维护和修护的,由建设单位代为修复或补偿,相关费用从计量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四)桥梁
因高速公路施工造成损坏的桥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按省危桥改造相关规定优先予以申报,纳入危桥库,省厅将在危桥改造计划资金中优先支持。同时,相关桥梁管养部门要加强监控,确保桥梁安全。
市州要加大养护资金的自筹力度,切实加大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应将上述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并严格合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承诺,及时对使用的公路加强养护、维修,共同维护好普通公路路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