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进式法学实践课程模块的构建

2014-08-15 00:49马柳颖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庭法学课程体系

马柳颖

(南华大学 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高等法学教育是将社会人塑造成法律人过程,其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需具备基本法律资质[1],即为基本法律素质:一是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二是法律精神、价值、伦理等构成的法律道德素养,三是法律职业技能[2]。法律职业技能是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大致分为递进上升的三种能力:法律基础能力、法律专业能力、法律应用创新能力。因而,法学课程结构体系设置上要充分体现上述能力提升进程。我国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基本上是按照法律人基本法律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课程体系,但培养法律人法律能力实践课程体系较为散乱、课程结构欠完整、未形成递进阶段性实践课程模块,忽略法律职业基础能力、法律道德素养、法律综合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现状与问题

随着法学教育改革中心向法学实践教学移转,法律院校着手于实践课程设置与体系改革,增大实践课程比例,增加实践课程门数,加大了实践教学力度,并取得一定的成效,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有明显的提高。但法学实践课程设置趋同化、大众化,忽视专业基础能力课程开发,较为笼统地开设了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为数有限的几门实践课程,没有形成多元、渐进、特色明显、相互衔接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专业基础技能、法律职业道德修养课程开设不足

现有法学实践课程存在结构性缺陷,凸显在偏离法学学科属性和法律人格养成教育,忽视法律专业基础课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法学属于社会学科和应用学科,法律人应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复杂多变的矛盾和纠纷,广泛接触社会和不同社会主体,需具备相应沟通和说服能力;法律职业活动,有其特殊表达方式,如规范的法律语言、固定格式法律文件、分析判断、推理而形成的法律观点或见解的陈述,需运用恰当的口头或书面表达技巧。法律职业与法律固有的庄严、正义、友善品质相关联,具有基本的司法礼仪和法律人格魅力。各法律院校专业实践课设置中,通常开设大众化的专业见识、模拟法庭、专业实习课程,鲜有开设人际交往、演讲与口才、法庭语言艺术、司法礼仪、书画与速记等旨在培养法科学生人际沟通、语言表达、法律人格展现、法律风险防范等基础能力的实务课程模块。法律与社会公义和权力分配密切相关,法律职业较之其他行业更需要独立的品质和操守,顾及社会利益[3]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目标之一让学生能养成法律价值观,包含坚守法治、公正、公平法律理念及高尚道德标准。为此,可在实践课程设置上开设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活动课程,如法律进社区、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公益诉讼等项目。

(二)实践课程较为散乱,没形成递进性多元课程模块或课程群

综观各法律院系实践课程设置,纳入专业培养方案计入学分独立实践课程是:法律见习(有的法庭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虽然在一定程度体现认知、模仿、实战的阶段性与递进性,但每个阶段实践课程比较单一,没有形成递进性、阶段性实践课程模块,模块内未形成实践课程群。学生从认知到实战实践能力提升过程中因备选课程有限,学生不能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修感兴趣的课程或选修多门实践课程。如以提高感性认识的认知模块一般单设法庭观摩或法律见习;仿真实践教学模块一般单设模拟法庭课程;实战训练模块则限于专业实习,有些学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但法律诊所课程性质不具有普惠性,学生受训人数极少。此外,实践课程设置大多局限在课内和校内,校外和课外实践课程偏少,突出表现为开放性、社会性的、学生能寒、暑假期自主选修实践课程很少,影响学生自主实践探索、自主学习提升的热情。

(三)实践课程之间缺乏衔接,仿真模拟课程比重较重,实战课程比重较轻

法学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设置、法学实践课程之间缺乏衔接。实践课程体系中,仿真实践课程较多,实战训练课程偏少。我国的法律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律见习(有的法庭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实践课程。针对低年级法律本科生开设法律见习或法庭观摩认知实践课程。前者由法律院校老师带领学生参观公检法司及改造场所,了解各司法机关职能;后者由老师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实地观摩典型案件的具体审判流程的实践教学课程,帮助学生感知法庭审判,两者教学均在校外实施,需迁就相关单位工作时间安排,往往与理论教学产生冲突。法官庭审言行不规范,诉讼参加人多使用地方方言,影响法庭观摩学习效果。针对中年级学生开设的模拟法庭课程,与相应法学理论课程脱节,因程序法理论课程安排在大学三年级,注重程序法应用的模拟法庭不宜在低年、中年级法科学生中开设;专业实习,是法律专业普遍开设必修实践课程,但因该课程一般集中安排在毕业学年,而此时学生考研、司法考试、就业应聘多重压力致学生无法安心实习,据统计,到岗实习的人数往往不到30%[4]。到岗实习的学生,一般只承担些事务性工作,不能接触司法核心业务。实践课程体系中实战实践课程不多,唯一专业实习难以得到实质训练,务必会影响法学生综合运用和创新能力培养。

二、法学实践课程模块设置原则及具体建构

(一)法学实践课程设置原则

1.递进式能力提升原则

人的认识过程规律显示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上升性,因而实践课程设置应反映由感性认知到理性认知的过程。基于认识论原理,法学实践课程体系设置应体现出递进式,成层级性课程体系,反映从专业基础能力——专业提升能力——专业创新能力的培养进程、从认知到模仿再到实战创新的学习和能力提升过程。“递进式”实质是后一段以前一阶段为基准,有层次、有阶段地不断创新深化的能力提升模式。法学的社会性、应用性决定对法学知识掌握不是“坐而论道”,而是“做而论道”。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实践训练方案,使学生获得法律实践基本技能、法律实践专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综合素养。根据不同阶段,配置相应层级、不断深化的实践课程模块来引导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教育,从而传承法学实践知识、形成法学实践技能、发展法学实践能力,提高法学综合素质。

2.目标明确化原则[5]

法学实践课程设置应当始终围绕着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进行。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长期以来存在“通识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之争。“通知教育”目标下课程设置注重于法律理论知识传授,依据各部门法设立相应课程。“法律职业教育”目标下课程设置强调法学知识应用,注重实践技能的训练。合理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是科学设置法学专业课程前提。《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提出“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意见,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据此,本科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机制,法学实践课程设置应紧密围绕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划定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课程学分比例,确定法学实践课程体系设置及实践课程群或课程模块建构,并根据不同实践课程配置学分学时。

3.结构系统化原则

实践课程设置系统化,即要求课程结构完善、体系完整[6],实践课程呈多元化、递进式、有序性,彼此相互衔接。法学本科专业一般开设了一定数量实践课程,如法律见习、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带有明显阶段性,但每一阶段实践课程单一,没有形成阶段性的实践课群和实践课程模块。实践课程具有大众化趋势,没有个性特色,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现状。随着法治推进,法律职业朝精细化发展,笼统法学实践课程不能满足社会所需的多元法律人才培养。实践课程之间 缺乏联系与系统指引,没有形成有机整体。课程开设时间上多集中在在高年级,无法实现全程实践教学。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依据认识规律、法学学科特征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等因素,需建构循序渐进、不断提升能力的四个实践课程模块:基础技能模块、实践认知模块、实践仿真模块、实践实战模块实践课程群,从而形成结构完整、层级分明的法学实践课程体系。

(二)递进式实践课程模块具体建构

1.基础技能模块6~8学分。核心课程及学分:演讲与口才(1.5)、法庭语言艺术(1)、法律文书写作(1.5),书画与速记(1);人际沟通(1)、司法礼仪(1);法律风险识别(1)。基础技能模块课程设计目标是法律人素养养成教育。培养法律人具有法治精神、法律价值观、法律伦理;较强的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法律人具有独特人格与气质。

2.实践认知模块(5~6学分)。核心课程及学分 :法律见习(1)、法庭观摩(1)、音像庭审(1)、法庭纪录影视(1)、法律职业规划(1)。该课程模块针对低年级法科学生开设,其目标旨在引领学生跨入法律大门,让学生了解司法部门及其职能,法律职业性质及其特征,培养法学生专业兴趣爱好,形成法律感性认知,正确作出法律职业规划。

3.实践仿真模块(10学分)。核心课程及学分:模拟商事谈判(2)、模拟法庭(3)、模拟仲裁(2)、法庭辩论(2)、疑案评析(1)。实践仿真课程是在实践认知模块训练基础上,提升法律专业能力的训练。随着主干课程的教授与学习,学生可模仿实践,边模仿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习得法律实务操作技能。

4.实践实战模块(20~26学分):核心课程及学分:法律咨询(2)、法律专项实务项目(法律援助项目、法律公益项目)(4),法律专项调查(2)、法律专业实习(10)、毕业论文(8)。主要针对中、高年级法科学生开设。上述课程设置目标旨在培养法科学生通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形成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储备基础上,将法学知识内化为自身法律职业能力,即综合应用法学知识创设性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问题能力。

[1]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王晨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J].法学,2013,(4).

[3]陈魏.香港法学实践教育的体系[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2).

[4]数据来源于笔者对本人所在学校法学院近五年法学毕业生到岗参加专业实习人数统计.

[5]马颖章.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构原则[J].继续教育研究,2013,(12).

[6]马兵.法学专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和依据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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