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骊,李利人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抚顺 113001)
思想理论的比较在于本质思想的追根溯源,对于他者理论的阐释,根源哈贝马斯的“他者”理论试图在主客同源对等并遵循语用学前提下,致力于在相互理解的共识下,在以语言媒介传导的过程中,做出的对客体的“他者”的话语进行对等的反映,康德所提出的具有实践理性的人的表现形式在于自我立法者的兼顾他者利益的道德高标准,因而主体的理性与他者的对称与否则取决于自我立法者实践理性过程中的自我实现化,本文以本质思想形成的因果为定位,试图从四个方面予以分析比较:理解角度、理论来源、广度界定与解决路径。
在康德的实践理性中,他者的自由权利在道德与法律上是否得到尊重与认可,其分别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形式:在道德上,在于个人的道德是否得到其他人的同等的接受;在法律上,在于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否得到其他人的尊重。在个人与其他人的是否认可与接受间的实践理性没有摆脱主体与客体对立的二元哲学思路,在康德的实践理性中强调自我主体的道德规范主动化与他者认同与否的非主动化,自我与他者并不具有主客体同源性。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中,理性不再是主观化与工具化的表征,而是在一种相互理解为核心的商谈中得以体现。
由于康德与哈贝马斯所阐释的理性不同,因此,从根本框架下的角度也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诠释,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根本在于自我立法者的超越功利的考虑,与道德并行的自我立法,强调立法者的自身单向道德理性化。哈贝马斯所主张的理性来源于人与人之间以语言媒介所达成的相互理解的商谈中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因而,两种不同主张的理论根源框架之下所构成的结构角度也呈现出不同表现形式。康德所提出的具有实践理性的人的表现形式在于自我立法者的兼顾他者利益的道德高标准,因而主体的理性与他者的对称与否则取决于自我立法者实践理性过程中的自我实现化、自我道德化、自我主体化。哈贝马斯所提出的理性的表现形式在于试图在人与人之间语言媒介传导相互说服理由的过程中,将他者同样视为理性实践中的立法主体,因此,在康德与哈贝马斯对他者的理解中,主体与客体是否持有同等地位构成两者阐释理性理论的根源区别。
追其溯源,康德与哈贝马斯在认知层面对于知识论中的理性主义本身有着不同的哲学阐释。在比较康德与哈贝马斯对于他者阐释不同时,知识论的不同应当成为不可忽视的有利因素。从哈贝马斯的理论层面角度来看,其沟通行为理论与批判理论的阐释都离不开知识论层面的不可辩驳的深层根源,哈贝马斯的知识论来源于康德与黑格尔的知识理论的反思与辨别中,因而从哲学人类学的角度提出三种不同理论层面的知识,在代表其见解的《知识与人类旨趣》中指出三种不同旨趣的知识:在人类的技术旨趣下的“经验—分析”知识,在实践旨趣主导下的“历史—诠释”的知识,在解放旨趣主导下的“批判”的知识。在康德的理性主义中,感官经验是来源,认知能力起启化作用,康德认为人类的一切知识源于感官经验,在认识实践活动中,以认识能力为导向将感性直观形式化,再经过思维分析与整合,经过感官经验的基础化与认知能力的整合化形成普遍认知有效的规范的知识。哈贝马斯认为,康德并没有全面地阐释知识的应用实践化,也因此没有将实践生活应用于知识中,而实践生活中的知识强调主客同在,对于知识论的理解中康德忽视了实践生活化的知识,也因此忽视实践层面的主客同在性,但他并没有将人的反省能力与实践理性的主体主动化加以抛弃,这种对于知识的界定对于规范知识建构起到一定的定位作用。康德在非历史的绝对超时间预设中,在真理永恒化绝对化的框架中,形成认知主体丧失其在历史发展境遇下的反省与批驳的认知能力,因而不能成为诠释规范知识的主导主体。
哈贝马斯在批判与继承康德理性主义、黑格尔辩证法与马克思实践理性基础之上形成超越主客二元对立界限的理论,试图将他者纳入同等主体地位,在相互沟通中以说服双方达成相互理解的共识中,将自我与他者共存于主体位置。同时哈贝马斯在批判与继承康德理性主义、黑格尔辩证法与马克思实践理性中确定与他者构成同源主体的语言文字与符号系统。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指出,马克思指出“绝对知识”此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要扬弃意识的对象。而黑格尔所扬弃的是知识层面的自然科学,因此,黑格尔以非自然界为逻辑背景的扬弃辩证法,不能真切地说明现实世界的过程。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结构》中,马克思一面批判黑格尔的主要观点,一面强调人是能动的具有独立意识的受到制约的存在物,唯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扬弃客观对象,认识并改造世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独到之处就在于在实践层面的主客同源之下共用语言符号而达成相互理解的独到认识中,这种过程中将主客同等地视作主体地位,在超验语用学的语言规则下将语言符号运用于实践层面。
在康德的实践理性中,他者的实现规范在于理性的指导典范作用,理性与行为之间成为不可分割两者直接承接者。康德认为,实践理性可以直接制衡并且指导人的行为,即当一个人如果在道德行为中可以自己为自己制定行为规则,并且这种规则对他人同样也是有效的,那么此项规则就可以共同遵守,并且按照这种理性规则规约着人们的行动。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理性不再是传统意义层面的主观能力,交往理性的广度更加宽泛,交往理性包含着理性与语言的结合,因此,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理性指导行为的范式。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理性的人不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理性指导,理性的人是凭借语言媒介而致与达成相互理解的人,交往理性不再等同于实践理性制衡人们的行为,不再是理性与行为的直接实施模式,而是在遵循一定语用学的基础之上,能够用可理解的语言表达自我思想,并对他者的话语做出适当的理解,致力于达成相互理解。规范的确立是语言与社会事实之间的互动,同时哈贝马斯认为商谈过程是一个自我认知学习的过程,正是由于事实规范的确立需要人们之间的相互交流传递语言媒介得以实现,社会行为参与者在语言框架中说服他者的理由在相互交流中实现规范规则的不断改进,实现他者的认知价值,使得自我与他者的主客同源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整合在于建立在非理性信仰基础之上。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整合并不能再依靠传统的非理性信仰基础之上,人们必须依靠自己的理性能力,并在生活中为自己立法以使和他者的其他人实现整合,而这一实现依据的是康德的实践理性。康德将实践理性论述为个人的一种主观能力,是人用来为自己制定行动规则并按照规则来行动的能力。对于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整合问题上,哈贝马斯试图回到德国古典哲学的思路上,在一定程度上改造康德的实践理性的观念,吸收黑格尔所提出的人的精神的自我发展的思路来解决这个问题。他吸收了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修正黑格尔哲学中国家是伦理的实现的思想,提出了不同于传统意义的交往行为理论。从交往行为理论的角度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改造康德的人的自我立法思想,在哈贝马斯如何改造康德的实践理性中,哈贝马斯与康德两者之间存在异同之处。首先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从内在和外在的这个思路确定自我立法问题的。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将各种形式契约论表述为思想流派,并且是一种理性法传统的规范主义。康德所提出的实践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这种思想流派的体现,康德的实践理性是依据当时一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环境所提出的,从内在层面看,传统的道德权威失效,人们摆脱精神奴役不再依靠传统非理性。当人摆脱约束自身的精神控制时,自主的个体依靠意志自由制衡自我成为康德思考的一个切入点,从外在方面来看,主体个人从传统的等级制度下解放出来,个人成为自由追逐自我利益的独立主体,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中包含他者的观念,即通过内在和外在的强制与规则来制约自己的行动,实践理性即人的自我立法,约束自我行为的能力,在法律与道德层面有着内外不同阐释,在法律上的立法是通过外在的强制制衡自我的外在行动,道德立法是通过内在的普遍的道德规则制衡自我的行动。哈贝马斯沿袭康德从内在和外在的这个思路来思考自我立法问题,他所提出的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实际上是自我立法的不同层面的体现,即自我立法的程序以及这种自我立法的正当性。哈贝马斯从社会行为的角度解决社会整合的问题,而这与康德的自我立法者道德标准化角度解决社会整合问题形成鲜明对比,也成为两者关于他者解决路径根本不同的区别所在。康德的单层面的主体的他者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中的交互协商的他者成为两种他者的根源区别。
对于康德与哈贝马斯关于他者的不同阐释,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整合的理想模式建构,在当今的人与人之间与社会整合的建构层面,突出文化价值内涵的作用具有一定导向作用,在现实与时代如何相互对应协调问题上同样成为当今面临的现实问题。哈贝马斯的独到贡献在于将事实与规范两个思路结合起来,在他看来,社会现代化的表现在于社会分化为行政系统、经济系统和文化系统,但社会整合的困境在于社会文化系统受制于行政系统与经济系统。这就需要建立商谈规约并且探讨以文化系统为中心的生活世界实现人与他者的社会整合,建立公正的以文化为核心的不受制于行政制约的公正的政治伦理制度,从而实现制衡行政与经济系统。在康德与哈贝马斯关于他者理论比较之对于我们当今文化的思考具有重要的思想导向作用。
追溯文化根源,文化在不同时代表现不同的特征,中西文化概念始源有着根本不同之别,西方的文化概念始源于拉丁文Cultura,本意为耕种之意,其引申意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和品德的培养。由此可见,西方的文化概念其始源已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即从人的物质生产到精神生产两个维度。从中西文化概念起源比较之可以看出西方文化概念较之中国文化内涵相对较有广度,对于文化概念的不同认同与表述,英国文化学家泰勒的《原始文化》中对于文化概念的界定为文化定义的侧重与解释具有先导启示作用,其对于文化的界定表述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中国基本采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文化的解释,其将文化分为两个层面:广义文化定义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理解为在历史上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形式的总和。关于文化定义的界定各种解释并没有一个固化的定式标准,但文化的最根本的核心在于人,人是文化定义与创造的直接创造者与应用者,文化核心的人应在文化创造中实现主动化才能实现文化的根本意义,文化主体的人的思想、行为、心理、手段及其后果不外乎人主动化与外界时代的同源与分质并行与转化,澄明文化本性与基本价值。对于作为主体的人和置于时代的他者两者相融,打破二者对立具有重要意义,以主客同源的哲学思路把握现实,通过对主客对立的揭示性阐释批判与反思改造返归现实,从而解答时代问题,从实际层面去警示现实与时代的并行相悖问题。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的关于他者的主客二元的超越的界定,主客同存的归位对于我们当今文化具有反思与觉醒的思考,并且对当今人文精神的本真本质与形式的回归具有启示作用。
在当今拜物化的驱使下,以物与物的利益关系贯穿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拜物商品化、文化世俗化趋势也因其置于时代背景下而日趋价值失效化。文化层面的人文精神其内在同一性趋向关注并非像界限明显观点争论那么引人关注。而当今人文精神很难形成一个明确的思想中心,同一话题下来自不同背景、知识结构的层面的讨论可能导致分崩离析的涣散,似乎在根本精神层面上缺乏一种有效的生产性的“适度空间”,就如缺失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对于他者理论中对于自我话语的对方可能做出反应的过渡原则,即人文精神的内在向心力。社会行动的主体者只有对客体时代的现实与文化层面的积极反思才会发挥文化的真正的内涵价值。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的关于“他者”理论无疑会对当今文化有着不可辩驳的思考意义,当今处于思考事物本真之外的“权”与“利”下而不去思考事物本真的环境下,对于当今文化层面中潜在的机会均等、规则机制构建有着深层意义的思考作用。哈贝马斯的“他者”理论试图在主客同源对等并遵循语用学前提下,致力于在相互理解的共识下,在以语言媒介传导的过程中,做出的对客体的“他者”的话语进行对等的反映,在相互理解为核心的商谈中,主客同源的对等无疑有助于当今平等公正的平台规则构建具有潜移默化的深层的文化内涵作用。现实与时代主客相应的理性模式有助于揭示社会不合理、不公正的复杂惰性现实,主客同源的理想模式体现在不同层面共同表现为趋向为事实与规范的公正化与规则化。思想的自我与时代的他者的包容相容对于揭示社会不公正现象具有指导意义,参与时代行为者应该试图从他者的角度来看不同利益的矛盾,如何恰当地“包容他者”,实现趋向思想的时代的对等,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的他者理论无疑对当今的文化思考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对于思想进步的提升具有深层思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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