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国际商事仲裁比赛与学生法律技能的提升

2014-08-15 00:54何其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辩论赛商事仲裁

何其生 戴 吟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2.美国凯赫律师事务所 驻上海办事处,上海 200021)

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模拟法庭和仲裁庭是法学院课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全球范围内,在不同的国家和语言区每年都会举办许多模拟法庭和仲裁庭的比赛,涵盖了国际法、刑法、人权法、环境法、国家投资法等领域。其中,Willem C.Vis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Willem C.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以下简称Vis辩论赛)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赛事,近年来吸引了60多个国家近300支法学院校辩论队的参加。本文拟从法学教育的视角,审视国际法律竞赛尤其是Vis辩论赛在提升学生法律技能方面的作用。

一、Vis辩论赛的源起与规则

Vis辩论赛于1992年开始筹办,于1994年举行了第一届比赛。该赛事以推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的适用为目的,以英语作为比赛语言,面向全世界高校的学生,采用模拟仲裁程序的形式让学生在模拟仲裁庭上进行辩论[1]。

为了推广CISG,Vis辩论赛的案件通常涉及国际商事合同争议,并将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案件涉及的货物销售争议五花八门,学生可以针对案件提出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除了CISG,案件也经常涉及其他国际商事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在程序法方面,仲裁一般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涉案的国家往往是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规则轮流适用每年赞助赛事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如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维也纳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的规则都被适用过。

关于文书写作,赛会对书状的长度进行了限制,即不超过35页。学生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同时决定材料的取舍。Vis辩论赛鼓励参赛队伍以国际化的视角来思考问题,案件所涉及的不仅有要适用的准据法,还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外国、相关法院或仲裁庭对法条的解释以及学术评论等。

关于赛程设置,Vis辩论赛分为小组赛与循环赛两个阶段。在小组赛中,每支队伍将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进行两场辩论,每队每场所用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仲裁员分别对两位学生进行评判,两者得分相加即为该队该场比赛的总分,四场累计积分排在前64位(维也纳)或前16位(香港)①1992年,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协会召开的包括有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会员参加的大会上,与会专家们首次提出了开设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的构想。自1994年开始,Willem C.Vis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每年都会于复活节的前一周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随着Vis辩论赛影响力的加大,2003年赛事组委会在中国香港开设了东方赛区。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赛区不是维也纳赛区的预选赛或者二级赛区,而是与之相平行的独立赛区。的队伍进入淘汰赛阶段。淘汰赛中,每个仲裁员分别选出获胜的队伍。

每场辩论都可能由来自成文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律师、学者或职业仲裁员进行裁决。有的仲裁员在整场陈述中鲜有提问,而有的仲裁员则从一开始就连续发问。有的仲裁员的提问非常严苛,寻求每一个论证的理论依据;而有的仲裁员则可能更喜欢考验队员的临场应变、庭辩和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的技巧。提问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更集中于具体问题的论证。所以,每个陈述者都要做两手准备:一是在没有提问干扰的情况下,非常连贯地做出陈述;二是在不断被提问的情况下完成陈述。在小组赛阶段的每场比赛结束后,仲裁员都会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对于同一场比赛的同一个选手,每个仲裁员的评价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但这种反馈非常有利于参赛学生知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Vis辩论赛是一项采取模仿真实法律实践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对于学生而言,该比赛是一个深化学习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契机。对于教练而言,该模拟仲裁是研究教学方法和了解不同学生知识需求的一个特殊机会[2]。教练在训练过程中长期与小部分学生进行接触,这种教学模式与中国传统的大学教育方式无疑有着重要的区别。

二、课题组的相关实践

本课题所在的武汉大学Willem C.Vis代表队自2009年建队,目前已连续四次参加维也纳赛区比赛,连续三次参加香港赛区的比赛,多次取得中国内地高校甚至亚洲高校的最好成绩,并受到国际法学者、仲裁员、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肯定。

自2011年起,课题组开设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课程。课程的设计在全英文授课的基础上,使学生通过实例分析案情,通过国际条约与惯例的适用来掌握国际规则,通过权威文献的援引来分析问题,通过案例讨论来引导学生,通过国内外教师的指导来启发学生,通过学生的互动来增强实践能力。该课程是综合多种教学方法的新模式,是教学方法国际化的有益尝试。

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课程因需要英语较好的学生,因此,课程学员需要招募。具体方法则为个人申请和口语面试方式。课程的主讲内容是:(1)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知识。(2)书状分析。结合往届和本届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本届书状的写作。(3)模拟辩论。根据已完成的书状进行模拟课堂辩论①在本课程开设过程中,主要推荐学生阅读的书目有:Nigel Blackaby,et al,Redfern and Hu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5th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Gary Born,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3rded.,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9).Gary Born,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Cases and Materials(Wolters Kluwer,2011).Julian D.M.Lew,et al,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Klaus Peter Berger,Privat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Negotiation,Mediation,Arbitration Vol.II(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6).John O.Honnold,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3rded.,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Peter Schlechtriem,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nd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Michael Bridg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Law and Practice(2nd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Ingeborg Schwenzer,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3rd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James Fawcett,at el,Cheshire,North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4th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Lawrence Collins,et al,Dicey,Morris and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4th,ed.,Sweet& Maxwell,2006).Richard C.Wydick,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5th ed.,2005).Lief Carter,Reason in Law(8thed.,2009).Linda H.Edwards,Legal Writing and Analysis(2nded.,Wolters Kluwer,2007).Charles R.Calleros,Legal Method and Writing(2nd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

而对于学生成绩的评价,则采取制作统一的评分表格,由任课老师和教练组给学生评分。主要评价标准有三:一是书状写作水平;二是模拟辩论训练表现;三是上课回答问题。评价在课程进行时即进行打分,在课程结束后统一评出最终成绩。

在上课的过程中,课题组主要采取如下方法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一个案件,两个阶段,三个步骤。

1.一个案件

在案件选取上,每年奥地利维也纳的Vis辩论赛组委会在9月份公布本年度比赛用的案件。该案件由一个专家委员会设计。固定的案情,固定的4—5个问题,2012年全球287支高校法学院代表队使用该案件参加维也纳的比赛;90支队伍使用该案件参加香港的比赛。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课程设计是以该案例为基础,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和观点,并进行口头答辩。案件的分析和论证是贯穿始终的教学活动。由于只有一个复杂的国际性案例,要求学生必须深度解读案情,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专家论述、国际性案例、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两个阶段

两个阶段主要是指书状写作和模拟仲裁庭口头训练两个阶段。在课程开始的时候,由主讲老师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知识,仲裁庭辩护技巧以及英文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3.三个步骤

三个步骤以学生为主导,分为学生自助、教练辅导和效果检验。结合前述的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1)书状写作的三个步骤。

学生自助:参加该课程的同学将会分为申请人律师一方和被申请人律师一方。在阅读案件后,要求学生在两周内检索国际法律文件、各国相关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研究的论文,主要是通过Westlaw、Lexis、Heonline以及Kluwer等数据库,初步拟定自己的提纲和论证思路。之后,学生小组内部讨论,相互借鉴并互相吸收观点,完善自己书状的观点和论证。

教练辅导:教练组请每位学生汇报自己的论证思路,指出其中的问题。学生修改,以进一步缜密地论证自己的思路和观点。针对教练组提出的新问题,学生需要进一步查找资料,修改论证,并最终完成书状的写作。

效果检验:3—5名教练组评阅书状,根据评审的标准,打分并指出优缺点。最后,挑选4—6人参加国际比赛书状的写作。

(2)模拟仲裁庭口头训练阶段的三个步骤。

学生自助:学生自己草拟辩论稿,并反复练习。

教练辅导:教练组听取每个学生的陈述,并从论证逻辑、法律语言的表达、用语的准确性、学生的态势语等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实践检验:课程班学生模拟国际商事仲裁比赛。教练组针对每场比赛的4人,指出其优缺点。最后,选拔4—6位同学参加国际比赛。

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课程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国际化的实用人才,因此,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必然的要求。教练组能够通过模拟比赛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并通过国际比赛,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课程与训练相结合,武汉大学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辩论队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绩,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强队。在书状写作上,2011年武汉大学夺得香港赛区申诉状第二名,是该年度亚洲高校申诉状的最好成绩,中国内地高校唯一一支获奖队伍;2012年武汉大学夺得香港赛区最佳答辩书状提名,该年度仅两支内地高校获得该提名奖;2013年武汉大学在香港赛区和维也纳赛区连续获得三份最佳书状提名奖,提交给维也纳赛区的申诉书状和答辩书状均夺得了最佳书状提名奖,这也是本年度内地高校的最好成绩。

在口头辩论上,2011年武汉大学进入维也纳赛区三十二强,是该年度整个亚洲参赛队伍中为数不多的进入第三轮的代表队,同时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大陆高校在该项赛事中取得的最佳成绩;2012年武汉大学进入上海赛区八强,两名同学分别夺得最佳辩手第二名、最佳辩手提名,是该年度中国大陆高校取得的最好成绩,也是唯一一支进入八强的大陆代表队;2013年武汉大学再次杀入维也纳赛区淘汰赛。

课题组通过对近年来相关教学活动的反思与总结,认为,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课程使学生能够将国际法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惯例、外国的案件以及中国的案件结合运用,强化学生的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深化学生运用英语研究国际性法律问题的意识,培养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国际化人才。Vis辩论赛不仅具有国际比赛的竞争性,更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

三、Vis辩论赛培养的基本法律技能

考虑到法律职业技能中很多的基本技能为律师执业所必需,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开始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自身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MacCrate报告,律师职业需要十项基本技能,包括:(1)案例分析;(2)法律分析;(3)法律研究;(4)事实调查;(5)交流沟通;(6)法律咨询;(7)谈判协商;(8)熟悉比较诉讼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9)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事务;(10)认识和解决律师的道德困境[3]。几乎所有模拟辩论赛都会强调上述部分技能[4],而Vis辩论赛几乎涵盖了以上所有的方面。

(一)庭辩技巧与沟通能力

任何模拟法庭或辩论赛的基本模式都是为一个虚拟的委托人进行辩护,要赢得比赛,就必须掌握辩论的精髓,即如何做到有效沟通。Vis辩论赛的一个明确目的就是培养法科学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庭辩技巧[5]。在正式比赛前,学生必须了解如何说服他人。

1.利用案件材料和澄清声明分析问题

法学院课堂教学的属性决定了它多聚焦于法律理论。老师上课用来论证、解释学说的事实往往被简化。为了结果的相对确定性,教授们很少会给出一个充斥着不确定的事实。其他的模拟审判、仲裁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而Vis辩论赛不一样,他的案件设计通常来源于现实中的某个案件,在加工设计之后用来比赛,案件事实与结果均具有不确定性。比赛案件的设计涵盖了诸多国际商事法律的内容,从程序问题到实体问题,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终止,从仲裁的发起到仲裁的执行,全方位考察学生的专业知识。

由于并不是实际的仲裁,比赛所用材料具有不可查证性。而作为案件证据的函件,其所含特定词句的意义却有着可推敲的余地。如大多数职业律师所知悉的那样,商业往来中的语言并不精准。对案件材料中的语句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得出与初看材料截然不同的结论。

另外,案件材料并非体现了仲裁双方当事人与其代理人知道的所有信息,因此,Vis辩论赛要求学生进行详细的事实分析,甚至允许学生以要求澄清的形式进行发现[6]。在获得案件材料后的三个星期内,学生可以对于自己存在的疑问要求组委会进行澄清,因为有些问题只有在解释后才变得清晰。但学生在提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必须给出提问的原因。许多队伍都曾经从案情澄清的材料中取得有利点。

例如,在第17届比赛中,案件涉及了一个对卖方显失公平的合同,但材料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合同起草的情况。有少数队伍意识到关于合同由哪方起草会对这个案件最终的判断有着重要的作用,于是要求组委会澄清。最后得到的答复是:这份明显对卖方不利的合同是卖方在买方的坚持下起草的。虽然这个答案不过是60—70个问题答案里的一个,但是对案件的仲裁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2.多角度进行法律研究

任何诉诸法庭或仲裁庭的争议都有其两面性。学生,甚至是职业律师,经常会忽略从对方的角度去看问题。为了增加辩论的力度,Vis辩论赛要求每支队伍既提交申请人的书状,也提交被申请人的书状,但这个要求也有它自身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两份书状同时提交,那么一只队伍往往被分立成两边,每一边都只专注于自己的论证,这种做法有悖于学会从双方角度去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整支队伍投入到双方立场的论证中去,由于人力和精力有限,论证水平也会有所下降。

因此,Vis辩论赛要求首先提交申请人书状,然后,根据对手的申诉状提交相应的答辩状[7]。在提交答辩状前,学生获得了足够的时间去克服对被申请人的偏见,从而重新审视整个案件。对年轻律师来说,在建立了对于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论证后,能够再去建立有利于另一方的论证,这种训练的机会将十分难得。在口头辩论阶段,从双方角度进行辩论的重要性也因此得到了加强。

3.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

Vis辩论赛如同所有模拟审判和模拟仲裁一样,要求学生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进行辩论。这是一个关于庭辩能力的训练。在英美法系的法学院教育中,这种训练非常普遍,他们是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为教育目的而进行教学的。而中国的法学院校多用抽象的概念去教育学生,不是训练如何在既定的事实下为自己的委托人进行辩护,而是如何为面前的法律问题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式。Vis辩论赛对于所有中国学生都是一次庭辩技巧①庭辩技巧被定义为辩解和积极获得法庭或仲裁庭对于原因或诉求支持的行为。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60(8thed,2004);Merriam 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18(10thed,1993).的考验。

与只涉及国内法的模拟法庭或仲裁庭的比赛相比,国际模拟法庭或仲裁要求更多的法律技能。一般而言,一个常见的商事合同往往用国内法就可以解决。而Vis案件的准据法是目前被79个国家所广泛使用的CISG。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理论的差异,不同国家对CISG的理解经常会有所出入。这种理解上的偏差会影响不同国家诉讼与仲裁代理人对于CISG条文的分析与应用。

另外,当选择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买卖合同争议,代理律师们往往期待仲裁的程序与本国的相同。实际上,在双方代理律师和仲裁员均来自不同国家的情况下,这种期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法科学生应学会如何协商,去寻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仲裁模式。

4.流利的英语

在学生对案件的调查研究中,他们会阅读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庭、仲裁庭做出的判决与决定,或者是律师、学者关于CISG与适用仲裁规则的评论。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

Vis辩论赛的比赛语言是英语。实践中,来自非英语为母语国家的参赛队伍通过比赛大大提高了它们的专业英语水平。在第14届的比赛中,口头辩论阶段的四强队伍全部来自于非英语为母语的国家②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丹麦的奥胡斯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和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大学。。另外,来自于非英语为母语国家的学校既有获得最佳申请文书的,也有获得最佳答辩文书的。这充分说明了非来自于盎格鲁-撒克逊语系的学生能够充分掌握用英语书写法律文书的技巧。

其次,这项比赛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在专业环境里锻炼英语能力的机会,非英语为母语国家的学生通过比赛常常会获益良多。学生如果希望将来在跨国机构中工作,英语就非常重要,无论他(她)是想成为一名律师,或是为政府工作,又或是任职于一个国际机构。而这个模拟比赛不仅不会对客户造成实际损失,也不逊色于任何一个真实的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建立自信的不可多得的国际舞台。

5.团队合作

Vis辩论赛中,学生通常以队为单位工作。有些队伍成员众多①在一些模拟辩论赛中,每支队伍的参赛人数是受严格控制的。See The 2007 Philip C.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 Official Rules(2007)(hereafter‘Jessup Rules’),Rule 2.2(要求每支队最多不得超过五人),资料来源:http://www.ilsa.org/jessup/jessup07/rules.htm,visited on May 13,2013。但是Vis辩论赛对于准备书状的人数并没有限制。参见Vis Rules,Rule 26.,这就要求队员之间能够有效地沟通,能够组织和管理团队中每个人的工作。对于高效率的写作与高超的庭辩技巧而言,有效沟通同样至关重要②See Blase F.,A Brief SWOT - Analysis of the Willem C.Vis Moot,5 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 117,118(2001);Dickerson D.,In the Moot Court,29 Stetson L.Rev.1217,1217(2000).。尽管这一点在法律实践中举足轻重,但在法学教育中却常常不被重视。法学院的考试通常要求学生单独作答,就算学生在一起学习,一般也局限于朋友之间。如果性格上出现不合,那么学习小组就可能解散。而对于一支已注册比赛的队伍来说,这种情况极为少见。在一个高强度、竞争激烈的环境里进行集体协作,对于一个希望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经历。

(二)理解国际贸易法与仲裁

1.理解不同国家之间贸易法的差别

CISG现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承认,但是它毕竟是国际社会相互妥协的产物。一些条款明显来源于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而另一些则明显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因为参赛学生既要提交申请书又要提交答辩书,还需要分别为双方进行陈述,学生们需要以比较法和跨国法的视角去分析一个在他们本国法中可能并不会产生的问题。因此,对于国际买卖合同问题的分析,他们不能单纯地依靠所掌握的本国法知识。这就要求学生们充分理解不同国家之间贸易法的差别。

2.体验实际的仲裁

仲裁的实践一般在两个层面进行。一个层面是仲裁本身③不像其他模拟辩论赛,Vis辩论赛包括了在实际仲裁中可能产生的程序性问题。See Kenety W.H.,Observations on Teaching Appellate Advocacy,45 J.Legal Educ.582,582(1995).,从起草仲裁条款到发起仲裁,仲裁机构的活动,仲裁庭前的行为,最终以仲裁结果的给出作为结束。另外一个层面则在法庭进行,或是支持仲裁的决定或是对其监督。一个在国内法庭进行的国际模拟仲裁大多数只涉及仲裁程序的某些方面,不会涉及太多的实体问题。而Vis辩论赛的案例既包含有关买卖合同的争议,又包含一些有关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是:Vis辩论赛的案件材料会告知根据仲裁规则所应支付的仲裁费用。解决争议是有成本的,尽管仲裁费用与解决实质问题没有太大关联,但其的确是法律实践中很实际的一个问题,在法学教育中却少有提及。因此,Vis辩论赛使参赛学生对于仲裁的程序有了更为完整的认识,对仲裁庭的角色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

四、Vis辩论赛培养法律技能的途径

作为一个法学教育的项目,Vis辩论赛拥有许多特点,其中三个特征则尤为值得关注:一是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学生在起草文书时,规则允许在分析法律问题和建立论证体系上,老师对学生进行辅导①See Vis Rules,Rule 73.;二是规则允许在正式比赛进行前各队进行热身赛;三是Vis辩论赛鼓励在竞争中学习,将赛事竞争与教学目的相结合。这三个特点即为Vis培养学生职业法律技能的特殊途径②模拟审判或仲裁一般都仅被当作一种课外活动。。这些规则表面上似乎与消除教育性与竞争性冲突的目的背道而驰③See Vis Rules,Rule 74.,而实际则相反。充分地利用这三个特点,参赛学校和学生可以得到最大化的收益。

(一)一对一辅导——围绕比赛来设立课程

Vis辩论赛的规则明确地描述了教育为其首要目标,竞争性的要素在其中只扮演次要或者附带的角色④See Vis Rules,Rule 3。诚然竞争元素会大大提高在淘汰赛阶段比赛的质量,但获胜的团队最终只能有一个,模拟竞赛的形式决定了它并不会产生众多赢家。对于优胜者而言,得失很好分辨。对落败的队伍而言,也会因参加比赛所掌握的国际法律技能而受益终身。。规则允许辅导教师或教练帮助和指导学生分析问题与传授庭辩技巧,鼓励学生与老师在赛前进行深入的互动。

目前,大多数的国际模拟辩论赛在文书提交前禁止或限制教练或非学生教练的参与。虽然这些限制可能有助于增加比赛的激烈程度,但这一限制降低了比赛过程可能实现的教育目的。教练或指导老师早日参与到学生准备比赛的过程中,有助于多方面实现教育功能。首先,教练可以通过训练,在加强学生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了他们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文书写作的能力以及庭辩的技巧。其次,比赛的案件可以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去,让更多学生参与进来,开设以模拟仲裁案件为蓝本的课程是很多传统强队的选择。再次,学习的本质是吸收、理解和记忆,而不仅仅是消极地听取、阅读,是一个人积极运用知识的过程[8]。一般而言,理论学习与实践分离得越远,就越无法促进学生主动地学习。当教师将理论与实践在同一门课程里相结合,便能帮助学生将最新的法律理论运用到比赛的案例中去[9]。Vis辩论赛是一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项目,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模拟仲裁的教育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各个参赛学校如何把握Vis辩论赛的比赛机会,发挥其教育作用,2006年有学者对第13届Vis辩论赛参与者进行了调查(以下简称“2006年调查”)⑤这项调查是由Toronto College Law Center的Jack M.Grave助理教授与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Tampa Law Center的Stephanie A.Vaughan教练编写,Eric E.Bergsten教授在2006年的夏天发送给第13届比赛参赛队伍的联络人。156支队伍中的82支进行了回复(53%的参赛队)。这项调查的受访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立陶宛、墨西哥、摩尔多瓦、菲律宾、波兰、俄罗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乌克兰、英国和美国的参赛队伍。下文统称“2006年调查”。See Jack M.Graves&Stephanie A.Vaughan,The Willem C.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Making the most of an extraordinary Education Opportunity,10(2)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 173(2006).。根据调查,参加模拟仲裁的学生刚开始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或国际商事仲裁知之甚少⑥虽然大部分受访机构在这些领域提供课程,但35%的回复学校没有开设国际商事仲裁的课程,28%的受访学校没有提供国际商事法律的课程。18%的受访学校没有提供任何课程。即使提供这类课程,也通常作为选修课程,并不强制要求参赛队员选修。,也少有比较法的背景。将传统的法律理论课程与实践技巧相结合,以Vis辩论赛为蓝本开设一门课程的方法可以大大克服这一缺陷。课程的前半部分可以从理论上概述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事仲裁,课程的后半部分则以模拟仲裁的案例为基础进行实用技能的培训。

不同于国内的法学院,很多国外的法学院提供多种法律技能培训的课程⑦E.g.,研究与写作(Research& Writing),法庭辩论技巧(Trial Advocacy),访问、咨询与沟通(Interviewing,Counseling& Negotiation),庭辩技巧与实践(Advocacy/Practice)。,有一些学校将比赛案件当作训练法律问题研究能力与写作技巧的材料;有一些学校则开设了课程,让学生学习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商事仲裁,同时专门开设以法律实践为教学重点的课程,教学指导主要集中于如何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2006年调查中,回复的大多数学校开设了与国际商事法律和仲裁有关的课程①2006年调查显示,65%的学校提供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课程,72%的学校提供国际商事法律的课程。调查并没有询问接受这些课程是不是参加比赛的前提。,超过1/3的学校为该课程设置了学分②2006年调查显示,63%的学校提供各种学分,其中56%的学校又专门为比赛的案例研究提供学分。,并且有超过1/4的学校提供关于模拟法庭和庭辩技巧的课程③2006年调查显示,63%的学校提供各种学分,其中44%的学校为参加模拟法庭或仲裁庭的学生提供学分。。即使参赛学校不专门开设围绕比赛案件的课程,他们也会奖励参与该项比赛的学生额外的学分④2006年调查显示,63%的学校提供各种学分,其中67%的学校为参加此项比赛但不选修任何其他相关课程的学生提供学分。。

第二个问题则涉及课程内容的安排,在一门课程中将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和国际商事仲裁相结合,比较符合Vis辩论赛的特点。国际买卖法律的主体——CISG与国际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主体——仲裁两者相结合,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与平稳发展⑤美国最高法院曾建议“仲裁作为维持贸易秩序与国际贸易合作和预测性的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See Scherk v Alberto-Culver Co.,417 US 506,516(1974).。无论是在合同谈判和起草阶段,还是在争议解决阶段,一个国际律师都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两方面。Vis辩论赛为这两个领域提供了一个完美的组合,同时也为专注于法律理论学习的学校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教学结合。

(二)鼓励热身赛——在热身赛中学习庭辩技巧

在参赛队伍提交了双方辩状后,许多模拟审判和仲裁比赛允许教练寻求外部帮助,为口头环节的比赛进行准备。然而,这些教练的帮助往往是有限的[10],并且许多国际比赛的规则不允许学生在正式比赛前与其他队伍进行热身赛[11]。同样,出于不想过早暴露真实水平的考虑,一些学校不愿在赛前与其他学校交流,一味追求比赛也会使教育效果受到限制[12]。如果比赛规则既允许教练的帮助,也允许热身赛,那么就会帮助学生在一个纯粹的学习环境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庭辩技巧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且也给不能在正式比赛中上场的队员一个锻炼的机会。

参赛队伍可以通过热身赛来讨论有关案件的各种问题,并且从中获得很多建设性的反馈。从2006年调查的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参加维也纳正式比赛的队伍都参加了热身赛。79%的学校参加了至少一场热身赛,其中,78%的学校与至少三支队交过手,41%的学校至少与七支队交过手;74%的队伍参加了至少一次热身赛的集会,17%以上的队伍参加了五次以上的热身赛集会;89%的队伍在热身赛中与至少一支外国队伍相遇[13]。从这个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热身赛对于大多数队伍来说已成为了 Vis辩论赛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教学性与竞争性相结合——在竞争中学习

Vis辩论赛的竞争性因素对教学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像传统的考试或其他计分测评方式一样,虽然考试与分数本身的可信度与作用会遭到质疑,但它们在教学中促进学生努力学习的角色毋庸置疑。不论我们喜欢考试与否,它对于学生努力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作为一个类似的方式,Vis辩论赛的竞争性要素激励了参赛学生做出非凡的努力。

例如,在审查案件事实的时候,比赛机构为学生提供了要求澄清事实的机会。虽然每个学生都会有同样的机会,有的学生仅仅消极等待赛会给出澄清材料;而有的学生从竞赛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材料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查,期待从中找出被其他队伍忽略但对自己的论证有利的事实。这样,在竞争的压力下,学生就会对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这对于培养一个国际律师来说价值非凡。同时,比赛要求学生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提供书状⑥See Vis Rules,Rules 31 -3.。这样一来,学生要在案件的探索上做出双倍的努力,才能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与分析⑦在某种程度上教学与竞争的目标是有分歧的,因为现实中律师不用为双方进行陈述。See Waincymer,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Willem C.Vis Moot Program:A Personal Reflection,2(5)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 251(2001).。

当然,Vis辩论赛自身也存在着不足,而这种不足更多是架构上的,而非技术上的——维也纳口头阶段比赛的容量已经到达它的极限,比赛的规模与学生的受益难成正比。当更少的队伍参加比赛时,学生能更好地在教育、全球化与社交上获益。从1996年起,参赛队伍的数量翻了六番,从当初的46支到今天的近300支,对很多队伍来说赛会设置的奖项是遥不可及的,比赛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奖项的设置并没有变多。参赛队伍越来越少地专注于案例本身,越来越少地在研究仲裁与统一买卖法上做出努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Vis辩论赛的教育作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Vis辩论赛是一个独特的法学教育项目,它在促进法学院学生学习法律制度、体验不同的法律文化、增加社会阅历上有着重要的价值。不论参赛学生来自哪个法系,Vis辩论赛都为其提供了一个学习解决实体问题,思考不同法律体制与全球化问题的良好契机。它能够让学生从比较法的角度去分析问题,提高自己的研究技巧、团队合作能力、自信与公众演讲水平;它能够让学生学习如何迅速有效地应对口头的挑战,全面地结合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而不单单从单一的角度去分析和论证案件。中国大学的法学院可以鼓励学生参与此类活动,并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让学生在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提高职业技能,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法学院自身也可以好好利用国际赛事的舞台,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更多国际上的知名教授前来访学、任教,吸引更多的国际学生前来求学,缩小自己与国际一流法学院的差距。

[1]何其生,范晓亮.法学教育视野下的Willem C.Vis模拟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J].时代法学,2012,(4):113.

[2]See Boyle R.& Dunn R.,Teaching Law Students Through Individual Learning Styles,62 Alb.L.Rev.213(1998).

[3]See MacCrate Report:An Educational Continuum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Law Schools and the Profession:Narrowing the Gap,1992 ABA.SEC.LEAP,available at http://www.abanet.org/legaled/publication/onlinepubs/maccrate.html,visited on September 15,2013.

[4]See Waincymer,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Willem C.Vis Moot Program:A Personal Reflection,2(5)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 251(2001).

[5]See Rule 31.3 of the Thirteenth Annual Willem C.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 Rules(2006),available at http://www.cisg.law.pace.edu/cisg/moot/rules13.pdf.Hereinafter“Vis Rules”.

[6]See Waincymer,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Willem C.Vis Moot Program:A Personal Reflection,2(5)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 251(2001).

[7]See the Thirteenth Annual Willem C.Vi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oot 2005 -2006,available at http://www.cisg.law.pace.edu/cisg/moot/awards13.html,visited on May 13,2013.

[8]See Cooper B.D.,The Integration of Theory,Doctrine,and Practice in Legal Education,51 J.Ass’N.Legal Writing Directors 58-60(2002).

[9]See Smith M.R.,Alternative Substantive Approaches to Advanced Legal Writing Courses,54 J.Legal Educ.119,120(2004).

[10]See Stipanowich,T.J.,Contract and Conflict Management,3 Wis.L.Rev.831(2001).

[11]See Greenberg,S.N.,Appellate Advocacy Competitions:Let’s Loosen Some Restrictions on Faculty As-sistance,49 J.Legal.Educ.545,546(1999).

[12]See Jessup Rules,Rule 2.4.

[13]Greenberg,S.N.,Appellate Advocacy Competitions:Let’s Loosen Some Restrictions on Faculty Assistance,49 J.Legal.Educ.545,546(1999).

[14]See Jack M.Graves & Stephanie A.Vaughan,The Willem C.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Making the most of an extraordinary Education Opportunity,10(2)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 17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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