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茗淇
(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 西安 710000)
中国是世界面积第三大国, 海洋面积300 多万平方公里, 却是海洋国土有争议最多的国家之一。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沿海国家管辖以下几种海洋区域类型,例如大陆架、毗连区、港口、领海、内海、专属经济区,照此统计后,中国拥有30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由于中国近代史上众所周知的一些遗留问题, 混乱和动荡贯穿了中国近代史的大部分时间, 由此产生了各种历史与现实之间纷争繁杂的问题, 使得我国所属的30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面积中有近一半都存在各种缘由和不同程度的争议问题。 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都或多或少地在各个方面对我国海洋领土提出一定的领土争议, 存在争议的面积达到我国海洋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 几乎遍布我国海域的各个角落。
近年来,我国东海、南海等周边一些邻国对于领土争端的要求日趋复杂化、激进化。 他们通过一系列实际控制、占有、单方面国内立法等手段不断蚕食我国固有的海洋领土,企图把侵占我国海洋主权的恶劣行径,现实化、合法化。有些国际大国也企图在这些问题上或多或少地通过政治途径对我国施加压力,来实现打击中国和平崛起,以便其能保持霸权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
一般来说, 世界上主要存在争议的海洋领土问题,基本上都是从国际法漏洞上通过各种圈地运动实际占有来取得对领土的要求。 这是由于20 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世界格局改变,各国政权不稳定以及政权自然更迭等一系列因素,各国之间的领土由于历史和实际的双重因素之下,产生了很多真空区, 有关于海洋领土权益的国际法以及公约不完善。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各种问题应接不暇,囿于自身实力和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对海洋领土的合法权益要求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在这种海洋法制度还不健全的环境中,我国的海洋领土实际上与周边邻国的主张海域产生了各种复杂的争端。譬如现在关注度比较高的中韩之间苏岩礁海域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东海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中国与东南亚诸国在南海海域的领土主张重叠等一系列争端。
自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以来,国际上的海洋领土纠纷和争端逐渐规范化,无序的情况有所缓解。 但在实际中,我国的领土争端仍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也是传统上解决领土纠纷的国际法则之一。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占取这种行为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地权”。 在18 世纪以前,一个国家“发现”无主地便可以获得其主权,只要“发现”就可占有。 18 世纪以后,国际法上规定“无主地先占”需要实际占有,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是占领国必须有占领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应正式宣告并通知他国;二是占领国适当地行使了其主权,表现为占领的行动和采取驻军、划界等措施。判断主权归属,首要的问题是适用哪一时期的国际法问题。 对于此种问题可以依据“时际法”原则,这种原则的首次提出是在1928年由仲裁员休伯尔在解决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首创的一种解决争端的原则。时际法原则所指的是“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 根据此原则以及相关案例,我国大部海洋领土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各种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对于海洋领土的实际控制权上存在一段较长时期名存实亡的真空期,随着近年来资源探测技术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发现了本属于我国海洋领土内大量可以产生巨大经济价值的自然矿产资源,由此问题而导致一些周边邻国通过一系列偷换概念,实际上是对我国自古以来不存在争议的固有海域提出了有争议的领土主张,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资源利益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一向倡导以和平手段,通过谈判以及协商来与周边领国解决海洋领土争议问题,同时对于侵害我国海洋领土权益行为的有关国家进行交涉。 这说明了我国的出发点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倡的和平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美好愿景不谋而合。而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也是一直提倡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为主导思想的和平解决方案来改善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
国际上通用的传统解决方法有单边、双边、多边三种国际法途径。
一种是单边方法, 即有关的当时国家采取单方面的措施来达到划定自身的海域和主张海洋权益。如果是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做出的单方法律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 但实际操作当中,由于当事国在采取单方面的措施时, 单纯强调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对方当事国利益,因此在实际当中,国际法院对单方面提出单边路径的解决提议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 单边路径在实际操作中只能将当事国的权益主张明确表示出来,而在国际上,并不能对争端解决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第二种是双边路径方案, 两个争端的当事国通过协商、 谈判等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海洋边界和权益。 这种友好协商的方法既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所提倡的和平解决方案, 在国际上也有成功案例。 例如在2001年,中国与越南之间达成的《关于在北部湾领海、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就成功解决了双方的权益纠纷和疆域边界争端。 这种方法对于双方当事国之间的要求很高, 需要当事方充分谅解, 并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国家道德风范。 这些要求对于现实中很多争端并不具备代表性。 尤其是东南亚各国与我国在南中国海海域利益争端,涉及当事方众多,权益主张归属复杂,即当事国中的双方和平友好协商解决,也可能遭到其他当事方的反对而遭遇协议破产, 也可能产生两个当事国滥用国际法以及《公约》的相关规定缔结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不公正协议。 因此,这种方案仅对于涉及两个国家权益争端以及某些特定的权益的争端有效。
还有一种是多边路径解决方案, 由两个以上的当事国通过协商、谈判、条约等方式来确定有关海洋疆域以及相关利益的争端归属问题。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协商制定的,但是这种方案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海洋利益多而复杂,由于地域和历史原因,产生争议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这种集大成的国际法公约不能面面俱到地对于特殊纠纷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 即使是缔约国也不可能完全符合条约所规定的条件。 导致条约本身就是不完善的,又加上各国对条约的解释理解不同,可能会导致新的争端出现,进一步加重摩擦纠纷。1982年《公约》签订以来,海洋权益争端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就说明这种集大成的方案, 只能作为一个国与国之间道德规范守则,不能有效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还有一种方案就是针对特定区域制定分散协议的方法, 针对特定区域的特定利益当事方制定协议, 使当事方之间进行磋商, 避免因为多方利益纠葛导致协商无法进行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解决有争议的海洋权益时,基本上还是以和平引导多方协商为主, 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这也跟国际法本身制定时,各方利益不均衡,相互之间缺乏一定的对等性有关系, 很难想象国际法的所有缔约国之间的利益能高度一致, 且互相妥协使所有的缔约国能得到完全公平的待遇, 这是国际法制定中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具体司法实践中,缺乏公平是国际法解决海洋争端的最大问题。
南海问题的核心实质上是海洋领土主权问题,主权问题是各国不敢放弃也不能放弃的核心利益。 其次,是国家海洋领土所属的管辖海域的划界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资源所属分配问题。根据《公约》所带来的岛礁主权归属直接决定着海域界限的划分和海洋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 这些年来,以《公约》为代表的海洋权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既促进了国际海洋秩序的规范化,也带来了新问题。 伴随着《公约》所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岛屿制度,在带给国际社会新的海洋权利的法理依据的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的争议产生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南亚诸国对南沙岛礁和海域的主权提出要求。首次提出对南中国海的领域要求始于菲律宾在上世纪70年代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发表的声明, 开始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其后又于1978年以发布总统令的方式将南沙群岛部分化为专属经济区并改名为卡拉延群岛。而菲律宾领土范围划定所参照的《美西巴黎条约》《菲律宾外围岛屿的割让条约》《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边界的条约》中并不包括南沙群岛以及黄岩岛。 越南历史上不管是官方照会,还是地图、教科书,都曾经明确承认过南海诸岛及其主权属于中国的立场,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政治环境的转变,和处于自身利益等方面的原因考量,自1975年开始,越南通过表发对于《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白皮书等文件,开始列举法国殖民时期的文献,以及民间地图及相关资料逐渐开始对整个西沙、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分步骤分批次地提出主权要求和管辖权主张。 马来西亚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并未对南海岛礁提出过主权要求,从1979年开始通过大陆架地图表明, 和实质侵入南沙弹丸礁开始也对我国进行所谓的领土主张,这些国家的共同点主要是通过提出以下几种观点在国际上来寻求所谓的支持。
比如用“地理邻近”作为基本原则对上述海域提出主权要求。 但“邻近”并不是国际法上解决领土归属的原则,这是没有根据的。 在现实里,海洋中有许多岛屿远离本国大陆、 远在海外或毗邻他国领土或者海岸线, 但并不会因地理位置未能接邻本国领土的原因而判定或改变其主权所属国。 最著名的当属英阿马岛之争, 马尔维纳斯群岛显然地理上离阿根廷更近,却一直是英属海外领地;又如海峡群岛离英国比法国的距离远了接近6 倍,却属于英国。 法国在南太平洋、印度洋附近有相当多的附属岛屿,地理上的临近并不能证明被用于作为领土要求的法理依据。 菲律宾政府也曾在“立场文件”中所援引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的裁决明确指出过,“因位置邻近而视其为领土主权的主张, 在国际法中是没有依据的”。而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中的判例也多次对 “地理邻近”进行过批驳。 说明将“地理邻近”作为主张领土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不成立的。 而在英国在马岛之争中并没有将争议提交至国际法院等相关机构, 英国政府的观点是马岛历史上就是英属海外领土, 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并不会因为地理临近就改变其属于英国的归属权和地位,这点非常明确,根本无需通过法律手段来宣誓自己的主权, 这种立场也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陆地支配海洋”从历史上看,虽然陆地支配海洋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但领土主权是主张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依附于领土主权,优先级低于领土主权。虽然国际法院在实际案例判决中解释过,《公约》 赋予沿海国主张和划定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并对其中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 但《公约》又在序言第5 段中说明,“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显然,《公约》不能影响国家的领土主权。 《公约》仅仅提供一种争议的协调机制以及和平解决手段, 但不能以公约作为否定沿海国的主权的法律基础,也不能否定其固有的领土主权,以公约来主张新的领土主权本身就是无效的, 南海诸国提出的关于这些岛礁位于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从而提出领土要求本身就是违背了《公约》的宗旨及基础原则。
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对南中国海部分岛礁不断提出领土主权要求, 但并不否认南海断续线的存在。历史上在断续线公布之初便无异议,其后也默认其存在。南海九段线又称为南海断续线,最早在1914年就出现在私人绘制出版的地图上,最初是一条连绵的弧线,在1933年法国侵占南沙海域事件发生以后,中国官方民间通过抗议将断续线逐渐扩展至北纬9 度位置左右。 到了1935年由中华民国政府正式出版地图标明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其中明确标绘了南海各岛屿岛礁,并将最南端正式画定于北纬4 度的曾母暗沙位置。 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 将被日本侵占的南中国海各诸岛主权归还给中国,从1946年起,中国政府又通过军事巡视等手段正式向全世界各国社会表明南海诸岛已被收复,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固有领土。 1948年中华民国内政部正式编绘,出版了南海诸岛位置图,以国界线的标绘方式,在南中国海诸岛周围标识了11 段断续线。 西起中越边界附近的北仑河口、南至曾母暗沙、东至台湾东北海面,南海诸岛全部位于该断续线内。明确标注了东、西、中、南沙四组群岛以及曾母暗沙等岛礁的名称和所在地。
1949年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出版的地图继承1948年“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绘的南海断续线,又通过管理中的实践对断续线进行了适当调整,但对断续线本身的位置和走向没有进行大的调整,最终演变为以大陆学界书面所称谓的“九段线”,也有学者称其为“U”形线。 并最早由195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开始,分别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国内相关立法确认了对南海岛礁的主权。 其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14 条特别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2009年,中国政府在提交给联合国的照会中曾附有标注断续线的南海地图。 南海断续线从公布之日直到上世纪70年代的几十年间里, 南海周边国家及国际社会都从未曾提出过对于南海的领土主权异议。 这也说明了,南中国海地区的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辩驳的历史性权利。
中国政府最早通过发布地图的方式, 以断续线的方式将我国历史上固有的海洋领土标绘出来,明确了对线内岛礁滩沙及领海的领土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以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也都再次表明了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 条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规定, 清楚地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南海断续线内问题上的立场,即《公约》所带来的海洋区域制度的建立而影响、 放弃中国在传统海域应该享有和可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这也完全符合“时际法”原则的概念。
南海周边诸国将《公约》作为对南海领土争端的国际法依据本身就是一种歪曲行为,《公约》 本身并不解决领土主权问题,也从来不否定历史性权利,南海断续线本身代表一种历史权利, 标志着我国在南中国海海域享有的相关的历史性权利,并不因为《公约》的缔结导致本身所享有的权利灭失,在《公约》所代表的现代海洋制度建立以前, 我国就已经通过断续线享有南海地区无可争议的主权和历史性权利,在宣示南海地区主权的一段时期内也并未有国家或者国际社会提出过异议。 “时际法”原则也表明:《公约》并不能否认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和历史权利,也无法成为解决南海周边诸国提出莫须有争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再则,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与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并无冲突。 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不但不否认, 反而提倡和尊重历史性权利, 例如《公约》在关于海湾、领海划界、群岛和群岛国、传统捕鱼权以及争端的解决等部分的条款(第10、15、46、47、51、298 条等)中都肯定了历史性权利。
按照《公约》所述,中国作为缔约国依法拥有划定大专属经济区以及所属海域的相关权益, 而且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同其他沿海诸国一样,对于领土所属内的岛屿也拥有正当的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及对上述管辖海域的海洋权益。 这种海洋权益与来自断续线的历史性权利相互之间是没有法理冲突的, 这种权利叠加在国际法上也是有先例的。 譬如菲律宾在依照《公约》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对其海洋权利主张时, 也参照了其宗主国留下的历史性条约线的主张。 通过这些实例说明,中国对于南海海域所享有的主权不管是从历史性权利还是从现代海洋制度建立的《公约》所提供的法律依据看都是合理合法的。
随着21 世纪海洋权益争端的日益白热化,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研究机制, 从提升自身的内在素质来应对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通过外交、国际法、历史资料、 法理渊源等各方面的渠道来强调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只有合理利用现有法律框架来充实自身,才能更好应对外部挑战, 以保护我国海洋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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