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七杀”的研究

2014-08-15 00:4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唐律律法杀人

冯 红

唐代法律“七杀”的研究

冯 红

唐代是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高峰时期,在这期间,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一时期,法律也同样得到了较高水平的发展,唐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高峰,对后世法律的发展有着极重大的影响。“七杀”之律又是唐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并且为宋、明、清历代所沿袭,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法律经典。本文主要研究“七杀”之律的具体内容、从而加深我们对唐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的理解。

唐律;七杀;刑罚

冯红/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河北大学博士(河北石家庄050035)。

唐代继承了前代的律法经典,创造性地颁布了“七杀”之律,对杀人罪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制定了系统的量刑标准,唐代的“七杀”之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之后的宋、明、清历代都沿袭了唐代的“七杀”之律。“七杀”之律将杀人罪明确分为谋杀、故杀、斗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七种情况,并且对罪行情况、量刑进行了阐述。

一、“七杀”的具体内容

唐代法律中“七杀”包括谋杀、故杀、斗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人这七种罪行。这七杀既包括了故意杀人也包括了非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上恶的程度上互有不同,是当时最科学的杀人情节和量刑标准的概括。它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准确、细致的律法,对现实中的量刑有着极重要的指导作用。唐朝律法中,关于“七杀”的立法有着不同的特征和侧重点。“谋杀”是杀人罪里最严重的罪,刑罚最重,含义也最复杂。故杀强调主观犯罪心态,强调行为人有意而为之,有害人之心。劫杀是一些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例如,谋叛、掠人劫人以及强盗等行为。“斗杀”顾名思义就是因为斗殴之事致人死亡。而“戏杀”“误杀”“过失杀人”则是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想要致人死亡,最终结果却是导致他人死亡。单单看律例对这三类杀人犯罪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名例》对其原则性的问题做出了概括和列举,与唐律中的谋杀、故杀、斗杀有着较大的差别。对其罪刑的认定往往会比附着“斗杀”进行,有一部分还会比附着“故杀”进行,很少有单独律法条文对它们的量刑进行列举。

1.唐律中的谋杀。谋杀,在唐朝谋杀是杀人罪中情节最严重的罪行。从犯罪人数上可分为“共谋”与“独谋”两种,共谋顾名思义就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合谋杀人,而独谋,就是一个人进行谋杀。谋杀按照谋杀主体和对象的身份可分为特殊谋杀与一般谋杀。在唐代,谋杀并非单指有计划杀人成功,而是只要存在杀人计划就可入罪,谋杀的行为建立在 “谋”和“议”的基础上。唐代的谋杀类似于现代的直接故意杀人,包括两方面的要点,即行为人事前知道行为的结果会导致他人死亡,并且行为人希望这样结果出现。谋杀按照其造成的结果又分为“谋而未行”、“谋而已伤”和“谋而已杀”这三种情况。唐朝针对谋杀的立法可谓相当缜密、复杂而完备,有着大量的量刑标准和案例记载,似乎没有什么谋杀行为能够逃脱法律追究的范围。

在谋杀的量刑方面主要根据谋杀主体、谋杀对象的身份以及造成的结果(即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划分,唐代法律对量刑方面有着极为细致的划分,总的说来就是尊长谋杀卑幼量刑的刑罚会轻一些,而卑幼谋杀尊长量刑的刑罚会重很多。一般刑法的方式包括徒刑、流放和斩头,根据具体的情况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2.唐律中的故杀。唐律中的故杀是指有心杀人,故杀和谋杀在立法上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区分。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常常产生混淆。唐代在对故杀进行概括时,选用了肯定式概括、否定式概括两种形式,唐律中以肯定式与否定式作出了很多描述来指出“故杀”的判定,在此我们各举一例进行说明。

在唐律《斗讼》关于“斗殴杀人”条款中有记载:即使事件的起因是打架斗殴,但打斗中使用了能够致命的杀人兵器,要按照故杀罪论处,这是一条典型的以肯定式描述故杀罪成立具体条件的条款,像这样的条款在唐律中还有很多。

唐律《斗讼》关于“斗殴杀人”还记载了,事件起因不是争斗,没有缘由杀人,也按故杀罪论处,唐律《斗讼》关于“主杀有罪奴婢”的条款规定,奴婢没有罪而主人却无故杀了他的情况也属于故杀罪。这是否定式描述故杀的实例,这种例子在唐律中也是多不胜数。

在唐律中故杀的主体只能是单个个体不能是多人,两人及两人以上事前必会有谋划,就成为了谋杀。

与谋杀相似的,唐律中同样将故杀分为犯罪主体与对象有特殊关系,犯罪主体与对象无特殊关系这两种。其中,特殊关系包括亲属、良贱关系,罪犯与追捕人关系。

唐律在故杀方面的叙述可分为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在量刑方面,与谋杀一样有着具体的细化、层次清晰执行起来没什么困难,但在定罪方面,由于界定的原因,故杀与谋杀、斗杀情节十分相似容易在实践中出现混乱的情况。

3.唐律中的劫杀。劫杀,单就字面理解我们也能明白劫杀就是劫财杀人。在唐朝劫杀不是单独的罪行,它通常与谋叛、劫囚等罪状相联系,是一些罪状的加重情节。通过对史料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劫杀在唐朝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罪行,这种罪行在乱世往往更加常见。

劫杀通常与“盗”“贼”等词联系在一起,更加强化了它的犯罪属性。劫杀具有直接故意性或者间接故意性,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希望这种结果产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在史料中,劫杀往往是政治事件的附属品,立法者虽然能够对其充分重视,但立法在实践中常常不能得到充分贯彻。因此,将劫杀分为两种情况:以杀人为手段占取人、财、物;直接占有人财物因而放任杀人行为。

在劫杀中,只要结果致人死亡就可入罪量刑,基本犯罪的犯罪结果不会影响劫杀的量刑。犯罪对象的“良贱身份”也不会影响量刑。

4.唐律中的斗杀。唐律中的斗杀是指争斗、殴打致人死亡的情况。唐律中对斗杀的时机条件、工具、客观环境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斗杀往往具有间接故意性,即行为人已经预料到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结果,虽然不是热切希望这种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唐代斗杀罪与现代法律中的突发性犯罪颇为相似,都是临时起意,不顾结果行凶最终致人死亡。

斗杀按照犯罪主体的人数可分为“斗殴杀”与“共殴杀”,斗殴杀是单独犯罪,而共殴杀又分为同谋、不同谋、乱殴这几种情况。唐律中进行这样的划分主要是为量刑提供参考,共殴杀中的元谋、下手比较重的人被判的刑罚会比较重。

斗杀有时间的限定,即争斗当时杀人,如果是争斗结束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实施杀人就要判定为故杀。

5.唐律中的戏杀、误杀、过失杀。在唐代律法中戏杀、误杀、过失杀是主观恶性并不重的罪行,并非故意致人死亡,除了戏杀中对致人死亡有所预见外,其他两种都是完全没有料到会致人死亡。

在立法上,这三种罪行缺乏独立性,并且容易与其他罪行混淆。例如,误杀是指非故意没有料想到的失手致人死亡情况。误杀同样为过失杀人,两者的界限并不明显。

在唐律中的戏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在“过失杀”和“斗杀”之间。对于“过失杀”和“斗杀”的部分特征它也都具有。在戏杀的案例中,行为人往往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意外,这是其不同于过失杀人的特点;然而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的认知程度要比斗杀低,这是戏杀与斗杀之间的区别。

在唐朝律法中,误杀和其他杀人方式的量刑有较大差别。常常是概括性的规定,而没有列举出具体量刑标准。如果要追溯其中原因,唐朝律法中“误杀”涉及的罪行比其他杀伤罪要多得多,因此无法一一列举,只能概括性地进行规定。

唐朝律法中过失杀人的量刑程度由轻到重分成了三等:免除刑罚、赎铜以及科以真刑,唐朝律法对这三类刑罚的判定实际上是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进行的。唐朝律法对过失杀人免除刑事责任往往从两个方面考虑:过失杀人本身在唐律中也不是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类型,往往是由于疏忽造成的,可责性很轻;另外,这类杀人罪行的行为人往往是所谓的“长者”“尊者”而行为对象是“卑幼”之人。罪责的主观恶性轻微和行为人地位决定了尊长过失杀人能够得到减免刑事责任处理。

二、从对唐律“七杀”研究认识唐代律法

唐律“七杀”的研究,继承了唐代以前历代法律研究的成果,采纳各家经典,具有严谨的结构,用词表述极为规范。“七杀”之律仅仅是唐代法律中的一部分,但也是唐代法律的一个截面,通过对它的研究也能够加深对唐律的认识。

“七杀”律中内容很多涉及到了夫妻、亲戚、尊卑等特殊关系对犯罪量刑的影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封建礼法对唐朝法律的制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以谋杀罪为例,唐律中规定,夫杀妻,谋而未行,判处徒刑三年;谋而已伤,流放三千里;谋而已杀,判处斩刑。而夫杀妾,谋而未行,判处徒刑两年;谋而已伤,判处徒刑两年半,谋而已杀,判处徒刑三年;妻杀妾,谋而未行,判处徒刑三年,谋而已伤,流放三千里,谋而已杀,判处斩刑。同样是杀人,夫杀妻要比夫杀妾罪加一等,不同的人生命被定义了不同的价值。类似的,长辈谋杀小辈要比小辈谋杀长辈判处的刑罚轻,尊贵者谋杀低贱者,要比低贱者谋杀尊贵者罪刑轻得多,可以说唐朝的律法带着鲜明的阶级属性,地主阶级作为特权阶级在法律上也享有一定的特权。

唐朝律法,赋予封建家长许多特权,例如封建家长谋杀、故杀卑幼,可以被判处很轻的刑罚,如果是过失杀或者因卑幼触犯封建礼教决罚致死的,甚至被法律认定为无罪。

封建君主对刑罚具有赦免权,哪怕是死罪,在封建君主那里都可以得到赦免,也就是说律法的公平仅仅是相对的,对于特权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而言他们的权利是不平等的。

但是,唐律在一些问题上,也对后世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例如刑事年龄的划分问题。唐律中规定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者身体残疾的人所犯罪行在流放以下的,可以交赎抵罪;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即使犯了死罪也可免除死罪。唐朝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十分完善,十分值得后世学习。

总的来说,唐朝“七杀”之律中体现的法律原理、法制观念以及立法技术代表了唐朝在立法方面的水平,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立法学的最高水平。唐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具有高度的成熟性。它对中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都有着重要作用。

唐代是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高峰时期,在这期间,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一时期,法律也同样得到了较高水平的发展,唐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高峰,对后世法律的发展有着极重大的影响。

[1]张中秋.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以《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为对象的探索[J].政法论坛,2010(3)

[2]周东平.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J].法学研究,2005(4)

[3]董志翘.《唐律疏议》词语考释[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1)

[4]徐忠明.关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的述评及其他[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5)

[5]董志翘.《唐律疏议》词语杂考[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6]张国刚.汉唐“家法”观念的演变[J].史学月刊,2005(5)

[7]李天石.从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看唐代奴婢的身份[J].比较法研究,2002(1)

[8]蒲坚.释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J].政法论坛,2001(4)

D920

A

1671-6531(2014)24-0016-02

责任编辑:魏明程

猜你喜欢
唐律律法杀人
依理而行:唐律“不应得为”条的构造与功能
实质正义:唐律出入人罪司法责任的价值取向
绑架杀人潜逃24年终落网
唐律杀人罪的结构与特征——读《唐律“七杀”研究》
何以移风易俗*——唐律教化功能研究之二
从立法的角度论证正义高于律法
在一朵雪花上轮回
可怕的杀人风
“律法之前”与“刑具之后”:巴特勒律法述行思想的文学阐释
可怕的杀人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