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军荣
保障公民权利享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黄军荣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容忽视。从长远上看,公民权利是作为国家的每一个人员所必须要享有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社会国家更加自主,每一人员都能发挥自己应有的责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又能为社会国家做出贡献,能够保障公民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公民权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和地位。
公民权利;社会;和谐;稳定
黄军荣/广西玉林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教育硕士(广西玉林537000)。
公民权利主要是指公民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并且要求国家或者其他公民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资格。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利于社会稳定的关键及有力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同时又让公民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在现阶段,保障公民权利享有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宪法修正案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必将进一步唤起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公民能在社会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同时履行义务),他们就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感到社会对他们是公平的,他们就会在维护自身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的同时,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障公民权利享有是我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无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面对这样的矛盾,从中不难发现引起矛盾的根源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素质水平等因素。如果不能正确地解决矛盾和冲突,就不能保障人民群众、每一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水能载舟,亦能覆之,保障公民权利享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所期望的最理想的局面和社会形态,如果社会不和谐不稳定了,就更不能为了稳定而去压抑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在民主宪政体制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是该社会的义务和民主宪政体制的目的。在政治上,公民权利的享有,本身就体现着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而这本身又是民主宪政体制所具备的基本原则。在经济上,公民权利的享有,意味着公民个性的完善和公民自身能量的尽情释放,这必将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文化生活方面,公民权利的享有,必将促进社会文化生活的丰富性和多元化。这三者互相促进和推动。而这三者的结合便是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可以这么说,当公民权利的享有与民主宪政体制保持在高水平的平衡状态下,则这社会便是长期稳定的社会。正如有学者所言,在高水平上保持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二者平衡的社会,则可以断言是长治久安的社会。
在经验和对策研究的基础上,深入的公民权利保障研究已经在一些局部领域展开,重点集中在如何将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协调方面。研究者更加关注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在理论认识上不再局限于对公民权利的内容,更强调了其对社会稳定发展的推进作用和意义、构建公民权利的原则等。另外,由于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式的变化,一些隐性和显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由于公民权利的享有不公平性导致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群体性事件。要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均衡化,不能因为不同公民而享有超出其自身权利以外的权利,这样表现出来的不公平性会直接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保障公民权利享有是减少和消除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途径。
基于以上几点分析,可以看出,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和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的确立,给每一个公民打了一剂强心针,小康社会是社会和谐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的进程中保障公民权利能够少走弯路。
一是加强立法,明确公民权利范围。只有将公民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定,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才会有平等的公民权利的享有,而不是一味形式上的公民权利。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制裁。就是说,公民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要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一旦触犯了宪法和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和服从必将推动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增强。公民权利是公民之所以成为公民的前提。公民有了自主权利才能有参与政治和介入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公民凭借自身的公民意识而志愿参与社会公共议题与事务,就会形成公民社会来源的涓涓细流。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公民正确的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公民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建设。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公民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必然会成为公民意识形成的最佳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逐渐多元化,要鼓励和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参与过程中可激发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体现公民自身价值。
三是加强引导,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一般而言,公民权利的享有,除了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外,在某种意义上主要体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在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的开明政治社会中,其“稳定”程度有时比公民权利的享有和民主宪政体制发达程度高的社会更高。但这种“稳定”用我们今天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并非是值得推崇的。在民主宪政体制比较发达的当代社会中,也不排除此种状况的存在,一旦公民权利的享有超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时,那么该权利享有所带来的一系列活动就不能用“动态的稳定”加以辩护。必须说明的是,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公民权利因极权政治或比较薄弱的民主宪政体制而剥夺或限制时,则不能以上述理论为借口。在此情况下,万不能把此问题与上述问题相提并论,否则成为独裁者或极权者的“保护伞”。
正如前面所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不是相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反过来,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呢?
当前,将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界定,能够确实保证公民权利不受到外力的干预,确保在国家权力的框架下公民权利享有的意义和价值,没有完善的国家体系,何来谈公民权利的存在。
一方面,要调整国家权力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民主制度的充分发展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基本条件。权利与民主唇齿相依,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权利。我国城市与农村基层群众享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从社区治理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治理,无不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
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应协调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基层职代会、村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重视政协、人民团体以及群众,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广大群众参与到决策中来,他们才能积极参与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自由平等和权利义务是人本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与核心。所谓的以人为本,首先必须保证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然后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文明和契约文明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的事情。
首先,和谐社会讲求的是各方面平衡。对于公民权利保障来说,要实现权利的平衡配套,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利表达渠道。在此,应完善已有的渠道,发挥已有渠道应有的作用,比如完善人大政协的代言机制。在各级人大政协中 ,增加能够代表底层社会利益的代表的比例 ,把不同利益群体纳入到现有政治体制中 ,这样才能给弱势群体提供一个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制度平台。
其次,权利救济是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充分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要扭转秩序中心主义的导向。由于长期的社会压抑,非政府组织缺乏足够的理智和自律,在社会管理方面出现过“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政府对自身的管理能力或者说对制度的社会整合能力缺乏足够的自信,因此对非政府组织是以控制为主,甚至出现“恐非症”。
一是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方面的法律规定。充分尊重、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特有的传统、习俗、语言和文化。新中国建立后,在党的领导下,少数民族公民除了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以外,还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
二是制定和完善特殊群体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的实际效果仍需要继续完善。同时还应该完善农民工、高校贫困生、失业工人等的保障规定。
三是国家应扶持弱势群体形成自己的 “压力集团”。 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也不是仅仅靠学校教育就可以实现的,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社会共同建设有利于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氛围。社会各界都要关注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大众传媒要做好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规划好公民权利意识教育进学校的组织工作,学校应将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方式方法的研究。同时,要着力克服权力崇拜、权力腐败等造成的公权对私权的侵害,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综上,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履行公民义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表现。每个公民都要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满怀爱国深情,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果公民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也就享受不到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了,只有保障公民权利享有,让每一个公民真正地享有自己拥有的权利,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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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2]李渊.论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3]李昌庚.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关系初探.中国法学网,2009-1-9
[4]邹东升.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利保护.中国社会稳定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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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4)24-0014-02
责任编辑:魏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