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渭花
甘渭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与法律学院讲师,硕士(江苏淮安2230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即使是普通百姓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常接触到法律问题。因此,民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为了进行普法宣传,社会各界长期以来也进行了诸多的努力,不断地通过法律宣传、咨询、竞赛等形式来满足基层民众的法律需求。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在江苏淮安地区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活动的多次开展,志愿者们也感觉到了目前传统的志愿活动方式似乎和社区居民法律服务需求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何真正了解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如何更好地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将社区居民法律需求与法律志愿活动进行对接?2013年,在指导老师带领下,大学生志愿者申报了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动与社区法律服务需求之对接”,通过对社区居民法律服务需求的调研对目前的法律志愿活动予以改进。
项目组选取淮安市九龙湖小区、新新家园、金鼎御庭三个小区作为调查对象,三个小区在样本选取上各具特色,其中一个为回迁小区、一个为老的普通商品房小区、一个为新的高档商品房小区。样本的选取保证了调查结果的客观性。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反馈的结果,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呈现以下特点。
在覆盖的部门法律上,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呈现出越来越广泛化的特点。本次调查中,在第九个问题:下列法律法规中,您认为哪些与你关系最为密切?被调查者所选选项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法律志愿活动提供者认为的民事范畴,而是跨越到了劳动法、食品卫生法等诸多范畴。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而且,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不仅涉及到纠纷的解决,更多的需求愿望来自于风险的防范。
在期望的法律志愿活动方式上,被调查者呈现出更为多样化的需求。本次调查中,当问及“在您居住的小区,你曾经见过、听过或参加过什么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时,被调查者大多选择的是“现场法律咨询”形式。而对于“您认为哪些形式的法律咨询宣传活动效果比较好?”时,被调查者大多选择“法制文艺演出、观看普法电视剧”。根据调查结果,传统的在小区内设置法律宣传咨询点发放传单的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形式已经无法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对于社区居民来讲,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演出或短剧可能更容易让他们了解到所宣传的内容。对法律知识获得的方式,也希望能更多地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资料罗列。
对法律志愿服务能够提供的时间,更多的社区居民表现出希望能够定时、长期的长效化愿望。目前,大学生志愿者提供法律志愿服务活动大多先通过团委和社区工作者联系,然后由社区工作者陪同到定点的社区进行宣传服务活动。但这种形式带来一定的弊端就是,志愿服务活动大多在工作日的下午进行,社区留守的大多为家中的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无业者,人员单一且数量少,造成志愿活动收效甚微。而正值青壮年的人员希望在节假日得到法律信息的需求又未能满足。因此,一部分社区居民与社区工作者提出,应将大学生法律志愿服务常态化,例如假日进行或定时定点地进行,设置服务站等。
目前大学生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活动一般以现场咨询、散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案件代理等方式开展,这些方式起到了一定的普法效果,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现场咨询来访率较低,志愿者的法律水平有限。一般大学生志愿者会在小区设置临时的法律咨询点,但是由于对大学生的不信任等诸多观念的限制,咨询点来访率都较低,而且来访的咨询者所提出的问题,大学生志愿者根据几年在校期间的学习也很难给出较为满意的答案。因此,这种即时、当面的法律咨询方式在解决普通法律咨询上尚可有效,一旦遇到有一定难度、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就难以发挥作用。
2.法律知识宣传资料形式单一、信息量小。大学生志愿者会采取事前印好宣传资料到小区进行发放的方式,但是由于对居民法律需求并不是很了解,大多数宣传资料限于婚姻继承等家庭法方面,随着社区居民法律需求范围的扩大化,法制宣传资料显示出了形式单一、信息量少的缺陷。面对大多数是法条罗列的宣传资料,普通居民也很难提起兴趣,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使得大多数居民更为渴望的是以案说法形式的宣传资料。另外,大多数居民对散发宣传资料这种方式存在抵触心理,更多时候以为是推销行为的变异而予以拒绝。因此,法制宣传资料的项目方式,效果也不理想。
3.案件代理多属于空设的法律志愿活动项目。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另外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案件代理,但这也是志愿活动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在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普通民众有了需要诉讼的案件时往往会选择自己聘请律师,即使被经济困难因素困扰的居民,也会寻求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不会信任一个大学生志愿者。因此,这种案件代理在实践中大多属于空设的法律志愿活动项目。
综合上述对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项目的评价,可以看出,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虽初衷良好,但是实践中并未起到真正的作用。形式的单一枯燥造成居民兴趣度低;宣传资料所覆盖的法律部门面较小,难以起到真正作用;志愿活动提供的时间与居民上班休息时间不一致,难以为真正有需求的人带来志愿服务,整个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有流于形式之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大学生志愿活动观念的偏差。所有的大学生志愿者,其法律知识来自于课堂,在他们的观念中,对法律知识的宣传也类似于课堂的形式。因此,在大学生志愿活动中,一味地理论与说教占了很大成分,却忽视了最好的宣传不是理论与法条而是案例,是活生生的实际生活。
2.对大学生志愿活动受众判断的偏差。大学生志愿活动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会以妇女儿童作为重点受众,以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在社区进行法律志愿服务时,由于上班上学因素的影响,妇女儿童并非最多的受众,家庭纠纷也并非最多的纠纷类型。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是目前社区居民中大学生志愿活动重要受众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受众更为关心的是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规避风险。受众判断的偏差直接导致了宣传内容和方式的偏差。
3.对大学生志愿活动目的认识的偏差。大学生志愿活动的目的应为服务社会并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但目前大学生志愿活动一般由学校团委牵头,与地方团委、社区等联合行动,更多时候大学生志愿活动都是为了配合某个行政活动,而并非真正自发进行。“当前,高校在帮助和推进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发展的同时,也因为种种因素对大学生志愿者活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经常会有行政力量在干预和制约着大学生志愿者组织自身的活动需要,这不仅限制了志愿活动的发展空间,而且直接干涉了志愿组织的变化。”这种行政目的多过志愿服务目的,导致大学生志愿活动流于形式。
要实现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方式与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良性对接,就必须清楚社区居民想要什么?大学生志愿者能够提供什么?在这两个问题基础上,课题组通过调研得出结论:只有转变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方式,才能实现志愿活动与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良性对接。这里的转变不仅包括志愿活动形式等“形”上的转变,还应包括志愿活动意识观念、受众判断等“神”上的转变。
社区居民不是坐在教室的学习者。要想在社区中进行法律志愿活动取得效果,一味地理论和说教是没用的。这也是传统的志愿活动和方式效果不好的最主要因素。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应转变观念,从传统的法条罗列等说教方式变为“以案说法”等案例演示的方式,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或者事例、短剧等形式,让社区居民直观的、简单明了地了解法律知识。只有这种志愿活动意识观念的转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与社区居民需求的对接。
传统的大学生志愿活动一直以妇女儿童为主要受众。而事实上,在志愿活动提供期间,妇女儿童受上班上学因素影响根本无法接受志愿服务。反倒是大批的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务工人员成为主要受众。因此,对大学生志愿活动受众的准确判断有利于更为准确地提供志愿服务。针对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务工人员,志愿活动的形式、志愿活动信息涵盖的范围都应发生变化。方式上应以简单易懂为前提,内容上应以防骗、食品卫生法、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等内容为主。
如上所述,大学生志愿活动长期以来以法律咨询、印制法条宣传资料为主要形式,但经过调查可以看出,这些传统形式并不为社区居民所接受。大学生志愿活动的方式应从单一、枯燥向多样化、趣味与教育并重的形式转变。本课题组对传统的法律志愿活动形式进行了改进,目前在社区进行试点并取得良好反应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卡通剧,以儿童喜闻乐见的卡通形象配合简短的剧情,为社区的儿童提供安全保护意识方面的教育;二是快板书,通过防诈骗、防盗窃、劳动合同法为内容的快板,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关法律知识;三是小品形式的短剧,通过在社区公共场所进行小品短剧表演,将法律知识融入剧情中,寓教于乐。
由于一定的行政因素影响,大学生志愿活动在时间上呈现出与社区居民的假日需求、长效需求脱节的现象,应予以转变。首先,对大学生来说,在周末等假日进行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并非难事,社区工作者完全可以提前联系配合好来进行。其次,针对长效性的需求,大学生志愿活动应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建设,在定点的社区、定点的时间来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文书撰写等志愿活动,同时,这种方式也可以解决有的疑难案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志愿者完全可以在受理相关咨询后,将案件带回学校,与指导教师进行请教讨论,在下次进入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时更好地解答来访者的疑问。
由于受众发生了转变,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涉及的内容也应发生变化。从之前的婚姻家庭法转变为覆盖面更广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门法的宣传内容;内容的载体上,也应实现单纯法条到案例、宣传画、展板、快板词、法条等多形式的复合型载体的转变。
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是一项既有利于普法宣传、又有利于大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活动,应当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实现大学生法律志愿活动与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良性对接,将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更好的志愿服务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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