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房属性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走向

2014-08-15 00:54:53纪楠楠
财经理论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政府

纪楠楠

(青海大学 社会科学系,青海 西宁810016)

一、引言

(一)住房的属性

住房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共同存在决定了住房的商品属性,住房的生活服务功能所衍生的福利性质使住房同时具有社会属性。住房的社会属性是基于一种基本的人权——即公民的居住的权利(简称住房权或居住权)。①在我国住房权虽然未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但根据我国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实现对社会基本住房需求的全方位覆盖是住房建设的内在约束。由于使用价值占据主导地位,住房价格受到本身价值的严格约束;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土地供给弹性的缺乏又使住房具有自我增值的属性,成为一种投资品。

(二)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对其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到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演变

我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直接分配住房的福利政策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制度并举的转变过程,本文将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

1.住房商品化初期与保障性住房理论研究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住房政策进行一系列调整,打破了城镇居民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实行以实物分配为主和低租金的政策,提出要建设保障性住房,但此后一直处于理论研究状态。1986年国务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始尝试住房商品化试点,并相继出台了《关于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实行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鼓励自建住房、提租补贴、以租带售等措施。

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时期与保障性住房初步尝试阶段

1994年《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出台,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经济适用房建设进行了规划,标志着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已由理论走向实践。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从住房投资建设、专业化运作、分配方式、住房供应体系以及住房信贷体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加快,1998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目标和住房保障制度,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推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个人住房消费逐渐走向市场,并成为消费主体。

3.保障性住房高速建设与完善时期

2003年8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商品房,并明确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2004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住房保障政策,形成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为此后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2005年以来针对房地产开发投资过大、房价过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由市场化提供住房为主向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调整。5月出台“国八条”,意在强化规划调控,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次年5月“国六条”提出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国十五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与此同时,《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走向完善。2009年建设部提出了三年9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表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4.综合治理新阶段

根据国外保障性住房建设经验,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之后必将迎来同规模的综合治理阶段,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飞速发展,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提前体现了新阶段即未来综合治理阶段的特征。针对当前的房地产形势,为抑制房价的持续上涨,有效管理市场预期,今年2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严格限购、制定和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完善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制等五条措施。“国五条”要求,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落实“国五条”,2月底国务院又提出了六条实施细则。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保障性住房缺口较大,要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是关键。“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兴建3600万套保障房,加上“十一五”已兴建的1500万套,共5100万套,按五年我国城市人口达2.387亿户计算,将有21.4%的城镇家庭通过保障房解决住房难题,这“五分之一”将是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的体现。但是由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资金投入困难、制度设计不科学、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一)资金筹集问题

1.政府财政投入出现困难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较小,政府的投入力度不够。2003年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政府为解决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提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但实际情况是各地财政不断膨胀,开支已经颇为吃紧,很难再挤出这一笔钱来。我国经过多年的土地开发,各地能够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供给已经不多。保障房若建在郊区,配套、交通自然是个新问题,至于从土地征用到安置失地农民,再到规划动工,其中种种费用都是地方财政不得不考虑的。

2.民间资本进入存在障碍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各地方性办法几乎也都将利润率界定在3%以内。这就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直接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而其商业配套项目的隐形利润空间也是极有限的。利润率低,机会成本又高,自然不具备比较优势,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较小。此外,保障性住房政策涉及面广且具有时变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又是在建成后由政府根据时局决定,民间资本在做投资决策时无法确定投资回报率,这些不确定性严重阻碍了民间资本进入。

(二)制度设计问题

1.目标群体设定标准不科学

保障目标群体的标准设置过高或过低都会降低稀缺补贴资源的使用效率,违背政策初衷。首先进城农民工和市郊被征地农民基本被排除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之外;其次,全国还有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能享受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即所谓的“夹心层”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5.5%的家庭处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群体对接空档。

2.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由于我国基础数据不足、住房档案信息系统不健全以及家庭收入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等,家庭收入核定标准确定的难度加大,对于就业、家庭收入变化时的动态管理更是难上加难,从而导致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缺乏必要的客观监管依据。

3.保障对象项目参与的缺位

目前保障性住房多为集中建设,导致居住空间分异现象,即不同职业背景、文化取向、收入状况的居民在住房选择上趋于同类相聚,居住空间分布相对集中、独立和分化。一些政府花大力气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竟然无人问津,原因就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保障对象参与的缺位。政府一厢情愿在城市边缘交通不便、配套不全的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不考虑保障对象的现实所需,就不怪保障对象“用脚投票”了。根据欧美等国家的经验,低收入群体的过度聚集与同其他社会群体的分离,会引发诸如犯罪率提高、失业、严重依赖社会福利政策等社会问题。

4.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缺陷

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公积金制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由于公积金属于长期储蓄资金且只能专项用于购房,相对的过高房价涨幅导致住房公积金严重贬值,而且存款越多,利息损失越大。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致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违规挤占、挪用大量沉淀资金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狭窄,困难企业职工、城市个体从业者以及农民工等广大社会弱势群体在公积金保障制度之外;根据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和补贴政策,效益好、工资收入高的群体享受的补贴越高,客观上住房补贴的分化产生了政策“劫贫济富”的负面效应。

(三)执行管理问题

1.地方与中央的对抗

中央政府在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就提出“市场——保障”并重的思路,这一有关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齐头并进”的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执行中却变了样。经济适用房处于一度“停建”的尴尬境地,廉租房建设缓慢,归根结底是建设资金来源不确定所致。蔡冰菲在“中央与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均投入相同成本”的假定前提下,运用“智猪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达到纳什均衡时的策略集是中央政府投资建设与地方政府不投资建设的策略选择。考虑现实情况,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问题一直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去募集解决,这使得地方政府的态度更不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了。地方政府迫于GDP的压力和对外部效应外溢效果的担心,以及“搭便车”的心理,形成了他们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与中央政府对抗的态度。

2.权力寻租现象屡禁不止

我国保障性住房从建设用地获取、规划、建设、分配以及管理等环节中涉及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在紧缺资源的管理权限如此分散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权利腐败现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过程中,曾出现审批把关不严、监督不力,以至开着豪车住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现象,这显然背离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的和财政支付的原则。在我国房价持续上涨的客观环境下,政府的双轨定价导致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出租市场利差不断加剧,诱发了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寻租行为,在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甚至廉租房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利用政策漏洞和监管不严而违规出租保障性住房的现象,极大破坏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

3.公私合作中监管不力

在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开发建设中,保障性住房从项目的立项、融资到建设都由政府一手操办,其对本身安排者的角色定位不清,越俎代庖去担当提供者角色,加之本身固有的“官僚主义”导致提供过程中出现“政府失灵”,进而导致低效率。保障性住房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外部性决定了这类物品的提供过度依赖企业会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公私合作成了唯一选择。而在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下,很难找到政府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契合点,同时这种模式为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提供了较大空间。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启示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制度设计以及住房市场的发展演变,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加强公私合作

从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看,各国廉租房资金的供应者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民间资本所占比重并不高。新加坡廉租房建设资金中政府投资占90%,这部分投资在政府预算中所占的比重在8%左右,民间资本占10%,主要来自于中央公积金。英法等发达国家财政投入廉租房建设的资金在政府预算中所占的比重也有大约6%左右。此外,政府财政投入也能很好地起到撬动和引领民间资本进入的角色。

政府与私人合资开发的融资模式,降低了融资成本与风险,弥补了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局面。美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砖头补贴”与“房东补贴”是直接给私人开发商的,始于1975年的住房券补贴已成为美国现今住房政策的主流。这些政策成功地吸引了民间资本的参与。廉租房建设资金中美国政府投资占25%,主要来自于REITS投资信托基金以及私人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的民间资本占75%。英国由地方政府投资建造的住房除政府投资的40%以外,其余60%的资金来源于私人开发商、银行、非盈利的住宅社团和私人捐助。日本直接采取由政府和官方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发行期限为5到7年的债券为保障性住房建造商提供长期低息投资的办法来弥补资金缺口。

(二)推行土地银行与公房政策

利用土地市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美国的保障性住房建造商非常支持土地银行,因为相对于开放的土地市场而言这能帮助他们更容易地取得廉价土地,得到更多的时间做出决策、筹集资源,减少土地持有成本,这些优势原本都是私营企业介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障碍。将土地供给行为与实行土地银行政策的地方政府联系在一起,土地银行能够保护土地,并将其用于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或置换新土地,整合小块土地实现规模经济以及协商土地交换,还能帮助政府在预测某块土地具备升值潜力的前提下取得这块土地,然后待其升值后将其卖出,得到土地增值收益,直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政府主导的公房政策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最直接的手段。据统计,在欧洲的一些福利国家中,公共住房的比率较高,大约在40—60%左右。由于经营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住房的出售或出租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差价主要来源于政府在土地供应、房租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性补贴,如新加坡实行“居者有其屋”政策时,土地价格是倒过来算的,即先把老百姓能承受的价格算出来,扣除建筑成本、房地产商一定比例的利润(非暴利)后,剩下的就是土地价格,然后按照这个价格卖给房地产商。

(三)强制配建指标,强化政府监管

政府在每块住宅建设用地中强制分配保障性住房指标,在住房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并不鲜见。以美国为例,1970年以来旨在鼓励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可支付住宅与市场化住宅建设的包容性区划得到了迅速发展,它强制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住房的同时预留“可支付住宅”单元,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为期10-30年的出租住房。比如在马里兰州蒙哥马利郡,要求每个规模超过50个住宅单元的开发项目都要包括超过15%的中等价格住宅单元,这其中三分之二出售给中等收入的首次购房者,剩余的交给当地的住宅委员会或非营利组织用于其可支付出租住房计划。③德国要求房地产商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20%的福利用房。

住房市场化并不等于将所有人的住房需求都推向市场,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政府要以监管者的身份对住房市场进行监管,尤其负担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美国、日本、英国和新加坡为解决国民住房问题都颁布了多部法律。新加坡通过实行个人住房保证金强制制度,廉租房占总住房数的比例和国民居住廉租房的比例两个指标分别达到85%和93%。

(四)试行分而治之,合理化空间布局

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保障,从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看,各国都是首先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然后再逐步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严格收入划分标准,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分而治之”。对城市中下收入居民进行经济普查,确保保障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高收入阶层完全交给市场运作,从中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最后建立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标准并予以严格执行。

公共住房的空间分布是关系到住房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问题,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公共住房若建在高地价、高房价的城市中心地区,有悖于市场逻辑的经济合理性和土地高效使用的原则;若建在城市建成区的边缘甚至外围,则会增加城市交通量,使低收入者的收入恶化。新加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采用新镇方式,通过轨道交通发展了26个新镇,这些新镇不仅为居民提供了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而且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欧美国家纷纷试行混居政策,英国规定新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低收入居民住房,这个比例一般占项目建设总量的15%—50%之间;法国为避免出现新的平民社区,政府出台了以“贫富混居”为主要解决方案的“城市更新计划”。

四、政策建议与模式选择

(一)加强中央与地方的配合、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以及公私合作

1.中央与地方的配合

住房保障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不能仅靠市场去解决,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地方政府必须提升公共服务理念,增强行政执行意识,摒弃传统的政府本位、权利本位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正确执政理念,由恩赐者的角色转到公共服务提供者和需求回应者的角色上来,通过与公众的对话沟通,了解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应建立适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全面承担住房保障实施责任,就要以相应的“财权”匹配下放的“事权”,并且设置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通过立法途径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2.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关系到建设局、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国税局、民政局、工商局、银监会、银行以及地方政府等众多部门,一个部门协调不好,一项政策落实不到位就影响整个工作效果。为协调各部门工作需要设立一个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与开发、项目的建设、销售与经营管理等环节与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

3.公私合作

根据萨缪尔逊物品分类理论,保障性住房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对准公共物品的提供,国内外大量理论研究及实践都证明,公私合作是必由之路。因为如果单纯靠市场,住房的投资性需求必然挤压消费性需求,使得住房的社会属性难以体现,从而引发大量社会问题。为弥补部分财政资金缺口,引导形成政企合作共建的局面,需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允许民间资本建设的公租房若干年后自由出售,获取潜在的增长收益。或者建立政府接盘机制,吸引更多追求短期收益的民间资本进入到保障房的建设中来。

(二)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经营的模式思考

融资机制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保障性住房投资回报低,社会资金介入动力不足,要促使其顺利进入保障性住房领域,先要保证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设计的利益激励、以及风险分担机制与合作模式符合社会资金的投资意愿。

1.创新型多元融资模式

实施公共补贴可以撬动私人投资,然而过多的供给方补贴不仅容易挤占其他公共支出,而且可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因此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为多元化融资主体提供激励,从单一政府供给模式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融资模式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创新市场运作方式与融资模式,开发多种金融产品,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机会,通过资本市场吸收社会资金,比如根据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负债性与跨期赔付性的特点引导其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充分发挥资金低期望收益率、大资金运作和长投资回收期的竞争优势。构建稳定的政策环境,建立规范的金融市场,提供一揽子低息贷款、利息补贴和增信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形成政府与私人企业的合作机制,使各方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实现双赢。

2.强制性指标配建模式

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强制性指标配建模式是指政府对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土地强制分配保障住房建设指标,保障性住房提供采取在商品房小区内配建为主、集中建设为辅的模式。今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六大任务之一就是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城镇建设用地要以盘活存量为主。走中国特色、科学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核心是以人为本,所以在这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权是题中之义。赵万民即认为建设居住小区可以使城市土地价值和资源效益最大化,对城市化的影响至关重要。按照《物权法》规定,土地一旦被推向市场用作房地产开发,住房产权的私有属性便不可更改。但是住房多重属性的外部成本是由全体公众共同负担的,所以现阶段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应该成为每一个拿到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这与造成污染的化工企业必须承担治污责任相似。事实上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对公建设施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从准公共物品属性这一点上来说公建设施与保障性住房是相同的。

3.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改革公积金制度

通常情况下,政府需要综合运用包括财政、税收、土地、金融及收入分配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作用于社会住房的供应、分配、流通、使用等多个环节,才能最终实现住房保障目标。这些作用于不同环节、不同方向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总和就是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基本国情,完善各层次的制度设计,着力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无缝对接”和一定程度的交叉覆盖是我们现阶段的当务之急。逐步向新生代农民工、待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倾斜;对于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夹心层”群体,实行反向递减补贴租金并借鉴香港“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对于对集中成片棚户区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结合“城中村”改造,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模式;建立保障对象实名制档案,完善联动机制;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和收益分配;适当增加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租售并举”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多元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扩大其资金来源和使用的范围,将住房公积金征集面逐步扩大到包括本市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城镇就业群体,建立住房公积金跨区域流动机制,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合理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产生的“劫贫济富”现象,应对缴存比例和基数制定刚性化的限制规定。

(三)科学管理,量化惩罚

1.试行混居的方式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明显的居住隔离而且又有长期混合居住的社会基础,所以混居模式在我国的推行阻力要比欧美一些国家小很多。通过新模式促进不同收入阶层的居住融合,比产生分化和隔离问题后再解决的成本要低得多。为避免新问题的产生,要尽量避免强行将收入差距过大的群体混合居住,研究表明,社区高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不超过低收入家庭4倍时,居民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容易得到缓解。④根据经济地位、生活方式的悬殊及对小区交通、配套要求的不同进行具体安排,对不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区或许可以采取将其指标进行换算后收费,并把这部分费用严格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方式来保证保障性住房总量不减少。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新镇中心或市中心混居的方式,尽量少的占用土地并满足城市扩容及更新要求。

2.加大对违规出租者的惩罚

吴迪等学者的研究揭示出保障性住房户型不合理、功能与普通商品房无差异并不是诱发寻租的主要原因,出租利差才是真正的原因。现有的制约条件执行力较低、没有量化标准,以及对违规承租者的约束缺乏又加剧了这一违规现象。为此首先应该增加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社会规划性,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采取以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和谐为最终目的的建设思想。此外要增强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保障的有效性,量化对违规出租者惩罚的同时增补对违规承租者的惩戒并加以道德手段辅助,遏制违规出租中“羊群效应”的发生。

(四)培育理性消费模式

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愿望与现实可能结合起来,建立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为主的住房消费模式,限制别墅类和高档住宅消费。利用增量房和存量房两个市场,采取买房和租房两种方式,引导居民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消费需求,培育“先租后买,先小后大,以旧换新,逐步升级”的梯度消费、理性消费模式。

[注 释]

①《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②1996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二次联合国人居大会上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和“城市化世界中的人类可居住区可持续发展”作为“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主题”。在此次大会上,我国政府庄严表示“人人享有维持生活必需的、并求得发展的适当的住房”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内容”.

③Stegman,Michale and Holden,David.Nonfederal Housing Programs:How States and Localities are Responding to Federal Cutbacks in Low-income Housing Programes.Washington.DC.Urban Institut1987

④单文慧.不同收入阶层混合居住模式——价值评判与实施策略[J].城市规划,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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