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民生价值

2014-08-15 00:43李新刚
关键词:正义民生利益

李新刚

(淄博市委党校 政法教研部,山东 淄博255033)

一、法的民生价值释义

法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法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和欲求的积极意义。凡是能够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需求,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就是有价值的。法律满足民生需要和欲求的积极意义即是法的民生价值。在法价值体系中,秩序和正义具有根本性,处于第一层级的价值位阶,是法的两大基本价值。秩序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件,是正义实现的基本前提和形式要求,而正义则是人类社会的最高追求,是法的根本精神和最高价值目标。法的其他价值都是以秩序和正义为基础而生成并扩展开来。相对来讲,人们对于秩序价值的认识分歧较少,而对正义价值的阐释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诸多的西方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对正义问题的研究和论述显得纷繁复杂而又丰富多彩,他们关于正义阐释的许多内容都逐步被纳入法的价值理论中,产生了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具体的价值名目。在我国先后确立了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后,对这些观念的倡导和培育也成为适当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从根本上缺乏本土文化的支撑,自由、平等与人权等西方话语表达的价值追求尽管令人艳羡和期盼,却难以完全深入普通民众心灵。当前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对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强人意,很大程度上正是缺乏对法律的价值认同所导致。因此,有必要深入挖掘法的价值理论之本土文化因素,以中国人认可之价值观念和话语表达方式对法的价值做出阐释和丰富。

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和强调“义”,比如《荀子·荣辱》中提到“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挠”,《论语》中记载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等等。这里的“义”主要是针对个人修为和处事而言,倡导要舍生取义,不能见利忘义。而对于正义内涵以及在国家与法的视角下如何实现正义等,特别是西方学者关注的制度正义问题,古人则缺乏系统地研究和阐释。[1]中国传统文化在评价一个政权及其法律制度时很少使用正义与否的词汇,更多地是从民本主义出发,以是否符合民生要求而和与天道为依据来做出评判。

重视民生、以民为本的思想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朴素的民本意识就开始萌发,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人心向背对于政权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尚书·五子之歌》记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最早对民本思想的概括提炼。后来,创立儒家学说的孔子继承了周初以来的养民、保民思想,提出了保障民生的“养民说”和“富民说”。[2]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更替与制度革新,往往都是以能否解决好民生问题从而赢得民心为基础,我们的祖先正是以能否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正义的重要评判标准。“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一种思想、一种行为、一项社会制度,当然包括法律制度,只要它能够促近社会进步,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它就是正义。”[3]直至今日,民生事业仍是我们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任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仍是当代社会实现正义的核心内容。中国传统的民生观在某种意义上包含了正义实现的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中国语境中正义观的核心内容。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4]民生保障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对全体公民提供的、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基础上不断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保障。[5]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民生应当处于正义之下第二层级的价值位阶,与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相并列。尽管通过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价值追求也会实现民生发展的许多目标,但它们却不能完全涵盖民生价值的全部内容。自由与人权首先强调排除外来的不正当干预和限制,特别是防范公权力的侵犯,以确保个人的意志自主性和相关利益,而平等则是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适当自由和权利的必要限制。尽管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保障集体人权的第二代人权和保障发展权的第三代人权概念,政府对人权的积极保障义务也早已被确认,但是“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6]民生价值与他们之间有一定的交叉、重合,但是民生更多地要求国家和政府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以及完善社会保障等积极的干预行为,来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公平,民生价值的主旨精神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共生与发展。

相对于以自由、平等与人权等西方话语表达的法律价值,民生话语是中国民众熟知和认可的表达方式。确立法的民生价值,在法的价值理论中适当融入本土文化因素,以中国人认可的价值观念和话语表达方式对法的价值做出阐释和丰富,必然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价值认同感和认知能力,强化民生价值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指导作用。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实际是把西方舶来的形式法治经由民生价值注入了中国式的实质正义,增强了法治的本土化和大众性,有益于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构建。

二、法的民生价值的根据

(一)法的价值的多元性及其体系的开放性是确立法的民生价值的前提条件

法的内在功能属性是法的价值的基础,法具有多元属性从而能够满足主体的不同需求和利益,因此,法的价值也是多元性的。同时,法的价值体系不是封闭的,法总是蕴含着一定主体的价值需求和价值目标,主体的需求和价值目标在变化,法的价值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大。社会主体在某一历史时期的价值需求都是建立在这一时代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上,是一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制度文化、人文自然环境及传统观念的反映。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不同社会需求、理想和追求,形成了法价值体系在不同时代的不同结构。

明确法价值的多元性及其体系的开放性,并不等于说法律所具有的各种有益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功用都可以纳入法理学研究的法价值体系中来,只有那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永恒意义,并且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才能被纳入法的价值体系。民本思想和民生理念,自古以来就为我国历代统治者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执政党、各级政府、人民群众和理论工作者都高度关注的重大课题。基于当代中国转型期的严峻形势,民生目前已成为超越民主的时代问题,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7]当下中国的民生命题不仅仅是“民众的生计”这样一个人们可以切身感受的现实利益问题,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它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以人为目的,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历史地位……”。[8]民生理念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旨精神和核心理念,确立法的民生价值是法的价值体系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需要。

(二)法律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功能属性是法的民生价值的客体根据

法的价值存在于法与人的主客体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其既有的性状、功能、属性是法的价值的基础,因此,法律所具有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功能属性是法的民生价值的客体根据。民生利益反映到法律上主要体现为各项民生权利,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就业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各项民生利益、满足民生需求。比如,《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公民的就业权及其实现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公民实现就业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9]

确认和保障民生权利只是法律保障民生利益的一个方面,由于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发展性,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民生保障的实质精神在于追求社会公平,我们需要保障人们平等而且相对稳定地享有权利。因此,法律还要适当设定公民的义务,在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权利的前提下,为权利划定界限。“既有效地记录下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又忠实地记录下遭受拒绝和排斥的利益,以及各种利益所获得承认的限度。”[6]既满足人们正当的利益需求,又防止在过度欲望和极端私利驱使下的行为失范,实现对社会资源和利益负担的有效合理分配。这就是法律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特别功效和价值所在。如果没有法律的这种功能属性,人们为了各自的需求而陷入纷争,任何人的利益都无法保障实现,民生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此外,由于人们谋求生存发展机会、牟取生活资料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法律还需要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差异进行矫正,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

法律除了通过权利保障机制来促进和实现民生外,还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从而促进改善公共服务和调节规范市场行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财富等多种形式满足民生需求,实现民生利益。

(三)人民群众具有改善民生的强烈需求是法的民生价值的主体根据

法的价值具有鲜明的主体性。法的价值是在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关系中反映出来的,如果没有客观存在的主体需求,就无所谓法的价值。人的需求是复杂多变的,是多元化的,法律能够满足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需求,由此产生了法的不同价值。当前,作为法的价值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改善民生的强烈需求是法的民生价值的主体根据。民生既是人生存生活的基本需求和前提,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目标。人们总是在较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以后,追求实现更高层次的需求。近百年来,党领导我国人民从民生救国开始,历经革命斗争、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走上了民生治国的道路,正是满足人民群众民生需求而做出的历史选择。在改革开放不断走向深入、人民生活水平已经显著提高情况下,提出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对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更高层次民生需求的积极回应。

当前,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收入分配等民生领域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群众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需要。如今的民生已经从人民的基本生存生活,发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等众多领域,特别是市场经济促进了利益多元分化,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变得更为复杂。民生问题比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更加凸显,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更高要求、对实现社会公平和自身全面发展的强烈愿望。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面对人民群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强烈需求,有必要将民生纳入法的价值体系,以民生理念指导法律实践,更加充分地发挥法律在保障民生利益、解决民生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方面的积极意义。

三、法的民生价值的实现

(一)加快民生立法,构建完善的民生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主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经济立法的加强促使法的效率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立法则相对薄弱,成为当前民生问题较为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利益主体多元分化、民生诉求的多样性和更高要求,对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将是今后完善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应当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优先考虑涉及广大群众实际生活的普遍性民生诉求,通过深入调查、立法听证等形式吸纳民意,在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立法项目,将已经实践成熟的关于就业、医疗、教育、分配、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加以法律化,构建以社会法为核心的民生法律体系。[10]

首先,要完善民众基本生活保障法。主要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法”、“居民住宅法”、“受教育权保障法”、“卫生法”等,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衣、食、住、行、就医、上学等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其次,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法。通过完善“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险和救济法律,逐步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就业,消除就业领域中的歧视,实现失业律的稳步下降;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和救济体系,为年老、疾病、失业等需要物质帮助的人提供援助,既使他们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也获得民生意义上的生存基础。第三,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第四,完善公益事业法。尽快制定和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人口法”等法律制度。此外,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其部门法的制定修改活动中,也要充分贯彻民生价值理念,补充和完善相关条款,以形成完整的民生法律体系。

(二)规范民生执法、确保公正司法,切实贯彻民生法律法规

民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法的民生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所在。在我国,政府担负了重要的执法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以增进社会福祉的同时,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民生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在行政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以及生态权益作为执法的根本目的,实现严格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与人性化执法方式的统一。要坚持程序公开、程序正当,以严谨、完善的行政程序确保行政公正和高效,避免行政恣意和行政侵权纠纷。要把民生利益的实现和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基本内容,彻底改变单纯以经济增长指标为重心的考评标准,大胆开创群众对政府和公务员进行评议等新的政绩考评方法和手段。要坚持公开执法、透明执法,接受社会媒体和群众监督,特别是对于因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驱动而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者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公正的司法是保障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的民生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担负着司法保障民生的重要责任,应当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合法的权利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恢复被侵害的民生权益,修补破损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和良性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研究民生案件审判的特有规律,根据民生案件的特点进行审理,将直接关系民生的案件作为审判的重点,“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1]坚持司法活动的便民和亲民,积极吸纳人民群众对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有益建议,在诉讼活动中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民生诉讼的诉讼费用和成本。建立多元化民生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人民陪审、社会调解的作用,促进各类民生矛盾的快速有效解决。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执行工作程序,依法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投资经营、购置房产、出境旅游及奢侈消费等行为,优化执法环境,破解执行难问题,切实实现各项民生权益,为法的民生价值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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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洛桑灵智多杰.解决民生问题要靠法治[J].人大研究,2009,(2).

[11]习近平.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EB/OL].20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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