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价值观念研究
——基于对小岗村的实地调研

2014-08-15 09:41刘肇旺
安徽农业科学 2014年15期
关键词:价值观念农村土地土地

刘肇旺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凤阳 233100)

农民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不仅取决于土地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取决于农民对土地的感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价值观念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态度和土地的利用方式。行为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受到人的态度、价值观念的制约,人们土地价值观念影响人们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对土地的处置态度,这是我们制定土地政策和实现土地管理科学化的深层理论依据[1]。因此,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不能忽略农民土地价值观念的研究。笔者以小岗村为例,分析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价值观念,并提出了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1 调查研究概况

1.1 调查目的 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存在的问题,探索不同地域之间的对于土地的不同态度,是传统还是有所改变。通过调查了解农村村民对于土地的态度,找到更适合农村合理利用土地的发展道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让农民发家致富,走向小康,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2 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9~11月。调查对象为凤阳县小岗村和周边村庄居民以及各小组成员家乡所在地的村民。调查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法,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200份,有效率为100%。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问卷调查结果

2.1.1 目前土地是否是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在200名被调查者中,共有186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占总调查人数的93%。其中,小学及初中以上文化有135人,占该调查人群的72.6%;高中文化35人,占该调查人群的18.8%;大专以上文化16人,占该调查人群的7% 。这表明农民的文化水平整体上偏低,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

2.1.2 如果在外面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是否还愿意经营农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如果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不愿意再经营农业的农民的占总数的83%,其中59.5%是小学及初中学历的农民。

2.1.3 在农业现代化条件下,是否愿意成为承包大户。笔者对农业现代化条件下,农民是否愿意成为承包大户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统计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不管什么学历,大部分农民都愿意成为农业现代化条件下的承包大户。这说明农民对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有较好的预期,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价值观念开始转变。

2.2 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价值观念的转变 综上,此次调查结果显示,虽然绝大部分农民(93%)认为土地仍然是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但有83%的农民在有稳定选择的情况下已不再愿意种地,不再认为种地是唯一的生存之路。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农民不愿意再经营土地,原因在于:种地投入的成本高、获得的收入少,并且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相比较外出打工、做生意,种地无法满足家庭的开支。小岗村现如今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是土地租用或者买断给企业、在企业上班、个体经营(如买土特产、开饭店、旅游)。随着小岗村大包干纪念馆等旅游资源的开发,带动了当地一部分农民的靠旅游服务业发家致富。而在农业现代化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经营土地已不再需要那么多的劳动力,统计显示,绝大多数农民的传统农业观点已向现代农业观念转变,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已提高。

表1 不同学历的农民对成为农业现代化条件下承包大户的意愿调查结果

3 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建议

3.1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确保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当中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透露出的改革新指向引发广泛关注。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新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财产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改进社会的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系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增强社会活力,降低组织成立和运行的门槛,使社会变得更和谐。

3.2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要推进立法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流转合同签证、兑现,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以及日常监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制定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规范格式,明确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形式、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年限和双方责权利关系等,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成立“土地托管中心”、“土地流转中心”、“土地托管站”等机构,从事介绍流转对象,帮助审查接包方资格,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3方的合法权益。

3.3 完善土地流转办法,处理好村集体和承包户的关系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农村改革和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提出了新的举措和思路。同时特别强调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稳定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本问题是处理好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关系。村集体是全体承包农户共同利益的代表,它的职能是保证每个农民能平等地行使他们的承包权,并给农民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服务,为农民争取各种合法权益。但现在在某些农村地区出现了相反的倾向,不是去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是以执行政策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名义削弱甚至收回农民的承包权,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应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具体到每一个地区,就是要明确界定哪一级和哪些组织对哪些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3.4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建立适合现代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在基本生活、医疗、养老、社会救助[3]、子女教育、农民工权益和抚恤优待等方面得到保障,解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和心里障碍,从而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使农民放心、安心。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4],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紧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5]。

[1]曾晖,赵黎明.组织行为学发展的新领域——积极组织行为学[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3):84 -90.

[2]刘淑春.改革开放以来中园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经济与管理,2008(10):24.

[3]张新民.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思考[J].现代法学,2008(6):82-88.

[4]郝铁川.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J].中国法学,2000(2):4-15.

[5]李德刚.科学认识党性,增强党性意识[J].天中学刊,2013(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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