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而为,后果也许很严重

2014-08-15 00:48张兆利,王晓芹
云南农业 2014年8期
关键词:王老汉唐某赵某

案例一:私拉电网。尹某经营着一片苹果园,为防止村民偷摘果实,他突发奇想,在园子栅栏上拉上了电网。同时,他还利用村里的广播发出了“偷摘苹果者触电后果自负”的“严正声明”。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一天傍晚,村民李某的儿子小飞在尹某家果园边触电后身亡。经过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发现果园离地面七八厘米的草丛里有一条长达400多米的铁丝,正是这条通了电的铁丝,造成了少年小飞的死亡。最终,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10年。

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这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②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危害后果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③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且社会危害性较大。④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本案中,尹某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案例二:随手抛物。村妇赵某生性倔强,婚后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与丈夫徐某吵架呕气。2013年11月的一天,赵某夫妇又因洗衣服的琐事吵起架来。了解妻子脾气的徐某无可奈何便想到邻居家里去躲躲。见丈夫摔门而去,赵某更是火冒三丈,随手拿起一个花盆向墙外抛去。随着一声惨叫,恰好从此路过的6岁男孩小强被飞来的花盆击中头部,当即昏迷。小男孩经紧急抢救虽没有生命危险,却被诊断为终生残疾。赵某因过失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同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说法:过失伤害罪又称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所在。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已经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行为只造成他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按民事案件处理。对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赵某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却仍将花盆抛向墙外,结果造成他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随手扔东西,这种现象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住在楼层较高的居民向窗外扔垃圾、废品等,类似行为不仅涉及到道德问题,一旦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就触犯了刑律。

案例三:低价收赃。从去年初开始,某铸造企业职工李某趁上、下班间隙先后累计盗窃车间铁件2000多kg。2013年12月,李某找到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唐某,谎称企业用产品代替工资,想把这些东西“贱价处理”给他。唐某一看这些铁件全是新的,立刻明白是赃物。但他想,自己一没偷二没抢,凭钱收来的,法律能奈我何。结果双方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案发后,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说法:所谓收购赃物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明知这些铁件是李某偷来的,却为一点蝇头小利,压价收购赃物,其行为符合收购赃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案例四:私藏枪支。家住郊区的王老汉今年63岁,喜欢玩枪。前些年公安机关大规模收缴枪支时,王老汉没有把家中私藏的枪支上交。最近,公安机关在排查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了王老汉多年隐藏的秘密,遂依法将枪支收缴。王老汉因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获刑1年。

说法: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我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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