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应聘到某公司做销售人员,公司和我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8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满合格录用后每月工资3 500元”,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一个月后,公司只给了我800元工资。后来我了解到公司中像我这样相同岗位的销售人员中,工资待遇最低的是每月2 500元。请问:该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 王 某
王某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19条也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您的试用期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而且该公司给您发的工资低于本公司同岗位最低档的每月2 500元工资,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额的80%即2 800元。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醒: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即使这样,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随意”发放。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享有从单位领取工资的权利。同时,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给劳动者定工资,支付的工资要符合3个条件:1.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3.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