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生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共产品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如国防、外交。一类是准公产品 (或称混合产品),具有一定范围内的非竞争性特点,同时也有排斥性特点。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桥梁即属准公共产品。当桥梁的消费未达到饱和状态时,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过桥者并不会影响其他过桥者的通行,也不会增加桥梁本身的成本。但当桥梁的过载能力趋于饱和时,再增加通行者就会影响到其他人的通行,所以,桥梁这类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同时,桥梁也具有排斥性,以较低的成本不让某些消费者消费这种产品,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能的〔1〕。因此,桥梁这种准公共产品被视为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或市场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公共提供的方式,由政府通过税收的征收来承担其成本,市场提供的方式,可以通过过桥费来弥补〔2〕。混合方式提供,是说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与市场 (私人)共同提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政府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一般而言,桥梁属地方公共产品,提供者主要是地方政府,而不应该是中央政府,因为受益范围基本上被限定在某一区域内的居民。
宋人周必大对桥梁建设筹措资金的方式说过,“力可兴利济人者有三:郡邑以势,道释以心,富家以赀”〔3〕,认为政府、宗教人士、富民是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学界对官府与民众、宗教人士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已有过研究,如葛金芳先生就曾指出南宋桥梁建设有四种类型:官府投资、私人捐资、多方集资、寺院僧侣募捐〔4〕;大多数研究者对桥梁筹资方式的看法也大体与之相同。本文拟从准公共产品视角入手,试图对宋代地方桥梁建设的供给体制作出新的解读。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以自愿为行为的基准,则无人愿意为公共产品的生产付费,却愿意免费消费公共产品,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行为,其危害是导致公共产品的不足。在宋代经济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孝宗时,江西宜黄境内一桥梁直至淳熙八年 (1181)也未能修好,因为“甲可乙否,彼是此非。务蓄积者啬于输财,名壮勇者畏于出力”〔5〕,人们在所需的人力、财力上难以达成共识,桥梁始终未能建好。政府具有社会职能,应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因而诸如桥梁这样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政府的义务。南宋时的吕祖谦说“桥梁,郡政之一也”〔6〕,把桥梁建设列入地方政府的政务之中。就连普通百姓也认为地方政务须优先考虑桥梁的修建,所谓“政孰先于徒杠舆梁者!”〔7〕
宋代地方政府在桥梁的建设上,筹措人力、财力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路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宋代地方财政体系由路、州 (军)、县三级构成。最初是由诸路的转运司 (漕台)代表中央监察、管理地方财务;至熙 (宁)(元)丰后又增设提举司 (庾台)、提点司 (刑台),也参与路级的财政管理〔8〕。两宋时,路、州、县的财政好坏有较大差异。李心传说:“予尝论今之天下,多有不可为之县,而未有不可为之州。间有不可为之州,而未有不可为之漕。”〔9〕作为桥梁建设主体的地方政府,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寄希望于上级财政的拨款。临安府下辖新城县的松溪桥年久失修,蠧朽不堪,哲宗绍圣元年 (1094),县令徐许将此事告知了州府,州府又向“二台”(漕台和庾台)求助,得到了三万缗的资助,桥梁得以重建〔10〕。孝宗淳熙年间,知抚州赵烨修造浮桥, “部使者周侯嗣武实佐其费”〔11〕;周嗣武其时提举江西常平之职〔12〕,也就是负责江西财政的仓臣。这类拨款,实际上属于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2.州县地方政府自筹资金。两宋时,为了地方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州、县向中央缴纳赋税后,允许有财政的截留以维持行政运作的需要。在难以得到上级建桥补助拨款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好节流以兴修公共工程。江西武宁县原有浮桥,败坏七十余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无力资助,当地政府“铢节粒稽,日累月积”,经费到位后于嘉定十四年 (1221)才加以重建〔13〕。理宗淳祐年间,邵州跃龙桥的重建,筹得钱二千五百余缗,米一千二百余斛,“皆撙节少府用度而为之”〔14〕。节余的经费,地方政府可自主处理。有时,地方政府在桥梁建设中挪用其他款项,为便于使用,托名“积羡”(节余经费)以掩人耳目。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赣州知州擅自挪用津渡税费二百万重建知政桥,也托名 “积羡”〔15〕。
3.以工代赈。所谓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赈济对象参加工程建设而获得劳务报酬,以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这一政策通常由政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的做法由来已久。春秋时期,齐国的晏子借主持修建“路寝之台”的机会,让遭受饥荒的百姓参与其事,获得一定的报酬而免受饥荒〔16〕。至宋代,范仲淹也通过兴土木的办法来赈济灾民,这一做法被“著为令”,令天下效法〔17〕。宋人桥梁建造中的以工代赈正是落实“令”之体现。温州乐清的万桥 (1087-1093)在修建过程中,负责此事的万规最初“募海民运石”,海民“惮其险而不应募”。几个月后,“亘海乏鲜食”,海民因此无以为生,“翕然相率就工”,以获得为生之资〔18〕。江西新喻的秀江桥也是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建成的。淳熙十四年(1187)新喻大饥荒,朝廷“诏行振贷”。县令与当地的丁南隐、谢岘一同向常平使者建议效法范仲淹“兴役于饥岁”的做法建桥,获得支持后,雇请百姓“造舟为梁”,百姓得到了一定报酬,饥荒也有所缓解〔19〕。
宋代建立起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体制,地方财政权有限,较难获得公共经济自主权,不利于地方政府有效地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南宋时,军事财政色彩较浓,“爱民之政一切不可为”〔20〕。在政府不能有所作为的情况下,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可由受益地区的居民承担,宋代地方政府官员在桥梁供给时便想到了筹集民间资金的办法。孝宗淳熙八年(1181),宜黄县令就说过:“此桥不办于官,则或赋于民可乎?”〔21〕“赋于民”,在宋代多表现为劝谕人们自觉自愿捐助。通过民间个人或社会群体的捐赠以构成公共收入,参与公共产品的投资与建设。捐助行为是借助道德信念、道德原则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22〕。
1.富民单独捐助。学界一般认为宋代已形成了富民阶层。在宋代,富民热心公共事业被视为回报社会的“美事”〔23〕。富民参与桥梁建设已成为时人对他们的道德要求。《袁氏世范》卷下《造桥修路宜助财力》云:“乡人有纠率钱物以造桥、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随力助之,不可谓舍财不见获福而不为。”〔24〕如江西建昌军福山的庆来桥 (1073)由富民姚靖出资修建〔25〕;庐陵富田的邹昶历经六年建桥 (1160-1166),花费 “金谷以万计”〔26〕。有些志愿建桥的行为是家族相承的传统美德。四明山附近的鄞县朱氏家族是典型例子。鄞县勾章城旁有大河,熙宁中,当地人朱文伟捐钱固河堤,修桥梁,未竟事功而殁。其子朱用谧用数年时间实现其父的宏愿。南宋初,此桥毁于兵火。此后多年,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都难以承担重修此桥所需的高额费用。经县令高某劝勉,朱文伟之孙朱世弥、朱世则“倾囊倒廪”,共花费二十余万缗,最终重建此桥〔27〕。朱氏祖孙三代的行为表明,上一代人对公益事业的热心,“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信念,都将为下一代人作出良好的榜样,对下一代人起到示范作用”〔28〕。这种世代相承的道德行为保证了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和延续。
在宋代,政府鼓励个人对公共工程的投资建设。奉新县的南津桥,宋初就由当地大户胡氏“架木为梁”〔29〕。太平兴国年间被大水冲垮,重建耗费巨大,胡氏又“慨然发奋”重修此桥。对胡氏数代的义行,朝廷诏令旌表,并免除其徭役,用其后人胡仲尧为州助教,其弟胡仲容赴朝廷贺寿宁节,授秘书郎〔30〕。旌表的目的既是对其义举的肯定,也是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公共工程的建设。
2.民众集体捐助。桥梁这种准公共产品以个体或单一家庭的志愿提供毕竟有限,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从博弈论来看,在桥梁的修建中,如果众人都出资,所有人的利益都会增加。如果自己出资他人不出资,自己得不偿失;而如果别人出资自己不出资,自己就可以占他人的便宜。每个人的最优选择都是不出资。因此,桥梁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除政府外,还须依靠群体的力量;凝聚群体的力量又需要有人出来引导与协调。在宋代,组织群体自愿捐助的人,常常是社会贤达,他们通过自己的垂范来影响群体,达到筹款的目的。如绍兴末期,尧城 (今安徽东至境)境内的杜屋因无桥梁致出行不便,当地最有声望的欧阳元善率众先后建欧阳桥、乌龙桥〔31〕。政府官员也引导、组织人们进行捐助。庆元二年 (1196),青田县令因县财政“窘于用”,便发动当地士人捐款,或五万,或三万,或二万,共筹得建桥款项几百万〔32〕。
宗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宗教人士通过募集资金参与桥梁建设,扮演了整合社会资源的角色。杨联陞先生以为:“由于一般人都视和尚、道士为大公无私,因此他们也就不难向官吏与人民寻求资助。”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将修桥这类公共工程视为善行,并相信在未来能得到回报〔33〕。我们先来看道士参与桥梁修建的情况。宋绍兴初年,广东遂溪县的百丈桥即是由道人冯氏募缘鸠工兴建的〔34〕。在吴郡,道士“徐妙行帅徒鸠工”修建如京桥 (1204-1206),三十余万缗费用由其募集而成〔35〕。福建岳安桥 (1261-1266),共花八百万缗,道人谢有真参与其事〔36〕。从现存的文献来看,对地方公共工程建设的贡献,道士是不及僧人的;道教徒参与地方建桥的较少见,远不如僧人多。《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载宋开禧年间,有僧人道询在莆田县獺窟屿这个地方等着过河,有道士对他说可在此建桥,道询“以风波为辞”。道士云:“汝若作念,何桥不成?”道询感其言,率徒建成獺窟屿桥〔37〕。这个故事说明在桥梁建设中,道士的影响力是不及佛教徒的。僧人通过化缘从社会各阶层筹集资金的例子极多。神宗朝,知旌德县令马愚仲在难以由官府建桥的情况下,求助于僧人惟静,说:“市桥弗葺,民病涉矣,师无意乎?”惟静欣然承担建桥重任,“遍以因果之说勉诸好事长者”,七乡之民“输财者、捐谷者、受役者、施金者,辐辏毕至”,最终建成了平政桥 (1082-1083)〔38〕。又如,吴江长桥焚于战火,县令杨同于高宗绍兴四年 (1134)重建此桥,他命十僧筹款,十僧“分谕上户,往往出赀为助”〔39〕。当然,僧人的募捐,还得看百姓的经济能力与意愿。宁宗庆元初修建的义乌兴济桥是由僧人募款才建成的。后遭洪水毁坏,僧人惟几想效法其师,募捐再修此桥。由于当时的县令“催科不暇给”,百姓并不富裕,稍富裕点的也计较得失,因而响应者极少〔40〕。
宋代地方政府原本有义务提供桥梁这一准公共产品,这一职能的发挥却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困难,于是在政府提供较大部分资金的情况下,尽可能借助于社会力量以弥补公共财政的不足。准公共产品的桥梁,尽管会产生外部性 (桥梁所在地区以外的人也有可能从中受益),但受益者主要是桥梁所处地方的当地人。所以,政府出大头、民间出小头的筹资方式便是合理、可行的。这种方式,或可借用公共经济学的一个概念,称之混合供给方式。瓯宁境内建溪上的万石桥就是靠官民合作这种方式建起来的,只不过民众出的那一部分是由僧人负责募捐的。淳熙七年 (1180)秋,一场大水冲垮了建溪上原有的桥梁。为重建此桥,县令季淙请求上级部门帮助,郡守赵彦操与部使者商议拨款五十万。县令又托僧人妙昌四方筹款。第二年,上级将“官渡与绝寺之田”交给该县经营,以筹集部分经费。此桥仍没能彻底建好。淳熙十五年 (1188),僧人师了性“求赀于富室”、 “凡所资以为用者,皆求于四方”。建成此桥共花费三万九千五百余缗,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余斛大米〔41〕。再如信州贵溪一直图建浮桥,但苦于“役大费广”而“无敢唱者”。光宗朝,县令李正通暗中筹划,“得县之余财八十万”,准备开工建桥,上级机构——信州拨付大米百斛相助。当地大姓“以銕为连环巨絙千五百尺以献”,也有人捐十里竹林,老百姓踊跃参加,不到百日便将浮桥修好〔42〕。
官民合作供给,还包括政府官员通过带头捐献俸禄来调动民众捐建桥梁的积极性。在南雄州,在郡守与属吏捐献月俸的带动下,地方百姓踊跃捐献钱物,“得钱缗二万,米石二千”,修成了平政桥(1205-1209)〔43〕。又如宁宗嘉定六年 (1213),邵州郡守建桥先是“发少府斥币”,尚存不足,便发动官“吏捐俸”,民众也献纳财产作为补充〔44〕。
桥梁修建过程中,投入巨大,政府无力解决。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桥梁,其建设成本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奉行谁受益、谁支付原则,实行有偿收费,以回收提供公共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在这方面,宋代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作了尝试。绍兴二十年 (1150)赣州的知政桥建成,共花费一百三十万缗,“过者人输一钱”,半年时间, “尽偿所贷”〔45〕。不过,过路费的收取,宋人是有不同看法的。知台州唐仲友于淳熙七年 (1180)修建了一浮桥,破费九百八十万贯〔46〕。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称由于经费的不足,唐氏便“支万余贯官钱”。为填补挪用的经费,浮桥建成后,专门设一机构,“以收力胜为名”,拦截通过浮桥的往来船只,“满三日一次放过,百端阻节捜检”,不到一年,已收取“过力胜钱二千五百余贯”〔47〕。力胜钱,日本学者加藤繁以为是按搭载货物的量向船主的课税〔48〕。知州唐仲友收费以过往船只为征收对象,这些船只很难说从建成的浮桥中受益——除非河道在建浮桥的过程中得到了整治,相反,可能还会有碍于通行。正因为如此,朱熹才对此加以指责。再比如,临海郡的天台商人一直以来沿着河流下溯经商,宁宗庆元初期,有人在河上架桥,目的是“截舟以事征剥”,设卡收取过路费,即所谓的“启桥钱”;这种做法并没有停止的迹象〔49〕。如此收费,是有可能超过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的,当然就有乱收费之嫌。收取通关过梁费,实际上是模拟市场价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应等同于市场价格,对公共物品的定价不宜采取利润最大化原则,一般不能通过关梁税费来回收全部成本,收费应奉行非赢利原则。从现存的文献来看,宋人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筹集桥梁建设资金的事例并不多见。
桥梁这一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宋代地方政府出于公私物资流通的需要,也出于地方行政主官政绩的考量,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还是做到了尽可能由公共财政供给的,正如宋人周必大说:“夫利涉之功,微公家不能成。”〔50〕从上文的论述看,清人沈垚所说宋人兴造之事“动须上请,一钱以上,州县不得擅用”〔51〕,并不符合实际。在政府财力有限 (政府失灵)、市场提供的方式又不可能普遍推行 (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地方百姓出于享受公共产品内部效益的需要 (受惠的主要是当地百姓),基于道德的理念,积极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呈现出公共服务民间化的趋势,改变了公共服务提供的单一结构,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上述四种桥梁供给方式中,笔者遍检《全宋文》,发现官民合作的方式较为普遍。在吸纳民间资金过程中,地方官员或是出面引导、组织,或是捐献薪俸作表率,调动民众的参与热情。另一个对民众踊跃捐献产生过较大影响力的便是僧侣,他们的影响力甚至在地方官员之上。佛教通过因果报应结合六道轮回学说,把善恶报应放在彼岸世界,不易被证伪,对人们的约束性更强〔52〕;这也是人们为何乐于听从僧众的号召而积极捐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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