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2014-08-15 00:51许丽丽
资源导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建房宅基地国土

□许丽丽

案 例

某村民有一处上世纪70年代建成的老宅子,1987年领取了宅基证,证上记载的确权面积为660平方米,附图上四至边长分别是16米和14.55米,按照四至边长计算面积为232.8平方米,与确权面积660平方米不符,并远远小于确权面积,但经实际丈量,该宅基面积确实为660平方米。

1992年,该地区统一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按最小面积232.8平方米确权,该村民以宅基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拒签收新的宅基证,并一直保存自己1987年的老宅基证。

近期,该村民手持老宅基证来到国土部门,要求按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国土部门应如何办理?能否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

分 析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实际现状660 平方米进行登记,国土部门1992年把该宗宅基地面积登记为232.8 平方米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老宅基地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有法可循。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7月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现存宅基地和历史遗留老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出了专门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子是1980年以前已建成,在1987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并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完全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属合法用地,应以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其次,地方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适用于老宅基地。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把当事人的宅基地登记为232.8 平方米,很有可能是因为不能超过当地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细读《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只适用于2004年11月之后新批的宅基地,并不适用于已建成的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因此,笔者认为,国土部门应该按照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660 平方米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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