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霞 孙智杰
(昌邑一中)
作为现代教育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的教育督导,在我们的日常教学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像一只无形的指挥棒,指引着教育发展的方向,我们从英法等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可以看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地方议会,地方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改进工作。”在此,我们要重点强调“协助”二字。英法美等国的教育督导机制非常完善,并且历史悠久,所以他们能够把握好督导的方向与重点,真正做到“协助”。而在我国,《关于加强督导与讲话工作的意见》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从这个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督导的行政职能被过分的强调,主要是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强调了办学行为的规范性,而忽视了它作为督学部门对教育办学行为在方向上的指引。在我看来,这是我国教育督导目前存在的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当前教育督导所存在的这个问题有其渊源。
第一,对比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教育体制还是相对落后,从全国范围看,教育督导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政府对教育行为进行行政监督,并且还要将这种监督行为的结果反馈到政府部门。这种做法的后果往往是规范了各地的办学行为,但也扼制了学校个体特色的发挥,并且由于过分注重行政效果而忽视了对学校办学行为方向性的指引。
第二,社会认同也对教育督导有很大的影响。有一些创新行为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同,社会对办学行为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之前,督导行为想要在教育方向的指引上有新改变难度还是很大的。
第三,督导的评估职能,有时也会约束教育督导行为指引作用的发挥。目前状况下,各实体教育单位都非常注重教育督导,但是无论督导单位还是实体学校都更加注重评估的结果,而忽视督导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所起的指引作用。
第四,我国教育督导在督学工作人员的选拔方面还有一定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并未有专门的教育督导方面的详细阐述和解释,而近几年所颁布的规定规章之类的法规也只是强调了教育督导作为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只有一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其发布也是上世纪90年代,距离现在也已经20年了,无法适应当前形势,更说不上对教育办学行为的指导了。
面对教育督导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种种情况和其自身的诸多问题,许多的学者和教育专家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并且给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环境正在进行巨大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各项法制都在不断完善,国家机构设置也日趋合理,这给教育督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转变环境,所以我们应乘时代之东风行和谐之教育,改善我国的督导行为,提高督导的成效,真正做到服务教育,指导教育,先进教育。
第一,我们应不断完善我国的教育体制。教育督导部门其职能除监督、评估外,应更多的服务于教育,给教育多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指引教育前进的方向,并且应鼓励各实体教育单位的特色教育和特长教育,使其各具特点,培养多样人才。
第二,我们应不断完善教育督导法规。我们的立法机构应尽快出台适应现在社会形势下的教育督导法规,这种法规“不仅要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体现法规的原则性和规范性,又要力求使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立法时,应集思广益,做到真正的适应国情,适应社会。作为一个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家应进快出台关于教育督导方面的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三,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制度。只有建立合理有效有保障的人才选拔制度,才能选拔到优秀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督导队伍的素质。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了,其权威性也自然而然加强了。权威树立以后,才能做到上行下效,保证政令统一实现督导功效的最大化。
第四,我们可以学习法国和日本的教育督导,法国教育督导的一个特征是分工督导。法国的中央督学分为行政督导和教学督导,分工督导有利于政教分开,可以保证学术的自由,以及教职员工在工作上的专一性,可以保证其潜心于教学,钻研教学业务与方法策略。日本的教学督导以导为主,以督为辅,这也是从另一方面的政教分离。
教育督导工作的完善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国家要进步则教育必先进步。国家要和谐,则教育必先和谐。教育的和谐离不开教育督导。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教育督导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及社会的和谐,所以我们不可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