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早期党内民主思想探微

2014-08-15 00:43李东明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代表大会人民出版社

李东明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目前,对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研究,尤其是对列宁早期党内民主思想的研究,还没有做到与我党党内民主建设实践的紧密结合,没有为我党党内民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有力的智力支撑。因此,本文试图梳理和探讨列宁早期的党内民主思想,以期能够为当今我党党内民主建设提供更好的理论参考与实践借鉴。

一、关于党内权力与党员权利的关系

对于民主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权力的运行要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并且能够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这既是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列宁的基本主张。列宁曾对党内民主的概念做了全面而系统的概括,即“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1]。在这里,列宁确立了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性地位。这种主体性地位,决定了党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人,党内权力是广大党员为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而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部分党员和党的机构而形成的党内公共权力。由列宁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该章程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的一切决定和它所进行的一切选举都是党的决定,一切党组织都必须执行。这些决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反对,只有下一届党代表会才能取消或加以修改。在列宁看来,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全党通过并且为代表大会确认了的决定,就“等于是全体社会民主党员自愿作出的保证”[2]。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人,党内权力的产生是党员权利的授予与委托,其最佳载体或表现形态是党的代表大会。

就此而论,非经多数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同意,随意决定党内事务和改变党内领导人选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针对由新《火星报》编辑部控制的党的总委员会,没有通过党的代表大会而遵照了党内少数派单方面意志改变中央机关人选的做法,列宁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并且指出这种做法是非法行为。在此基础上,列宁强调指出,“党所指定的领导机关在改变中央机关的成员和方针时,应当考虑党的意志”,而“我们党已为自己确定了正式表达这种意志的方法:召开代表大会”[3]。列宁在这里传递了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即党的代表大会是承载和反映全体党员意愿的正确体现。某种程度上,这也是突出了党内公共权力的主体性归属的根本意义之所在。

既然党内权力是来自于党员的授予与委托,是广大党员的权利所赋予的,那么,党内权力的运行就必须遵循广大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的意志,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基于此,针对普列汉诺夫把持党的总委员会未通过党内多数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的同意,擅自利用手中的权力改变中央机关人选的事实,列宁告诫广大党员:“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总委员会是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必须争取使这个受托者执行它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4]也就是说,在党内权力运行出现非正常化的情况下,党内权力的委托人即全体党员要善于行使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使党内权力的受托人完成自己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使党内权力的行使真正体现党与全体党员的意愿。事实上,列宁也正是利用党的代表大会,号召全党对党的权力执行机关即党的总委员会进行监督,并强调指出这种监督“不单单是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5]。

二、关于党的代表大会的实效性

1.党的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挥时效性。所谓时效性是指信息的新旧程度、事情的最新动态和进展。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党的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决策难免会有落后于客观形势变化发展的可能。为了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做出的决策具有时效性,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一大、二大通过的党章都强调党的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甚至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开紧急大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或改变。应该说,关于党的代表大会的时效性问题,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以及之前早已达成了共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后,针对革命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党内日益严重的危机,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建议提前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以便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在列宁看来,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让全体党员如实反映工作情况,对党内的重大问题做出回答,有了这样的“原始材料”代表大会就能用它来“做出确切的结论”,即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实现决策的时效性。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的坚持下,1905年4月,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终于得以召开,会上通过的章程第二条再次确认:“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如果占代表大会总票数一半的党组织要求召开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代表大会。”[6]这样做就是为了切实保证党的代表大会能够充分发挥时效性,使相关决策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更好地指导实践。

2.党的代表大会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如果党的代表大会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党的代表大会势必会流于形式,也就无法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对此,列宁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表达了自己的初步看法。早在1902年3月5日,为了筹备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例行)代表大会,列宁就曾指出:“关于选举代表的一般原则和尽可能广泛的代表性(就是说,要使事先已经明确确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各委员会、某些团体,甚至某些小组都有代表参加,至于确定社会民主党两个国外组织的代表这一比较容易的任务,就不用谈了,还必须确定一项议程,讨论关于邀请在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间隔时间内所产生的组织参加代表大会的问题以及其他等等)。”[7]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曾向党的总委员会建议提前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但以普列汉诺夫为首的少数派却对此指责,认为“如果代表大会召开了,那它也只是分立出去的派别的代表会议”[8],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针对少数派的有关责难,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也做了回应与解释:“代表大会无论在研究当前的政治时局向党提出的最重大的任务方面,或是在达到党的真正牢固的统一方面,是否能进行有成效的工作,这将完全取决于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能全面而充分地代表所有较重要的和有影响的派别。中央委员会为了保证充分的代表性,决定根据党章的规定,广泛行使自己的权利,邀请有发言权的同志出席代表大会。”[9]同时,在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列宁强调要在党章中对少数派的正当权利予以保护,并极力邀请少数派出席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以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3.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要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列宁始终认为,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全体党员意志的重要载体,必须允许党员代表能够就自己关心的问题自由地发表意见,敢于讲话。对此,列宁的妻子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在《列宁回忆录》里曾这样说道,列宁的整个一生都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他认为,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上应当抛弃一切个人的东西,什么样的意见也不应当受到压制,一切都应当坦白地讲出来。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伊里奇总是特别缜密地准备,特别用心地考虑自己在代表大会上要作的发言”[10]。针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之后党内出现的混乱状态,列宁更是要求提前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强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全体党员“开诚布公”,能够“公开地和毫无保留地说出自己的意见”,在交流磋商的基础上突出共识,缩小分歧。

三、关于党内民主与党的纪律

1.发展党内民主以维护党的纪律为前提。党员权利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表现在诸多方面,如党内讨论、党内批评、党内表决等自由。但是,如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一样,党员的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集中表现为党的纪律。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党之初,鉴于严峻的革命形势及党自身的涣散状态,列宁特别强调要在党内实行由极其严格的纪律所维护的集中制。然而,列宁的这一思想主张立即遭到来自于各方的批评。针对这些批评,列宁从未一般地否认党内民主的正确性,相反把党内民主作为自己孜孜以求的目标,即便是沙皇专制最为黑暗的时期,列宁也强调党的领导机关的人选要通过党的代表大会的选举产生,实行一定程度上的民主。列宁从党自身的涣散状态和外部的严酷环境出发,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适度,必须以维护党的纪律为前提,不能破坏党在特殊时期的纪律,比如他给党的集中制纪律下的定义为“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11]。在他看来,在党的最终决定做出之前,党员进行自由批评与讨论是完全允许的,因为只有根据自由批评的原则,“才能很好地解决一切争执和一切误会”[12],同时也指出在党的决定完全做出之后,就“不容许有任何破环或者妨碍党既定行动的一致的批评”[13]。列宁在这里强调的是,发扬党内民主必须以维护党的纪律为前提,如果党员在行使自由批评与讨论等民主权利时毫无顾及党的纪律,党内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党也就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做出最后的决定,也就很难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与重任。

2.党的纪律要体现党内民主的精神。由于革命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处于残酷的地下斗争环境中,加上又受到无政府主义思想和知识分子自由散漫习气的影响,因而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列宁为把党建立成为一个坚强统一的富有战斗力的组织,不得不特别强调党的纪律和党的集中统一。但与党员权利更多地表现为自由不同,党的纪律则更多地表现为强制和服从。从理论上讲,过分地强调集中和纪律必然会容易忽视必要的党内民主,甚至会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因此,当列宁主张在党内实行有铁的纪律维护的集中制,强调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纪律时,党内少数派指责列宁的集中制纪律实质上是在党内实行“农奴制”或“官僚主义的集中制”,认为这种集中制纪律是“用一贯压制个人首创性和社会主动性的办法实现和保持的外表的、形式上的一致”[14]。他们怀疑列宁凭借党内“机械”的多数,以执行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为名义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甚至连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元老普列汉诺夫也表达了他反对把“服从的要求”放在首要地位的鲜明态度,认为应该用“纪律的精神”来教育全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无条件服从。由于这些批评与责难,加之革命形势的好转,列宁也进一步地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并且把民主的因素纳入到集中制纪律中来,使党的纪律更符合党内民主的精神。1906年,列宁在《同立宪民主党化的社会民主党人的斗争和党的纪律》一文中,对党的集中制纪律做了新的定义,即“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强调“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15]。从列宁对党的集中制纪律所下的定义看,列宁认为,党的纪律不仅仅意味着服从,还包括党员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党员行使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的民主权利正是服从纪律、一致行动的前提。

[1]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46.

[2][14]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17,360.

[3][4][5][9]列宁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9,292,292,350.

[6]苏共决议汇编(第1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03.

[7]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76.

[8]列宁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81.

[10][苏联]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列宁回忆录[M].哲夫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75.

[11][15]列宁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21,122.

[12][13]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2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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