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华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71)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政治主张。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我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思想,始终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努力探索反腐倡廉规律,特别是对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行了成功的探索,获得了宝贵的经验。
关于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毛泽东主要是从主观意识方面进行分析,侧重于从党员干部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引诱两个方面来探寻根源。毛泽东认为,如果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就必然产生腐败行为,要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和清正廉洁,防止党员干部的蜕化变质,必须通过坚持思想教育制度,提高其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早在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躲避对敌斗争或盲目暴动的机会主义、地方主义和家族观念、土客籍矛盾、投机分子反水等非无产阶级思想,强调指出:“我们感觉无产阶级思想领导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边界各县的党,几乎完全是农民成分的党,若不给以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其趋向是会要错误的。”[1]为了加强无产阶级思想领导,使我们党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他提出关键是“在党内,加紧教育”,[2]并作出了“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3]的著名论断。1929年12月28日至30日,毛泽东同志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分析了红四军党内存在的单纯军事观点、极端民主化倾向、绝对平均主义、非组织观点、主观主义、个人主义、流寇思想、盲动主义残余八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表现和来源,并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纠正方法,而贯穿于这些办法的主线是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开展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古田会议是我们党历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它所确定的着重从思想上建设党的原则,不仅在当时党的建设及其反腐倡廉建设、红军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其后党的建设和人民军队建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中央苏区党组织和政府更加注重革命理论学习与教育的经常化、正规化。1932年3月2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的第6号命令。1932年8月10日中央组织局发出了《关于党内教育计划致各级党部的信》,要求各级机关“应当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党内政治理论水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武装所有新旧同志的头脑,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教育工作。”[4]为此,临时中央政府举办了多期训练班,培训县、区、乡苏维埃政府干部。为了使革命理论教育与研究常规化、正规化、深入化,中央苏区创办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红军大学、苏维埃大学等,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革命宗旨教育和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等。1941年7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指出:“我们的党,虽然已有二十年英勇奋斗的历史,虽然已经是和广大群众密切联系的布尔塞维克化的党,但必须指出:我们的环境,是广大农村的环境,是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的环境,党内小生产者及知识分子的成份占据很大的比重,因此容易产生某些党员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无组织状态’、‘独立主义’与‘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等违反党性的倾向。”并针对其具体表现,要求“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使适合于党与革命的需要”[5]等六个办法去纠正。这对于纠正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作风,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全党的团结统一,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1941年5月9日毛泽东在延安干部会议上作的《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发展了着重从思想上建设党的光荣传统,创造了通过以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为主要任务的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的整风形式和整风精神。经过延安整风运动完善了着重从思想上建设党的毛泽东建党路线。
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警备团追悼张思德的会上作的《为人民服务》的演讲,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典型张思德同志。毛泽东说:“只要我们为人民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6]此后,一个以张思德同志为榜样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展开,极大地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这不仅对于克服少数干部贪图安逸和享受,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保证党员干部的廉洁,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而且对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把“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7],作为我们党和军队的一项重要政策。
1949年3月5日至13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正确估计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国内外阶级斗争的新形势,及时地警告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将成为对无产阶级的主要危险,提出要对全党进行“两个务必”的思想教育。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8]这是对1945年4月24日他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总结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的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9]的坚持和发展。
为了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与“和平演变,”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和发扬延安整风精神,发动和领导了1950年在各级机关和党员干部开展的整风运动,1951年在党政机关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2年在私营工商业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1957年全党开展的整风和反右派斗争,1963年开始在城市和乡村开展的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四清运动,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这些带有阶级斗争特征和群众运动色彩的思想教育运动反腐,既有预防和惩治官员腐败、巩固新生政权的政治功能,也有净化社会风气、形成社会崇廉氛围的社会文化功能。但是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这些通过思想教育运动反腐也出现了扩大化倾向,呈现出反腐的主体群众化、反腐的手段暴力化、反腐的领域扩大化等问题,瓦解了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乱。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很重视健全反腐倡廉法制规范。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11]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设立“纪律”一章,明确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我们党在1921年起领导的安源工人运动中,针对革命队伍中出现的经济方面的实际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是我们党有史可查的最早的反腐倡廉实践。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革命形势的高涨使得党员数量急剧增加,一些品质不好的投机腐败分子混入党内,党内不良风气有所滋长,贪污腐化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1926年8月4日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反腐败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这份短短400多字的文件,分析了当时的革命形势;指出了“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的严重危害性;阐明了反对腐化的重要性。因此,中央扩大会议“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11]强调只有“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12]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为中国工农红军逐步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纪律。早在红军初创时期,就已提出部队对待群众要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夫,不打人,不骂人。1928年春工农红军在井冈山的时候,规定了三项纪律:第一,行动听指挥;第二,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第三,打土豪要归公。1928年夏毛泽东又提出了六项注意:一、上门板,二、捆铺草,三、说话和气,四、买卖公平,五、借东西要还,六、损坏东西要赔。1929年以后,毛泽东又将三大纪律中的“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来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对于六项注意,增加了“洗澡避女人”和“不搜俘虏腰包”两项内容,而从成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指出:“本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实行多年,其内容各地各军略有出入。现在统一规定,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如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如下:(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13]这些纪律,曾是红军以及后来的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人民军队的建设,对于正确处理军队内部关系、团结人民群众和确立人民军队对待俘虏的正确政策,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192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节省经费》的第21号通告中规定,各省经常费用,务须依照预算开支,于每月月终造具决算,提交省部的最高机关审查存案,并报中央查核。1932年起,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了惩治贪污浪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1933年12月15日,由毛泽东署名颁发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明确规定了惩罚办法。该《训令》的颁布和实施,既是指向所有贪污浪费者头上的一把利剑,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与教育作用,使苏区党政军机关、公共团体、国营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明确了贪污浪费的后果;又使苏区的反腐贪斗争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1938年8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将贪污罪详细列举了十条表现:(一)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二)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三)盗窃侵吞公用财物者;(四)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五)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六)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七)违法收募税损者;(八)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九)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十)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根据其数目之多少和发生影响之大小,按照下列之规定惩治之:(一)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四)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同时应追交其贪污所得之财物,无法追交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低偿。在《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试行一段时间之后,经过适当修改,于1939年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要求政务人员“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号召群众揭发控告。
为了在经济上堵塞漏洞,在各根据地开辟之初就建立了各级财政经济领导机关,后来又建立了各种财经制度,严格划分了收入、支出、保管和审核四大系统,并使其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实行收钱者不用钱,用钱者不收钱,使贪污浪费者不易有可乘之机。为了建设廉洁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各抗日民主根据地也相继颁布了相关法规,如《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等,查处了一批贪污腐化案件,积极倡导了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好作风。
七届二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了防止资产阶级思想腐蚀和反对个人崇拜的六条措施规定:一曰不做寿,二曰不送礼,三曰少敬酒,四曰少拍掌,五曰不以人名作地名,六曰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这些规定,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人谦虚谨慎、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1949年3月23日,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新闻公报由新华社向全国发表。同日,毛泽东率领中共中央机关准备起程向北平进发。毛泽东走出西柏坡中共中央机关大院上车时对周恩来说:“今天是进京的日子,赶考去哟!”周恩来说:“是啊,我们都应当能够考试及格,不要退回来!”毛泽东说:“不能退回来,退回来就失败了,我们决不当李自成。”说着,他向大家一挥手说:“希望我们都能考出好成绩!”[14]
1950年下半年全党开展了整风运动,1951年至1954年开展了整党运动。与此同时,于1952年在全国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惩处了党内的腐败分子,打退了资产阶级的进攻,并于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个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五反”运动的胜利,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系统性的惩治贪污的法律文件。
1961年1月27日,《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正式下发。三大纪律是:(一)如实反映情况;(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八项注意是:(一)参加劳动;(二)以平等态度对人;(三)办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政治水平。[15]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把《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又进一步修改为:“三大纪律是:1.认真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2.实行民主集中制;3.如实反映情况。八项注意是:1.关心群众生活;2.参加集体劳动;3.以平等的态度对人;4.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5.同群众打成一片,不特殊化;6.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7.按照实际情况办事;8.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16]通过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具体而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党的各项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中国共产党一直十分重视坚持民主监督制度,毛泽东明确提出了民主反腐防变的思路,认为民主监督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胜利,实现廉洁政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1945年7月,毛泽东邀请黄炎培先生等五位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访问延安。黄老先生感慨“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毛泽东听了自信地回答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7]
在毛泽东主席的直接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6年10月19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该条例确立的检察体制:从外部看,高等检察署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从内部看,检察体制上下级之间,实行垂直领导。在毛泽东法律监督思想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将各级人民检察署改称为“人民检察院”,确立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中“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而没有照搬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体制。
我们党一直重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发挥纪检监察等反腐机构的作用。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召开的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党章专门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了中央和省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产生及其职能,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纪检机构的地位和作用。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成立了以刘少奇为总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监督检查党内财务,没有全面履行纪律检查的职能。六大党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发生效力。”[18]此后一段时期,违反党纪的问题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处理。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开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1938年11月6日印发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1)监察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2)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帐目;(3)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4)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5)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19]这些规定比过去更加全面和具体。1946年6月11日通过的七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明确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职能和领导体制。由于当时军事斗争和政治斗争的任务更为重要,七大没有选举产生党的监察机关,执行党的纪律的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新中国成立后的1949年10月19日,成立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改为监察部,对如何在执政条件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1949年11月9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各该级党委提出名单,经上两级党委批准后,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20]根据这一规定,到1953年11月第二次全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召开时,党的纪检机构基本健全,从而初步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纪律检查体制和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格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正式设立国家监察部,钱瑛被任命为监察部部长。各级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法令、建设计划的执行,在严肃国家法纪、与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事件的教训,1955年3月31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任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一步提高了党的监察机关的地位,加大了其职能作用。1956年9月26日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21]
十年“文化大革命”给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了严重损失。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影响下,反腐倡廉建设被纳入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轨道,成为“反修防修”的工具。党的九大和十大通过党章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条款,1969年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党风、党纪和政纪一度涣散。以林彪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两个反党集团为代表的邪恶势力追名逐利、滥用权力、拉帮结派、培植亲信,不仅带坏了一大批人,而且使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受到严重污染。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注重通过整党整风等形式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坚持不懈地进行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增强党性修养,使其不想贪,即在消除产生腐败的思想认识根源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惩治制度,使人不敢贪,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以后,枪决的第一个贪污分子是时任江西瑞金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谢步升。他的罪行是: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和运水牛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谢步升的入党介绍人在苏区中央局任职,他认为谢步升并无大错,是调查员故意发难。于是,苏区中央局领导没有调查,就通知瑞金县裁判部释放谢步升。对此,时任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十分气愤,拍着桌子说:“像谢步升这样的贪污腐化分子不处理,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邓小平要求调查员向毛泽东主席汇报。毛泽东当场表态:“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22]就这样,谢步升成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被枪决的第一个腐败分子。
在中央苏区时期,为筹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等纪念物而设立了“全苏大会工程处”。中央政府总务厅任命左祥云为主任。左祥云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公章,企图逃跑。据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下令总务厅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却私自放走了左祥云。事情发生后,毛泽东责令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一定要将民愤极大的左祥云一案查个水落石出。左祥云被抓回,中央总务处的腐败问题暴露无遗。1934年2月13日,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礼堂开庭公开审判左祥云及有关人员。判决左祥云死刑,执行枪决。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员做出了相应判决。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对因贪污腐败问题,而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较高级别的干部。按照1933年12月15日颁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要求,对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中,贪污公款、挪用公款、浪费公款、玩忽职守行为进行了惩处。据当时资料记载,在中央机关查处的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工作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其中经公审后枪决3人。这为纯洁革命队伍,教育党员干部,支援革命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7年10月,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在红军时期曾担任过旅长、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对陕北公学一个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开枪将她打死在延河边。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黄克功被处以死刑。黄克功给党中央、中央军委写信,要求从轻处理,戴罪立功。时任中央军委主席的毛泽东接信后给边区法院院长雷经天写信,支持法院判决。其后在陕北公学召开的公开审判大会上,当场宣读了毛泽东复信的全文:“雷经天同志:黄克功过去斗争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一个普通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如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导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毛泽东”[23]。黄克功案件的处理在陕甘宁边区乃至国统区都引起了很大震动,彰显了边区政府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
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9年经修订重新正式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明确规定了贪污犯罪行为的构成和量刑的具体标准,为惩治贪污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陕甘宁边区政府查处了180多起贪污腐化案件,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其中查处肖玉璧贪污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肖玉璧1933年参加革命,是一个身经百战的红军英雄,仅身上留下的伤疤就有90多处,可谓战功赫赫。1940年,是陕甘宁边区经济最困难的年头。上级安排肖玉璧到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当主任。他上任不久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3050元,同时利用职权私自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破坏队,影响极坏。案发后,陕甘宁边区政府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他不服,写信向毛泽东求救。为慎重起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亲自带着肖玉璧写的信去见毛泽东。毛泽东对林伯渠说:“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林伯渠说:“忘不了!”毛泽东接着说:“那么,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24]1941年底,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执行枪决。查处肖玉璧贪污案件在边区引起很大震动,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专门为此发表了评论。其中强调: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执政党。在执政的条件下,大批共产党员成了各级党政领导者,手里掌握了国家权力。他们中的大多数能够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不同岗位上,密切联系群众,兢兢业业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艰苦奋斗。但也有少数人经不起执政的考验,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逐渐产生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这些严重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为了纯洁党的肌体,加强执政党建设,毛泽东下决心开展一切反腐败斗争。
1951年11月,毛泽东在为党中央起草的一些指示中,多次强调:必须进行一场坚决地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党中央于1951年12月1日作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僚主义的决定》。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保定市举行了公审大会,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处决刘、张的第二天,《人民日报》在一版显要位置报道了公审大会的消息。关于这篇报道的出炉,当时还发生了一个插曲。在逮捕前,刘青山刚出席了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会,他还当选了常务理事,《人民日报》曾有报道。可没过多久,《人民日报》又要发表刘青山被处决的消息,报社担心在国际上产生不好的影响。于是一位报社领导建议,把刘青山的“青”加上三点水,写成“刘清山”,让人以为这是两个人。这件事没人敢擅自决定,一直请示到毛泽东主席那里,毛泽东干脆地说:“不行!你这个三点水不能加。我们就是要向国内外广泛宣布,我们枪毙的这个刘青山,就是参加国际会议的那个刘青山,是不水分的刘青山。”此后毛泽东在谈到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贪腐案件时还曾说过:“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清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25]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C].人民出版社,1991,77.
[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C].人民出版社,1991,75.
[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C].人民出版社,1991,65 -66.
[4]傅克诚.中央苏区廉政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131.
[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三九-一九四一)[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700.
[6]毛泽东选集(第三卷)[C].人民出版社,1991,1004-1005.
[7]毛泽东选集(第四卷)[C].人民出版社,1991,1238.
[8]毛泽东选集(第四卷)[C].人民出版社,1991,1438-1439.
[9]毛泽东选集(第三卷)[C].人民出版社,1991,1093-1094.
[10]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C].中共中央出版社,2006,2.
[11]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选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1 -2.
[12]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选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1.
[1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C].人民出版社,1991,1241.
[14]《叶子龙回忆录》[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146-147.
[15]刘少奇选集(下卷)[C].人民出版社,1985,414.
[16]刘少奇选集(下卷[C].人民出版社,1985,503页注187.
[1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56 -157.
[18]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43.
[19]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三六—一九三八)[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714.
[20]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选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16.
[21]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78.
[22]惩腐利剑、世纪风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历史沿革展览[N].广州日报,2008-07-08.
[23]毛泽东.毛泽东书信选集[C].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100.
[24]史晓存.毛泽东亲自处理的五大腐败案[J].政府法制,2007,(11).
[25]董少东.毛泽东坚持实名公布刘青山[N].北京日报,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