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 麟 李 林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公民社会”一词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civil society”最初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我国学术界曾对该词有不同的翻译,诸如“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实际上,从公民社会观念的出现到现代,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
著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先导,他在其出版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公民社会指的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以其所提的政治社会—“城邦国家”为代表。随后,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社会理论的论断的基础上提出,公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赋予了公民社会“文明”的含义。十七世纪以来,以卢梭、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主张人类社会最初是一种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由于这种自然状态缺乏安全、和平以及人身保障等,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契约或权利让渡促使人类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公民社会应当是一种法治、和平的政治秩序。可见,从亚里士多德到卢梭、孟德斯鸠,公民社会被视为与政治社会是同一的,是一种具有高度政治化的社会,而政治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说没有完全分离。这一时期往往被称为古典公民社会理论阶段。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极大促进了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和马克思运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结构,他们认为公民社会应当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是在商品经济中,按照个人的需要、特殊利益所建立起来社会组织,以及由这些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主领域。市场经济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核心。
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为代表的“后马克思主义者”,在对传统公民社会理论以及社会发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他们运用“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社会、经济社会的,公民社会的主体应当是独立于政治、经济的社会组织以及民间公共领域。
因此,回顾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按照社会三分法的逻辑,我们可以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也可以将其称之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2]
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健全强大的公民社会是不可分离的,正是以公共交往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将人们从国家与经济的超强控制与统治中解脱出来,并进而在国家、经济、社会三者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3]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状况可知,公民社会在当代国计民生建设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然而各项问题凸显,矛盾多发,如何处理好国家、经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重大课题。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关键。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管得过多,管得过死;二是,垄断、特权泛滥;三是,缺乏活力。这些问题集中在一起,极大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公民社会产生于市场经济,在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方面有其特殊的作用。首先,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须摆脱各种限制和束缚,能够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在此基础上与他人进行平等竞争和平等交易。[4]公民社会强调自主性、自治性,反对国家权力的过多干预,是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法理型社会,自主、平等是这种关系的内在要求。这一方面能够有效促进政企分开,增强企业自主性;另一方面,能够培育多元化的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利益主体,自主选择、公平竞争,防范垄断与特权,增加市场经济的活力。其次,在公民社会价值观体系中蕴涵着个体之间的诚实、信任、互惠,有助于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毛泽东曾经在回答“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如何保持其长期执政的核心地位”这一问题时做过这样的比喻:我们找到了长期执政的钥匙,那就是民主。回顾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始终是经久不衰的重大议题。长期从事社会学与政治学研究的美国哈佛大学艺术与科学系主任罗伯特·柏特南(Robert D.Putnam)教授在其1993年出版的专著:《使民主运作: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深入的实证研究,他的研究表明,公民社会在促成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认为公民社会存在着以下四个特征: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在公民社会中,个人有权参与政治生活,有权为自身合理的利益表达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其中的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互协调,具有很高的同一性。2、政治平等。公民社会建立在一种横向的契约关系基础上,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存在压制或依附。在这里,这种关系来自于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协商基础上的“同意”。3、团结、互助、包容。公民社会中,每个人相互理解,相互帮助,表现出较高的凝聚力,并允许个体之间在认识、价值观以及随之产生的利益取向上的差异,进而相互包容,共同发展。4、合作的社会结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形成了具有互助互惠的价值规范。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民主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自治和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强化参与,增进合作,保障全体人民政治平等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实质落到实处。因此,公民社会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以及全国人民所向往并正为之奋斗的社会状态,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对比公民社会可以看到,公民社会在本质意义上就是一种和谐社会。首先,公民社会强调个人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在互助包容的原则下整合各方利益,有助于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其次,在公民社会,由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所有人都受到尊重。因此,一方面,公民们源自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而产生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另一方面,人们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意识同时得到发扬。[5]再次,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这些组织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变发展起来的,这些组织存在着政府、企业所不具有的特性:1、自主性。公民社会中所包含的社会组织能够自我管理、自我协调,不受政府的、企业乃至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能够以更加理性态度处理问题,同时也能够起到强化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作用。2、专业性。这些组织是以特定领域或行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诸如环保、扶贫,能够弥补政府因专业性不强、人员不足等因素而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好的社会事务;3、民间性。这些组织往往来自于民间,与人民联系紧密,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协调人民内部出现的各类矛盾冲突,保持社会的稳定。4、公益性。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谋求社会福祉,履行社会使命为宗旨,强调诚实守信、互助互惠,进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学术界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以改革开放为界大体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呈现出一种高度的集权化。从国家结构上看,表现为典型的单质构造,其特点是执政党以国家的名义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领域高度重叠,国家政权通过自上而下的统治机构对民间进行无孔不入的控制。从经济上看,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其特点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企业基本上没有自主权,各项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指令进行。长期的集权化社会促使国家对社会管得过多,管得过死,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当时并没有产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广泛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上,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代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随之而来的农村、城市经济体制配套改革;政治上,开展广泛的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权力下放、政企分开,从而调整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治、经济上极大强化了社会自主权,给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加之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培育公民社会的重视,从制度、法律等方面加以支持与引导,我国公民社会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指出,截至2011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已达到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共有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加414个,增长18.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7.9万个。[6]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俞可平把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定义为:国家用以规范和制约民间组织活动的所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准则,它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非正式制度。[7]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任何组织良性发展的结构性支撑,换句话说,任何组织的发展都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并不尽人意,这也是造成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的根本原因。
首先,受传统政治制度的负面影响,公民社会的发展困难重重。改革开放以前,受当时经济条件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影响,“一元主义秩序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盛行,在政治经济制度上主要表现为:政治上,权力高度集中,企业没有完整意义上的自主权,各项生产活动、财政、人事等均由国家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按照国家计划或指令进行。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开展了广泛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积极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由于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过深,政府“越位”,政企不分等现象仍然广泛存在,这本身就与公民社会中所包含的自主与自治相违背,进而严重束缚着公民社会的发展空间。
其次,各级政府领导缺乏对公民社会的理性认识,有关公民社会的政策与制度设计并不合理。由于“强国家弱社会”观念的广泛存在,加之近年来部分民间组织出现以权谋私、官官勾结等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许多政府领导者过分夸大了民间组织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负面影响,担心民间组织的发展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而对于民间组织采取的是“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的政策。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所开展的诸如推进村民自治、农村与城市的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等等举措,客观上促进了民间组织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国家采取民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模式,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力度,以及在登记注册上,设置高门槛等等,很大程度上又限制着民间组织的发展。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心理、趣味、知识、信仰、价值、道德、风俗、习惯等素质的自发因素,是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因素在其发展锁链上的折射物,当它形成深沉厚重的历史凝聚时,甚至可以超越一定的经济和政治,作为传统而长远发生作用。[8]文化对于公民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民精神的形成与发展上。而所谓公民精神,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特定价值规范,主要包括公民责任意识、公民参与意识、公民自主意识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等。然而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在不同程度上都表现出公民精神的缺失,极大制约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
首先,传统“人治”政治文化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促使中国成为一个封建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前,以封建专制主义为代表的“人治”理念在全国范围内仍然广泛存在。在这种理念下,国家由少数掌握权力的统治者统一管理,而作为社会单元的其他个体只能无条件的服从。被统治者无权参与国家政治,整个社会表现为一种“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臣民社会,臣民意识在当时被认为是合乎情理的价值规范。而无论是在近代还是现代,以“人治”理念所衍生出的诸如“官本位”、“等级歧视”、“权力至上”等价值观念仍然对我国社会造成及其深刻的负面影响。这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及其不利的。
其次,“宗法制”观念的影响。所谓“宗法制”是指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在以宗法制观念为主导的社会里,尤其注重家庭人伦关系,重视家庭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宗法制”观念形成至今已逾千年,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十分强大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现代社会影响也十分广泛。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由于高度重视血缘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裙带关系,致使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等行为时有发生。这又与公民社会所强调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相违背,从而制约着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的形成是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内在经济因素,因为市场经济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为公民社会准备了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不仅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拓展了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6]可见,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存在着及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发展公民社会,重点是要建立健康、有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市场经济。然而,纵观我国经济社会,不健全的市场经济正是公民社会良性发展的瓶颈所在。
首先,产业结构的不平衡。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是保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保持公民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然而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还存在第一、二产业比重明显偏高,第三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突出问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已经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以及培育市场多元化主体的最大障碍。同时,我国产业内部结构失衡问题也同样突出。农业基础薄弱,现代农业发展缓慢,以及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正制约着市场利益主体的有效交流与融合;工业大而不强,创新能力不足,致使市场主体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服务业发展缓慢,且内部结构单一,促使行业发展与国际社会严重脱轨,等等问题正严重制约着我国公民社会多元化主体的培育及其自主竞争力的提高。
其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个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的需求,高层次需求的出现以低层次需求的满足为基础。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受长期二元体制结构的影响,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距,主要表现在:东中西部的差距,南北差距以及沿海与内陆的差距。加之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大批人群还处在为生计奔波的基础阶段,甚至有部分地区还未解决温饱问题,因此公民社会所倡导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等高层次目标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便毫无实际意义可言,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因而产生了对公民社会的建设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广泛而深入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公民社会的发展在促进政府善治、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等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文化、经济层面的种种限制,我国公民社会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还很不成熟。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推进“中国梦”的时代背景下,加快制度改革与经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和谐、民主、法制内涵的公民社会显得尤为迫切。
建国以来,出于对国情以及当时复杂国际形式的考虑,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曾在我国广泛扎根,产生了以高度集权为主要特征的全能国家,这在当时为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全能国家与公民社会所强调的自治与自主便无法相互适应起来。当前,我国公民社会呈现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国家的过多控制严重束缚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扩大企业,尤其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其次,强化参与和监督。政府决策中属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听证等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方面有助于切实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力与自治能力。再次,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机制,通过合理有效的公开招标、签约外包、定向委托等方式,强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切实推进简政放权,同时强化社会领域的竞争,增强社会组织的活力,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而促进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
美国哈佛大学艺术和科学系主任和国际事物中心主任罗伯特·柏特南教授在长期从事公民社会研究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公民社会的水平较高,那么市场机制的运行就会较有效率,政府也会较为廉洁和有较高的效率。较高的公民社会水平,意味着民间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社会中的相互信任和合作的水平也较高。从他的研究成果可得出推论,公民社会中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是促成健全的市场经济和真正的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10]可见,公民社会的作用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因此,广大政府领导应当适时从思想上转变对公民社会的不正确认识,重视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从制度、法律等层面引导、鼓励公民社会的发展。首先,大力推进完善以村民自治制度、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切实扩大基层自主权,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服务能力以及自我监督能力。其次,加快有关公民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等配套制度改革。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审批登记制度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公民社会的发展,针对这种状况,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改革现行审批登记制度的对策建议,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中国确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和公益法人登记”的三级准入制度。首先,对所有民间组织开放备案注册平台,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注册,除非有明显的违法犯罪事实,对所有已经备案注册的民间组织给予合法存在的基本权利。其次,对于影响较大、活动范围较广、涉及公民政治参与或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民间组织,按照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固定的场所、专职人员、会员数量、资产经费、民事能力等项基本条件,实行强制性的审批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审批合格的民间组织发放许可证,并赋予其社团法人资格。最后,对于那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在获得政府许可证的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证,通过公益法人认证的民间组织应当享受国家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履行更加严格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11]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当建立健全“淘汰机制”,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严格规范、强化考核,及时注销那些违规或违法组织。
美国学者希尔斯认为“一个公民社会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指出,“在民主社会中:意识的平等自由与平等的参政不是并列的,前者是基础,是后者的保障;没有意识的平等自由,平等的参与并不具有实践意义。”[12]可见公民精神在现代化公民社会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的灵魂,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它包括社会公德和政治价值观两方面。纵观发达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培育公民精神应当是学校、家庭、社会合力的结果。首先,在学校教育方面,要在义务教育阶段,有步骤、有计划地向学生灌输公民精神,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教育模式,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通过各种有益的实践活动,使他们在意识和行为上学会独立,敢于担当,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家庭教育方面,家长要避免“家长制”作风,要让孩子在家庭生活中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鼓励孩子参与家庭事务,弘扬“家庭民主”。同时家长要以身作则,以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孩子。再次,在社会教育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通过报刊杂志、宣传贴画、电视媒体等媒介,举办各种有益的实践活动,积极宣传公民精神与公民意识。同时,要在公共事务中,完善基层民主,通过多元化的民主模式,规范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当前中国正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作为公民社会的动力基础,必然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更有利的条件。结合当前我国经济中存在的对公民社会的阻碍作用,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一是要在打破不公平的市场垄断的基础上,在坚持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下,通过合理的财税与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二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三是要加快城镇化建设,运用现代经营模式与服务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提高传统服务的技术水平与经营效率,同时改革服务体制,降低准入限制,使更多的资源进入服务业,扩大市场主体规模;四是要改革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承包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产品为纽带,把农户真正联合起来,促进与农业相关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其次,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一是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前提下,更新发展观念,尤其是要消除“GDP唯一论”,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绿色型经济;二是要构建新型的工农、城乡关系,建立健全“以城带乡”机制,合理引导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实现优势互补,统筹城乡发展,同时强化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先富带动后富;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在合理调控生产力布局的基础上,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力度,同时通过创新转移支付制度、政府投资、税收优惠等手段,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此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条件。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7.
[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 报,2007(6):15-16.
[3]赵立波,公民社会理论与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J],鲁行经院学报,(39):123.
[4]叶长茂,论市民社会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0(4):79.
[5]张骐,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1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206/20120600324725.shtml,2012 -06 -21/2013 -12 -25.
[7]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8]马驰,论文化与意识形态[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2.
[9]王栋,郭丹等,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困境与反思[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1(7):94-95.
[10]赵黎青,柏特南,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J],国外社会科学,1999(1):53.
[11]俞可平,改善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若干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1):7-8.
[1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