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芳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山东 东营 257091)
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信教群众既是特殊的群体,又是普通群众,他们与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党的依靠力量,服务对象,也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因此,做好新形势下信教群众工作理应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几年随着信徒人数的持续递增,信教群众的身份越来越复杂化。过去大多数信徒都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存在着“四多”现象:一是妇女和老年人多;二是文盲或半文盲的多;三是社会中收入低的人数多;四是因病、因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信教以求精神解脱的人较多。调研发现,近两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呈现出信教群体文化层次、经济状况以及年龄结构的不同变化,中青年信徒、男性信徒、高学历信徒和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私营企业老板和个体工商户也加入到信教队伍中来。现代化的过程中信教人数有所增长,从某种意义上讲不需大惊小怪,但是有些地方确实出现了一些不正常、过热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近年来,信教人数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但现实中,许多信教群众对宗教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一些信徒对宗教的教义、理论并没用多少了解,只是停留在宗教信仰现象上,信仰是愚昧的、迷信的。还有个别信教群众不能正确对待信仰和生产的关系,形成宗教狂热心理,轻视经济生产。主要表现是迷信、邪教与宗教活动混杂。特别是在农村,大部分信徒是老年人,他们的宗教信仰目的是为了求平安财富、祛疾病灾难和索取功名利禄,一些不法教职人员利用迷信,帮人看病、算命、消灾,骗取钱财。邪教也打着宗教的旗号,愚弄无知的群众,使人误入歧途。另外,整个社会的宗教学知识普及相当有限,许多人(包括信教与不信教的人)对自己的信奉一知半解,对他人所信奉的基本上是茫茫懂懂。由于无知,有时会无意地说出或作出某些伤害其他宗教信徒的事情,某些信徒面对伤害时,根本不去分析有意还是无意,而是采取过激态度,甚至引发冲突,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不利的社会影响。倘若在至少有着全国1/10人口介入的领域不能保持和谐,整个社会也难以保持和谐。
一是活动场所不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要经过政府批准设立,从全国的总体上来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满足信教群众的需求。随着信徒人数持续递增,私设聚会点的现象不断出现和增多,由于得不到教会的正确指导,宗教活动不够规范。二是传教方式不一。过去是专职传教士利用人工方式传经布道,现在出现了一些兼职传教士,利用自己的职业身份,采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广播、无线电、还有互联网络空中布道,而且网络传教问题非常突出。过去境外宗教对我们进行渗透,主要是通过宗教交流进行的。近年来,通过非宗教交流进行,如旅游、经贸、科技、文化、体育、慈善等等各种交流渠道都成为宗教渗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三是跨区活动增加。外来传教和到外地参加宗教活动的人都比较多,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流动性较大,信教群众难以得到合法正确的教化,为境外宗教渗透、邪教渗透提供了条件,一些非法违法的活动在信教群众中时有发生。四是高素质的传教人士严重匮乏。教职人员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缺乏专业知识,对宗教知识理解得不深不透,导致在讲经传道中不能正确地把宗教知识传教给信教群众,也就不能正确地把党的政策融贯其中传教给信教群众,给异端邪说带来可乘之机,从而给我们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带来挑战。
一是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和宗教工作干部对宗教工作认识不足,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群众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有些基层干部认为烧香拜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因此对宗教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宗教管理部门建设滞后。基层宗教管理部门经费比较短缺,人员偏少,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镇、村两级宗教工作网络作用发挥不够,没有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镇一级宗教管理队伍力量相当薄弱,往往是一两个兼职人员在面上应付日常工作,加上乡镇基层工作任务繁多,又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待宗教工作,难以集中力量从源头上规范管理。三是有些村干部对待信教群众的态度走极端,要么全力支持,要么不闻不问。因此,党政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的信教群众工作格局还未形成,信教群众缺乏教育引导。有些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盲目参与了一些非法活动。还有部分信教群众对宗教政策了解不多,理解不全面,在获得信仰自由、享受信教权利之后,迷失了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由于鉴别能力差,分不清正教与邪教,参与了一些邪教活动,影响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宗教是对神性物的崇拜但不是封建迷信。虽然宗教和封建迷信都是在有神论思想基础上产生的,都存在对那种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的崇拜,但不能把宗教问题和封建迷信问题混为一谈。一是宗教是一种世界观、是一种信仰,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理解和把握人与世界关系的基本范式。宗教会被一些人作为精神信仰和追求,但没有人把封建迷信当世界观、信仰追求的。二是宗教本身具有丰富的教义和理论,也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影响着民族精神、社团意识。封建迷信不具有这些内容。三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封建迷信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各界对宗教学的基本知识多了解一些,少一些偏见,使信教者与不信教者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美好家园上多一些共识,少一些误解。要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正确轨道上来,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问题。
宗教信仰在世界许多地方培育了人们的道德,建立了生活秩序,凝结了人群,固然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现象。宗教具有正反社会功能,要最大限度弱化宗教的消极因素,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教化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
1.发挥宗教的社会整合作用。首先不要单纯把宗教作为某种社会政治力量来看待,而是将其定位为在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即民间组织看待。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对其成员在价值和行为方面有许多清规戒律,对成员外在行为举止起到控制作用。另外宗教是一种信仰,在对信徒的精神控制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引导宗教与社会相协调,促使它协助政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良性控制,教化信徒对社会主体意识形态的认同。
2.发挥宗教的道德教化作用。宗教教义中包含了丰富的道德内容,长期以来已成为信教群众的心理依靠和精神支撑。五大主要宗教教规教义中,都存在着大量的劝人为善、远离邪恶、清心寡欲、互助互济、乐善好施、保护生态平衡的思想。不要简单排斥宗教道德的合理成分,要让其释放出巨大的道德教化能量。宗教不要成为欺诈、怨恨、误解和冲突的根源,而要成为善良、宽容、精神升华与社会和谐的动力。要挖掘经典教义中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相融的道德和精神内容。引导信教群众做好人、改变不好的习气;引导信教群众参与扶危济困、慈善救助、环境保护、修桥补路等公益慈善事业。
3.发挥宗教的心理调适作用。各种宗教中都包含了大量的的心理调适内容,为信徒提供精神慰藉和心理安慰,使信徒以一种“平常心”对待生老病死贫富祸福,解除信徒的心里烦恼和精神压力,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这种“心理安慰”和心理治疗在社会尚不太发达,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上不太完满时尤为重要。支持宗教团体通过健康积极的教义引导信教群众摆脱物质的欲望,化解内心的焦虑和不安,达到心理的平衡和内心的安宁。当然有些内容可能导致信徒安于现状、不求进取、逃避现实和退缩保守,引导信徒在寻求心理慰藉、精神寄托的同时,关注宗教的社会作用,形成奉献型心态。
4.发挥宗教的文化促进作用。在历史上宗教是文化传播的使者,宗教具有独特的文化展示作用。宗教不仅展示神的教义,它还以多姿多彩的哲学、道德、艺术、习俗影响着社会。但在宗教交流中容易与当地民族文化相冲突,要警惕外国反动宗教势力依仗政治强权来强迫推行其宗教文化,导致一种单向性的流动和灌输,使这种传播功能嬗变为一种文化侵略或者文化霸权。另外逐步摆脱盲目的、非理性的宗教狂热,逐步提升宗教中包含的健康文化内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与内容。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群众,对于主流社会、大众社会如何评价其宗教信仰非常敏感、特别关注。社会主流的宗教态度,特别是党政部门对宗教的基本看法直接影响到信教群众的向心力或凝聚力的聚散,决定着是否滋生、蔓延分裂和离心倾向。尤其在一个全球化形势下开放的国际社会和信息时代中,这种舆论走向至关重要。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信教群众作为相对而言的弱势群体、少数派团体的社会存在方式,势必会对社会的宗教态度、意向等做出反应。对宗教过于负面或单纯负面的评价,显然会使这些信教群众走向不合群或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另类、异类发展,放弃融入主流社会的思想及努力,从而导致一种与大社会相隔绝的小社会的存在于发展。这种不必要地制造敌情、化友为敌的做法是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大忌,必须在精神上、心理上加以有效克服。为此,正确的做法是正确看待信教群众的存在,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信任信教群众及其宗教信仰让其发自内心地融入主流社会、拥护我们的社会制度、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发挥信教群众在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但是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并不是说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
2.切实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信教群众的需要。维护他人的信仰自由就是在维护自己的信仰权利。二是强化“群众工作无小事”的工作意识,充分发挥县区、镇(办)、村(居)民宗三级工作网络职能作用,确保信教群众工作在基层有人管、有人问。三是强化执法维权力度,督促宗教团体自觉遵守《宗教事务条例》,严格教职人员传道资格,创造学习交流机会提高传教人员解经讲经水平,确保信教群众的信仰不出现偏差、权益受保护。四是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信教群众从法律的角度来正确认识爱国与爱教、信徒与公民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宗教活动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使其能自觉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自由,宗教活动要遵守法律,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3.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是从政治上加强对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使信教群众增强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二是从经济上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于经济社会建设,将其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三是从社会层面上激发信教群众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建设好自己的家园的热情,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建设,从事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四是从文化上鼓励信教群众积极开展文化交流,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信教群众在和谐社会、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五是在国家层面上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渠道,增强信教群众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增强其抵御外国势力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六是在生产生活层面上引导、组织信教群众学习文化知识,掌握科学技术、致富信息,积极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
宗教以社会建构、社会组织、社会活动、社会行为而存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监控、社会规范。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应该齐抓共管,在宗教社会管理层面上下功夫。
党委和政府要以积极引导、信任和放心的姿态来支持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并积极推动、完善立法工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立法中为宗教界参与社会建设留下位置,使其“参与”有法可依,并得到法律的保障。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做好重点人物、关键环节的工作。统战部门重点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抓好爱国宗教团体建设,选好人、用好人,确保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搞一些惠及信教群众的活动,民政部门与宗教事务部门积极协商、研究宗教界对社会建设的参与,为其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条件和方便。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国外敌对势力的打击力度,为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营造一个合法的空间。另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优势,村党支部书记要以第一责任人的姿态做好帮助教育,决不能出现党员为非法宗教活动“推波助澜”现象,坚决维护基层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 11]]王作安,《宗教和谐:宗教关系的新境界》中国宗教报告[M](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陈进国,传统复兴与信仰自觉,中国宗教报告[M](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基督教入户问卷调查报告,中国宗教报告(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楼宇烈,《宗教对现代社会的影响》部级领导干部历史文化讲座(文化卷)[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5]卓新平,宗教对社会的作用,部级领导干部历史文化讲座[M](文化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