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璐
鹤壁市卫生监督局 稽查科,河南鹤壁 458030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卫生安全极为重要,在食品的培育、生产、制造、摄食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必须保证其安全性和有益性。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很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并设专门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官理。我国在200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004年在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后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卫生监管方式,由“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进行分工协作。”不过当前在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还存在很多难点问题未能解决,包括如分管协作、法律体系、政府规制等等,急需寻求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为食品卫生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食品培育、生产、制造最后到食用的整个过程中,食品需要经过多个工序,其间涉及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虽然各个部门有着不同的分管内容和职责,但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却不到位,在一些职责上还存在模糊交叉现象,这种现象极容易造成监管空白的结果,使食品卫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此外,既便在同一个部门中,也存在分管协作问题,如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制度中,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实施卫生许可,但卫生许可职责的履行,却存在模糊不明确的地方,如《行政许可法》中确定了“谁许可,谁监管”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在食品安全上则规定了“分段监管”原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执法由质检部门负责,卫生许可则仅为场所卫生、卫生防护、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等,工商部门则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但在具体实行中却极容易造成一些模糊的地方,在职责分工中存在部门协调问题。
食品卫生监督应当以预防性为主,而不是以事后查处为主,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的作用。但多年以来,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中,预防性法律法规一直较为欠缺,既便是在近年来针对预防性卫生监督进行了设计卫生审查,如对城乡规划、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卫生学审核和卫生学评价,对相关单位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时卫生标准、法规的贯彻实施等都进行了规定,但总体来看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甚至有些地方形同虚设,在一开始就留下很多安全隐患。此外,由于不同地区在饮食习惯、生产体系、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多标准在不同地方的适应性上都会有所不同,地方性配套法规的缺失很难使食品卫生监管符合各地实际情况,造成一些街头食品的监管空白[1]。
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及很多监督检测问题,包括如卫生许可审查抽检、产品卫生安全抽检、食品危险性评估、现场快速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中,除了《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相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根据授权制定了食品卫生检测办法,包括食品采样、送检、检测结果真实性评价等。但生产、消费、培育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测职责从属关系、相关检测的法律依据、现场快速检测的报告文书、不同检测的作用及运作规则等方面都还有所模糊,造成检测部门、主管部门资质关系部明确。例如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适用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技术机构,但卫生监督机构不属于技术服务机构,现场快速检测也只是一种行政执法的技术手段,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受到质疑。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甚至在部门地方还会存在职责模糊不明的现象,极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存在的漏洞,利用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来弥补。尤其在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各环节的情况下,更应当建立起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平台,使整个食品卫生监督体系能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各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整合协调,既能减少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职能交叉现象,又能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和监管漏洞,形成一个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全方位、全过程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2]。
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形成的,虽然经过30年来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地方,如食品质量与食品卫生概念重合、食品卫生概念不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权限不清、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相互矛盾、分级管理与垂直管理交叉等等[3-4]。当前,应当从法律法规层面科学界定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紧密围绕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基础和保障。
在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食品卫生检验检测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不足,部分环节还在采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而没有食品卫生检验标准体系的界定上,检验标准体系上的缺陷和不足,既使得食品卫生检测工作无法规范,又使得食品卫生检测结果权威性受到质疑。当前,我国应当尽早完善食品卫生检测标准,包括检验职能界定、检测资质认定、检验结果质疑、检测运作程序等等,用完善的食品卫生检测规范来对食品培育、生产、流通、制作等进行约束,使食品卫生检测工作能标准化、规范化、常规化。
[1]李恒,任元鹏.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及卫生监督执法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2,25(12):62-64.
[2]张艳春.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8(3):294-296.
[3]张秀萍.浅谈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思路和方法[J].疾病监测与控制,2010,4(12):660-661.
[4]严志平.应用科技手段防范卫生监督执法风险的新思路[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2,21(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