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维政
(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广西 全州 541504)
我国“瘦肉精”等多起生猪肉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说明我国的生猪肉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为保证人们吃上健康的生猪肉品,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当前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方案,采取有效的行动,杜绝问题猪肉产品的生产与流通,让大家吃上放心肉。
一些养殖场场主为减少损失,将患病濒死或已死亡的生猪出售给屠商,屠商将濒死病猪急宰放血后将病害猪肉产品冒充健康猪肉产品进行销售,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养殖户不执行休药期,甚至使用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导致动物体内残留药物超标,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个别养殖户防疫意识淡薄,存侥幸心理,不进行生猪口蹄疫疫苗免疫,或者不按正确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造成免疫失败,存在人畜共患病发生与蔓延的隐患。
在农村一些地方,出售猪肉的屠商都是在自己家里自行宰杀生猪的,所宰杀的生猪根本没有进行检疫;在乡(镇)肉品市场,在过年前一段时间内有很多从外地运来而未持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产品在销售;一些移动的卤菜销售摊位及饭店廉价购买病害猪肉产品进行加工与销售,存在着消费者食用病害猪肉产品的隐患。
从生猪饲养源头到猪肉产品上饭桌,这个过程存在多个部门监管,如畜牧兽医、工商、食品公司、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极易出现互相推诿、缺少配合的局面,造成监管脱节,在农村实际工作中大多情况下负责生猪肉品市场进行巡查的管理机构,对一些需要监管的环节缺少监管,甚至存在管理死角,工作中也未配备必要的肉产品快速检测仪器设备。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方式进行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让广大消费者明白食用病害猪肉产品的危害性,告诫养殖场户必须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警告卤菜摊主不能购买病害猪肉进行加工销售,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发放有关法律法规资料给养殖场户及肉品加工经营者,如《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让其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乡(镇)政府及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的监管,督促他们做好兽药使用档案、饲料及添加剂使用档案、防疫档案、进出栏档案、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等档案;监督其对国家强制免疫接种的疫病必须进行接种,并进行抗体检测;敦促其不能使用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要执行兽药休药期;在生猪出栏时对其进行残留兽药及“瘦肉精”检测;克服实际困难,坚决落实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出栏时场主先报检,检疫员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将生猪装载上车;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做到宣传到位,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到位;从外地引进种猪时必须依法进行报检与隔离观察。
畜牧兽医、工商、卫生防疫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定期对肉品市场内的猪肉产品及卤菜摊位、饭店进行有效的监督检验,凡发现对病死猪肉产品进行销售、加工的,坚决依法严厉处罚,让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可以从有关部门中选拔成员组建一支专门长期进行猪肉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队伍。
应用猪肉产品快速检验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与速度。购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如动物焚烧炉、动物湿化机、动物高温生物降解设备,达到养殖场的死亡猪只全部能得以无害化处理,杜绝其流入市场。
乡(镇)政府应真正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力促免疫密度尽量提高,而不只是停留在汇报材料上的100%。要与养殖场户签订责任状,让养殖场户真正做好生猪防疫工作,并加强饲养管理,降低生猪死亡率,从而减少病害猪肉产品流入市场的概率。
产地检疫要做到到村到场临栏检疫,检疫合格后生猪才能装载上车,严禁先装车后检疫。屠宰检疫要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标识及临床检查健康后方可进场。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率要达到100%。对肉品市场未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产品坚决依法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由检疫员向畜(货)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的规定进行高温、化制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决不姑息,严格执法,达到“检疫是手段,处理才是目的”,以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让人们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