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川北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考察

2014-08-15 00:45马克敏
党史文苑 2014年2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川北婚姻法

马克敏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一、新中国成立初川北地区婚姻关系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由于地域辽阔,为尽快建立地方政权,完成新区艰巨复杂的社会变革任务,中央决定将四川划为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政区,受中共西南局直接领导。其中,川北行署设立于1950年1月1日,驻南充市,辖南充、遂宁、剑阁、达县4个专区和南充市,共计1市3区5 县,人口 1700 余万。[1]p4

解放前后,经过了多年战争的川北,经济落后,生产萎缩,失业众多,民不聊生。川北地区属于新解放区,新的行政权力并没有渗透到乡村中去,传统的宗族势力在地方控制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解放初期,川北各地的早婚,养童养媳,纳妾,包办、买卖婚姻,虐待、打骂妇女等畸型的婚姻关系长期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十分盛行。青年男女自由结婚和寡妇再婚,仍然受到父母、公婆或本家的干涉和舆论的压迫,尤其是早婚现象严重,其中又以男小女大最为普遍。[2]广大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无不受旧的传统制度的摧残,饱受族权、父权、神权、夫权等多重压迫,被抢、被卖、被休者到处皆有,男子则可以随意休妻、纳妾、收童养媳或抢夺成婚。这种恶劣的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二、川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

1950年 5月 1日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进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立法步骤,其基本精神是“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离婚方面的内容,还调整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实际上是一部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为对象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颁布后,川北区党委、政府、妇女联合会及各群众团体都非常重视,一场宣传与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在川北区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首先,建立了领导运动的机构,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其次,各地结合中心工作,重点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与政策水平,训练领导运动的骨干。全区各地召开各种代表会议,纷纷举办《婚姻法》轮训班及调解人员训练班,有些地方的县委书记、县长还亲自向干部讲解《婚姻法》,帮助干部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贯彻《西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3],通过他们将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同时,派遣工作干部深入县、乡和城市街道进行调查及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再次,动员各种力量,广泛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贯彻《婚姻法》,如举办游园大会、展览会,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夜校、油印小报、文化站、电影院、剧团、幻灯放映队、民间艺人、地方戏、宣传标语等宣传手段,在群众中进行一系列广泛有效的宣传活动。

经过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城乡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的《婚姻法》的系统的、规模空前的宣传和贯彻,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据南充、岳池两县不完全统计,1952年1月至6月自由结婚的有1186对,就各地发展情况来看,普遍有逐月上升的趋势[1]p163,全区各地取得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成绩和经验,取得了反对封建婚姻制度斗争的初步胜利。

三、川北区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

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清除几千年来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封建道德、风俗、习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不仅需要长期的宣传、教育,更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完成。

随着《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广大男女群众迫切要求打碎旧的婚姻制度的枷锁,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婚姻痛苦的男女,尤其是妇女们的迫切要求。在旧有传统与现代法制背离,新旧婚姻制度发生冲突的背景下,产生了大量的婚姻纠纷,其中又以离婚纠纷最为突出。各地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婚姻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据川北人民法院的统计,1950年1月至11月川北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共2838件,居民事案件第三位,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7.35%;1951年来全区受理婚姻案件6799件,离婚即有 5647件,占 83%;[4]1952年 1月至 4月,全区受理婚姻案件5419件,离婚案件就有4980件,占婚姻案件的91.7%。[5]当时的离婚案件主要是由妇女提出的,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以及遗弃等。

新中国成立初,川北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离婚案件时,以法定理由、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民意)以及党的政策为判决离婚与否的主要依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调夫妻感情是结婚和离婚的决定性基础和标准。人民法院对待离婚问题,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合情合理地依法处理离婚案件,使离婚及其有关的子女与财产和生活问题,都得到了较合理地解决。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川北区各级法院采取的审判方式主要有:1.就审、巡回审判和公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深人实际,深人群众,就地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审判人员深入田间工地,登门调解,就地办案。法官亲自走访群众,进行实地调查。为了将审判和宣教结合,特别在一些封建婚姻制度还占据统治地位的地区,各级法院选择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公审,以达到突破重点、推动全盘工作的目的。2.陪审:各级法院根据195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示陪审婚姻案件办法的通令》,对于具有重大教育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婚姻案件,都主动邀请妇联派员陪审。各地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积极协助、督促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了大量婚姻案件,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案件中,为了照顾他们的风俗习惯,各地法院均要求少数民族派代表参加陪审。

全区大多数法院,由于正确掌握了《婚姻法》精神,对于婚姻案件的处理正确,得到了广大青年男女的热烈拥护;但也有一些法院的干部,由于对《婚姻法》认识不足,存有封建残余思想,在处理离婚问题上,发生了一些偏差。如一些干部对妇女严重歧视和不尊重,动辄打骂,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对《婚姻法》的实行不宣传,却要“保守秘密”;对要求离婚的妇女认为是“影响不好”“不道德”,部分司法人员和基层干部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或拖延处理。它导致在《婚姻法》颁布和实施后,仍有很多妇女因不堪忍受旧式婚姻,自杀或被虐杀,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后果。据不完全统计,川北区人民法院仅在1951年8月、9月、10月3个月中受理杀害妇女及迫使妇女自杀的上诉复核案件就有48件,占这3个月杀人案件的50%。1951年全年川北区法院受理上诉复核杀人案208件,其中奸情杀人61件,虐待致死51件,占全部杀人案件50%以上。[2]1952年1月至4月,川北区8个县因婚姻纠纷而引起的杀害妇女案件116件,伤害妇女案56件,其中自杀与被杀者多系妇女。[6]仅江油全县从1952年1月到7月,因婚姻纠纷死亡的达47人,公婆、丈夫虐待媳妇和妻子严重的案件有67件,仅云集一个乡,通奸男女即有一百对以上,强奸案件有7件。[7]

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干部错误地以为不判离婚就是干涉婚姻自由,或者怕麻烦,不调查研究,无原则地“有求必应”,轻率地判决准予离婚。1951年1月6日至19日召开了川北第一届司法会议,纠正了比较普遍存在的轻率判离的偏向。[2]之后,又有少数法院产生另一种偏向,表现在调解婚姻问题,不根据政策精神,不结合实际情况,过于强调“不离为佳”,总是“教育说服当事人”“务期其重归于好”,使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由此引起对政策和政府的怀疑,更有因此而发生恶果的。如宣汉县调解该县东南乡向道珍(女)朱启国离婚一案,初经调解,“和好如初”,两月后男方又要求女方离婚,仍经 “教育说服”,“重归于好”,回家后,不几天朱启国竟以小事将向道珍打得头破血流,酿成刑事案件。[2]

这些事实说明,封建的思想意识,在一些司法干部中还相当浓厚,他们对《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了解还不够,这些错误若不迅速予以纠正,势必助长封建婚姻的蔓延,阻挠自由婚姻的发展,挫伤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人民司法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1951年10月22日,川北人民法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的《关于检查司法干部思想作风,反对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展开群众性司法斗争》的指示,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几点补充规定》[1]162,成立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工作组,由各分院、各县市人民法院主动邀请有关机关,如县(市)委宣传部、人民监察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检察机关、青年团、当地驻军等机关组成工作组,配合西南军政委员会检查组,从1951年10月28日起,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对南充、遂宁专区的南部、武胜、遂宁、三台、阆中5个县,7个重点区、21个重点乡法院、法庭的审判工作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重大复杂案件及刑事案件,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偏差的案件,选择典型案例,充分准备后进行公开再审,以达到严明法纪、预防犯罪、教育广大群众与干部的目的。

通过《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川北区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家庭婚姻纠纷和刑事案件,基本上纠正了曲解“婚姻自由”的偏向。[8]

经过各级党政、法院的不懈努力,川北地区的封建婚姻制度土崩瓦解,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也逐渐废除,新的婚姻观念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在川北地区逐步树立和巩固下来,全区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社会风气有了显著的改变和好转,妇女应有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她们中的一些人不仅参加农协会、自卫队,还进入了区、村、乡的政权组织[9],法制的力量得到充分发挥,促进了川北区社会整体性的文明与进步。这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迅速建立和巩固革命秩序,推进川北地区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中共南充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历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

[2]四川省档案馆.川北区1951年司法工作总结与1952年司法工作计划,建北005.19-20.

[3]西南军政委员会.西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N].川北政报,1951(6):45.

[4]四川省档案馆.川北区第二届司法会议审判工作报告,建,005.52-11.

[5]今年上半年各地执行婚姻法情况[N].人民日报,1952-8-25.

[6]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N].人民日报,1952-7-31.

[7]四川省档案馆.川北人民检察署一年来工作情况报告,建北008,215-21.

[8]四川省档案馆.张曙时.一年来川北区司法工作报告,建北005.38-30.

[9]四川省档案馆.蔡燕蕃.审判中的几个问题—在首届川北司法会议上的发言,建北00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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