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硕立
(四川大学 旅游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因为没有充分的环境保护意识,一些羌族村寨旅游景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和污水都没有有效管理,游客也有随意丢弃废物的习惯,导致当地的环境污染现象严重,使得羌族村寨旅游环境和“脏、乱、差”联系在了一起。在上述问题之外,旅游交通工具尾气和娱乐设施的噪音污染,进一步加重了当地的环境压力,使得生态水平明显下滑,这些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羌族村寨旅游的生命力。
由于旅游事业的兴旺,经济利益成为最受关注的对象。以游客为中心的思想,造成了羌族传统文化出现了过度商品化的现象,时常被放到“舞台”上,成为一种“演示”文化,原本的传统价值被严重削弱。原本的羌族特色元素或者被肆意转变,或者被过度仿制;而羌族文化中一些落后的元素,如一些迷信符号被过度放大;此外,和当地文化并不存在内在联系的人为“景观”或旅游项目被广泛构建,造成了该类项目缺乏内涵等。上述不好的趋势,造成了景区的羌族传统文化在特点上被模糊,商品化和庸俗化的不断加重,不利于文化的持续发展。
很多羌族村寨没有认真开发自身传统文化的特色价值,而过多重视采用现代技术,以达到城市先进水平来当作旅游先进性,如路面水泥化和建筑现代化建设等,都成为羌族村寨发展普遍采用的形式,剥夺了游客对乡风民俗享受的权利,也造成了当地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导致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失衡,成为羌族村寨旅游可持续性的阻碍因素。
开发商或农户是羌族村寨旅游市场中主要的微观主体,他们参与这一领域追求的就是花费最少的投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实际开展活动时,一般都不会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经营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这种效应属于西方经济学领域的外部不经济性,是羌族村寨旅游经济开发活动对周边不属于旅游开发主体的其他社会主体造成的利益侵害。由于旅游经济开发行为必然伴随着诸如垃圾或污染等不好的环境后果,而要解决这类问题,则一定要投入人财物等各类资源,如果这些开发活动的行为人,采取治理措施,就必然会增加开发成本,有鉴于此,当前环保意识还较为落后的羌族村寨旅游开发领域,过度重视经济利益的思想,决定了参与旅游开发的各类主体在治理环境问题方面的主动性明显不足。更多的倾向会是采取对污染和环境破坏后果无视的态度,使得村寨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造成了村寨中没有从旅游项目获取开发利益的其他农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因此,这种特征的羌族村寨旅游开发行为,将应当由私人支付的环境成本,转变成了当地其他社会群体不得不承受的外部成本。
上述旅游开发的外部负成本使得村寨全体承担了本应由开发群体承担的经济损失。以云南鹤庆县新华旅游村为例,生活垃圾几乎以露天的形式堆放,旅游开发产生的众多污水和垃圾会被直接排放到周边的自然环境里,不只是会直接导致下游地区的生活水准,例如水质量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而且会破坏自然景观资源,这些污染和破坏还会造成更多的环境恶化,例如污水垃圾等乱丢弃和堆放造成苍蝇的快速繁殖,进一步造成当地卫生环境的破坏。
羌族村寨旅游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就意味着对于该类环境的消费活动并不能隔离没有付出成本的社会群体,也就是说,一些对于环境保护没有做出任何保护努力的当地居民也可以用这样的旅游资源获取收益。旅游环境的该特性不只是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而且会导致环境资源被过度消费的不利结果。因此,环境公共产品的产权不清晰,诱使村寨居民们在消费当地旅游环境时会倾向于搭便车。一方面,村民在利用旅游环境加大旅游项目开发规模的过程中,所获取的更多的旅游收益,只归自己占有,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等环境成本,却是全村寨内,或者更大区域的社会群体作为共同的承担者,实质上形成了羌族村寨旅游市场中,进行开发的群体的成本转嫁给没有实施开发行为的周边群体的情况。另一个方面,因为村民是一种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个体,他们面对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选择时,一般都会倾向于前者,而不愿意主动支付作为保护和治理当地旅游环境的费用。由于这种个体的主要选择结果,会导致旅游村寨在环境这一公共产品上被过度消费而显得欠缺。例如过度消费环境,会造成村寨公共环境出现卫生状况不断下滑,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却无人对不利于村寨环境的行为给予监督和管理,造成了当地旅游品牌的丧失,进而会更多地损害当地的社会利益。
在以往的羌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没有对当地村民的发展意愿和利益诉求给予足够的重视,成为旅游主管部门和当地村寨居民之间的冲突根源,不利于村寨旅游环保工作的开展。以四川甘孜亚丁公路项目为例,导致沿线植被明显被破坏,进而造成了水土流失和动物失去栖息地等间接后果,也因为公路建成后,更多前来的游客的旅游行为会对该地区的生态造成更大的压力,尤其是一些游客不礼貌的举止行为,更是导致这种矛盾的激化。甚至会出现在圣湖中洗手,以及在玛尼堆旁小便等破坏民族感情的行为,不但造成了环境破坏,而且会直接损害当地村民的心理。由于村民利益在遭受破坏的情况下,既无通畅的上诉渠道,同时也不能从旅游开发过程中获取足够的收益补偿,所以会对羌族村寨旅游开发不参与,甚至采取抵抗的态度,这种矛盾和冲突会导致村寨发展无序,会深化当地的公共事务危机。村寨的村民都希望将旅游收益放入到自己的口袋里。以地震前的阿坝桃坪羌寨为例,出现了一些村民绕开当地旅游公司设置的景点管理,自己到村口截拉客人,甚至因为抢客产生直接冲突。同时,会不顾整体规划,将自家的承包地或自留地等改变为停车场或住宿区,破坏了当地环境开发的有序性,不利于环境管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的羌寨人文生态环境。
在羌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当地居民都有意愿开展旅游经济活动,以便从中获取个体收益。而每位村民开展的每一项旅游经济开发行为,都会消费一定的旅游资源。这种大家都参与的过度消费环境资源的行为,是一种没有规划和管理的开发活动,会造成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被过多消费。例如,一些开发主体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往往会从自身出发,做出一些不利于村寨整体风貌的活动,例如擅自构建一些不符合当地传统民居建筑风貌的项目,和当地传统文化完全不符合的建筑等各类设施,和村寨的自然人文资源都产生了冲突。对于开发主体来说,不可能具备足够的自我约束和监督力量,而当地政府在环境方面的强制性制度和措施的建设也不足,都无法有效控制羌族村寨旅游资源过度消费的现象,不只是对村寨自然风貌造成了破坏,而且会明显不利于当地旅游环境整体性利益的提升。这种破坏活动,再加上后续的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常常使得村寨生态环境从最初的较小损害一直恶化到不可恢复的地步。这种机制可以简单举例说明为,村寨的水流量因为过度使用会减少,水质也会出现恶化,进而导致周边环境出现退化的趋势,旱情的出现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反向发展都陆续出现。此外,外地游客的大量涌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族文化间的融合,不过,也会损害当地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会导致这些民族文化特色逐步消失。以丽江纳西族村寨为例,纳西语和纳西服饰等文化特色现在仅仅能在当地的一些老年人身上找到痕迹,这些文化元素的传承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危机,而这种危机直接破坏了羌族村寨旅游人文生态环境的基础。
当前,羌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体系建设和相关的市场机制构建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在这方面的旅游开发过程中,主要还是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但是政府也是一种团体,在羌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担任规则的制定者、评判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时,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出于对本团体利益的追求,政府的行为也会背离对公共利益给予保护和支持的本意,而变成实现政府自身权益的努力。政府的职责和目标之间的差异性,造成了政府在羌族村寨旅游管理中公共性的削弱,使得相关管理活动过于利益化,进而导致管理效率的明显降低。此外,相对于政府,村寨居民在信息上处于劣势地位,就没有办法保证自己一定可以立足于属于村寨的旅游资源来落实自己在环境资源开发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也没有能力对政府在羌族村寨旅游开发和管理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给予动态有力的监督。这种政府和村寨居民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了失衡,政府从管理者直接变成了旅游开发中众多经济主体中的一个,也会积极追求自己在旅游活动中的营利性。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对政府行为会产生不信任感,甚至会出现一些不满,进而会对当地的旅游环境资源和文化特色实施报复性消费,更加不愿意为保护当地的环境和人文资源提供力量。
政府需要在羌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管理者。首先,就是应当结合当地旅游环境的基本特点和发展需要,将市场管理机制引入到羌族村寨旅游资源的配置中去,而将政府的力量用在羌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产生良好的推进作用,使得羌族村寨旅游的进步更有方向性。同时,政府的引导力量对于羌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开始时期尤为必要,主要是因为原有的村寨经济水平较低,发展基础薄弱,因此,当地缺乏旅游开发和环境治理的物质保障,政府引导资金的注入是当地旅游事业启动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积极思考利用市场机制之外的,能够应对羌族村寨旅游环境供给不足和旅游开发的负外部性问题的途径。这就要求在羌族村寨旅游环境管理和治理中提供政府引导机制,使得政府成为该类公共产品的管控者。同时,为了制止环境公共资源的过度消费,以及在消费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搭便车”现象,应当由政府作为主要力量,推动旅游资源产权清晰化建设的发展,为参与开发的每一个相关主体构建合适的权益保障机制。[5]具体来说,在这个领域,首先应当发挥政府公共管理的优势,在法律层面推进建设,为旅游开发提供法律保障,尤其要制定详细的针对旅游环境和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可以对负面的旅游开发行为产生明显的制约作用,有效减少旅游开发行为的负外部性。另外,应当在这方面的管理中更多地引入正面激励机制,通过出台更多的各类优惠政策,激发羌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各类主体能够更加主动地参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寨的居民是羌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的重要主体,也应当成为该类资源的主要利用者、维护者和长期受益者,因此,这类群体在羌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行为会和当地旅游资源开发效率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也和当地传统文化的继承之间有着非常强的关联性。因此,当村寨居民得到了良好的正向激励,不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当地的开发进程,而且会为节约和高效利用旅游资源提供力量,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主动成为当地民族文化的合格传承者。所以,在羌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为村民提供足够的收益权,保证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符合集体利益的村民行为,给予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或者直接给予他们一些额外收益,采取奖金或红利的经济利益或荣誉等精神收益等多样化方式,激发村寨居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在驱动力,使得当地旅游环境的保护工作得到全面的支持。
另外,利用正面引导和榜样作用,使得村寨居民参与开发活动的力度和范围都明显增长,并且使得他们在环境意识上得到及时更新,从而能够主动维护当地的文化特色。以贵州郎德西江千户苗寨为例,主要构建了分红制,也就是说,将每年的旅游门票收入中的一个比例取出来,作为奖励基金,发放标准就在于村寨民居建筑保存程度的高低,将经济性和保护性之间有效联系起来的该机制,很好地调动了当地居民参与当地旅游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工作力度。
当地村寨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发挥公共管理职能,在充分了解当地旅游环境资源的基础上,构建详细的环保教育的工作计划。全面提升旅游环保相关的两类主要主体的环保意识。既要保证旅游开发的主体方,也就是参与羌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各类人员或群体的环保意识,这类主体主要有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旅游经营者、各类从业人员等;也要保证旅游开发的客体方,也就是游客具有良好的环保意识。可以通过一些宣传材料的编制和发放来及时宣传环保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在景区(点)采取警示牌或宣传条幅等方式,向经过的游客给予一定的警示作用。通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让羌族村寨旅游的相关主体都能明确旅游资源价值,尤其是明确环境破坏后各种不利的后果,让大家能够产生对破坏行为的警惕心理,主动抵御环境破坏行为。
在前面分析中可知,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行为和目标的多样化难以统一,是羌族村寨旅游环境问题存在的深层次根源。所以,应有效协调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并将这种协调机制固化下来,为促进环境开发的各类相关者共同的环保主动性提供依据和推动力。因此,构建这样的机制,是从当前的羌族村寨旅游环境困境中突围出来的重要基础。要制定这种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间关系协调的管理机制,第一,就是要在理清各个主体的职责和需求的前提下,科学明确每一个利益主体在旅游环境开发和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共同参与、有序分工的良好开发格局。第二,对于开发中获取的经济收益,应当建立恰当的分配机制,使得这些收益能够在旅游环境资源相关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科学分配。第三,应在机制中注意符合民族村寨共同的和长远的利益,遵循局部服从整体,个体服从集体的基本原则。第四,对于已经科学制定的机制和相应的具体规则,要构建或配备专门的管理力量,通过监督管理保证这些机制的落实。
[1]肖 琼.民族村寨旅游环境困境及路径选择[J].广西民族研究,2009,(4).
[2]廖军华.民族村寨旅游环境问题探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1,(7).
[3]王 弘.新时期少数民族旅游扶贫[J].贵州民族研究,2013,(3).
[4]何嵩昱.贵州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模式研究——以朗德上寨和镇山村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