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泽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伦理观念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深处,伦理规范表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它们可能以歌谣、谚语等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由于伦理的最低要求往往被确认为法律规范,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规范中总结出当时社会的伦理观念和规范。侗族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在侗族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具有重大的影响。通过观察和调查来了解这一伦理思想成本很高、难度很大。所幸的是,侗族人民留下了丰富的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我们可以通过对习惯法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总结出蕴含在传统习惯法之中的伦理思想,探索提升人们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路径。
习惯法是与国家制定法并行的一种独立法律类型,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一定的社会权威确立、实施,是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就是指独立于国家婚姻家庭制定法之外,由侗族款组织或某一村寨的寨老等权威组织所确立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综合。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主要由侗族款组织制定的规约和村寨制定的规约组成。款是侗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侗族村寨之间的一种联合方式和联系的纽带。款组织一般可分为小款、中款和大款。小款是由相邻的几个或若干个村寨所组成,中款是在小款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由若干个小款所组成。大款是地域范围更广、加入人数更多的一种款组织。[2]侗族地区不同层次的“款组织”都订立了其范围内的规约,这些规约是款组织内全体款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除款组织之外,侗族村寨也单独制定自己的行为准则,由全体村民共同遵守。历史上侗族款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单独村寨制定的行为准则构成了侗族习惯法的主体内容,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准则就是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
侗族传统习惯法大多属于综合性的习惯法,其内容包括土地、社会治安、婚姻家庭、刑事等内容。侗族历史上的习惯法很多,主要包括: 《约法款》 (含“六面阴规”、“六面阳规”、“六面威规”、“款约尾语”等)、《破姓结亲》 (又叫《九十九公破姓开亲》或《九十九公款》)、 《出娘舅银款》、《二月约青》、《八月约黄》、《出征款》、《石根款》、《十三坪款》等等。除了《破姓结亲》、《出娘舅银款》专门对婚姻家庭进行规定外,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规范一般包含在综合性的习惯法之中。经过长期的发展,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逐步得到完善,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结婚的规定。从侗族多个规约的内容来看,侗族结婚一般遵行如下规则:一是必须成年才能结婚。如《石根款》规定:男人到了十八岁才能娶妻,女人满十八岁才能嫁汉。[3]二是限制宗族内部通婚。侗族开始实行同姓不通婚。由于侗族习惯于聚族而居,一个宗族一般都居住在同一个寨子里。一个寨子往往只居住几个宗族,小的寨子一般居住一、两个宗族,大的寨子也不会超过五个。因此,一个寨子一般只有两、三个姓氏。很多年轻人在本寨很难找到如意的对象,只有到遥远的地方去找对象。同姓不通婚的习俗给年青人的婚配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乾隆年间侗族地区九十多个寨子的寨老聚集在一起,共同研究改革这一婚俗。经过商议达成协议:同一宗族内也可以结婚,但是必须限定在五辈以外的旁系血亲。这一婚俗改革的过程及其相关约定被编成《九十九公破姓开亲》款词在侗族地区广为流传并得以实施。《九十九公破姓开亲》约定:确立该款约的主要目的是改变同姓不能结婚的旧俗。同一家族内的年青男女,只要属于五辈以外的旁系血亲,即使不属于同一辈分,也可以结为夫妻。[4]三是通行姑舅转亲,即舅家之子必取姑家之女。例如《十二款约》规定:女孩出嫁之前必须先征求表哥的意见,表哥不娶她才能嫁给别人。[5]违反这一规定的要受到处罚。《公纳禁条碑记》规定: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娶其表姐妹为妻的,要向表哥家缴纳金钱。其中上等亲缴十三两银子,中等亲缴纳七两银子。[4](P97)四是结婚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十二款约》规定:男女青年要征得父母同意才能订婚,订婚三年之后女方才能落夫家。……如果未经父母同意结婚而私奔的,当事人要用猪肉、酒等礼物去向父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才能正式结婚,侗族叫“洗脸”[5]《高增款碑》也有类似规定:未经女方父母同意结婚,擅自带女方私奔的,男方要向女方家长赔礼十千文钱和一盘肉表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5](P65)在部分侗族地区,侗族青年结婚需要经过问亲、订亲、迎亲、回门、落家四道程序才能最后组成家庭。其中问亲是指男方托媒人去打探女方家的态度。订亲,侗语称“奥社”(意思是讨腰带),即男方在问亲的基础上,择吉日请媒人去女家,女方取一段布给媒人带回男家,婚约便算成立。侗族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程序上有所差别。侗族婚姻中,媒妁之言是必经程序。
2.关于离婚的规定。侗族非常重视家庭的稳定性,严格限制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受到处罚,即向寨子上交一定的金钱。对于一方要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处罚要求离婚的一方。《九十九公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已经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关系不和谐,经常吵架甚至打架,最后导致离婚的,处罚双方银子十二两。对于女方已经出嫁,已经收了男方家的彩礼,如果女方抛弃男方或者男方抛弃女方,罚过错方银子六两六。[4](P375)
3.关于订婚的规定。按照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规定,订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订婚过后,如果一方反悔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即要向对方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谷物作为处罚。如《高增款碑》规定,男女青年订婚之后,一方反悔的,反悔方要向对方赔偿八两八纹银,一千七百五十文钱和十二把糯谷。[5](P65)
4.关于禁止婚外性行为的规定。未婚青年男女发生性行为且怀孕的,男方应当向女方赔礼。例如贵州省从江县增冲《万古传名碑款词》明确规定,男女青年在行歌坐月等交往过程中不洁身自好,导致女方怀孕的,或者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要向女方赔偿三千三百文钱。[4](P97)已婚男女发生婚外性行为,要进行处罚。例如《九十九公款》明确规定,如果已婚男女发生婚外性行为,不仅要罚他五十二两银子,而且还要将他们扭送到款坪去接受教育和当众认错。[4](P376)
5.有关禁止破坏他人婚姻和乱伦的规定。根据侗族习惯法的规定,对于抢夺他人妻子,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以及乱伦行为,应当受到淹死、没收财产和活埋的处罚。例如《款约法》规定,不管是抢夺生人的妻子还是抢夺熟人的老婆,不管是抢夺少妇,还是抢夺新娘,只要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就要受到溺死或活埋的处罚。让他带去横躺江口,让他带去冷卧岩洞。对于公公与媳妇、兄弟与姐妹之间的乱伦行为,不仅要受到溺死等处罚,而且要没收其全部稻田和鱼塘。[4](P130-131)
6.有关限定结婚彩礼的规定。为了避免男女双方在结婚过程中过分索要彩礼(嫁妆),导致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侗族规约规范了结婚过程中收受彩礼(嫁妆)的行为,对行亲、送亲、陪送亲、陪嫁妆、女方纳彩之后男方在节日送礼等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如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贵州锦屏县婆洞等十一个侗寨的寨老率700多户聚集在边沙寨合款,商议婚俗改革,形成著名的“八议”款规。该款规对结婚彩礼(嫁妆)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结婚时,男方要送女方家彩礼六两银子;送女方舅父酒肉,舅父不得再收其它彩礼;送亲的礼物一般包括糍粑和酒肉,其中糍粑仅限一槽,酒肉可多可少;送给陪亲婆的礼物只能是酒肉,不包括糍粑;女方嫁妆的多少,应当根据女方家庭的能力,由女方家庭自主决定;女方收到彩礼之后,严格限制女方家庭在节日再收男方的礼物,一般在纳彩之后的一年内女方家庭仍可以在节日里收受男方的礼物,一年之后不得再收。[5](P79)
7.有关尊老爱幼的规定。侗族人民祖祖辈辈遵循尊老爱幼的传统习惯,并将这一习惯纳入习惯法之中,使这一传统更加具有约束力。例如,从江县高增侗寨《十二条款约》明确规定:年轻人要听老人之言,要信父母的话,严禁打骂父母和虐待老人。儿子负有给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不孝顺,甚至虐待老人者,不仅被雷劈,也会断子绝孙,同时也将被社会公众所处罚。[6]
法律属于伦理规范体系,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伦理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和最起码的要求。法律背后所存在的伦理价值观念支配并影响着法律的性质和方向。[7]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蕴含着丰富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虽然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在新中国成立后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其中的伦理思想仍然支配着侗族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从上述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内容中,可以归纳出如下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月也”(侗族寨子与寨子之间集体交往的一种形式)、“行歌坐月”(侗族男女青年晚上集体交往的一种形式)等活动是侗族青年男女相识、相恋的重要途径。侗族习惯法倡导青年男女通过这种方式自由找到自己的恋人,村寨、父母应当通过“月也”和“行歌坐月”等方式给青年男女提供交往的条件和环境。例如《约法款》“六面威规”规定:在“月也”的过程中,我村青年男女到你村来,你村要热情款待。要让两个村的青年男女有充分交往的机会。[6](P93)同样,晚上男女青年“行歌坐月”时,父母不要干预,要鼓励青年男女自由交往、恋爱。例如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收录的《法规》款词说道:“晚上小伙子们应当走村窜寨寻找姑娘,而姑娘们则应当在家等待小伙子们上门,大家在一起集体唱歌交流。这个时候,老年人就要回避,给年轻人提供良好的交流环境。”[4](P93-94)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也强调了恋爱双方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不要掺杂物质因素。例如《法规》款词规定:花样年华的青年男女恋爱,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注重对方的人品;反对过于注重对方的物质财富,不提倡以物质为基础的恋爱观;不提倡对方有钱时就爱,贫困时就抛弃的行为;禁止在恋爱中向对方索要财物等等。[8]可见,传统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体现了以爱情为基础的恋爱自由的伦理思想。侗族人民历来崇尚恋爱自由,自由的恋爱观是侗族人民重要的传统婚恋伦理思想,是侗族人民共同认可的价值取向。这一传统伦理思想也反映在侗族人民现在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在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的贵州省从江县占里村,受到外面文化影响较小,侗族传统文化保存较好。在该村,现在大多数青年男女仍然通过“月也”、“行歌坐月”等活动建立恋爱关系。[9]
如上所述,贵州从江高增款碑、增冲款碑、《九十九公款》、《款约法》等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禁止婚外性行为,不管是未婚少年在“行歌坐月”和“月也”时发生性行为,还是已婚男女的越轨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婚青年男女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男方应当向女方赔礼。已婚男女发生婚外性行为,也要进行处罚。对于抢夺他人妻子、强奸和乱伦等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在侗族人民传统观念中,性行为是非常严肃的,应当以婚姻为基础。婚前的性行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已婚男女的通奸行为更被认为是可耻的。强奸、霸占他人妻子、乱伦等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一伦理道德观念自古流传到今。现生活在侗族村寨的侗族人民很少发生婚外性行为。
侗族以婚姻为基础的传统性爱观不仅体现在传统的婚姻家庭习惯法中,而且也体现在一些文艺作品中。传统侗戏《金汉列美》第三种版本叙述了男主角金汉与其妻子及其他女子的感情纠葛。金汉在与其追求、自由恋爱的列妹结婚后又与杨妍、莫娘二女有私情,并致二女怀孕。后来二女因羞愧而自尽,变成鬼魂拉金汉去阴间使他倍受折磨,被玉帝救出后向妻子请罪,回归家庭。[10]在这出侗戏中,作者一方面赞扬了金汉与列妹追求自由恋爱的行为,同时又对金汉与杨妍、莫娘的婚外性行为进行了谴责。可见,侗族人民传统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提倡以婚姻为基础的性爱观,只有婚内的性爱才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婚外性行为是不道德的,通奸、强奸、乱伦等行为,不仅受到传统习惯法的严厉制裁,而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侗族婚恋伦理观存在一个严重的矛盾,即一方面提倡恋爱自由,而另一方面又限制婚姻自由。侗族限制自由的婚配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侗族传统观念中,结婚要经过媒妁之言和父母的同意是天经地义的。按照侗族婚姻习俗,青年男女结婚需要经过问亲、订亲、迎亲、回门、落家四道程序才能最后组成家庭。例如在贵州省从江县占里村,当男青年或他的父母看上了某位姑娘,一般都会请值得信赖的人到姑娘家说亲,姑娘及其父母同意后双方就可以订婚。[9]这就是“问亲”。即使在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情况下,也必须经过“问亲”这一程序,即经过“媒妁之言”和“父母之命”才能结婚。如上所述,侗族规约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子女结婚必须要经过父母的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男女拐带”,即男方把女方“拐”走,女方把男方“带”走,双方私奔,男方必须向女方家长“赔礼”、“洗面”,即通过送礼的形式来给女方家长恢复名誉。因为侗族认为,未经家长同意结婚而私奔是一件丢人的事情。实际上,男女“拐带”往往是男女双方你情我愿,自愿结合。但是,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体现了婚配的不自由。虽然侗族习惯法已经失去了效力,但是其中的这种道德观念依然深深地影响着侗族人民的婚姻行为。
2.限制离婚。不自由的婚配观还体现在对夫妻离婚的限制方面。侗族人民非常重视家庭的稳定,在侗族人民的传统观念中,离婚是一件丢人的事,为人们所不齿。为了固化这一传统道德观念,侗族祖先们将这一道德原则吸收到习惯法之中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大部分传统习惯法规定,对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双方都应当受到处罚,一方要离婚而另外一方不愿离的,处罚提出离婚的一方。处罚方式一般都是应当向寨子上交一定的金钱和向对方赔偿一定的财物。如上所述,《九十九公款》等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直到现在,这一传统婚姻伦理观念还深深地影响着侗族人民的婚姻生活。例如,有学者在对贵州从江县占里村侗族婚姻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该村夫妻离婚的情况很少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占里村传统道德观念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情,即“一树不二春,一人不二带”。意思是说一棵树不可能在一年内发芽两次,因此一个人也不能结两次婚。[9](P367)
3.姑舅转亲。历史上侗族认为姑舅转亲是理所当然的。《出娘舅银款》的规定非常具有代表性:“你是我的表姐妹,我娶你是自然而然的事;你嫁给我,不管生活好坏你都不能有怨言;你嫁给我,我不会送你任何彩礼;我不娶你,你才能嫁给别人。即使表哥是个残废人,你也要嫁给表哥”[3](P443)这一婚姻习俗限制了部分年青人的婚姻自由并导致了姑家和舅家严重的矛盾。在清朝,这一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侗族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侗族地区在官府的指导下开始改革这一婚姻习俗。例如,道光年间,湖南靖州中锹九寨17个头人在背岩回合款,主要内容为:婚姻嫁娶由当事人决定,严禁强迫姑家女儿嫁给舅家儿子,违者追究责任;姑家女儿出嫁他人时,严禁舅家索要财物,违者追究责任。[5](P74-76)通过婚俗改革,强迫姑舅转亲的婚姻陋习逐渐被废除。
虽然相比过去而言,侗族姑舅转亲的习俗已经淡化,但是至今仍然流行。尽管《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实际上在大部分侗族农村地区,表兄妹之间结婚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些地区,人们普遍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是合理的,应当提倡,是符合传统婚姻道德的。[11]
4.同宗不通婚。起初,侗族提倡同姓不通婚,即同一父系家族内的男女禁止结婚,不管血缘关系多么遥远。由于侗族聚族而居,一个村寨往往只居住一、两个家族,给年青人的婚配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九十九公破姓开亲》开头部分叙述了这一情况:“由于石家寨的人都姓石,吴家村的人都姓吴,所以男人在本地很难找到媳妇,女子在村子里很难找到婆家。男子要到很远的地方去才能找到媳妇,女子要嫁到遥远的村寨。”[3](P636)由于家族内不能通婚,年轻人只好到遥远的地方去寻爱妻(嫁夫)。为了解决因同姓不通婚给年青人造成的婚配困难问题,清朝乾隆年间制定的《九十九公破姓开亲》规定,将一个父系家族划分为几个小的宗族,宗族之间可以通婚,但同一宗族仍不能通婚。这就是侗族历史上的婚俗改革“破姓开亲”。
侗族地区现在仍然流行同宗不通婚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婚姻自由。例如,受汉文化影响较小的从江县占里村实行寨内“兜”外婚。最早迁到占里村居住的是姓吴的五兄弟,现在该村的五个家族就是他们的后人逐渐繁衍形成的。这些家族侗语叫做“告”,意思相当于汉语里的“一兜树”的“兜”。从吴家五兄弟开始在占里定居至今已经有几百年的时间,血缘关系已经非常遥远。然而占里村民仍然持有这样的观念:一个家族内的人是共同先辈的后裔,家族里同辈的关系是兄弟姐妹关系,因此禁止结婚。[9](P364)
根据侗族婚姻习俗,青年男女从问亲到结婚、落夫家的时间较长,一般是三、四年。在此期间,逢年过节男方都要向女方送礼。这给男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侗族的一些地区在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因为结婚彩礼、嫁妆过多而使一些家庭陷入困难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侗族人民通过村寨和款组织制定规约来规范婚姻结缔过程中的送礼行为,主要是限制送礼的数量和次数。侗族很多习惯法详细规定了彩礼、嫁妆的数量,送礼的频度等等。如上所述,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贵州锦屏县“八议”款规对问亲到落夫家整个婚姻缔结过程的彩礼、嫁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限制了彩礼、嫁妆的数量和送礼的频度,使大多数家庭能够负担得起。从此以后,侗族人民逐渐形成了节俭的婚俗观念。规约的实施过程强化了这种观念,使之成为全体侗族人民共同的婚俗伦理思想。
尊老爱幼是侗族人民的传统美德。下面的一些谚语充分表达了侗族的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观念:“没有父母人不可能成才,没有水土树不可能成林。爸爸妈妈恩重如山。日月千秋万代,伺候父母一生一世。人都是觉得别人家的牛肉好,孩子是自己的好。”[6]为了使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观念得到更好的遵循,侗族祖先不仅通过谚语、歌谣等形式在广大人民中传诵,而且将这些伦理思想吸收到婚姻家庭习惯法中,使这一传统伦理思想具有强制约束力。例如,从江县高增侗寨《十二条款约》明确规定了子女必须孝顺抚养父母,否则将受到处罚。尊老爱幼依然是现代侗族人民的重要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及其蕴含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历史上侗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有两次变革,一次是“破姓开亲”伦理思想的确立,从乾隆年间开始。第二次是“姑舅转亲”伦理思想的破除,大约发生在清朝道光年间。但是从总体上看,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侗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没有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新中国成立后,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变化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在这一阶段,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侗族的传统文化被压制,例如“月也”、“行歌作月”、“月堆华”等青年男女集体社交活动被禁止;“多耶”、唱侗歌、演侗戏等传统文化活动被禁止;侗族传统的婚姻仪式被禁止;侗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等传统观念也受到一定的压制。在这一阶段,虽然表面上侗族文化,包括婚姻家庭文化被压制、禁止,但是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仍然深植于侗族人民的心中。例如,以婚姻为基础的性爱观、限制离婚的观念、尊老爱幼的家庭观念等依然是侗族人民的主流观念。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仍主要由这些伦理思想来调整。当然,这一时期个别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也受到了冲击,例如在温饱问题都没办法解决的情况下自由恋爱显然是一种奢谈。
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个世纪末。在这一阶段,由于党和国家实行恢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落实少数民族政策的措施,侗族传统文化得到全面恢复。曾被禁止的“月也”、“行歌作月”、“月堆华”等青年男女集体社交活动又开始时兴;“多耶”、唱侗歌、演侗戏等传统文化活动又广泛开展起来;传统侗族婚姻礼仪重新恢复;寨老作为一种村寨管理的权威组织重新发挥作用;“村规民约”等新时期的规约大量出现。这一时期,以爱情为基础的恋爱观、以婚姻为基础的性爱观等传统侗族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成为侗族地区侗族人民的主流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第三阶段,从2000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快速发展,现代生活方式深深地影响着侗族人民,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受到了重大冲击。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部分侗族青年到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城市务工、生活。现代工业文明和城市生活方式对这些外出务工的青年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电视、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在侗族地区迅速普及,年青人可以非常便捷地了解现代文化、生活方式和伦理观念。近年来,侗族地区交通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对生活在乡村的侗族人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可以说,目前侗族传统文化正在受到中国汉文化颠覆性的影响,可能很快走向衰亡。侗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也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曾经占统治地位的传统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正在被现代中国城市的伦理观念所取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爱情为基础的恋爱观受到金钱恋爱观的冲击。如上所述,侗族传统婚恋观强调以爱情为基础,不得将物质作为恋爱的条件,并将这一伦理观念吸收到习惯法规范之中加以强制实施。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压力的增加,以恋爱婚姻换取物质利益的伦理思想沉渣泛起。当前,大量的侗族青年男女到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务工,生活在侗族聚居区的侗族青年也从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接触到发达地区的生活方式和伦理观念。他们在接受外部文化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良观念的影响。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主要表现为部分青年人逐渐将物质条件作为选择对象的主要依据,侗族传统的恋爱观受到了较大的冲击。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即使在侗族原生态文化保持较好的南侗地区,年青人的择偶标准也从尊老爱幼、乐善好施、勤于公益、懂礼貌等人格品质转变为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13]
2.以婚姻为基础的性爱观开始淡化。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日益富裕,一些人开始“饭饱思淫欲”,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一些地方卖淫嫖娼盛行。人们普遍对婚外性行为持开放的态度。侗族青年到城市工作和生活,不良的性爱观对他们影响很大。加之媒体的传播和互联网的推广,即使生活在侗乡,人们也很容易受到不良性爱观的影响。侗族以婚姻为基础的传统性爱观受到一定的冲击。
3.婚姻自由的伦理思想基本确立。历史上侗族提倡恋爱自由的伦理思想,但又流行限制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传统婚配观。恋爱自由的观念和婚姻不自由观念的冲突是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中的最大矛盾。这一矛盾在历史上曾导致无数青年男女的不幸。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侗族人民与外面世界接触的增多,婚姻自由等现代文明观念迅速被人们所接受。限制年青人婚姻自由的伦理思想已经基本消失。姑舅表婚优先、同姓不通婚等传统观念正在退出历史舞台,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基本确立。但是传统的限制离婚的观念在一些侗族地区的中老年人中仍然流行。在这些地方,一些中老年人仍然认为离婚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情,离婚的人往往被他们看不起。
4.节俭的婚俗观受到挑战。随着我国人民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股奢靡之风正在蔓延。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一些人的婚礼极其奢华,结婚给双方及其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送礼成风,随礼成为人们的重要经济负担。一些在城市打工、生活的侗族青年对这些奢靡之风耳闻目睹,深受影响。一些侗族青年结婚的费用大大超出自己及其家庭的能力。在侗乡,目前结婚送礼也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负担之一。侗族节俭的传统婚俗伦理思想正在受到挑战。
5.尊老爱幼的家庭观的基础正在消失。侗族尊老爱幼家庭观的基础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三世同堂或四世同堂家庭模式。在这种家庭模式下,老年人一般和自己的成年儿子及其子女共同生活。现在大部分侗族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基本上都被迫留守在乡村。“独孤老人”和“留守儿童”在侗乡非常普遍。尊老爱幼的家庭观的基础正在消失。进城务工侗族青年家庭的老人得不到照顾,未成年子女得不到关爱的问题非常突出,给进城务工人员及其父母子女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
1.大力弘扬侗族先进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正在发生巨变,有些观念已经或行将消失。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到底走向何方?有学者指出,侗族婚俗文化的变异是侗族人民生活方式变化的反应。传统的农耕经济是传统婚俗文化的基础。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完全取代了传统农耕经济,从终极意义上来讲,侗族婚俗文化最终将会消亡,只能成为舞台化的表演,生活在人们的记忆中而不是现实生活之中。[12]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是婚俗文化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一理论逻辑,侗族婚俗文化最终将会消亡,也就意味着侗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也会消亡。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目前侗族地区正在从传统农耕经济向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转化。笔者认为,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农耕经济并与后者相适应,但是仍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经纪人总是最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很多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与现代市场经济原则是相通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一脉相承。主要表现在: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观与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完全相符;尊老爱幼的观念、以婚姻为基础的性爱观和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伦理思想与市场经济提倡的契约精神相符。当然,也有部分侗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比较落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背道而驰,如仍然固守限制自由的婚配观,坚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姑舅表亲”、同宗不通婚、限制离婚等习俗。对待传统侗族婚姻家庭思想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大力弘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摒弃落后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2.重新构建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的物质基础。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的存续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中,侗族一些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之所以受到强大的冲击甚至逐步消失,是因为这些伦理思想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在消失。目前,要弘扬侗族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思想,在新型城市化过程中必须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如政府应当大量修建公租房,为进城务工人员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取消户口制度,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为农村老年人进城创造条件。使三世同堂的家庭生活方式得以延续。
3.将侗族先进婚姻家庭伦理思想转化为法律规范,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历史上侗族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之所以能够较好地传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伦理思想转化为习惯法,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没有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先进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可以吸收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之中,转变为法律规范,确保这些伦理思想的传承。历史上侗族人民有制定规约的传统。改革开放后,侗族村村寨寨都制定了《乡(村)规民约》,其中很多内容体现了侗族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国家应当承认这些《乡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法律效力,确保优秀传统婚姻家庭伦理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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