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法在日常工作中的几点应用

2014-08-14 22:00王馨
中国经贸 2014年8期
关键词:征管法开发票登记证

王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三次修订于2013年6月19日出台最新的版本。随着征管法的健全,国家对纳税人遵守征管法的要求逐步加强,这就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征管法的理解要准确到位,应用要逐步娴熟。下面谈几点本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与征管法有关的几个问题,加以整理,与广大同行讨论:

一、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如何补办?

公司财务人员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业务,因财务人员不慎途中将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应如何补办该证件?

按照《征管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证件丢失之日起15个工作如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应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一下材料:

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⑵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质的报头或者刊头1件。

如果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丢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是否会被处罚?

公司业务人员因一时方便,外出时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前往客户那里办理公务,结果途中不慎将税务登记证正本丢失,在办理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时如实填写了丢失原因,现在主管税务所根据报告表说该公司违反了税务登记证使用规定,要对公司这种行为予以处罚,请问主管税务所的此项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登记证正本应在办公场所悬挂,不能随意带出,因此公司财务人员携带正本外出办公已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根据征管法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营业执照发生经营业务如何处理

某公司因各股东之间的股权出资协议还没有最终确定,公司还没有办理工商注册,但是已经为公司正式注册做好筹备工作,现在有一客户急需该公司提供服务,对于这样的业务应如何办理?是否能取税务局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如果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已經有纳税义务了,应该在上述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具发票。同时特别提醒按照国税总局2011年21号文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之前领取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应交回税务并作作废处理。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税,应如何报送财务报表

公司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但是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对于财务报表应如何报送?应该向地税还是国税报送财务报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因此,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五、按照合同要求提前开票是否合规

公司与甲方签订一个产品销售合同,因为产品属于单独定制且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一定的垄断性,因此签订合同中通常约定预付款的比例都在50%以上,然后才在收到预付款后多少日内发货,验收成功后支付剩余款项。这次签订的合同,甲方要求他们在支付预付款时先拿到全款的发票,公司财务认为这个时间因为没有发货,所以不应该开票,对方要求提供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因为尚未提供交货等相应的销售行为,不构成确认营业收入的条件,因此不得开具发票,建议该公司与甲方明确风险及危害后,再签订具体合同条款。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字迹不清晰

公司取得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运货的目的地字迹不清晰,这部分内容不涉及公司名称以及税款金额等关键内容,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这张发票认证已经通过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占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健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是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⑴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⑵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⑶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⑷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压线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

七、北京地区试点开具的电子发票应如何使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号第一条的规定,现阶段电子发票至适用向个人开具的情形,公司还是需要收取直至发票为原始凭证。如果需要查询真伪,可以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八、单位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什么资料?

某公司申请替一个人供应商代开发票,应准备什么申请资料?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出示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完税凭证原件(已完税的出示)。提交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跨区域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已完税的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文件。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是财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几个跟征管法相关的问题,汇总整理后发现,很多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征管法中都详细阐述,并不是无法可依。另外,2013年新修订的征管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也有新的变动。财务工作者只有熟悉法律,熟悉程序,工作才能如鱼得水,遇到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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