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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等进行了解读。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规范鉴定程序 细化鉴定环节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
为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必要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听取地方人社系统和卫生计生系统的意见,并征求了法工委、法制办、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办法》共5章33条,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鉴定程序、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就是说,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鉴定程序,《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目的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保证公平公正 提供方便服务
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办法》明确了4条规定。
一是要求公开相关制度。第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专家选择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三是确定了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明确处理特殊情况的办法。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送达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些规定,都是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实质性条款,对方便职工有重要意义。
按照《办法》,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再其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编辑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