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
本刊讯 2014年4月29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监管机构、监管任务、监管机制、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对乡镇安全站建设及规范监管行为提出要求。
对如何健全监管机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均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村居(社区)确定1名以上安全生产信息员。加强乡镇安全监管经费装备保障,乡镇安监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达到“六有”标准,即: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执法车辆、有取证设备、有现场检验检测装备、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要求加强安全监管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
对强化日常管理,《意见》要求健全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监管基础档案。关于如何实现乡镇的委托执法,《意见》要求规范乡镇委托执法程序,建立县乡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意见》最后要求强化保障措施,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