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2014-08-10 12:26李建华
山东纺织科技 2014年6期
关键词:号型耐久性纺织品

李建华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 东莞 523808)

解析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李建华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 东莞 523808)

文章详细解读分析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新版标准的内容,并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旧版标准内容作了比较,总结了新旧版标准的差异,同时指出了纺织服装企业在执行标准时需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了合理建议。

GB 5296.4;使用说明;纺织品;服装;标准;建议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于2014年5月1日实施。

1 标准内容解析

1.1 标准名称

新版标准名称由“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改为“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1.2 适用范围

新版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1]。“在国内销售”是指国内市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口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2]。港澳台地区的产品按进口产品管理条例执行。附录A给出了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1.3 基本原则

和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删除了“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条款,保留了其余条款。条款“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是对使用说明必要性的规定[2],没有使用说明产品不完整。条款“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是要求使用说明应使用一般消费者容易理解的、大众化、通俗的语言,避免使用方言和外来语[2]。如纤维名称一般采用简称(如腈纶、维纶),避免采用学名(如聚丙烯腈纤维、聚乙烯醇纤维),因为消费者看不懂,不符合通俗易懂的要求,但聚酯纤维除外。条款“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是强调使用说明应符合真实、准确的原则。使用说明所标注的性能应符合(或达到)其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不允许利用使用说明的内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以吸引消费者购买[2]。如一件毛衣不含羊毛、羊绒或含少量羊毛、羊绒,名称不应采用羊毛衫、羊绒衫,如采用就属于虚假或夸大内容,从消费者的角度讲,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4 使用说明的内容

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合格证”和“产品使用期限”的内容,并对其余内容进行了微修。

1.4.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新版标准规定“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和旧版标准相比增加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制造者在我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过名称和地址,但只是为委托方代工,产品不对外销售,那么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的责任由委托加工方或品牌拥有者承担。当产品有质量问题时,便于消费者投诉和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追究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同时还要表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2]。

1.4.2 产品名称

新版标准规定“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1]。服装产品名称应按照国家标准GB/T 15557-2008《服装术语》的规定执行,且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应相对应,如产品名称为T恤衫,执行标准宜采用GB/T 22849-2009《T恤衫》,而不建议采用FZ/T 73043-2012《针织衬衫》,避免产生用错标准的嫌疑。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不能单独使用商标作为产品名称,如使用应附加一个标准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

1.4.3 产品号型或规格

新版标准明确每类产品至少标注一种主要规格,产品号型或规格应标明产品的特征尺寸,详见新版标准条款5.3。这里重点解析应用最为广泛的号型标准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 男子》和GB/T 1335.2-2008《服装号型 女子》。标准中的“号”是指人体的身高,以cm为单位表示;“型”是指人体的胸围或腰围,以cm为单位表示;“体型”是以人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依据来划分人体类型的,体型共分为四类,分别用代号Y、A、B、C来表示,详见表1。GB/T 1335.1-2008和GB/T 1335.2-2008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成人人体体型的变化规律,并科学地解决了上下装配套的问题[2]。

表1 体型分类表 单位:(cm)

GB/T 1335.1-2008和GB/T 1335.2-2008标准规定上、下装应分别标明号型,其表示方法为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例如:上装170/88A,其中170代表号(身高),88代表型(胸围),A代表体型分类。下装170/74A,其中170代表号(身高),74代表型(腰围),A代表体型分类。身高以5 cm分档,胸围以4 cm分档,身高与胸围搭配组成5×4号型系列;腰围以4 cm、2 cm分档,身高与腰围搭配组成5×4或5×2号型系列。

机织服装按照GB/T 1335规定执行;棉针织内衣按照GB/T 6411规定执行,不分体型,上装标注身高/胸围,下装标注身高/臀围,身高、胸围和臀围都是以5 cm分档,组成5×5号型系列;其他针织服装既可按照GB/T 1335规定执行也可按照GB/T 6411规定执行。套装产品的胸、腰围差数应和体型代号相对应,否则该套装不适合相应体型的人群穿着,购买时消费者需自行配套。

对于目前市场上使用的S、M、L,36、38、40及以英寸为单位表示的服装号型规格都属于不规范标注。

1.4.4 纤维成分及含量

新版标准规定“产品应按FZ/T 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关于纤维含量标识的标准GB/T 29862-2013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建议企业及时了解新版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和应对工作,避免新版标准实施后造成产品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不合格。

皮革服装应按QB/T 22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目前纺织服装企业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①纤维名称标注不规范;②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③主要部位的纤维成分及含量未标注;④吊牌和耐久性标签标注不一致;⑤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

1.4.5 维护方法

也可以为符号配以文字说明,详见以下实例:

建议使用说明上只使用符号,不加文字说明,这样可以减少符号和文字说明不一致的几率,降低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风险。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符号所代表的处理程序适用于整件纺织产品,若产品有特殊要求,需用补充说明用语标明,但不得与符号和符号的文字说明并列。下面给出含装饰品和毛领的上衣的维护方法实例:

婴幼儿纺织产品生产企业需注意的是标准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和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中明确规定婴幼儿用品不可以干洗。如已标注可干洗,请及时更正,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1.4.6 执行的产品标准

新版标准规定“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所标注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该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且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切记不要随意标注。完整的产品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代号组成[2]。

1.4.7 安全类别

新版标准规定“应根据GB 18401-2010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产品安全类别根据技术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C类。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4],婴幼儿纺织产品除了须标明安全类别之外,还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注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1.4.8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新版标准规定“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例如皮革、毛呢服装等冬装春藏时,为了防止发生霉变、虫蛀,收藏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放樟脑等),且上面不能压放其他衣物,否则会使皮革起皱,影响外观。又如夏季某些丝绸单衣不宜长期挂放,尤其是乔其纱、双皱等服装,会越挂越长,使衣服走样,该类服装应在使用说明上给出贮藏要求和方法的简要提示[2]。

如果产品在使用和贮藏方面没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则无需标注此项内容。

1.5 使用说明的形式

使用说明的标注形式详见新版标准条款6.1.1。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相同内容的一致性。耐久性标签上须标注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详见如下实例:

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如医生的工作服、酒店用品等;学校发的学生服不属于这个范畴。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标注该信息,如包装好的衬衫。

1.6 其他要求

新版标准规定“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少数名族文字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耐久性标签应由适宜材料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这里特别强调耐久性标签应使用适当的材质制作,该材料应能承受标签上标明的维护处理程序。在检测中发现有部分产品存在耐久性标签并不耐久的问题,该类耐久性标签多采用油墨打印,方便快捷,错误信息易更正,但油墨遇某些洗涤剂易模糊,且不能干洗,根本达不到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要求。目前虽然没有相应的标准对耐久性标签的质量进行规范,但是消费者会把耐久性标签的质量和产品的质量联系在一起。

2 对策与建议

2.1 对策

2.1.1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学名、方言以及外来语,且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字体高度不得低于1.8 mm(5.25点,7号字)[5]。

2.1.2 服装号型应按照GB/T 1335(所有部分)和(或)GB/T 6411规定标注;套装产品的胸、腰围差数应和体型代号相对应。

2.1.3 产品维护方法应根据产品自身特性按照GB/T 8685-2008规定标注,符号以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应使用足够的和适当的符号;为防止出现不一致,建议不对符号进行文字说明;根据产品特点,尽可能多使用补充说明用语;婴幼儿纺织产品应标明不可干洗。

2.1.4 产品应标明具体的安全类别(A类、B类、C类),婴幼儿纺织产品还须注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2.1.5 执行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的且与产品质量和特点相适宜的产品标准。

2.1.6 新版标准中“应”为强制性条款,“宜”、“可”为选择性条款,这种说法也适用于其他标准,请纺织服装企业注意标准中的用语表述。

2.1.7 纺织服装企业除了需了解新版标准的内容,还需熟悉GB 18401、GB/T 1335.1~GB/T 1335.3、GB/T 6411、FZ/T 01053(GB/T 29862)、QB/T 2262、GB/T 8685、GB/T 15557等标准最新版本的内容。

2.1.8 消费者尽可能在服装使用期间保管好吊牌,如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借吊牌找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尽量不要选购无使用说明标识的服装,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建议

2.2.1 建议纺织服装企业使用说明上继续保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等级的内容,因为《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2.2.2 建议纺织服装企业及时了解GB/T 29862-2013《纤维含量的标识》的内容和要求,避免该标准实施后造成产品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不合格。

2.2.3 建议使用说明内容不以多种形式重复出现,防止出现不一致;耐久性标签上须标注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

2.2.4 建议纺织服装企业对制作好的耐久性标签进行3~5次的水洗试验(条件参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耐洗色牢度试验),确保能承受标签上标明的维护处理程序,尤其是品牌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S].GB 5296.4-2012.

[2] 刘 文等《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S].GB/T 8685-20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GB 18401-20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S].GB 5296.1-2012.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GB 5296.4-2012InstructionsforUseofProductsofConsumerInterest-Part4:TextilesandApparel

LiJianhua

(Guangdong Dongguan Quality Supervision Test Center,Dongguan 523808,China)

The content of new standard GB 5296.4-2012Instructionsforuseofproductsofconsumerinterest-Part4:Textilesandapparelwas analyzed and interpreted,and compared to the content of old standard GB 5296.4-1998Instructionsforuseofproductsofconsumerinterest——Instructionsforuseoftextilesandapparelin this paper.The differences between old and new standard was summarized,and the problem was indicated that textile and garment enterprises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when they use the standard,an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were given.

GB5296.4;instructions;textiles;apparel;standard;advice

2014-08-25

李建华(1981—),女,内蒙古乌兰察布人,工程师。

TS107

B

1009-3028(2014)06-0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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