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效性问题研究

2014-08-08 08:05郭蕊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4)02—024—06

[内容提要]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是继续充分发挥协商民主政治优势、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环节。可从前提、价值、核心、内容和保障5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路径

就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情况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协商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与意义等形式问题方面的研究,缺少对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包容性、多层次性等制度化发展方面的研究,致使民主协商实践的效果大打折扣。本文试以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为研究主题,从前提、价值、核心、内容和保障5个方面分别阐述基本路径,以期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贡献绵薄之力。

一、强化规范性是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基本前提

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结果,又关注决策过程,因此拓宽了民主的深度;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兼顾少数人的利益,进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因而被理论界视为政治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对于整合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消除意见分歧、增进了解和共识、获得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减少政策摩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发挥这一重要作用,其前提就是要保证协商民主本身的规范性。这是因为,各族各界人士及各党派团体必然会在协商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作为个体的协商主体,他们的协商能力更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能力的有限性是植根于个体先天差异的,不仅会影响其说理与论辩的能力,更会由于闭塞的表达渠道、暗箱的决策操作而成为利益诉求表达的障碍,而程序的作用恰恰就在于能够弥补能力的先天不足。

强化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就要通过程序化的操作与制度化的保障避免人为因素对协商民主实践的干扰,避免协商民主出现因时、因事而变的不稳定状况。通过设立科学、严密的协商程序和健全完善的协商制度,将“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转化为具体实践”等操作性内容予以清晰的界定,在协商程序设置、协商形式设定、协商结果运用等方面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制度来规范和保证协商办理过程和效果,从而大大提升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凸显民主协商在决策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包容性是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价值要求

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社会利益分化加剧了整个社会的异质化程度,“政治冷漠”与政治参与欲求强烈并存、“沉默的多数”与“永远的少数”并存等悖论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设计中应更多体现协商民主的包容性,使更多社会群体能够有机会参与到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当中去。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言,“民主的成就不仅依赖于所得到采用并受到保障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取决于公民如何运用这些机会”。可以说,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就是要体现机会平等的政治价值对于社会各界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框架下,各党派团体、各族人士参与协商的机会既取决于国家创设的维护政治权利的条件,也取决于国家如何保障多元主体在决策协商过程中的无差别准入,通过机会公平促进过程和结果的公正。这就要求在民主协商过程中除了要承认多元主体的利益差别外,还要承认不同主体在资质禀赋、资源占有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差异,并力图通过程序化的手段和制度上的政治救济加以弥补,实现协商主体在信息获取、观点阐述、意见交流等方面的机会平等,这是协商民主应遵循的基本价值规范,也是实现协商效用的基本原则导向。在此基础上,扩大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就要在体现社会主义协商多层次性与广泛性上下功夫。

具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是在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展开的。在国家层面,主要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整合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多种利益博弈关系纳入社会和谐发展的大框架内;在社会层面,主要体现为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实践,包括村民自治制度、社区民主治理制度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从现阶段的协商实践来看,各层面内部的协商实践尚有基本的制度安排和组织保障,即使存在不完善之处,也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相比之下,两个层面之间的协商互动则显得薄弱,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协商壁垒将严重影响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及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加强两个层面之间的民主协商互动,特别是发挥组织层面的资源整合作用,推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协调互动,并在国家与社会层面之间寻求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的空间,通过对话与协商机制增进了解、促进共识,势必增强两个层面之间的交流程度。因此,非常有必要在两个层面之间找到一个沟通载体,使其成为将二者关联起来并实现相互交流与互动的结合点。对此,可以从协商内容与协商方式上有所创新。具体来说,在协商内容上,既可以包括决策性协商与咨询性协商,还可以将协商内容扩展至更广泛的领域,如在某些利益相关领域开展和解性协商等,此外,除了在党政事务上的协商之外,还可以增加对立法与司法领域问题的协商;在协商手段上,坚持并持续改进听证制度、网络问政制度等,力图实现协商手段的现代化与实效性。

三、确保质量是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核心之意

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在于以协商的方式促进多元偏好的转换及新的聚合,这与古老的民主实践及丰富的民主理论传承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人类社会最早的民主制度原初设计中的直接参与、对话协商等内容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要提升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的实效性就必须着力提高多元协商主体的对话能力,特别是在协商体系的包容性逐渐增强,其所吸纳和联系的协商主体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如何增强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对话协商能力成为提升协商民主质量的关键。本文认为,对话能力不是简单的“去说话”,而是由“表达愿意”、“表达能力”和“理性表达”三者共同组成的能力体系,只有具有表达愿意而不是政治冷漠、具有能力表达而不是政治能力匮乏、能够理性表达而不是造谣诽谤才是有效协商民主的体现,也是政治文明的表现。

所谓“表达意愿”,是对关涉国计民生的党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有独到的见解并愿意表达自己的想法。一般来说,那些经济基础较好、政治觉悟较高、受过良好教育并具有现代公民精神的群体的表达意愿较为强烈。与此相反,那些对政治事务不关心,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则可以归属到“政治冷漠”群体。而协商民主正是对民主参与中政治贫困群体被动参与低效所引致的“政治冷漠”现象的积极回应。为了激发这一群体的表达意愿,应首先从改变他们的态度入手,调动起他们的政治参与兴趣并加以正确引导,激发起隐藏于其内心的政治参与能力,使其转化为政治协商的积极力量。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协商程序在科学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使参与者能够在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充分掌握信息,并拥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对公共政策进行公开讨论,进而提出可行的方案和意见;另一方面,提高协商行为对于决策结果的影响程度,使其看到由于协商程序的存在而影响到最终的决策结果。

所谓“表达能力”,是协商主体能够将自己的想法通过合理的渠道表达出来,这与表达主体的受教育水平、经济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民主实践中,影响政治表达能力的因素往往不是政治权利本身,而是由于经济基础的障碍造成的能力匮乏,因为“为生活所迫而整日奔波的人,更难以发展自己的公共能力。”进而,由于经济弱势的遮蔽而被认为是政治需求弱化,或者在单纯经济救助的“善意”下部分忽视了政治参与权利,亦或是通过政治参与壁垒(如异地选举)造成了政治参与困难。从我国现实发展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与父辈的差别不仅体现在对经济收入的支配方式与领域上,还体现在他们对于政治生活需求、人生价值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深入思考上,这其中就包含了他们对融入城市社会和政治系统的渴求。这一点,从他们参与网络论坛中政治与社会话题的积极讨论既可见一斑。对于这类群体来说,参与民主协商的政治权利甚至是一项优先于经济权利的权利,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转化为由于缺少政治权利保障而引发的主观排斥现象,形成新的政治贫困群体或由于政治能力匮乏引发的集体无意愿情况。因此,对于这类群体的政治参与热情还是需要大力保护并辅之以恰当的能力引导措施:除了创设更多的机会提高其经济条件外,还应从制度设计上减少政治排斥,创设更多政治参与机会,吸引他们参与到政策协商中来,在决策过程的论证阶段倾听他们的声音,在决策方案的选择阶段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

所谓“理性表达”,就是以平和的心态和理智的方式表述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有礼有节,而不是无谓的争吵攻讦,甚至诋毁谩骂、造谣诽谤。这就需要培养参与协商主体的开放心态与包容心境,最大限度的求同存异,这也是我党发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一大法宝,至今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辉。

四、多样发展是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基本内容

协商民主的特征之一是寓共产党的领导于协商之中,承认利益多样性,为民主党派、无党派等各族各界人士参与政治协商,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创造条件、开辟渠道。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容与方式的高度概括和精辟总结,为协商民主的多样发展指明了道路。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深入研究如何发挥多种协商形式在问政议政、群策群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效性。本文认为,可以在“高”、“深”、“专”、“融”4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所谓“高”,就是协商层次高、代表性强、协商议题事关全局、对话与互动性显著。参与民主协商的人员大多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与各界代表人士及党委、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他们一同就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磋商、畅所欲言。所协商的课题也是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和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如此高水平的协商主体与议题的设定必将提升协商民主的关注度与实效性。

第二,所谓“深”,就是指各方面对协商问题高度重视,在协商之前就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只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深入的扎根基层、扎根群众、扎根实践才能真正发现问题,只有进行深入摸底调查,才能客观真实的体察问题和反映问题,带着这些深入调查得来的“一手资料”才能在协商中有理有据地讨论和磋商并形成有效的协商意见。并且,在协商会议筹备中也应更加关注会议的深入讨论和周密安排,如在协商前应在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人士、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等主体之间做好联络和沟通工作,将拟协商的相关事项提请党政部门并做好情况通报准备工作,以便把协商会真正开成有成果、有实效的务实会议。此外,做“深”民主协商还要坚持对协商问题的长期、持续关注,避免“协商就算解决”的虚夸主义,可以在首次协商讨论之后再开展各种形式的跟踪调查与后续协商,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启动反馈和修正程序,只有经过反复的磋商才有可能形成具有真知灼见的协商成果,只有做“深”才能做“实”。

第三,所谓“专”,就是针对专门问题召集专业人士,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各界代表人士在各自工作领域内的专业特长,对一些涉及行业性、领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能够比较准确、深入的观察和分析问题,协商建言的针对性比较强。这一点尤其在界别协商中体现明显。因此,要做“专”协商民主,还需要大力发展界别协商,发挥界别协商的强大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特别是对一些事关长远发展和全局的重大、根本性问题进行专业、细致的研讨。为此,可将界别协商纳入民主协商工作的整体部署当中,提出具体协商意见并安排各专委会牵头协调以强化其地位,还应出台相应的规范以保证界别协商的组织性和稳定性等。

第四,所谓“融”,就是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与融会贯通,避免组织分立造成的人为“壁垒”,建立并完善交办机制、督办机制、反馈机制,防止出现“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坚持协商内容与党政有关部门、政协、社会各界对接。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协商流程,优化协商组织结构,会办单位要把意见及时主动的提交给主办部门,相互配合才能保证主办单位及时汇总和及时办复。

五、拓展渠道和增强话语影响力是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实践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各种有益参政议政建议的过程,也是一个使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大政方针与路线、政策的重要媒介。在这一双向互动与共赢的过程中,协商渠道与话语影响力对于协商民主的实际效用显得格外重要,前者是关于协商民主发展载体的重要内容,后者则是关乎协商主体积极性与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二者结合起来共同成为体现协商民主时代性与实效性的基本表征与重要保障。

一方面,就协商渠道而言,它是对协商场所的关注。从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来看,协商场所是协商民主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发挥协商效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充分利用这一工具对于提升协商民主效用具有重要意义。从最原始的古希腊民主发展至今,协商场所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着转化,从户外的露天广场转为室内的会议磋商,从传统的“市民论坛”、“见面会”、“招待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实体场所逐渐发展到网络虚拟空间上。近些年来新兴的网络协商场所在民主协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论坛、微博、空间具有虚拟性、交互性、去中心化、去权威化等特征,它的兴盛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并可以对某一公共政策问题自由发表见解,成为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工具。虽然网络中会存在着某些不礼貌、不理性的言论或不系统的理论,但这至少是一种公民意见表达渠道与表达方式。因为从本质上说,渠道作为民主协商的场所仅仅发挥的是工具性作用,其本身没有善恶的价值判断,只取决于使用者的态度与水平。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网络论坛本身是具有一定自我纠错能力的,在这一公共意见的聚集场所中,充分重视并积极引导各种意见表达行为,是鼓励、引导参与者围绕中心议题展开深入对话与讨论的首要环节,是实现偏好转换的重要一步。鉴于此,必须认识到网络空间是网络时代为协商民主提供的关于对话与审议的重要阵地,我们要看到它的开放性与进步性,看到它在扮演协商审议能力的民主实践场所中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就话语影响力而言,虽然协商民主内在要求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的“审慎”与“深思熟虑”,但同时也重视协商结果对于协商效用的影响。此外,虽然通过平等的参与机会及畅通的表达渠道使得每个协商主体都能够表达对于公共政策的自我意见,但并不能因此而得出每个群体对于结果的影响力都相等同的结论。因为缺少对协商民主之于决策效果的考察就很难判定协商民主的效用。可见,协商民主的话语影响力考察的是不同群体的意见表达对于最终决策结果的影响,它是基于公共协商过程的包容性而产生的,它要求参与协商主体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少数人也有影响决策结果的力量。对于话语影响力的探讨其本质就是要讨论协商与决策结果的结合问题,讨论通过正确的协商价值与完善的协商程序如何达致有效的决策结果,使决策结果体现协商性的特征。具体而言,从参与协商的对象上来讲,增强协商主体的话语影响力主要是增强那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影响力,从具体方式上来讲,首先应在决策过程中坚持协商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给予他们更多的政策倾斜,切实维护并努力促进其利益的实现,这是协商影响力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体现;其次,对于那些尚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予以充分的解释,争取获得更多的理解与认同,这是鼓励公民再次参与协商的重要一步;最后,在下一轮的政策修正中,要再次邀请这部分群体参与到政策协商与论证中去,通过不断的参与、协商、论辩提高协商程序的科学性及决策的科学化程度。

基金项目:辽宁省2013年统战理论研究立项课题,荣获优秀论文一等奖。

责任编辑/刘顺宝

收稿日期: 2014-02-01

作者简介:郭蕊,女,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基层统战工作理论本溪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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